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開發區應急管理局:
根據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構建權責明確,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簡約高效的事中事后監管體系,進一步加強我市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監督管理,規范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經研究決定,印發《鞍山市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管理辦法》,請遵照執行。
鞍山市應急管理局
2020年7月29日
鞍山市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管理,規范安全生產培訓行為,保證培訓質量,促進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鞍山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下簡稱三項崗位人員)等相關人員培訓的安全培訓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對安全培訓機構的管理遵循“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類指導、教考分離”的原則。
市應急管理局指導全市安全培訓機構工作,依法對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安全培訓活動的安全培訓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縣(市)區、開發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培訓機構從事安全培訓活動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第四條 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培訓活動,須具備安全培訓工作所需的條件。從事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等相關人員培訓的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將教師、教學和實習實訓設施等情況書面報告市應急管理局。
安全生產相關社會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培訓有關服務,對安全培訓機構實行自律管理,促進安全培訓工作水平的提升。
第二章 培訓機構
第五條 安全培訓機構應依法依規在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安全培訓活動??梢猿袚醒肫髽I、省屬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第六條 滿足本辦法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條件的,可向市應急管理局申請相應專業類別的考試報名。
第七條 培訓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能夠獨立或者經授權承擔法律責任。
2.從事安全培訓活動,應符合國家安全生產行業標準《安全培訓機構基本條件》(AQ8011)的規范要求。
3.教學場所須配備視頻監控和存儲設備及必要的辦公設備、輔助設施。視頻培訓現場監控設備須接入市應急管理局終端。
4.安全培訓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的,除滿足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應符合國家安全生產行業標準《安全培訓機構基本條件》(AQ8011)中對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的安全培訓機構基本條件要求。
采取遠程培訓方式,培訓終端平臺應具備滿足遠程培訓所需的教學設備基礎設施和教學過程管理能力。其遠程教學培訓管理應符合《安全培訓機構基本條件》(AQ8011)對從事遠程安全培訓的基本條件要求,用于“三項崗位”人員培訓的網絡在線平臺應開通第三方監管賬戶,并上報市應急管理局和考試中心備查。
第九條 采取合作辦學開展安全培訓的機構,與合作方簽訂合作辦學協議,由安全培訓機構主體承擔教學過程管理責任和其他相應的法律責任。協議應當包括辦學原則、合作方式及范圍、權利和義務、培訓過程管理與質量控制、資金投入以及安全保衛和后勤保障等內容。
第十條 培訓機構應當向市應急管理局書面報告以下材料:
1.培訓機構基本情況;
2.營業執照復印件;
3.內部機構負責人任命文件復印件;
4.專(兼)職人員的勞動(聘用)關系證明復印件;
5.專(兼)職教師登記表;
6.專兼職教師學歷、職稱證書復印件;
7.辦公場所、教室、實操教學場地及后勤保障設施的自有或租用證明(協議、照片)、合作辦學協議復印件;
8.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工作規則等文件;
9.其它需要說明的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市應急管理局聘請專家對安全培訓機構上報的材料及現場進行核實和評估,經評估符合條件的安全培訓機構在市應急管理局網站予以公告。書面報告的各項內容發生變化的,需重新報告,其中調整特種作業人員考試類別及培訓業務范圍的,市應急管理局需重新組織評估。
第三章 安全培訓教師
第十二條 培訓教師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熱愛安全生產培訓事業,工作積極,堅持原則,作風正派;
(二)熟悉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規定;
(三)熟悉安全培訓教學規律、掌握安全生產相關知識和技能,在本專業領域具有5年以上的實踐經驗;
(四)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教師具備與所培訓作業類別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生產知識和實際操作能力,在相應作業類別領域具有5年以上的實踐經驗。
(五)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和中級以上職稱或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具有特殊專長,需要破格使用的人員,要有相關證明資料。
第四章 從業行為
第十三條 安全培訓機構必須嚴格按照評估公告后確定的業務范圍開展培訓工作,聘用有資格的教師從事相應專業教學,嚴格依據國家和省規定的培訓大綱,制定實施培訓計劃,為培訓合格人員發放培訓合格證明,自覺接受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安全培訓機構應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報考人員提交的材料進行核查,并符合市應急管理局對考務工作管理的要求,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杜絕上報虛假培訓信息、培訓課時和教學內容。
第十五條 安全培訓機構開展培訓活動應當依據國家、省有關規定或行業自律收費標準,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合理收費,杜絕虛假培訓和市場惡性競爭行為。
第十六條 安全培訓機構應不斷增加教學設施設備投入,健全安全培訓工作制度,建立并實施培訓質量管理與過程控制措施,規范培訓工作流程。實施教師教學評價,豐富教學手段。建立培訓學員檔案,完善各項培訓記錄,提高培訓質量。
第十七條 安全培訓機構每年須向市應急管理局報送培訓計劃、教學安排、工作總結、培訓質量評估報告和考試通過率情況,同時報送所在縣(市)區應急管理局。
第十八條 安全培訓機構須留存理論培訓和實操培訓檔案、全程音像資料和其它相關資料3年備查。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市應急管理局對安全培訓機構不定期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和隨機遠程抽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具備從事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要的條件的情況;
(二)按照評估公告確認范圍開展培訓的情況;
(三)執行培訓大綱,建立培訓檔案和培訓保障的情況;
(四)建立培訓管理制度和教師配備的情況;
1.培訓收費情況;
2.考試通過率情況;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 安全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暫停安全生產培訓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造成不良影響的,停止其安全生產培訓報名考試,并在市應急管理局網站公告。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依法進行處罰。
1.不按要求報送相關資料,不按培訓大綱內容及要求培訓、擅自變更培訓計劃的;
2.對培訓現場視頻監控設備故意不接通的;
3.聘請不合格教師進行培訓的;
4.機構內部管理混亂,提供虛假培訓記錄、檔案和證明的;
5.未建立培訓檔案制度或培訓檔案管理不規范的;
6.未公開收費項目和標準,巧立名目亂收費的;
7.以政府部門名義向企業及有關單位發文、打電話招攬生源的;
8.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故意貶低、詆毀其他安全培訓機構的;
9.對有安全培訓機構參與的考試違紀行為。
第二十一條 縣(市)區、開發區應急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培訓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可依法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指專職人員,是指與培訓機構建立勞動關系并專門承擔相應工作職責的在職人員。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應急管理部、省應急管理廳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