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自2013年安全培訓機構資格認可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為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機構從業行為監管,督促安全培訓機構依法依規開展教學活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多次發文要求各地區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管理工作,2015年5月發布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安監總局3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安監總局30號)、《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安監總局44號),并于2016年8月發布了《安全培訓機構基本條件》(AQ/T8011-2016)行業標準; 省廳多次開會要求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考核監督管理工作,要求各地要加強對培訓機構進行事中事后監管。因此非常有必要出臺一部對我市安全培訓機構進行規范管理的辦法。
二、目標和任務
我局制定《安全培訓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目標任務如下:一是指導、規范安全培訓機構的報名考試工作;二是監督安全培訓機構按基本條件設置工作;三是利用信息公開制度,規范安全培訓機構從業行為;四是進一步加強對安全培訓機構的監管,提升培訓質量。
三、主要解決的問題
(一)明確安全培訓機構的基本條件。采用國家安全生產行業標準《安全培訓機構基本條件》,明確設立安全培訓所需要的基本條件,具體包括管理人員及師資配備、組織架構、教學評估考核機制、教學場地及設備設施等。
(二)進一步規范培訓機構的報告要求。《辦法》中規定了實行登記及信息公開的程序,為更好地服務企業,安全培訓機構只需按要求向市局提出申請,市局收到安全培訓機構的報告后,將聘請專家對安全培訓機構上報的材料及現場進行核實和評估,經評估符合條件的安全培訓機構在市應急管理局網站予以公告。可以開展相應類別培訓和報名考試。
(三)規范安全培訓機構從業行為。在《辦法》中,規定了市局將通過局官網統一向社會公開全市安全培訓機構的相關信息。通過信息公開制度,促進安全培訓機構規范從業行為,不斷提升培訓質量。
(四)實行屬地化監管。《辦法》中明確規定了市局和縣區局的各自管理職責和權限,各縣區局按屬地管理原則做好轄區培訓機構的日常監管。
(五)安全培訓機構總量的動態平衡管理。《辦法》中沒有對安全培訓機構的報告作出時間限制,安全培訓機構可隨時向市局報告登記,但報告后,若基本條件發生變化的,需重新報告。實現報告工作常態化。通過對安全培訓機構評估和日常監督檢查實現安全培訓機構總量增減的動態平衡管理。
四、主要內容說明
《辦法》主要分6個章節,分別是總則、培訓機構、安全培訓教師、從業行為、監督管理和附則。具體如下:
(一)總則。規定了適用范圍,安全培訓機構培訓《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安監總局44號)中“三項崗位”人員的必須向市局報告。
(二)培訓機構。要求安全培訓機構對照《辦法》第十條規定報告登記場所條件、師資力量、培訓項目、教學管理等信息。市局將聘請專家對上報的材料及現場進行核實和評估。
(三)安全培訓教師。根據《安全培訓機構基本條件》(AQ/T8011-2016)行業標準,《辦法》中規定了安全培訓教師的最低標準。
(四)從業行為。主要原則就是要求安全培訓學校做到真培訓。
(五)監督管理。《辦法》對培訓機構如何監管如何處罰等進行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