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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辦發〔2018〕43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提高城鄉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切實保障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確保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的通知》(遼政辦發〔2018〕18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市政府決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全面提高我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增幅度

(一)城區城市低保月標準由607元調整為635元;海城市城市低保月標準由525元調整為550元;臺安縣、岫巖縣城市低保月標準由462元調整為485元。

(二)城區農村低保年標準由4161元調整為4435元;海城市農村低保年標準由4042元調整為4315元;臺安縣、岫巖縣農村低保年標準由3978元調整為4250元。

(三)城區城市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月標準由911元調整為960元;海城市城市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月標準由788元調整為830元;臺安縣、岫巖縣城市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月標準由693元調整為735元。

(四)城區農村集中供養特困人員基本生活年標準確定為7592元,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基本生活年標準由5177元調整為5772元;海城市、臺安縣、岫巖縣集中供養特困人員基本生活年標準統一調整為6703元,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基本生活年標準統一調整為5616元。

二、資金保障

提高城鄉低保標準和城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所需資金,由省、市和縣(市)區、開發區財政共同承擔。提高農村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資金按原渠道(農村稅費改革資金,市、縣財政預算和省以上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救助補助資金等)解決。

三、分類救助政策調整

1.城區城市低保分類救助政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病殘人員(一、二級重度殘疾和經認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人員)本人及未成年子女,每月上浮304元予以差額救助,其他家庭成員每月上浮152元予以差額救助;70周歲以上老人本人,每月上浮152元予以差額救助;在鄉重點優撫對象本人,每月上浮152元予以差額救助;有喪失部分勞動能力病殘人員(三、四級殘疾和經認定喪失部分勞動能力人員)的城市低保家庭和有未成年人或在校大學生或高中階段學生的單親城市低保家庭,家庭成員每人每月上浮152元予以差額救助。

2.各縣(市)城市低保分類救助政策。海城市、臺安縣、岫巖縣城市低保分類救助政策參照城區政策自行調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及時高效完成重點民生工作。

提高城鄉低保標準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是市委、市政府確定的2018年重點民生工作,也是省、市政府“重實干、強執行、抓落實”專項行動的重要考核指標,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穩步實施。各級民政、財政、扶貧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及時籌措落實所需資金,確保按時完成提標工作,使困難群眾共享全市改革振興發展成果。

(二)加強核對和動態管理,進一步提高救助規范化水平。

各地區要繼續完善政府主導、民政牽頭、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的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落實好轄區內困難群眾家庭經濟狀況復查工作,大力提高城鄉低保和特困人員審批、動態管理的規范性和申請、審核、審批的準確性,確保實現精準救助。

(三)加強信息化建設,促進社會救助制度與扶貧開發有效銜接。

各地區要進一步提高城鄉低保、特困人員的信息化管理水平,規范城鄉低保、特困人員檔案管理。加強農村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的有效銜接,進一步完善農村低保、特困人員信息與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信息跨部門共享機制,實現動態管理下的應保盡保、應扶盡扶。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5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政辦發〔2018〕43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切實保障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確保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的通知》(遼政辦發〔2018〕18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市政府決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全面提高我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增幅度

(一)城區城市低保月標準由607元調整為635元;海城市城市低保月標準由525元調整為550元;臺安縣、岫巖縣城市低保月標準由462元調整為485元。

(二)城區農村低保年標準由4161元調整為4435元;海城市農村低保年標準由4042元調整為4315元;臺安縣、岫巖縣農村低保年標準由3978元調整為4250元。

(三)城區城市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月標準由911元調整為960元;海城市城市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月標準由788元調整為830元;臺安縣、岫巖縣城市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月標準由693元調整為735元。

(四)城區農村集中供養特困人員基本生活年標準確定為7592元,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基本生活年標準由5177元調整為5772元;海城市、臺安縣、岫巖縣集中供養特困人員基本生活年標準統一調整為6703元,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基本生活年標準統一調整為5616元。

二、資金保障

提高城鄉低保標準和城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所需資金,由省、市和縣(市)區、開發區財政共同承擔。提高農村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資金按原渠道(農村稅費改革資金,市、縣財政預算和省以上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救助補助資金等)解決。

三、分類救助政策調整

1.城區城市低保分類救助政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病殘人員(一、二級重度殘疾和經認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人員)本人及未成年子女,每月上浮304元予以差額救助,其他家庭成員每月上浮152元予以差額救助;70周歲以上老人本人,每月上浮152元予以差額救助;在鄉重點優撫對象本人,每月上浮152元予以差額救助;有喪失部分勞動能力病殘人員(三、四級殘疾和經認定喪失部分勞動能力人員)的城市低保家庭和有未成年人或在校大學生或高中階段學生的單親城市低保家庭,家庭成員每人每月上浮152元予以差額救助。

2.各縣(市)城市低保分類救助政策。海城市、臺安縣、岫巖縣城市低保分類救助政策參照城區政策自行調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及時高效完成重點民生工作。

提高城鄉低保標準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是市委、市政府確定的2018年重點民生工作,也是省、市政府“重實干、強執行、抓落實”專項行動的重要考核指標,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穩步實施。各級民政、財政、扶貧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及時籌措落實所需資金,確保按時完成提標工作,使困難群眾共享全市改革振興發展成果。

(二)加強核對和動態管理,進一步提高救助規范化水平。

各地區要繼續完善政府主導、民政牽頭、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的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落實好轄區內困難群眾家庭經濟狀況復查工作,大力提高城鄉低保和特困人員審批、動態管理的規范性和申請、審核、審批的準確性,確保實現精準救助。

(三)加強信息化建設,促進社會救助制度與扶貧開發有效銜接。

各地區要進一步提高城鄉低保、特困人員的信息化管理水平,規范城鄉低保、特困人員檔案管理。加強農村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的有效銜接,進一步完善農村低保、特困人員信息與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信息跨部門共享機制,實現動態管理下的應保盡保、應扶盡扶。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5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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