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統一和規范全市公安機關戶口登記管理,切實做好鞍山市非戶籍人口城鎮落戶相關工作,有效提升戶籍管理服務水平,根據市政府《鞍山市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的若干政策》等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外市遷入的非戶籍人口落戶我市城區、城鎮地區(農村除外),落戶本市后,按市內戶口遷移政策執行。市內各縣、區之間戶口遷移仍按原政策執行,不適用此細則。
第三條 公民戶口遷移,須以“實際居住、人戶一致”為基本原則,實行按戶口遷出地分類登記的“零門檻”準入政策。
第四條 公民辦理戶口遷移,應當由本人前往落戶地公安機關派出所申報;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由監護人代為申報;本人無法親自辦理的,可以書面委托同戶成員或直系親屬代為辦理。
第五條 公安機關辦理非戶籍人口落戶工作由遷入地派出所戶籍民警受理、審核或經所長審批后,由戶籍民警簽發《準予遷入證明》,戶口登記管理工作必須由在編在職的專職民警具體承辦。協勤人員只能在戶籍民警指導下,從事戶口、身份證辦理的輔助性工作。
第六條 戶口登記管理工作,戶籍民警為第一責任人,按照“誰受理誰負責、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實行首接責任制和終身負責制,對承辦的業務,無論職務、崗位有何變動,都將終身負責。違反本細則辦理戶口登記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公民辦理戶口登記事項,提交相關證明材料。證明材料應當為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機關的,應當同時提交復印件。公民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為外文的,應當附具有外文翻譯資質的機構提供的中文譯本,并由翻譯人員簽名,加蓋翻譯機構公章。派出所戶籍民警應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將所有申報材料掃描制作電子文檔提交系統保存,并將紙質材料裝訂成冊交派出所檔案室存檔長期保存。
凡能通過公安網查詢到居民的戶口和身份證信息,能夠準確證明居民身份的,不再要求提供原籍戶籍證明和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的復印件;凡公安網信息或戶口簿能準確證明親屬關系的,不再要求提供親屬關系證明。
第八條 派出所戶籍民警應當嚴格審核群眾提供的各類證明、證件并鑒別真偽,對群眾提供的證件材料審核確認后要在復印件上注明“與原件一致”加蓋戶籍民警簽章并注明審核日期。對事實不清、證件樣式異常的,要通過深入核查或發函調查等方式進行確認。對需受理審批或材料不全的,要以《一次性告知單》的形式明確告知。對申報和受理材料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如需審批和走訪調查的2個工作日辦結。
第九條 市局及各縣(市)局、分局公安機關主管部門是戶口登記管理工作的主要監督管理部門,具有監督管理職能,要對派出所辦理戶口業務事項建立定期檢查工作機制,做到定期抽查、主動監管、防患未然。
第十條 對以虛假材料、證件、證明等騙領戶口和身份證件的,要依法嚴肅處理,嚴肅追究當事人相關責任,對工作中發現拐賣人口、漂白身份、網上在逃等違法犯罪人員和線索的,要及時移交刑偵部門依法處理,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戶口登記應當以戶為單位,分為家庭戶、家庭租賃戶和集體戶。共同居住生活的成員間具有親屬關系的,登記為家庭戶。嚴禁未滿18周歲人員單獨遷往我市落戶(除投靠父母外)。
租、借住房屋的,經房屋產權所有人同意,可以落戶在房屋租賃地址上,登記家庭租賃戶。家庭租賃戶須在人口信息系統中進行“租賃”標注。非法自建房屋或沒有基本居住生活設施的非生活類房屋不予登記立戶。
登記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學校等單位,成員之間不存在家庭關系的戶口為集體戶。集體戶主要包括單位集體戶、學生集體戶、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社區公共地址戶等。申請設立集體戶口的,由單位提出申請,社區民警調查核實后報單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由派出所逐級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
第十二條 擁有用于本單位職工集中居住的合法穩定住所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可以向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設立單位集體戶口。
單位集體戶僅限于本單位職工落戶。一個單位一般設立一個單位集體戶。
第十三條 申請設立單位集體戶的,應當向單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用于職工集中居住的合法穩定住所房屋產權證;
(二)本單位營業執照副本或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本單位錄(聘)用人員勞動合同及勞動保障交納憑證;
(四)本單位錄(聘)用人員居民身份證;
(五)本單位指定協助管理集體戶口人員居民身份證及指定證明。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和普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大中專院校),可以設立學生集體戶。
(一)具有相應的學歷教育招生資格;
(二)具有供學生集中住宿的合法穩定住所;
(三)有專人負責協助管理集體戶口。
學生集體戶僅限于大中專院校錄取的學生落戶。
第十五條 申請設立學生集體戶,應當向院校所在地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學歷教育招生資格證明;
(二)供學生集中住宿的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三)學校指定協助管理集體戶口人員居民身份證及指定證明。
第十六條 本市依法設立的人才流動服務中心,可以設立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在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落戶:
(一)在本地無合法穩定住所、無家庭戶口的直系親屬且所在單位未設立單位集體戶;
(二)與人才流動服務中心簽訂人事代理合同的單位引進的、已簽訂錄(聘)用合同的人才或者已簽訂就業協議書、開具畢業生就業報到證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
(三)具有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
第十七條 申請設立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的,應當向人才流動服務中心所在地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縣級以上人社部門設立人才流動服務中心的批復;
(二)人才流動服務中心協助管理集體戶口人員居民身份證及指定證明。
第十八條 各戶籍派出所要以社區為單位設立社區公共地址戶口。社區公共地址戶指本轄區內租住保障性住房、其他租賃房屋使用權發生轉移等情形,無法在實際居住地址上落戶的遷入人員,可以在房屋所在社區的社區公共地址戶口上落戶。社區公共地址戶登記地址為城鎮派出所的各社區居委會所在地實際座落地址處,以家庭戶為單位進行地址登記編號。
第十九條 家庭戶(含家庭租賃戶,下同)戶主一般由戶內常住人口中房屋產權所有人或實際使用人擔任。集體戶戶主由所在單位指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一般不擔任戶主。
戶主負責申報管理與本戶有關的戶口登記,并有義務督促戶內其他成員及時申報各類戶口登記事宜。
第二章 分則
第一節 投靠親屬落戶
第二十條 凡投靠親屬落戶的人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憑以下材料辦理落戶,同時可隨遷配偶、子女、父母戶口。
(一)投靠直系親屬落戶。被投靠人擁有合法穩定住所且具有家庭戶口,可憑以下材料辦理落戶。
1.申請人書面申請、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被投靠人戶口簿;
3.申請人與被投靠人的親屬關系證明;
4.有隨遷人員(戶口簿、人口信息不能體現夫妻、子女與父母之間關系)的,需提供與隨遷人員的親屬關系證明。
上述材料齊全,須填寫《落戶審批表》,戶籍民警直接辦理。
(二)投靠非直系親屬落戶。被投靠人擁有合法穩定住所且具有家庭戶口,可憑以下材料辦理落戶,同時可隨遷配偶、子女、父母戶口。
1.申請人書面申請、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被投靠人戶口簿、房屋產權證(已辦理房屋產權手續,尚未取得房屋產權的憑購房備案合同,購房發票或契稅證)、戶主居民身份證;
3.申請人與被投靠人的親屬關系證明;
4.有隨遷人員(戶口簿、人口信息不能體現夫妻、子女與父母之間關系)的,需提供與隨遷人員的親屬關系證明;
5.對非直系親屬投靠落戶的,戶主應親自到場簽字出具《同意落戶意見書》;
6.申請人和被投靠人《落戶約定書》。
上述材料齊全,須填寫《落戶審批表》,報派出所所長審批。
第二節 投靠朋友落戶
第二十一條 投靠朋友落戶且被投靠人擁有合法住所且具有家庭戶口,可憑以下材料辦理,同時可隨遷配偶、子女、父母戶口。
1.申請人書面申請、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被投靠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房屋產權證(已辦理房屋產權手續,尚未取得房屋產權的憑購房備案合同,購房發票或契稅證)、戶主居民身份證;
3.有隨遷人員(戶口簿、人口信息不能體現夫妻、子女與父母之間關系)的,需提供與隨遷人員的親屬關系證明;
4.戶主應親自到場簽字確認朋友關系并出具《同意落戶意見書》;
5.申請人和被投靠人《落戶約定書》。
上述材料齊全,須填寫《落戶審批表》,報派出所所長審批。
第三節 合法穩定住所落戶
第二十二條 具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憑以下材料辦理,同時可隨遷配偶、子女、父母。
(一)取得合法產權房屋落戶(包括滿足居住生活條件并實際居住的自購房、合法自建房等)。
1.申請人書面申請、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房屋產權證(已辦理房屋產權手續,尚未取得房屋產權的憑購房備案合同,購房發票或契稅證);
3.有隨遷人員(戶口簿、人口信息不能體現夫妻、子女與父母之間關系)的,需提供與隨遷人員的親屬關系證明。
申請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子女任一方擁有合法產權房屋,都應視為擁有合法穩定住所;未編委組的新建小區,可按照房屋產權證或派出所與產權單位、小區物業、當地地名辦共同協商備案的地名門樓牌進行地址登記,同時直接標明行政屬地居(村)委會,為群眾先行解決落戶問題。
上述材料齊全,須填寫《落戶審批表》,戶籍民警直接辦理。
(二)租住屬公有產權房屋落戶(包括公租房等各類保障性住房)。
1.申請人書面申請、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居住證;
2.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
3.有隨遷人員(戶口簿、人口信息不能體現夫妻、子女與父母之間關系)的,需提供與隨遷人員的親屬關系證明;
4.申請人和被投靠人《落戶約定書》。
租住公有產權房地址落戶,該地址須無人落戶;房屋無具體編碼地址或停租、退租等情形無法落戶的,遷入人可申請居住地社區公共地址戶落戶。
上述材料齊全,須填寫《落戶審批表》,并報派出所所長審批。戶籍民警業務辦理時,要在人口信息系統和《常住人口登記表》進行“租賃”標注。
(三)租住屬私有產權房屋落戶。
1.申請人書面申請、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居住證;
2.房主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房屋租賃合同;
3.有隨遷人員(戶口簿、人口信息不能體現夫妻、子女與父母之間關系)的,需提供與隨遷人員的親屬關系證明;
4.房主親自到場簽字出具《同意落戶意見書》;
5.申請人和被投靠人《落戶約定書》。
租住私有產權房地址落戶,該地址須無人落戶;房主不同意落戶的,遷入人可在有標注的租賃房屋地址處申報戶口登記,戶籍民警應在租賃房屋地址后綴標注“—1”的新地址處為遷入人辦理落戶;遷入人租住的私有房屋因無具體編碼地址或停租、退租等原因無法落戶的,遷入人可申請在居住地社區公共地址戶落戶。
上述材料齊全,須填寫《落戶審批表》,報派出所所長審批。戶籍民警業務辦理時,要在人口信息系統和《常住人口登記表》進行“租賃”標注。
第二十三條 公民合法住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公安派出所依據現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申請,應當告知住所原登記人員遷出戶口。原登記人員拒不遷出或者不具備遷出條件的,公安派出所應當為合法新住戶在該住址上落戶,并告知原住戶將戶口及時遷出。
第四節 大中專學生落戶
第二十四條 允許在校大學生落戶。全國各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大學生(教育部學信網在冊人員),均可申請遷入城區、城鎮地區落戶,可憑以下材料辦理。
1.申請人書面申請、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
2.學生證或教育部學信網查詢截圖。
符合上述條件的,遷入人可依次申請遷入本人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親屬朋友家庭戶、單位集體戶、人才中心集體戶。
上述材料齊全,須填寫《落戶審批表》,戶籍民警直接辦理。
第二十五條 大中專院校畢業生、職業院校畢業生以及留學歸國人員,可以申請在城區、城鎮地區落戶,可憑以下材料辦理。
1.畢業證及居民身份證;
2.戶口遷移證。
符合上述條件的,遷入人可依次申請遷入本人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親屬朋友家庭戶、單位集體戶、人才中心集體戶。
上述材料齊全,須填寫《落戶審批表》,戶籍民警直接辦理。
第五節 其他條件落戶
第二十六條 因投資興業、引進人才、調工調干、事業單位聘用、公務員錄用、特殊貢獻等情形落戶的人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憑以下材料辦理。申請人落戶家庭戶的,可隨遷配偶、子女、父母。
(一)投資興業落戶
1.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
2.申請人工商營業執照。
(二)引進人才落戶
1.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本人申請;
2.初級工及以上職業資格或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業資格證書或“鋼都英才卡”。
(三)調工調干落戶
1.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
2.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3.省、市組織、人事、勞動部門調令。
(四)聘用錄用落戶
1.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
2.市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出具的公務員錄用通知或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備案表。
(五)特殊貢獻落戶
1.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
2.獲得國家、省、市勞動模范稱號、“五一”勞動獎章或省、市、縣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各類獎勵證書或證明材料。
(六)隨軍家屬落戶
1.憑師、旅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批準手續;
2.結婚證;
3.隨軍家屬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
(七)其他依照規定可以遷入的情形,憑相關人員戶口簿和準遷手續等辦理。
符合上述條件的,遷入人可依次申請遷入本人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戶、親屬朋友家庭戶、單位集體戶、人才中心集體戶。
第三章 辦理戶口范圍、流程和時限
第二十七條 戶籍民警直接辦理的非戶籍人口落戶
(一)辦理范圍
1.取得合法產權房屋落戶;
2.大中專學生落戶;
3.投靠直系親屬落戶;
4.投資興業落戶;
5.引進人才落戶;
6.調工調干落戶;
7.聘用錄用落戶;
8.特殊貢獻落戶;
9.隨軍家屬落戶。
其他依照規定可以當場辦理的戶口申報事項。
(二)辦理戶口流程和時限
派出所戶籍民警窗口直接受理,手續齊全當場辦結,如需走訪調查的2個工作日辦結。
第二十八條 所長審批的非戶籍人口落戶
(一)辦理范圍
1.投靠非直系親屬落戶;
2.投靠朋友落戶;
3.租住屬公、私產權房屋落戶;
4.遷入社區公共地址戶落戶。
(二)辦理戶口流程和時限
派出所戶籍民警窗口直接受理,派出所所長審批,手續齊全當場辦結,如需走訪調查的2個工作日辦結。
第四章 準遷證發放
第二十九條 派出所直接受理外市非戶籍人口遷入審批,實行省外網下發準遷,省內網上發準遷,遷入業務“一站式辦結”。
第三十條 公民申請辦理戶口跨省市遷移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派出所戶籍民警核實申請遷入人員信息后,按規定履行相關審批程序后,開始進行簽發辦理,并在《準予遷入證明》存根、第二聯和第三聯上加蓋戶籍民警個人專用簽章;
(二)省外人員申請戶口遷入時,只要派出所審核完成,應當場打印《準予遷入證明》(存根存檔),申請人持準遷證前往現戶口所地辦理戶口遷出;
(三)省內人員申請戶口遷入時,只要派出所審核完成,應當場網上簽發《準予遷入證明》(紙質打印存檔),直接“一站式”辦理戶口遷入。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做好證件發放。《準予遷入證明》是公安部、省廳、市局備案的重要法定證件,其發放、回收及使用、保管都有嚴格的要求。為此,各單位要結合實際,針對基層戶籍窗口日常用量,對準遷證件要嚴格做好編號登記工作,明確各號段對應的相關派出所和責任人員,并在準遷證件存根、正頁和附頁及騎縫處,加蓋分、縣(市、區)公安局戶口專用章后,有序發放至各戶籍派出所。各單位對空白居民戶口簿、戶口準遷證、戶口遷移證等戶口證件的領取、使用、發放要做好進出登記備案,交接民警要簽字登記。對備存空白戶口證件,要指定專人保管,設立專用保險箱存放,嚴防丟失被盜、非法買賣,切實做到責任到人,管理到位。在日常監管或業務辦理工作中發現證件遺失的,要在第一時間上報市局,不得隱瞞遲報。市局將立即上報省廳、公安部,以及時應對危險、嚴控事態,并依法依規執紀問責。
第三十二條 做好設備配備。各戶籍派出所要結合實際,配備能同時打印《準予遷入證明》和戶口簿、頁的打印機。
第三十三條 強化日常管理。各戶籍派出所對接收到的《準予遷入證明》,按證件編號做好登記備案和使用管理工作。證件的打印使用及廢證回收,戶籍民警是第一責任人。審批權限下放后,證件核準簽發一律由戶籍民警負責,派出所準遷證件使用完畢,憑準遷證證件存根到分局換領新《準予遷入證明》,派出所上報的準遷存根由分局核驗后,統一由分局集中保管存檔。日常工作中必須按戶籍管理規范要求,堅持未使用證件不準帶離辦公區制度,當日工作結束后,要與戶籍印章及其他空白戶籍證件、身份證證件等一起集中鎖柜收儲。
第三十四條 加強培訓指導。各縣(市)局戶政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要采集分批集中或實地培訓形式,開展業務培訓。將有關辦理事項、流程標準及工作要求等內容及時培訓到位,全面提升基層民警應對新業務辦公的能力。同時,業務開展后,各縣(市)局戶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業務流程操作規范的監督指導,采取有效舉措,落實網上、網下監管措施,定期督導和抽查評比各派出所業務辦理、材料審批等情況,務必使全市派出所戶籍民警的業務水平達到標準和規范要求。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有明確規定的戶口登記事項辦理程序和所需手續,各單位及戶籍窗口不得隨意增加。本細則沒有明確規定的,有關單位需請示市局直至省廳,不得自行要求公民提供與戶口登記事項無關的證明,切實做到減證便民,優化營商。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親屬關系證明:指有關國家主管部門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收養證明、結婚證明、居民戶口簿等法定證件和司法文書,以及記載并能夠準確體現親屬關系的人事檔案及相關公證等。
直系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包括滿足居住生活條件并實際居住的自購房、合法自建房,借住房,政府、單位授權個人使用的各類保障性住房、單位公產房,租賃房屋等。
合法穩定住所證明:不動產登記證書、房屋所有權證、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租賃房屋登記備案證明、宅基地使用證、購房合同等。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由鞍山市公安局人口和出入境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