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校園食品安全和膳食經費管理辦法》業經2024年10月15日鞍山市第十七屆人民政府第7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吳開華
2024年10月31日
鞍山市校園食品安全和膳食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校園食品安全,規范膳食經費收取和使用,切實維護學生和教職工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普通中小學校、特殊教育學校的校園供餐食品安全(以下稱校園食品安全)和膳食經費管理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含鞍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鞍山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鞍山市千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下同)應當加強對校園食品安全和膳食經費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建立健全校園食品安全和膳食經費管理工作機制。
第四條 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校園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指導學校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建立校園食品安全信用檔案,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校園食品安全檢查和事故調查處理。
市、縣(市)區教育部門負責膳食經費收支管理的監督檢查,加強對校園食品安全教育培訓和日常管理,指導、監督校園落實食品安全校長負責制,加強食品安全評價考核,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校園食品安全檢查和事故調查處理。
衛生健康、財政、審計、公安、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校園食品安全和膳食經費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學校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建立健全校園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園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開展食品安全和健康飲食相關知識宣傳教育。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膳食經費管理制度,根據不同的供餐模式落實相應的財務監管要求,保障膳食經費的合理收支。
第二章 校園食品安全管理
第六條 校園供餐主要采取學校自主經營的食堂供餐和供餐單位供餐的模式。
學校自主經營的食堂(以下稱校園食堂)應當依法經營,堅持公益性原則,不以營利為目的。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農村義務教育校園食堂不得對外承包或者委托經營。
供餐單位是指應當通過招投標等方式公開選擇,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社會信譽良好的餐飲服務單位或者符合條件的餐飲管理單位。
學校應當與供餐單位依法簽訂合同,明確雙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督促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責任。
第七條 校園食品安全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應當對校園食品安全管理負總責,定期組織召開會議研究和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參加食品安全檢查,組織制定重大隱患整改措施,并跟蹤落實。
學校應當建立由校園主要負責人、分管食品安全的校園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組成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明確機構和各成員工作職責,對校園食品安全工作進行全面監督和管理。
第八條 校園食堂和供餐單位采購食品及原料應當遵循安全、健康、符合營養需要的原則。
校園食堂應當實行米、面、油、肉、蛋、奶等大宗食品公開招標、集中定點采購制度,簽訂采購合同時應當明確供貨者食品安全責任和義務,保證食品安全。
供餐單位應當嚴格篩選食品原料供貨者,倡導供餐單位建立原料供應基地、與大型食品生產或者銷售企業簽訂長期供貨協議。
校園食堂和供餐單位應當建立供貨者評價和退出機制,對供貨者的食品安全狀況等進行評價,及時更換不符合要求的供貨者。
第九條 學校應當根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發布的學生餐營養指南等標準,針對不同年齡段在校學生營養健康需求,因地制宜引導學生科學營養用餐。
第十條 校園食堂和供餐單位應當遵守下列食品安全管理
規定: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建和配備相應場所、設施設備;
(二)建立健全食品采購進貨查驗、食品加工操作規程、加工經營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潔消毒、食品留樣、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如實記錄并保存相關信息,保證食品可追溯;
(三)加強食堂從業人員管理,根據學生就餐規模,合理配置食堂從業人員;
(四)建立采購、儲存、加工、運輸、食品安全管理、營養健康管理等崗位責任制,明確崗位職責;
(五)利用互聯網等手段實現明廚亮灶,在食品庫房、烹飪間、備餐間、專間、留樣間、餐具飲具清洗消毒間等重點場所設置視頻監控,實現監控全覆蓋;
(六)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對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采取整改措施,并向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教育等部門報告;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文件等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 校園食堂和供餐單位不得從事下列影響食品安全的行為:
(一)采購、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二)將加工制作食品的設施、設備、容器、工具等用于與加工制作食品無關的用途;
(三)制售冷葷類食品、生食類食品(水果除外)、裱花蛋糕,加工制作四季豆、鮮黃花菜、野生蘑菇、發芽土豆等高風險食品;
(四)在食品庫房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個人生活用品、雜物等;
(五)采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包括亞硝酸鈉、亞硝酸鉀);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 供餐單位應當配備專用的容器和車輛配送食品。配送前應當清潔配送容器和車輛的車廂,并對盛放食品的容器和包裝物進行消毒。
供餐單位在運輸過程中應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得私自打開車廂門以及食品包裝。
學校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供餐單位配送食品的查驗、接收和看管,提供食品存放場所并采取保溫措施。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建立供餐單位評價和退出機制,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不到位、多次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供餐單位,及時終止合同,并報告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教育等部門。
第三章 膳食經費管理
第十四條 教育部門應當加強對餐費、營養改善計劃膳食補助、特殊教育生活補助等膳食經費使用管理的監管,督促、指導學校建立膳食經費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財會人員,定期開展培訓。
第十五條 校園食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中小學校財務制度的規定,將食堂財務活動納入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可以在學?,F有賬戶下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真實反映收支狀況。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將收取的餐費及時上交學校經費專用賬戶或者由教育部門代管,嚴禁將收取的餐費存入個人賬戶。積極推行網上繳費,原則上餐費不得以現金方式收取。
供餐單位為學生提供就餐服務的,餐費可以由學校收取并按照代收費管理。
第十七條 供餐單位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據實核算餐費收支,完整核算運行成本,真實反映企業營利情況,不得列支其他費用虛增成本壓低利潤。供餐單位同時供應多所學校的,應當分學校登記餐費收入、退費等情況。
第十八條 校園食堂收入來源包括餐費收入(學生餐費收入、教職工餐費收入等)、財政補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校園食堂支出應當以食堂的日常經營服務活動所必需的各項直接支出為核算依據。不得將應當在學校事業經費列支的費用計入食堂支出。
校園食堂應當加強成本核算,嚴格控制人工成本、低值易耗品成本等支出。
第十九條 校園食堂預收的餐費不得直接計入食堂收入。校園食堂應當在每月末對教職工、學生實際就餐次數和金額進行結算,并按月以結算金額確認食堂收入。
不得將學校的其他非食堂經營服務收入轉入食堂收入。不得轉移食堂收入,嚴禁挪用食堂資金或者設立小金庫。
第二十條 校園食堂學生餐費標準遵循補償供餐成本和非營利原則。
選擇供餐單位供餐的,學校與供餐單位應當合理確定學生餐費成本價,作為配餐定價。
學生餐費收入不得用于補貼教職工伙食,教職工與學生就餐應當同餐同價。
第二十一條 營養改善計劃膳食補助資金應當全額用于學生提供營養膳食,補助學生用餐。不得直接發放給學生個人和家長。嚴禁克扣、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二條 特殊教育生活補助資金應當專項用于隨班就讀學生、特殊教育學生生活費補助以及為特殊教育教職工免費提供就餐。不得以虛開發票等形式套取生活補助資金,發給教職工。不得使用生活補助資金購買農產品等,用于發放教職工福利。
第二十三條 學校和供餐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膳食經費公示制度。
學校應當每月對校園食堂、營養改善計劃膳食補助、特殊教育生活補助資金等膳食經費的收取、支出等情況進行公示。
供餐單位應當配合學校,每月對膳食經費的收取、支出等情況進行公示。
第四章 社會參與
第二十四條 校園食堂和供餐單位應當建立學生用餐信息公開制度,公布學生餐的主要原料來源、供餐食譜等信息,組織學生、教職工和家長代表參與校園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當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制定陪餐計劃,做好陪餐記錄,明確學校相關負責人、教師、家長的陪餐職責,發現和解決集中用餐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定期向社會公布陪餐相關信息。
第二十六條 學校應當成立由家長代表組成的家長膳食管理委員會,參與和監督校園食堂和供餐單位食品安全、質量、價格、財務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學校在食品采購、食堂管理、供餐單位選擇等涉及學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項上,應當聽取家長膳食管理委員會的意見。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定期與學生、教職工和家長溝通,征求其對校園食品安全和膳食經費管理的意見建議。
第五章 監督保障
第二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教育、公安、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對轄區內的校園食堂、供餐單位開展聯合專項檢查,重點檢查從業人員健康證明、食品原料采購、食品加工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內容,并采取不定期檢查、隨機抽查等方式,加強日常監管。
第二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教育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校園食堂和供餐單位負責人、食堂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
第三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校園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情況、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責任約談和整改等情況。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學校、供餐單位實施重點監管,并通報教育部門。
第三十一條 教育部門應當定期對校園食堂和供餐單位膳食經費使用管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重點檢查校園食堂財務收支、成本控制以及核查供餐單位運行成本、經營利潤等情況。
教育部門應當指導學校建立完善民主監督、滿意度測評、投訴舉報、應急處置等食品安全管理機制。
第三十二條 教育、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以及學校、供餐單位應當暢通校園食品安全和膳食經費投訴渠道,設立舉報電話、郵箱、信箱等投訴受理渠道,自覺接受監督,妥善處理投訴舉報。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學校未按照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教育部門對學校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依法對學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處分。
供餐單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較重行政處罰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并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提高檢查頻次,作為政府采購、選擇招標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三十五條 教育、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財政、審計、公安、發展改革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校園食品安全和膳食經費監督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幼兒園、民辦學校的校園食品安全和膳食經費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