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改善城鄉環境空氣質量,防治燃煤鍋爐污染,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鞍山市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省政府關于淘汰小鍋爐有關工作部署,市政府決定,2017年繼續開展淘汰10噸及以下燃煤鍋爐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淘汰范圍
鞍山市建成區內(含海城市、臺安縣、岫巖縣建成區)所有10噸及以下燃煤鍋爐全部淘汰;鼓勵淘汰建成區外10噸及以下燃煤鍋爐。
二、淘汰時限
1.供暖經營類燃煤鍋爐:2017年5月15日前自行淘汰,5月16日-5月31日為強制淘汰時限,6月-10月為并網改造時限。
2.服務業類、工業企業類燃煤鍋爐:2017年5月31日前自行淘汰,6月1日—6月30日為強制淘汰時限。
非供暖經營類燃煤鍋爐有并網需要的,須在2017年5月15日前向住建部門申請并網,并按照供暖經營類燃煤鍋爐的時限要求完成淘汰和并網改造。
三、職責分工及工作要求
1.職責分工。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為本次燃煤鍋爐淘汰工作的責任主體,要組織工信、住建、環保、財政、公安、質監、電業等部門共同做好燃煤鍋爐淘汰、并網或改用清潔能源工作。各縣(市)區、各開發區住建部門負責淘汰供暖經營類鍋爐;環保部門負責淘汰服務業類鍋爐;工信部門負責淘汰工業企業類鍋爐。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環保局負責對各縣(市)區、各開發區燃煤鍋爐淘汰或實施清潔能源改造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2.工作要求。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依據本通告要求在5月10日前制定淘汰方案并報市藍天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6月30日前完成本地區燃煤鍋爐淘汰任務;10月31日前完成供暖經營類鍋爐的并網改造工作;11月30日前完成拆改認定工作;12月31日前進行驗收歸檔。
對未列入淘汰名單屬于本次淘汰范圍的燃煤鍋爐也應按照本通告要求自行淘汰,逾期未淘汰的,發現后將實施強制淘汰。
四、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017年計劃淘汰燃煤鍋爐名單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