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土地資產管理,完善價格監測體系,促進我市公共服務項目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國家、省相關工作部署,制定了鞍山市城區公共服務項目用地基準地價,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以公布,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公共服務項目用地基準地價范圍為鞍山市城區。
二、土地用途劃分為機關團體、新聞出版、教育、科研、醫療衛生、社會福利、文化設施、體育、公共設施、公園與綠地、保障性安居工程11類。
三、土地級別劃分為1~7級。
四、公共服務項目用地基準地價成果及土地級別與基準地價圖在市自然資源局政務網站對外公布。
五、實施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和協調解決。
六、本次公共服務項目用地基準地價從即日起實施,《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鞍山市城區土地級別與基準地價更新成果的通知》(鞍政發〔2016〕17號)中的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評估參照體系停止執行。
附件:1.鞍山市城區公共服務項目用地基準地價內涵表
2.鞍山市城區公共服務項目用地基準地價表
3.鞍山市城區公共服務項目用地級別范圍表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4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