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鞍山市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遼寧省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遼政發〔2024〕11號),進一步落實全面振興新突破三年行動,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以空氣質量持續改善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標
到2025年,全市PM2.5平均濃度降至35微克/立方米以下,優良天數比率達到88.8%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數比率控制在0.8%以內,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總量比2020年分別下降18963噸(16.8%)和2375噸(14.3%)以上。
二、優化產業結構,促進產業產品綠色升級
(一)推動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
1.堅決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盲目上馬,新改擴建項目必須落實國家產業規劃、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碳排放達峰目標等相關要求。(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責任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生態環境局,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2.有序推動高爐—轉爐長流程煉鋼轉型為電爐短流程煉鋼,到2025年,廢鋼占煉鋼原料比重達到15%以上。實施“以鋼定焦”,煉焦產能與長流程煉鋼產能比控制在0.4以下。加快退出重點行業落后產能,推動重點領域設備更新升級和工藝流程優化改造,加快淘汰落后低效設備、超期服役老舊設備,鋼鐵行業全面淘汰步進式燒結機,推動鞍山鋼鐵集團有限公司達到使用年限的焦爐淘汰更新,推進菱鎂行業輕燒反射窯淘汰更新,2024年底前合規輕燒反射窯淘汰退出一半以上,2025年底前所有輕燒反射窯全部退出。(牽頭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生態環境局,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二)推動產業綠色低碳發展。
1.鑄造、菱鎂、陶瓷、有色金屬、化工、炭素等制造業集中的地區,2025年底前制定產業集群發展規劃。(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2.落實菱鎂產業高質量發展要求。
(1)提高菱鎂礦業集中度,通過“整合一批、關閉一批”的方式,著力解決菱鎂礦山“多、小、散”問題。2024年,全市菱鎂礦山計劃建成4個省級綠色礦山。(牽頭單位:市自然資源局,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局、海城市政府、岫巖縣政府)
(2)推進產能置換,嚴格落實置換比例要求。嚴格項目準入,嚴禁新建單窯產能10萬噸以下的輕燒氧化鎂窯爐和單窯產能5萬噸以下的燒結鎂砂窯爐,禁止新增產能的輕燒氧化鎂、重燒鎂砂、高純鎂砂、中檔鎂砂、電熔鎂砂等鎂砂項目立項。(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空氣環境質量不達標的地區,新建項目大氣主要污染物新增量需要用減排項目減排量“兩倍替代”。(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3)持續提升產業集中度,引導鎂質材料生產企業向園區集聚。(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責任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市場監管局、海城市政府、岫巖縣政府)強化污染深度治理,依法查處違規建設項目,深入開展菱鎂露天礦山揚塵整治。(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3.進一步排查不符合城市建設規劃、行業發展規劃、生態環境功能定位的重污染企業,將其列為“散亂污”企業,實施整合搬遷或升級改造,限期完成治理任務。持續開展“散亂污”企業排查整治,發現一個整治一個,實施動態清零,嚴防“散亂污”企業反彈。(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資源局、市市場監管局,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4.積極創建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推動企業向綠色低碳方向發展,鼓勵企業按照綠色工廠標準優先選用綠色原料、工藝、技術和設備進行建設改造,2025年底前,全市菱鎂行業省級綠色工廠達到15家,海城市建成1個菱鎂省級綠色園區。推動綠色環保產業健康發展。(牽頭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三)實施低VOCs原輔材料源頭替代。
1.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和膠粘劑使用等為重點,摸清涉VOCs產品類型、涉VOCs原輔材料使用比例和使用量,建立管理臺賬,組織溶劑型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使用企業制定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計劃,實施低VOCs原輔材料源頭替代工程。(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2.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全面推廣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和膠粘劑(牽頭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開展部門聯合監督檢查,督促轄區內企業嚴格執行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VOCs含量限值標準。定期對相關產品生產、銷售、使用環節VOCs含量限值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每年5月至9月至少開展一次覆蓋20%使用企業的抽檢,曝光不合格產品并追溯其生產、銷售、進口、使用企業,依法追究責任。(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市場監管局,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三、優化能源結構,加速能源清潔低碳高效發展
(四)大力發展新能源和清潔能源。
1.原則上不再新增自備燃煤機組,支持自備燃煤機組實施清潔能源替代。到2025年,全市清潔能源發電總裝機達到150萬千瓦以上,非化石能源發電裝機占比超過50%以上,達到省“十四五”設定目標。(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責任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農業農村局,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2.實施工業爐窯清潔能源替代,有序推進以電代煤,積極穩妥推進以氣代煤。(牽頭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五)積極開展燃煤鍋爐關停整合。
縣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原則上不再新建35蒸噸/小時及以下燃煤鍋爐。加強燃煤鍋爐達標排放監管,推動農村地區淘汰10蒸噸/小時及以下燃煤鍋爐。到2025年,城市建成區要全部淘汰35蒸噸/小時及以下燃煤工業鍋爐。已完成淘汰的燃煤鍋爐依法注銷相關手續。(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鞍鋼集團礦業有限公司)
(六)持續推進清潔取暖。
1.科學規劃制定散煤清潔能源替代治理方案,因地制宜整村、整屯推進民用、農用散煤替代。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城區(含城中村、城鄉結合部)、縣城清潔取暖改造。完成散煤替代的城區、縣城及村屯必須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潔取暖用電、用氣需求,防止散煤復燒。(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責任單位:市農業農村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財政局,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2.嚴格執行銷售煤炭質量標準,嚴厲打擊劣質煤銷售,每年定期開展散煤經銷點監督檢查,依法全面取締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散煤銷售網點。(牽頭單位:市市場監管局,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四、優化交通結構,大力發展綠色交通運輸體系
(七)持續優化調整貨物運輸結構。
推動公鐵等多式聯運,推進大宗貨物“散改集”;推動具有鐵路專用線的鋼鐵企業優先采用鐵路運輸。助推鞍山鋼鐵集團有限公司供應鏈多式聯運示范工程申報我省第一批省級多式聯運試點。鼓勵新建及遷建煤炭、礦石、焦炭大宗貨物年運量150萬噸以上的物流園區、工礦企業接入鐵路專用線或管道。(牽頭單位:市交通運輸局,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沈陽鐵路局鞍山車務段、鞍山鋼鐵集團有限公司、鞍鋼集團礦業有限公司)
(八)加快提升機動車清潔化水平。
1.在火電、鋼鐵、焦化、有色等行業和物流園區推廣新能源中重型貨車,發展零排放貨運車隊,到2025年,大宗貨物清潔方式運輸比例達到70%左右。(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鞍山鋼鐵集團有限公司、鞍鋼集團礦業有限公司,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2.以公共領域用車為重點,協調推進城市建成區新增或更新公交、環衛、郵政、出租(含網約車)采用新能源或清潔能源汽車,鼓勵機場、鐵路貨場新增或更換的作業車輛采用新能源或清潔能源汽車。持續推進新能源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牽頭單位:市交通運輸局,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局、國網鞍山供電公司、市郵政管理局,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九)強化非道路移動源綜合治理。推動鐵路貨場、物流園區、機場、工礦企業內部非道路移動機械綠色發展。全面實施非道路移動柴油機械第四階段排放標準。強化排放控制區管控,不符合排放要求的機械禁止在控制區內使用。制定非道路移動機械年度抽查計劃,對部分機械進行排放測試,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動機械“冒黑煙”現象。開展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到2025年,完成城區工程機械環保編碼登記三級聯網。(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市場監管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沈陽鐵路局鞍山車務段、鞍山鋼鐵集團有限公司、鞍鋼集團礦業有限公司,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十)全面保障成品油質量。加強成品油進口、生產、倉儲、銷售、運輸、使用全環節監管,全面清理整頓無證無照或證照不全的自建油罐、流動加油車和黑加油站點。堅決打擊非標油品,監督燃料生產企業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生產合格的車船燃料。堅決打擊將非標油品作為發動機燃料銷售等行為。提升貨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油箱中柴油抽測頻次,溯源追究相關主體責任。(責任單位:市公安局、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五、強化揚塵污染防治和精細化管理
(十一)加強工地和道路揚塵污染治理。
1.持續加強施工揚塵精細化管控,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納入工程造價。施工工地嚴格執行“六個百分百”,強化土石方作業灑水抑塵,加強渣土車密閉,增加作業車輛和機械沖洗次數,防止帶泥行駛。到2025年,裝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積比例達到30%。(牽頭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2.城市道路、裸地揚塵污染治理。加強城市公共區域、城區道路兩側裸露土地硬化和綠化。持續推進道路清掃保潔機械化作業,完善抑塵車、灑水車、清掃車等揚塵污染防治設施,推進吸塵式機械化濕式清掃作業,加大城市外環路、城市出入口、城鄉結合部、施工工地等城鄉重要路段沖洗保潔力度。到2025年城市建成區道路機械化清掃率達到80%以上,縣城達到70%以上。(牽頭單位:市城市管理局,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十二)加強礦山生態修復治理和工業企業堆場揚塵治理。
1.督促礦山企業按期完成礦山生態修復治理,2024年,全市完成150公頃礦山生態修復。(牽頭單位:市自然資源局,責任單位:海城市政府、岫巖縣政府、千山區政府、鐵東區政府、鐵西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鞍鋼集團礦業有限公司)
2.組織開展礦山安全生產問題排查,對存在的問題依法限期整改,對經限期整改安全生產仍不達標的礦山依法關閉。(牽頭單位:市應急局,責任單位:海城市政府、岫巖縣政府、千山區政府、鐵東區政府、鐵西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鞍鋼集團礦業有限公司)
3.組織開展礦山生態環境問題排查,對存在的問題依法限期整改,對經限期整改生態環境仍不達標的礦山依法關閉。(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責任單位:海城市政府、岫巖縣政府、千山區政府、鐵東區政府、鐵西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鞍鋼集團礦業有限公司)
4.加強露天礦山揚塵管控。加強礦山揚塵管控。企業應采取封閉、苫蓋、噴淋、灑水等措施,有效控制礦石開采、破碎、裝卸、輸送過程以及礦山道路、排巖場、尾礦庫揚塵。加強礦石、巖石外運車輛苫蓋、遺撒監管,確保出礦山前苫蓋完全、運輸過程無遺撒。(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責任單位: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海城市政府、岫巖縣政府、千山區政府、鐵東區政府、鐵西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鞍鋼集團礦業有限公司)
5.持續強化工業企業堆場料場污染治理,督促企業嚴格落實揚塵防治措施。工業企業堆場、砂石場應采取封閉、苫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有效控制物料貯存、裝卸以及場區道路揚塵。(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6.全力做好沙化土地綜合治理工作,打贏科爾沁沙地殲滅戰,完成2024年治理任務7萬畝,包括:林草任務2萬畝,其中,退化林修復1萬畝、森林撫育1萬畝;農業任務4.3萬畝,其中,保護性耕作4萬畝、地膜科學使用回收0.3萬畝;水利小流域綜合治理任務0.7萬畝。(牽頭單位:市自然資源局,責任單位:市農業農村局、市水利局、臺安縣政府)
(十三)加強秸稈綜合利用和禁燒。
1.開展秸稈利用重點縣建設工作。持續推進秸稈肥料化、飼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培育壯大秸稈綜合利用經營主體,逐步健全秸稈收儲運服務體系。提升產業化能力,秸稈綜合利用率持續穩定在90%以上。依托保護性耕作項目技術模式和技術質量要求,做好秸稈留茬工作,提高秸稈離田效能,提升秸稈還田標準化、規范化水平。(牽頭單位:市農業農村局,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2.加強秸稈禁燒管控,精準劃分秸稈禁燒范圍,壓實秸稈監管責任,落實各地區秸稈焚燒管控三級網格監管責任。綜合運用衛星遙感、高清視頻監控、無人機等技術手段,強化不利氣象條件下的監管。對秸稈焚燒問題突出誘發重污染天氣的,嚴肅追責問責。(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六、降低污染物排放強度
(十四)強化VOCs全流程、全環節綜合治理。
定期開展儲罐密封性檢測,污水處理場所高濃度有機廢氣要單獨收集處理,含VOCs有機廢水儲罐、裝置區集水井(池)有機廢氣要密閉收集處理。企業開停工、檢維修期間,及時收集處理退料、清洗、吹掃等作業產生的VOCs廢氣。企業不得將火炬燃燒裝置作為日常大氣污染處理設施。(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責任單位:鞍山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十五)推進重點行業減排。
1.鞍山鋼鐵集團有限公司、鞍山寶得鋼鐵有限公司、后英集團海城鋼鐵有限公司大屯分公司、海城市恒盛鑄業有限公司和鞍山源鑫鋼鐵有限公司5家具有粗鋼產能鋼鐵企業2025年底前完成鋼鐵超低排放改造。(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責任單位:海城市政府、千山區政府、經開區管委會、鞍山鋼鐵集團有限公司)
2.有序推進水泥、焦化行業和65蒸噸/小時以上的燃煤鍋爐(含電力)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底前鞍山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完成焦化超低排放改造;2024年10月底前完成30臺65蒸噸/小時以上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任務,2025年10月底前完成全市在用的65蒸噸/小時以上燃煤鍋爐(含電力)超低排放改造。(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責任單位:鞍山鋼鐵集團有限公司、鞍鋼集團礦業有限公司、市供熱集團有限公司,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十六)開展餐飲油煙、惡臭異味和氨污染防控。
1.嚴格居民樓附近餐飲服務單位布局管理。擬開設餐飲服務單位的建筑應設計建設專用煙道。開展餐飲油煙專項整治行動,餐飲企業油煙凈化設施做到應裝盡裝、正常使用。加強露天燒烤管控,對在禁止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的,堅決依法取締。(牽頭單位:市城市管理局,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2.強化惡臭異味擾民問題排查整治,穩步推進大氣氨污染防控。
(1)對重點工業園區、重點企業安裝運行在線監測系統,2024年底前完成涉揮發性有機物環境監管重點單位自動監控設施建設聯網工作。加強氮肥、純堿等行業大氣氨排放治理,強化工業源煙氣脫硫、脫硝過程氨逃逸防控。(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2)推廣氮肥機械化深施和畜禽低蛋白日糧技術,引導畜禽養殖場及時對污水、糞便進行收集、清運和無害化處理,防止排放惡臭氣體。(牽頭單位:市農業農村局,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七、完善大氣環境管理體系
(十七)加強城市空氣質量達標管理。
適時制定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明確達標路線圖及重點任務,制定任務分解清單和配套考核機制,清單化、項目化、工程化推進各項工作,并向社會公開,到2025年底前實現空氣質量達標。(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責任單位:市直有關部門、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十八)完善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協作機制。
積極參與沈陽都市圈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共同應對大氣污染物傳輸。加強空氣質量分析研判,及時組織開展大氣污染過程應對管控,各地區、有關部門要積極落實應對管控措施,降低污染水平。(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十九)完善重污染天氣應對機制。
2024年底前修訂完善市、縣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優化重污染天氣預警啟動標準,提高污染過程預報準確率。推進重點行業企業提升環保績效水平,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實施差異化管控措施。結合排污許可制度,確保應急減排清單覆蓋所有涉氣企業,每年9月底前完成應急減排措施清單修訂。(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八、加強能力建設,嚴格執法監督
(二十)提升大氣環境監測監控能力。
1.進一步完善PM2.5和臭氧協同治理監測網絡,開展非甲烷總烴監測。海城市增加1個省級站,在鄉鎮設置微站,城區礦山應建設視頻監控、顆粒物監測等設施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實時監控礦山揚塵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責任單位:鞍鋼集團礦業有限公司,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2.定期更新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確保符合條件的企業全覆蓋。推動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依法安裝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并穩定運行,推動企業安裝工況監控、用電(用能)監控、視頻監控等。建設重型柴油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遠程在線監控平臺。(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責任單位:市氣象局、鞍鋼集團礦業有限公司,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二十一)強化大氣環境監管執法。
1.利用工業用電量監控、衛星遙感、熱點網格遙測等遠程信息化監管技術手段,強化數據分析應用,提升監管效能。組織開展全市范圍內異地交叉監督幫扶執法,積極參與全省異地交叉監督幫扶執法,提升監督執法效能。(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2.針對工業企業違法排污、“散亂污”企業整治、建筑施工揚塵、道路揚塵、運輸車輛遺撒、秸稈焚燒、油品和煤品質量監管、餐飲油煙、移動源尾氣排放等實施多部門聯合執法,依法打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場監管局,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二十二)加強決策科技支撐。
開展臭氧來源解析、生成機理和傳輸規律研究以及臭氧前體物減排措施效果評估。到2025年,完成我市大氣污染源排放清單編制,建立工業源VOCs組分清單和農業源、生活源排放清單,力爭形成污染動態溯源能力。(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氣象局,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二十三)推動完善法規標準體系。
根據市人大立法計劃開展地方性法規修訂工作;配合省級部門完成鋼鐵、焦化、火電等行業和燃煤鍋爐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制定工作。鼓勵團體、企業制定更加嚴格的標準、技術規范。(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九、落實各方責任,開展全民行動
(二十四)加強組織領導。
堅持和加強黨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領導。地方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空氣質量負總責,落實大氣“點位長”黨政主要領導責任。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把大氣污染防治作為財政支出的重點領域,市直有關部門統籌做好專項經費保障。市生態環境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統籌協調,做好調度評估,市直有關部門要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確定的任務措施,強化生態環境保護履職盡責。(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責任單位:市直有關部門,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二十五)強化監督考核。
將空氣質量改善目標、重點攻堅任務完成情況作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建立獎懲考核機制,對超額完成目標和任務的地區給予激勵,對問題突出的地區實施懲戒,視情組織開展專項督察和監督幫扶。(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責任單位:市直有關部門,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二十六)開展全民行動。
動員社會各界廣泛參與大氣環境保護,推進信息公開,廣泛宣傳解讀大氣污染防治政策舉措、進展成效,多渠道受理大氣污染違法行為舉報,做好公益宣傳,倡導綠色文明環保生產生活方式。(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責任單位:市直有關部門,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