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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辦發〔2018〕82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
加強學前教育管理規范辦園行為的實施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為滿足人民群眾對高質量學前教育的需求,切實解決我市當前學前教育方面存在的準入把關不嚴、監督管理不到位、辦園行為不規范等問題,促進學前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幼兒園工作規程》(教育部令第39號)和《遼寧省學前教育條例》等法規、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幼兒園管理,規范辦園行為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1.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按照國家、省、市關于加強學前教育管理的決策部署,以堅持落實各級政府主體責任,大力發展學前教育,努力構建覆蓋城鄉、布局合理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保障適齡兒童接受基本的、有質量的學前教育為主要任務,以推動教育事業科學發展、優化教育結構、促進教育公平、辦人民滿意教育,著力解決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為突破口,以建立和完善學前教育管理制度,加強和改進學前教育管理,解決嬰幼照護、做好兒童早期教育服務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保障幼兒身心健康、快樂成長。

2.工作目標。全面深化學前教育綜合改革,提高學前教育整體管理水平,通過3—5年努力,建立起科學完善的學前教育管理體系,推進依法依規辦園水平、辦園質量全面提升,實現學前教育優質化。

二、工作任務

(一)加強園舍硬件標準和辦園流程管理

3.嚴格園舍硬件標準。學前教育機構的審批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幼兒園建筑規范》和《遼寧省幼兒園辦園標準》履行審批職責。利用其他社會資產改建舉辦幼兒園的,必須提供同園舍規模相匹配的充足封閉的戶外活動場地,滿足兒童活動和安全需要。不允許將幼兒園設置在不具備辦園標準的門市網點、居民住宅樓里。3班型、6班型、9班型園舍建筑面積分別不低于796㎡、1880㎡、3145㎡;戶外場地人均面積不低于6㎡,其中,室外地面游戲場地人均面積不應低于4㎡(公用游戲場地人均面積不低于2㎡,分班游戲場地人均面積不低于2㎡),集中綠地人均面積不低于2㎡。2017年前舉辦的幼兒園應達到活動室面積不少于60㎡,寢室面積不少于45㎡,活動室、寢室合用的面積不少于90㎡;2017年后舉辦的標準化幼兒園,活動室面積人均不少于2.4㎡,寢室面積人均不少于2.00㎡,活動室、寢室合用的面積人均不得少于3.5㎡。

4.規范幼兒園審批流程。社會力量舉辦幼兒園,在選定園址后需向所在鄉鎮(街道)報告。鄉鎮(街道)初審合格后,上報審批部門。審批部門認定園所合格,向舉辦人發放《籌設批準書》,用于園所的籌建,外立面改造的審核管理,辦理消防、衛生等相關手續。沒有取得《籌設批準書》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施工。市行政審批局要加強園所開辦前外立面改造的審核管理,綜合執法局要加強監督管理。舉辦幼兒園除按《遼寧省幼兒園(所)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要求提供材料外,還需提供符合《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的衛生評價報告、擬辦幼兒園的室內建筑和戶外場地功能規劃分布圖、設施設備計劃及配置情況說明。

5.幼兒園應依法進行民辦非企業法人登記。各縣(市)區、各開發區民政部門要積極推進非營利性幼兒園法人登記工作。幼兒園變更法人登記,應報原審批部門核準。幼兒園舉辦分園或合作辦園應實行一址一照、獨立法人、獨立核算,并獨立開展保育和教育工作。

(二)加強幼兒園辦園秩序管理

6.嚴格執行年檢和動態監管制度。各縣(市)區、各開發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本轄區內幼兒園的年審工作,形成年檢報告,公示年檢結果,并加強全年動態監管。年檢合格方可招生,對拒絕年檢、年檢不合格且限期整改后仍然達不到要求的,取消其辦園資格。

7.加強城區建筑面積300㎡以下、涉農地區建筑面積200㎡以下小規模幼兒園以及現已審批但戶外活動場地不達標幼兒園的管理。各縣(市)區、各開發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全面排查,建立臺賬,加強指導,限期整改。到2020年,對于整改不到位的幼兒園,停止3—6周歲兒童招生工作,或引導其逐步轉型為只招收3周歲以下兒童的托兒所和早教機構,并重新注冊審批。

8.規范幼兒園名稱。幼兒園名稱要簡潔明了、通俗易懂,與所在區域、辦園實際相符,不得使用與實際不符或者易產生誤導作用的“國際”“中國”“中華”“遼寧省”“雙語”“藝術”“實驗”“幼小銜接”“國學”“咨詢”“培訓”等字樣,名稱中不得使用帶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義的字詞,名稱中若冠以“鞍山”“鞍山市”字樣的,需經市級相關部門批準。幼兒園班級名稱只能為托班、小班、中班、大班。

9.規范招生規模和班額限制。幼兒園要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實際規模,合理設置年齡班并控制班額。原則上幼兒園班級設置不超過12個班,招生人數不超過360人。嚴格執行幼兒園三年學制,不得只設置大班,設立托班的幼兒園需到縣(市)區、開發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幼兒園每班幼兒人數一般為: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混齡班30人,每個年齡段最大班額不得超過上述標準5人。堅決控制“大班額”,存在“大班額”現象的幼兒園,不得招收3周歲以下幼兒入園。

10.規范招生宣傳。各縣(市)區、開發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嚴把幼兒園的招生關,指導幼兒園有序招生。幼兒園招生簡章、廣告等宣傳資料,以及在網站、微信平臺等新媒體公開發布的信息須報縣(市)區、開發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內容須符合政策、實事求是,不得以發布違規、虛假、夸大宣傳的信息和廣告,許諾附加條件等惡性競爭方式違規招生,不得以“組團”“打折”“以老帶新”等商業模式招生。

11.規范幼兒園行政管理。各級各類幼兒園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不得組織園長、教師、幼兒參加其他部門、機構、團體或個人組織的培訓、比賽、展示展演活動;不得參與涉及教材、課本、課外讀物等幼兒用書宣傳、推廣、使用的研討、培訓、考察、交流等活動;不得通過加盟、合作、入股等方式參加其他部門、機構、團體或個人組織的課題研究、教改實驗、教材推廣及其學習、培訓活動;不得接受其他部門、機構、團體或個人在幼兒園擅自懸掛各種牌匾;不得向外單位、個人租賃教學和活動場地;不得組織其他幼兒園參加上述活動。未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不準擅自進行中外合作辦學。園長工作時間外出需向縣(市)區、開發區教育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12.實行園籍信息化管理,建立學前教育信息上報制度。學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統與中小學信息系統對接,小學學籍和幼兒園園籍采用統一號碼,不再重新建立。幼兒園自幼兒入園之日起,在“全國學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園籍和電子檔案,配備專兼職園籍管理員,按照有關要求及時更新,確保“籍隨人走,人籍一致”。每年6月和9月作為相關數據的采集、錄入與更新節點。將9月統計信息作為年度信息填入《學前教育統計報表》上報縣(市)區、開發區教育主管部門。

(三)加強幼兒園師資管理

13.規范保教人員配置,嚴格職業準入制度。幼兒園要按照教育部《幼兒園教職工配備標準(暫行)》等相關規定,配足配齊園長、教師、保健醫、保育員、炊事員、財務人員、保安等人員,并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或者符合國家規定條件,按規定接受必要的職業培訓,持證上崗。教職工與幼兒比達到1:5-1:7,保證“兩教一保”。其中,幼兒園教師必須具備全日制學前教育專業合格學歷或者非學前教育專業全日制大專以上學歷(上崗一年內修完幼兒教育學、心理學)。未來3年教師資格證持有率要達到60%,5年內專任教師全部持證上崗。2018年啟動學前教育機構園長資格崗位培訓工作,計劃3年內全部持證上崗。

14.保障教師合法權益。嚴格執行《勞動合同法》,幼兒園舉辦者要依法與聘任教師簽訂勞動合同,以機構法人的身份為教師繳納各種社會保險,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低于鞍山市社會平均工資標準或者同級別在職教師標準。公辦園非在編教師工資待遇到2020年要實現與同級別公辦教師同工同酬。實現民辦幼兒園和公辦幼兒園非在編教師與公辦幼兒園在編教師職稱評聘一體化管理,保障其在職稱評定、工資待遇、社會保障、評優表彰、培訓學習等方面的合法權益。不提倡幼兒園通過現金的形式支付教職工工資。

15.強化教師職業道德建設。嚴格遵守《教師法》《幼兒園工作規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加強幼兒園舉辦者、園長、教師的職業道德和師德師風教育。嚴禁通過惡意競爭或者非法手段搶奪保教人員和生源。嚴禁諷刺、挖苦、侮辱、虐待、歧視、恐嚇、體罰和變相體罰等損害兒童身心健康的行為。嚴禁索要或接受幼兒家長財物等行為。違反上述規定的,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同時列入教師不良記錄黑名單。

16.規范師資培訓。幼兒園應根據保教人員特點,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學歷提高和繼續教育培訓,建立以園本為主的業務學習和教師培訓制度。幼兒園要有切實可行的近期和中長期師資培訓和教師專業發展計劃,積極為教師培訓創造條件,提供教學研究與交流平臺,提升教師的專業技能。每位教師平均每年在崗培訓時間不少于60學時,離崗集中培訓時間不少于30學時。

17.加強幼兒園教師檔案管理。各縣(市)區、各開發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幼兒教師的聘任、離職、流動情況的管理,建立幼兒園教師注冊登記制度,設立幼兒教師檔案室,選派專人負責本轄區內民辦幼兒園和非在編公辦幼兒園教師檔案管理工作。幼兒園每季度將本園教職工情況向本地區教育行政部門報備一次。

(四)加強幼兒園教育活動管理

18.規范一日活動。幼兒園要嚴格按照新修訂的《鞍山市幼兒園一日生活作息時間》執行,根據幼兒年齡特點合理安排一日活動,有效組織開展幼兒生活活動、戶外活動、區域活動、集體教學活動。并按照“動靜結合、集體活動與自由活動結合、室內活動與室外活動結合、不同活動形式交替進行”的原則來安排,保證幼兒每天游戲活動(區域)不少于1小時;戶外活動不少于2小時,其中1小時為體育活動,1小時為自由活動。不得以任何名義擠占幼兒的午睡、運動和游戲時間。如因天氣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開展室外運動時,可采用適宜的室內運動替代。集體教育教學活動,嚴禁以電子白板或電視播放等單一形式組織,堅決杜絕“教師播放視頻資料,幼兒靜坐觀看”的現象。

19.防止和糾正幼兒園“小學化”傾向。各縣(市)區、各開發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將糾正“小學化”傾向作為日常檢查動態監管幼兒園的重要指標,年審實行一票否決。幼兒園要端正辦園指導思想,遵循教育規律,教育內容、形式和方法要符合幼兒身心發展特點,堅持以游戲為基本活動,保教結合,為幼兒創設自主學習的空間,滿足幼兒在游戲和生活中觀察探索、感知體驗、享受快樂、全面發展的需要。任何幼兒園不得使用小學教材和教授小學的知識內容,不得進行奧數、珠(腦)心算、拼音、寫字等小學化、學科化的教育內容,不得開設超越幼兒教育階段的學科課程,不布置文字類家庭作業,不進行高強度的機械記憶方面的教育訓練以及任何形式的測驗考試。

20.規范課程資源管理。幼兒園按規定提供課程資源,嚴禁幼兒園使用幼兒教材、課本以及以各種操作材料名義出版的變相教材、課本。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以各種名義向幼兒園推銷幼兒教材和教輔材料,不得要求家長統一購買幼兒教材、讀物或教輔教材。幼兒園應使用省教育廳統一審定的教師指導用書(教師參考用書)和幼兒園教育活動資源材料包,科學指導幼兒活動和游戲。有條件的園所可根據保育教育需要,探索開發適宜幼兒自主發展的園本特色課程,內容安排應符合國家、省相關規定。各級各類幼兒園必須加強意識形態管理,貫徹教育與宗教相分離的原則,所教授內容和園本特色課程,需向所在縣(市)區、開發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21.規范室內外環境。合理創設室內環境,要注重師生共同參與和環境與幼兒積極“對話”的作用,充分體現“教育性、兒童性、藝術性、安全性”的特點。活動室內,按照幼兒年齡特點、教學內容要求和區域特質,科學創設活動區。每個區域投放的材料要符合幼兒的年齡特點,并緊密結合主題教學內容需要,注重高低結構材料搭配,適時更換。合理規劃幼兒園戶外活動場地,按照“空間多樣化、功能多元化、場地軟質化、自然生態化”的原則,設置運動功能區、探索功能區、表現功能區、休閑娛樂功能區,因地制宜開展各種戶外游戲活動。

22.規范教育活動。幼兒園要嚴格按照《幼兒園工作規程》和《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要求,全面實施幼兒園健康、語言、社會、科學、藝術五大領域活動,不得以辦園特色為由,只注重某個領域活動。幼兒園可將中國傳統節日融入主題活動,要淡化西方節日。嚴格幼兒園活動審批制度,六一、畢業、新年可結合課程安排舉行大型文藝(體育)演出,其余節日不能進行戶外舞臺演出。每學期只能舉行一次社會實踐活動,并報縣(市)區、開發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23.規范教科研工作。各縣(市)區、各開發區要加強對本轄區幼兒園教科研指導,完善教科研制度和組織網絡,配足配齊教研人員數量。幼兒園要注重教科研活動的開展,按照相關規定積極開展全員業務學習和園級教研活動,為教師搭建學習、研究、互助、交流和展示的平臺,通過教科研活動,提升教師專業能力,促進內涵式發展。鼓勵四星級以上幼兒園承擔課題研究。同時,加強幼兒園教育教學常規管理,幼兒園每班要有學期、月(或周)、日計劃,并向家長公布。園長、業務園長要按規定進行聽評課,專任教師要撰寫教育筆記。

24.加強家園共育工作。幼兒園要成立家長委員會,積極發揮家委會在幼兒園日常工作中重要的參與作用。通過家園聯系欄、家長會、家長學校、家長開放日、家長講座、互聯網、家訪等多種形式做好家長工作,向家長宣傳科學育兒理念,形成家園共育的工作常態。同時,充分發揮自身優勢主動參與社區文化建設,為社區居民提供兒童早期教育咨詢、科學育兒指導等服務。

(五)加強幼兒園收費管理

25.規范收費項目。幼兒園除收取保育教育費、伙食費外,不得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課后培訓班和親子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向幼兒家長另行收取費用,不得收取入園報名費、書本費,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幼兒家長收取與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建園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不提倡幼兒園通過現金的形式收取幼兒的保育教育費、伙食費。幼兒園(所)的煤、水、電、供熱、生活垃圾清運等費用按民用標準繳納。新建、改建、擴建幼兒園按照中小學校建設減免費用的有關規定減免相關費用。

26.嚴格執行收費標準。普惠性幼兒園要嚴格按照《鞍山市公辦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和《鞍山市普惠性幼兒園認定和管理辦法》進行收費,不得增加收費項目,不得提高收費標準。各類民辦幼兒園要嚴格按照備案價格收取保育費,不能低于備案價格收費,收費標準經備案后,一年內不得變更,實行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預收。伙食費要遵循“家長自愿,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單獨列支,按實際成本分月結算,并按月公開收支賬目。伙食費不得與保育教育費混合收取,保證全部用于幼兒膳食,不得擠占、克扣和挪用。

27.嚴格落實收費公示制度。幼兒園要在園所正門顯著位置常年公示本園收費項目、標準、投訴電話,主動接受價格監督檢查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社會的監督。

28.規范收費管理和使用。幼兒園須依照《中小學校財務制度》規范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審計部門或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公布審計結果,確保辦園經費使用規范、監管科學。非營利性幼兒園收取保教費使用行政事業性票據。通過托費報銷等政府隱性投入的方式,加強對非營利性幼兒園的扶持。幼兒園(所)收費應全部納入園所資金賬戶,逐項設立科目,獨立核算,專款專用,不得侵占和挪用。保教費主要用于改善辦園條件、日常教育活動、教師能力培養等。民辦園總收入的50%要用于提高教師待遇和專業能力提升,增強幼兒教師職業吸引力和工作穩定性。

(六)加強衛生保健和安全管理

29.配置安全設施設備。建立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結合的安全防護體系。確保幼兒園消防設備配備和安裝達標、數量充足,園舍建筑符合安全標準。幼兒園應當安裝一鍵應急報警裝置,原則上與公安機關聯網。師生員工總人數少于100人的至少配1名專職保安員;100人以上的,至少配2名專職保安員。市、縣兩級要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為非營利性幼兒園投保校方責任險。

30.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制定應急預案;明確幼兒園各部門、教職員工的崗位職責和安全責任分工;落實門衛值守管理制度;定期開展幼兒園隱患排查,建立安全隱患臺賬,明確隱患整改期限和責任人。加強幼兒自我安全防護教育,把安全教育融入幼兒園一日生活,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幼兒自我保護、自我救助的教育活動,努力提高幼兒自我安全防護和自救能力。

31.消除重大安全隱患,加強對無證辦園的清理力度。各縣(市)區、各開發區每年均要對本轄區內無證辦園行為進行全面排查,開展分類專項整治,加強指導,督促整改。整改期間,要保證幼兒正常接受學前教育。經整改達到相應標準的,頒發辦園許可證;整改后仍未達到要求的,要依法堅決予以取締,做好在園幼兒的分流安置工作,并實時向社會公布結果。

32.嚴格落實《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堅持保教結合、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做好膳食營養、健康檢查、衛生消毒、疾病預防等工作。嚴格執行幼兒園的食品采購、運送、儲存、制作等環節的相關規定。托幼機構根據膳食計劃制訂帶量食譜,每周更換,每季度進行膳食調查和營養評估。幼兒園兩餐間隔3.5小時,原則上安排“兩餐一點”或“兩餐兩點”,嚴禁多餐。幼兒園教職工上崗前必須取得《托幼機構工作人員健康合格證》,并按規定每年檢查一次,合格后方可上崗。

33.規范托幼機構傳染病防控工作。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遼寧省手足口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標準》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落實學前教育機構傳染病防控工作,加強晨、午檢制度,發現疑似傳染病及時向屬地疾控機構報告,發生傳染病聚集疫情或暴發疫情時,應及時采取措施控制疫情,同時積極配合當地疾控機構的調查處置。

34.規范入托兒童預防接種證查驗工作。托幼機構應每年通過新生入托招生簡章或報名須知等,通知入托新生報名時攜帶兒童預防接種證和接種單位出具的“兒童預防接種情況審核報告”。根據兒童提供的預防接種證和“兒童預防接種情況審核報告”,填寫“入托、入學兒童預防接種證查驗登記表(托幼機構和學校用)”,并以班級為單位匯總查驗、漏種和補種兒童數。對于需補種疫苗兒童,托幼機構應要求家長或其監護人帶兒童到接種單位補種疫苗。“兒童預防接種情況審核報告”應納入學生健康檔案管理。

35.幼兒園不得將兒童交與家長和受委托人以外的無關人員進行接送。未經家長事前同意,幼兒園不得給兒童服用任何藥品。但兒童突發疾病且可能出現不良后果的,經園長批準,可以由保健醫按處方喂藥,并及時告知家長。

三、保障措施

36.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區、各開發區要按照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推進各級各類幼兒園黨組織和黨的工作全覆蓋,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開展黨的活動,加強黨的建設。市、縣兩級要建立學前教育聯席會議制度,加大相關職能部門溝通協調力度,綜合施策,嚴格規范幼兒園的辦園行為。要立足現狀,著眼長遠,健全機制,科學管理,促進我市學前教育均衡、優質和可持續發展。

37.落實責任主體。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舉辦、誰負責”的原則,實行規范辦園行為責任制。縣、鄉兩級政府(管委會)切實履行對轄區內幼兒園實施屬地化管理的職責,完善分級管理和相關部門分工協作的學前教育管理體制。各縣(市)區、各開發區要組織幼兒園對照本《實施意見》,立即開展自檢自查,提出整改方案,自覺糾正違規行為,切實規范教育過程,主動接受家長、社會及各方面的監督,形成依法辦園、自我約束的發展機制,真正把規范辦園、科學保教工作落實到幼兒園一日生活全過程。

38.強化監督檢查。市教育局將聯合有關部門,通過明察暗訪、座談了解、信訪投訴、專項檢查等多種方式和渠道,強化對幼兒園辦園行為的監督。對監管辦園行為不力的教育行政部門和存在突出問題不及時整改的幼兒園,一經查實,將予以通報,對相關責任人予以問責,對在規范辦園行為方面成績突出的地區予以表彰。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0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政辦發〔2018〕82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學前教育管理規范辦園行為的實施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為滿足人民群眾對高質量學前教育的需求,切實解決我市當前學前教育方面存在的準入把關不嚴、監督管理不到位、辦園行為不規范等問題,促進學前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幼兒園工作規程》(教育部令第39號)和《遼寧省學前教育條例》等法規、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幼兒園管理,規范辦園行為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1.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按照國家、省、市關于加強學前教育管理的決策部署,以堅持落實各級政府主體責任,大力發展學前教育,努力構建覆蓋城鄉、布局合理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保障適齡兒童接受基本的、有質量的學前教育為主要任務,以推動教育事業科學發展、優化教育結構、促進教育公平、辦人民滿意教育,著力解決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為突破口,以建立和完善學前教育管理制度,加強和改進學前教育管理,解決嬰幼照護、做好兒童早期教育服務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保障幼兒身心健康、快樂成長。

2.工作目標。全面深化學前教育綜合改革,提高學前教育整體管理水平,通過3—5年努力,建立起科學完善的學前教育管理體系,推進依法依規辦園水平、辦園質量全面提升,實現學前教育優質化。

二、工作任務

(一)加強園舍硬件標準和辦園流程管理

3.嚴格園舍硬件標準。學前教育機構的審批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幼兒園建筑規范》和《遼寧省幼兒園辦園標準》履行審批職責。利用其他社會資產改建舉辦幼兒園的,必須提供同園舍規模相匹配的充足封閉的戶外活動場地,滿足兒童活動和安全需要。不允許將幼兒園設置在不具備辦園標準的門市網點、居民住宅樓里。3班型、6班型、9班型園舍建筑面積分別不低于796㎡、1880㎡、3145㎡;戶外場地人均面積不低于6㎡,其中,室外地面游戲場地人均面積不應低于4㎡(公用游戲場地人均面積不低于2㎡,分班游戲場地人均面積不低于2㎡),集中綠地人均面積不低于2㎡。2017年前舉辦的幼兒園應達到活動室面積不少于60㎡,寢室面積不少于45㎡,活動室、寢室合用的面積不少于90㎡;2017年后舉辦的標準化幼兒園,活動室面積人均不少于2.4㎡,寢室面積人均不少于2.00㎡,活動室、寢室合用的面積人均不得少于3.5㎡。

4.規范幼兒園審批流程。社會力量舉辦幼兒園,在選定園址后需向所在鄉鎮(街道)報告。鄉鎮(街道)初審合格后,上報審批部門。審批部門認定園所合格,向舉辦人發放《籌設批準書》,用于園所的籌建,外立面改造的審核管理,辦理消防、衛生等相關手續。沒有取得《籌設批準書》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施工。市行政審批局要加強園所開辦前外立面改造的審核管理,綜合執法局要加強監督管理。舉辦幼兒園除按《遼寧省幼兒園(所)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要求提供材料外,還需提供符合《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的衛生評價報告、擬辦幼兒園的室內建筑和戶外場地功能規劃分布圖、設施設備計劃及配置情況說明。

5.幼兒園應依法進行民辦非企業法人登記。各縣(市)區、各開發區民政部門要積極推進非營利性幼兒園法人登記工作。幼兒園變更法人登記,應報原審批部門核準。幼兒園舉辦分園或合作辦園應實行一址一照、獨立法人、獨立核算,并獨立開展保育和教育工作。

(二)加強幼兒園辦園秩序管理

6.嚴格執行年檢和動態監管制度。各縣(市)區、各開發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本轄區內幼兒園的年審工作,形成年檢報告,公示年檢結果,并加強全年動態監管。年檢合格方可招生,對拒絕年檢、年檢不合格且限期整改后仍然達不到要求的,取消其辦園資格。

7.加強城區建筑面積300㎡以下、涉農地區建筑面積200㎡以下小規模幼兒園以及現已審批但戶外活動場地不達標幼兒園的管理。各縣(市)區、各開發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全面排查,建立臺賬,加強指導,限期整改。到2020年,對于整改不到位的幼兒園,停止3—6周歲兒童招生工作,或引導其逐步轉型為只招收3周歲以下兒童的托兒所和早教機構,并重新注冊審批。

8.規范幼兒園名稱。幼兒園名稱要簡潔明了、通俗易懂,與所在區域、辦園實際相符,不得使用與實際不符或者易產生誤導作用的“國際”“中國”“中華”“遼寧省”“雙語”“藝術”“實驗”“幼小銜接”“國學”“咨詢”“培訓”等字樣,名稱中不得使用帶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義的字詞,名稱中若冠以“鞍山”“鞍山市”字樣的,需經市級相關部門批準。幼兒園班級名稱只能為托班、小班、中班、大班。

9.規范招生規模和班額限制。幼兒園要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實際規模,合理設置年齡班并控制班額。原則上幼兒園班級設置不超過12個班,招生人數不超過360人。嚴格執行幼兒園三年學制,不得只設置大班,設立托班的幼兒園需到縣(市)區、開發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幼兒園每班幼兒人數一般為: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混齡班30人,每個年齡段最大班額不得超過上述標準5人。堅決控制“大班額”,存在“大班額”現象的幼兒園,不得招收3周歲以下幼兒入園。

10.規范招生宣傳。各縣(市)區、開發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嚴把幼兒園的招生關,指導幼兒園有序招生。幼兒園招生簡章、廣告等宣傳資料,以及在網站、微信平臺等新媒體公開發布的信息須報縣(市)區、開發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內容須符合政策、實事求是,不得以發布違規、虛假、夸大宣傳的信息和廣告,許諾附加條件等惡性競爭方式違規招生,不得以“組團”“打折”“以老帶新”等商業模式招生。

11.規范幼兒園行政管理。各級各類幼兒園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不得組織園長、教師、幼兒參加其他部門、機構、團體或個人組織的培訓、比賽、展示展演活動;不得參與涉及教材、課本、課外讀物等幼兒用書宣傳、推廣、使用的研討、培訓、考察、交流等活動;不得通過加盟、合作、入股等方式參加其他部門、機構、團體或個人組織的課題研究、教改實驗、教材推廣及其學習、培訓活動;不得接受其他部門、機構、團體或個人在幼兒園擅自懸掛各種牌匾;不得向外單位、個人租賃教學和活動場地;不得組織其他幼兒園參加上述活動。未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不準擅自進行中外合作辦學。園長工作時間外出需向縣(市)區、開發區教育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12.實行園籍信息化管理,建立學前教育信息上報制度。學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統與中小學信息系統對接,小學學籍和幼兒園園籍采用統一號碼,不再重新建立。幼兒園自幼兒入園之日起,在“全國學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園籍和電子檔案,配備專兼職園籍管理員,按照有關要求及時更新,確保“籍隨人走,人籍一致”。每年6月和9月作為相關數據的采集、錄入與更新節點。將9月統計信息作為年度信息填入《學前教育統計報表》上報縣(市)區、開發區教育主管部門。

(三)加強幼兒園師資管理

13.規范保教人員配置,嚴格職業準入制度。幼兒園要按照教育部《幼兒園教職工配備標準(暫行)》等相關規定,配足配齊園長、教師、保健醫、保育員、炊事員、財務人員、保安等人員,并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或者符合國家規定條件,按規定接受必要的職業培訓,持證上崗。教職工與幼兒比達到1:5-1:7,保證“兩教一保”。其中,幼兒園教師必須具備全日制學前教育專業合格學歷或者非學前教育專業全日制大專以上學歷(上崗一年內修完幼兒教育學、心理學)。未來3年教師資格證持有率要達到60%,5年內專任教師全部持證上崗。2018年啟動學前教育機構園長資格崗位培訓工作,計劃3年內全部持證上崗。

14.保障教師合法權益。嚴格執行《勞動合同法》,幼兒園舉辦者要依法與聘任教師簽訂勞動合同,以機構法人的身份為教師繳納各種社會保險,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低于鞍山市社會平均工資標準或者同級別在職教師標準。公辦園非在編教師工資待遇到2020年要實現與同級別公辦教師同工同酬。實現民辦幼兒園和公辦幼兒園非在編教師與公辦幼兒園在編教師職稱評聘一體化管理,保障其在職稱評定、工資待遇、社會保障、評優表彰、培訓學習等方面的合法權益。不提倡幼兒園通過現金的形式支付教職工工資。

15.強化教師職業道德建設。嚴格遵守《教師法》《幼兒園工作規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加強幼兒園舉辦者、園長、教師的職業道德和師德師風教育。嚴禁通過惡意競爭或者非法手段搶奪保教人員和生源。嚴禁諷刺、挖苦、侮辱、虐待、歧視、恐嚇、體罰和變相體罰等損害兒童身心健康的行為。嚴禁索要或接受幼兒家長財物等行為。違反上述規定的,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同時列入教師不良記錄黑名單。

16.規范師資培訓。幼兒園應根據保教人員特點,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學歷提高和繼續教育培訓,建立以園本為主的業務學習和教師培訓制度。幼兒園要有切實可行的近期和中長期師資培訓和教師專業發展計劃,積極為教師培訓創造條件,提供教學研究與交流平臺,提升教師的專業技能。每位教師平均每年在崗培訓時間不少于60學時,離崗集中培訓時間不少于30學時。

17.加強幼兒園教師檔案管理。各縣(市)區、各開發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幼兒教師的聘任、離職、流動情況的管理,建立幼兒園教師注冊登記制度,設立幼兒教師檔案室,選派專人負責本轄區內民辦幼兒園和非在編公辦幼兒園教師檔案管理工作。幼兒園每季度將本園教職工情況向本地區教育行政部門報備一次。

(四)加強幼兒園教育活動管理

18.規范一日活動。幼兒園要嚴格按照新修訂的《鞍山市幼兒園一日生活作息時間》執行,根據幼兒年齡特點合理安排一日活動,有效組織開展幼兒生活活動、戶外活動、區域活動、集體教學活動。并按照“動靜結合、集體活動與自由活動結合、室內活動與室外活動結合、不同活動形式交替進行”的原則來安排,保證幼兒每天游戲活動(區域)不少于1小時;戶外活動不少于2小時,其中1小時為體育活動,1小時為自由活動。不得以任何名義擠占幼兒的午睡、運動和游戲時間。如因天氣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開展室外運動時,可采用適宜的室內運動替代。集體教育教學活動,嚴禁以電子白板或電視播放等單一形式組織,堅決杜絕“教師播放視頻資料,幼兒靜坐觀看”的現象。

19.防止和糾正幼兒園“小學化”傾向。各縣(市)區、各開發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將糾正“小學化”傾向作為日常檢查動態監管幼兒園的重要指標,年審實行一票否決。幼兒園要端正辦園指導思想,遵循教育規律,教育內容、形式和方法要符合幼兒身心發展特點,堅持以游戲為基本活動,保教結合,為幼兒創設自主學習的空間,滿足幼兒在游戲和生活中觀察探索、感知體驗、享受快樂、全面發展的需要。任何幼兒園不得使用小學教材和教授小學的知識內容,不得進行奧數、珠(腦)心算、拼音、寫字等小學化、學科化的教育內容,不得開設超越幼兒教育階段的學科課程,不布置文字類家庭作業,不進行高強度的機械記憶方面的教育訓練以及任何形式的測驗考試。

20.規范課程資源管理。幼兒園按規定提供課程資源,嚴禁幼兒園使用幼兒教材、課本以及以各種操作材料名義出版的變相教材、課本。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以各種名義向幼兒園推銷幼兒教材和教輔材料,不得要求家長統一購買幼兒教材、讀物或教輔教材。幼兒園應使用省教育廳統一審定的教師指導用書(教師參考用書)和幼兒園教育活動資源材料包,科學指導幼兒活動和游戲。有條件的園所可根據保育教育需要,探索開發適宜幼兒自主發展的園本特色課程,內容安排應符合國家、省相關規定。各級各類幼兒園必須加強意識形態管理,貫徹教育與宗教相分離的原則,所教授內容和園本特色課程,需向所在縣(市)區、開發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21.規范室內外環境。合理創設室內環境,要注重師生共同參與和環境與幼兒積極“對話”的作用,充分體現“教育性、兒童性、藝術性、安全性”的特點。活動室內,按照幼兒年齡特點、教學內容要求和區域特質,科學創設活動區。每個區域投放的材料要符合幼兒的年齡特點,并緊密結合主題教學內容需要,注重高低結構材料搭配,適時更換。合理規劃幼兒園戶外活動場地,按照“空間多樣化、功能多元化、場地軟質化、自然生態化”的原則,設置運動功能區、探索功能區、表現功能區、休閑娛樂功能區,因地制宜開展各種戶外游戲活動。

22.規范教育活動。幼兒園要嚴格按照《幼兒園工作規程》和《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要求,全面實施幼兒園健康、語言、社會、科學、藝術五大領域活動,不得以辦園特色為由,只注重某個領域活動。幼兒園可將中國傳統節日融入主題活動,要淡化西方節日。嚴格幼兒園活動審批制度,六一、畢業、新年可結合課程安排舉行大型文藝(體育)演出,其余節日不能進行戶外舞臺演出。每學期只能舉行一次社會實踐活動,并報縣(市)區、開發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23.規范教科研工作。各縣(市)區、各開發區要加強對本轄區幼兒園教科研指導,完善教科研制度和組織網絡,配足配齊教研人員數量。幼兒園要注重教科研活動的開展,按照相關規定積極開展全員業務學習和園級教研活動,為教師搭建學習、研究、互助、交流和展示的平臺,通過教科研活動,提升教師專業能力,促進內涵式發展。鼓勵四星級以上幼兒園承擔課題研究。同時,加強幼兒園教育教學常規管理,幼兒園每班要有學期、月(或周)、日計劃,并向家長公布。園長、業務園長要按規定進行聽評課,專任教師要撰寫教育筆記。

24.加強家園共育工作。幼兒園要成立家長委員會,積極發揮家委會在幼兒園日常工作中重要的參與作用。通過家園聯系欄、家長會、家長學校、家長開放日、家長講座、互聯網、家訪等多種形式做好家長工作,向家長宣傳科學育兒理念,形成家園共育的工作常態。同時,充分發揮自身優勢主動參與社區文化建設,為社區居民提供兒童早期教育咨詢、科學育兒指導等服務。

(五)加強幼兒園收費管理

25.規范收費項目。幼兒園除收取保育教育費、伙食費外,不得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課后培訓班和親子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向幼兒家長另行收取費用,不得收取入園報名費、書本費,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幼兒家長收取與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建園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不提倡幼兒園通過現金的形式收取幼兒的保育教育費、伙食費。幼兒園(所)的煤、水、電、供熱、生活垃圾清運等費用按民用標準繳納。新建、改建、擴建幼兒園按照中小學校建設減免費用的有關規定減免相關費用。

26.嚴格執行收費標準。普惠性幼兒園要嚴格按照《鞍山市公辦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和《鞍山市普惠性幼兒園認定和管理辦法》進行收費,不得增加收費項目,不得提高收費標準。各類民辦幼兒園要嚴格按照備案價格收取保育費,不能低于備案價格收費,收費標準經備案后,一年內不得變更,實行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預收。伙食費要遵循“家長自愿,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單獨列支,按實際成本分月結算,并按月公開收支賬目。伙食費不得與保育教育費混合收取,保證全部用于幼兒膳食,不得擠占、克扣和挪用。

27.嚴格落實收費公示制度。幼兒園要在園所正門顯著位置常年公示本園收費項目、標準、投訴電話,主動接受價格監督檢查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社會的監督。

28.規范收費管理和使用。幼兒園須依照《中小學校財務制度》規范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審計部門或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公布審計結果,確保辦園經費使用規范、監管科學。非營利性幼兒園收取保教費使用行政事業性票據。通過托費報銷等政府隱性投入的方式,加強對非營利性幼兒園的扶持。幼兒園(所)收費應全部納入園所資金賬戶,逐項設立科目,獨立核算,專款專用,不得侵占和挪用。保教費主要用于改善辦園條件、日常教育活動、教師能力培養等。民辦園總收入的50%要用于提高教師待遇和專業能力提升,增強幼兒教師職業吸引力和工作穩定性。

(六)加強衛生保健和安全管理

29.配置安全設施設備。建立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結合的安全防護體系。確保幼兒園消防設備配備和安裝達標、數量充足,園舍建筑符合安全標準。幼兒園應當安裝一鍵應急報警裝置,原則上與公安機關聯網。師生員工總人數少于100人的至少配1名專職保安員;100人以上的,至少配2名專職保安員。市、縣兩級要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為非營利性幼兒園投保校方責任險。

30.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制定應急預案;明確幼兒園各部門、教職員工的崗位職責和安全責任分工;落實門衛值守管理制度;定期開展幼兒園隱患排查,建立安全隱患臺賬,明確隱患整改期限和責任人。加強幼兒自我安全防護教育,把安全教育融入幼兒園一日生活,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幼兒自我保護、自我救助的教育活動,努力提高幼兒自我安全防護和自救能力。

31.消除重大安全隱患,加強對無證辦園的清理力度。各縣(市)區、各開發區每年均要對本轄區內無證辦園行為進行全面排查,開展分類專項整治,加強指導,督促整改。整改期間,要保證幼兒正常接受學前教育。經整改達到相應標準的,頒發辦園許可證;整改后仍未達到要求的,要依法堅決予以取締,做好在園幼兒的分流安置工作,并實時向社會公布結果。

32.嚴格落實《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堅持保教結合、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做好膳食營養、健康檢查、衛生消毒、疾病預防等工作。嚴格執行幼兒園的食品采購、運送、儲存、制作等環節的相關規定。托幼機構根據膳食計劃制訂帶量食譜,每周更換,每季度進行膳食調查和營養評估。幼兒園兩餐間隔3.5小時,原則上安排“兩餐一點”或“兩餐兩點”,嚴禁多餐。幼兒園教職工上崗前必須取得《托幼機構工作人員健康合格證》,并按規定每年檢查一次,合格后方可上崗。

33.規范托幼機構傳染病防控工作。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遼寧省手足口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標準》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落實學前教育機構傳染病防控工作,加強晨、午檢制度,發現疑似傳染病及時向屬地疾控機構報告,發生傳染病聚集疫情或暴發疫情時,應及時采取措施控制疫情,同時積極配合當地疾控機構的調查處置。

34.規范入托兒童預防接種證查驗工作。托幼機構應每年通過新生入托招生簡章或報名須知等,通知入托新生報名時攜帶兒童預防接種證和接種單位出具的“兒童預防接種情況審核報告”。根據兒童提供的預防接種證和“兒童預防接種情況審核報告”,填寫“入托、入學兒童預防接種證查驗登記表(托幼機構和學校用)”,并以班級為單位匯總查驗、漏種和補種兒童數。對于需補種疫苗兒童,托幼機構應要求家長或其監護人帶兒童到接種單位補種疫苗。“兒童預防接種情況審核報告”應納入學生健康檔案管理。

35.幼兒園不得將兒童交與家長和受委托人以外的無關人員進行接送。未經家長事前同意,幼兒園不得給兒童服用任何藥品。但兒童突發疾病且可能出現不良后果的,經園長批準,可以由保健醫按處方喂藥,并及時告知家長。

三、保障措施

36.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區、各開發區要按照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推進各級各類幼兒園黨組織和黨的工作全覆蓋,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開展黨的活動,加強黨的建設。市、縣兩級要建立學前教育聯席會議制度,加大相關職能部門溝通協調力度,綜合施策,嚴格規范幼兒園的辦園行為。要立足現狀,著眼長遠,健全機制,科學管理,促進我市學前教育均衡、優質和可持續發展。

37.落實責任主體。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舉辦、誰負責”的原則,實行規范辦園行為責任制。縣、鄉兩級政府(管委會)切實履行對轄區內幼兒園實施屬地化管理的職責,完善分級管理和相關部門分工協作的學前教育管理體制。各縣(市)區、各開發區要組織幼兒園對照本《實施意見》,立即開展自檢自查,提出整改方案,自覺糾正違規行為,切實規范教育過程,主動接受家長、社會及各方面的監督,形成依法辦園、自我約束的發展機制,真正把規范辦園、科學保教工作落實到幼兒園一日生活全過程。

38.強化監督檢查。市教育局將聯合有關部門,通過明察暗訪、座談了解、信訪投訴、專項檢查等多種方式和渠道,強化對幼兒園辦園行為的監督。對監管辦園行為不力的教育行政部門和存在突出問題不及時整改的幼兒園,一經查實,將予以通報,對相關責任人予以問責,對在規范辦園行為方面成績突出的地區予以表彰。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0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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