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鞍山市反對拐賣人口工作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6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反對拐賣人口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反對拐賣人口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遼政辦發〔2021〕32號)工作要求,進一步加強我市反對拐賣人口工作(以下簡稱反拐工作),切實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反拐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綜合治理、預防為主、打防結合”工作理念,推動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社會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工作格局,不斷深化反拐工作機制建設,有力防范打擊拐賣人口犯罪,切實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維護鞍山社會大局持續穩定。
第二章 組織架構
第三條 建立鞍山市反對拐賣人口聯席會議(以下簡稱市聯席會議)制度。市聯席會議負責全市反拐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健全完善反拐工作有關政策措施,推動反拐工作各項措施落實落地,研究解決反拐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第四條 市聯席會議由市公安局、市委宣傳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網信辦、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發展改革委、市國資委、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市殘聯、市關工委、市教育局、市民族和宗教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商務局、市文旅廣電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市場監管局、市信訪局、市法院、市檢察院、市通管辦、市婦兒工委、市農業農村局、鞍山機場管理有限公司、沈陽鐵路局集團有限公司鞍山車務段等部門和單位組成。市公安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總召集人,分管負責同志擔任召集人,成員由各成員單位分管負責同志擔任。
第五條 市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反拐辦)設在市公安局刑事偵查局,負責市聯席會議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刑事偵查局政委兼任。市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確定一名聯絡員作為辦公室成員。市反拐辦成員需要調整的,由其所在單位向市反拐辦提出,并按程序備案。
第六條 各縣(市)區、開發區要參照市聯席會議的模式建立本級反對拐賣人口聯席會議制度。市反拐辦要加強對下級反拐辦的評估、培訓、督辦等各項工作,指導共同做好反拐工作。
第三章 預防工作
第七條 積極構建多部門協同聯動、社會廣泛參與的群防群治工作體系,各級反拐辦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轄區內拐賣人口犯罪形勢分析研判,及時調整預防拐賣人口犯罪工作思路,特別是對重點行業、重點場所、重點地區和重點人群開展拐賣人口犯罪預防工作。
第八條 加強教育機構安全管理。將反拐工作納入幼兒園、學校等教育機構管理重要內容,普及反拐法律、政策措施、安全知識,明確教職工發現疑似拐賣情形的報告制度,號召學生及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發現疑似拐賣情形要及時向學校報告或向公安機關報警。加強校園內部及周邊人防、物防、技防建設,加強群防群控。
第九條 加強醫療衛生行業管理。把好審查核查關口,做好孕婦及產婦出入院信息登記和身份核實,嚴禁以他人名義入院檢查、分娩。醫護人員發現疑似拐賣婦女兒童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十條 加強婚姻登記行業管理。進一步完善涉外婚姻登記管理制度,推動提升涉外婚姻登記當事人相關證件核驗效能,提高涉外婚姻登記的準確性。對婚姻登記中發現涉嫌拐賣婦女、騙取婚姻登記、婚姻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的,要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十一條 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規范職業、人才中介活動,鼓勵用工單位開展反拐教育培訓。建立完善勞動用工制度,加大對非法職業中介及使用童工,非法使用智力殘疾人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為有就業意愿和能力的16周歲以上被拐賣受害人提供適宜的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切實幫助被拐賣受害人解決就業、生活和維權等問題。
第十二條 加強網絡生態管理。推動建立高效的網絡生態治理工作機制,對利用網絡幫助和實施拐賣人口犯罪的平臺和個人依法進行查處、打擊,督促互聯網企業落實安全監管責任,及時反饋相關信息線索。
第十三條 加強對流浪乞討人員幫助管理。相關部門要實行流浪乞討人員信息資源共享,健全完善違法犯罪線索的及時發現和信息通報制度。加強街面救助和宣傳,及時救助街面流浪乞討人員,對其身份全面溯源,識別是否存在被拐賣信息線索。
第十四條 加強對農村留守婦女、留守兒童、流動兒童、殘疾兒童等特殊群體的管理和關注。要加大關愛服務力度,推動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更好地履行監護職責,確保兒童得到有效監護,避免因失管漏管導致發生拐賣人口犯罪。
第十五條 加強對進出我市的臨時來華婦女兒童管理。要加大查驗力度,對來華臨住、常住外國人嚴格管理,加強對外國人住宿登記管理和基礎排查,及時發現涉外拐賣人口犯罪線索。
第四章 打擊犯罪
第十六條 始終保持打擊拐賣人口犯罪的高壓態勢,不斷健全完善拐賣人口犯罪線索發現和移送機制,暢通線索舉報渠道,建立健全有獎舉報機制。加強高新技術在打擊工作中的深度應用,推進偵查手段持續轉型升級,依法嚴懲拐賣人口犯罪分子,及時解救被拐賣婦女兒童,通過持續深化打擊形成有力震懾,堅決鏟除拐賣人口犯罪在我市滋生土壤。
第十七條 加強兩級反拐辦與相關部門協同配合機制,形成整體打擊合力。不斷完善打拐工作機制,定期分析轄區內拐賣人口犯罪動態形勢,不斷提升預警能力水平,形成“打、防、管、控、宣”協同配合的工作格局。
第十八條 適時組織開展打擊拐賣人口犯罪專項行動。轄區內發生拐賣人口案件,立即組建專班開展專案偵查,落實“一長三包”責任制,要求“案件不破、專班不撤”,全力做好偵查破案、解救婦女兒童、安撫受害人親屬等工作。
第十九條 持續更新完善全市打拐DNA數據庫,利用現代化科技手段,提升信息化打拐能力水平。要積極對接有關部門,對于來歷不明、疑似被拐賣兒童,要采血檢驗入庫。
第二十條 加強對歌舞娛樂等場所的監管。依法嚴厲查處容留、收買、介紹、強迫被拐賣人口從事色情服務行為,并對被拐賣人口進行深入調查,及時發現信息線索。
第二十一條 加強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溝通配合,明確辦理拐賣人口犯罪案件的法律適用標準,依法嚴懲各類拐賣人口犯罪。
第二十二條 強化司法鑒定機構的監督管理。嚴厲打擊司法鑒定機構以及其他組織或個人違法開展的虛假親子鑒定行為。
第二十三條 對涉拐賣人口信訪事項要及時轉交相關責任單位辦理并納入重點督辦督查范圍,推動信訪問題解決和矛盾化解。
第五章 救助、安置和康復
第二十四條 加強被拐賣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復、家庭與社會融入等工作,幫助其適應新環境新生活、順利回歸社會。保障被拐賣受害人合法權益,保護被拐賣受害人隱私,使其免受二次傷害。
第二十五條 加強被解救受害人的登記、管理和保護,建立工作檔案,積極協調幫助解決其生活困難。幫助身份信息不明確的被拐賣受害人查找親屬,會同基層組織共同幫助、督促其近親屬或其他監護人履行照護職責。
第二十六條 對被解救的被拐賣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心理疏導、教育培訓、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困難救助等維權服務,協調推動村、社區建立臺賬,落實各項權益,定期回訪關愛,消除歧視,重建有利于回歸的社區和家庭環境。幫助解救的適齡兒童入學、回歸學校和適應新的生活,做好入學或者返校后的跟蹤幫助。
第二十七條 利用服務窗口、電話、網絡等方式為被拐賣受害人提供法律咨詢服務,開展培訓教育等活動,增強被拐賣受害人的法律意識、維權意識。
第六章 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八條 大力開展反拐安全教育和法治宣傳,增強人民群眾的反拐安全意識和法治觀念,提高自我保護能力,警示不法分子,營造良好的全民反拐社會氛圍。
第二十九條 將反拐法治宣傳教育納入年度普法工作重點,尤其加強偏遠地區群眾的反拐安全教育和法治宣傳工作,大力提高社會公眾的反拐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三十條 發揮各類新聞媒體作用,宣傳報道反拐成效,剖析典型案例,以案說法、以案普法,播放推送公益短片,不斷提高反拐宣傳教育的傳播力、影響力。
第三十一條 充分運用互聯網宣傳手段,積極開展反拐安全教育和法治宣傳,推動主要商業網站和傳播平臺轉載中央和地方新聞媒體重點稿件,策劃推出內容鮮活、形式新穎的反拐主題融媒體產品和網上互動話題,著力提升重點人群的知法守法水平和防范風險能力。
第三十二條 加強各級反拐工作人員教育培訓和反拐工作隊伍專業化建設,推動有關部門提升反拐工作能力,增強保障被拐賣受害人合法權益的意識。
第三十三條 指導涉外婚姻登記機關加大涉外婚姻法律法規宣傳力度,開展涉外婚姻風險提示,不斷提高涉外婚姻登記管理水平。
第三十四條 加強對醫護人員和參與救助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提高在工作中識別和發現犯罪線索的意識和能力。
第七章 國際合作
第三十五條 在上級聯席會議的組織和指導下,加強與其他國家開展打擊拐賣人口犯罪的國際合作,加強對跨國跨境被拐賣受害人的救助,積極參與國際社會有關打擊販運人口議題的討論和磋商,不斷深化反拐國際合作機制建設。
第三十六條 積極參與相關國際合作,及時解救和接收被拐賣出國的中國籍受害人,并為其提供必要服務,做好中轉康復工作。
第三十七條 強化偵辦合作和情報信息的互通交流,及時發現和解救被拐賣入我市的外籍受害人,不斷深化打擊跨國跨境拐賣人口犯罪。
第八章 保障和評估
第三十八條 各級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于每年12月中旬將反拐工作自評報告送本級反拐辦。各縣(市)區、開發區應制定本地區反拐工作實施細則。反拐工作納入平安建設考核,并嚴格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制。
第三十九條 市反拐辦負責對各地區、各成員單位反拐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督導檢查,開展階段性評估和終期評估。對拐賣人口犯罪重點案件進行掛牌督辦,對拐賣人口犯罪多發的重點地區進行警示通報。
第四十條 反拐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多舉措拓展反拐資金籌措渠道,積極爭取社會組織、慈善機構、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捐助,支持開展反拐公益項目。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