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鞍山市重要電力用戶用電安全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7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重要電力用戶用電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正常供用電秩序和公共安全,規范我市重要電力用戶供用電安全管理,提高應對電力突發事件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重要電力用戶,是指在本市的社會、政治、經濟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對其中斷供電將可能造成人身傷亡、較大環境污染、較大政治影響、較大經濟損失、社會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本市電網企業供電范圍內的用電單位或者對供電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電場所。重要電力用戶一般為專變供電的電力用戶。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重要電力用戶安全管理活動,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重要電力用戶用電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發展、改革創新、依法監管、源頭防范、系統治理”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政府電力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重要電力用戶供用電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等相關行業安全生產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重要電力用戶供用電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供電企業在當地電力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重要電力用戶名單管理、隱患排查、風險預警、應急救援、供電保障等供用電安全管理相關工作,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服務。
第二章 重要電力用戶類型
第七條 重要電力用戶分為工業類和社會類兩大類,工業類分為煤礦及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冶金、電子及特種制造業、軍工5類,社會類分為黨政司法機關和國際組織、廣播電視、通信、信息安全、公共事業、交通運輸、醫療衛生和人員密集場所8類。重要電力用戶范圍可以參照《重要電力用戶范圍表》,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予以相應調整。
第八條 根據供電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中斷供電危害程度,我市將重要電力用戶分為一級、二級重要電力用戶和臨時性重要電力用戶。
一級重要電力用戶,是指中斷供電可能產生下列后果之一的電力用戶:
(一)直接引發人身傷亡的;
(二)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
(三)發生中毒、爆炸或火災的;
(四)造成重大政治影響的;
(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六)造成較大范圍社會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級重要電力用戶,是指中斷供電可能產生下列后果之一的電力用戶:
(一)造成較大環境污染的;
(二)造成較大政治影響的;
(三)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
(四)造成一定范圍社會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
臨時性重要電力用戶,是指需要臨時特殊供電保障的電力用戶。
第三章 重要電力用戶認定
第九條 重要電力用戶認定,由用戶申請、供電企業認定、縣(市)區電力主管部門核準、市級電力主管部門公布。跨多個縣(市)區的中央直屬企業重要用戶認定,由市級供電企業按流
程認定后報市電力主管部門核準公布。
(一)電力用戶根據自身用電性質、用電情況以及中斷供電后造成的影響,向供電企業提供相關申請資料,并確保相關材料內容完整、真實有效。
(二)供電企業應當依據相關電力法律法規、技術規范、標準,結合電力用戶提供的材料及中斷供電的危害程度,并對照重要電力用戶范圍,對電力用戶重要性等級進行認定。
(三)供電企業認定后提出重要電力用戶名單,報送其所在縣(市)區電力主管部門審查確認。
電力用戶對認定結果存在異議的,供電企業可按照市、縣(市)區直有關部門安全生產任務分工征求該用戶所屬行業安全生產主管部門意見后,提出最終認定意見。
(四)市級供電企業匯總縣(市)區電力主管部門審查確認的重要電力用戶名單報市電力主管部門,市電力主管部門向社會進行公布。
(五)重要電力用戶的認定按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要求,由電力主管部門組織供電企業和用戶統一開展,采取一次認定。
第十條 重要電力用戶名單確定后,應根據需要對其變化動態管理,每年第一季度審核新增和變更的重要電力用戶。
(一)對于新裝電力用戶,在業務受理環節,按照本辦法第九條重要電力用戶認定程序執行。供電企業應結合新裝電力用戶重要等級認定結果合理制定供電方案,并按照送電時間節點報送相關電力主管部門。
(二)存量電力用戶在行業類別、生產工藝、負荷性質等用電現場情況發生變化時,應主動如實告知供電企業。供電企業應定期組織對電力用戶現場用電情況開展核查,對重要電力用戶名單進行動態更新。
1.對不符合重要電力用戶認定標準或已銷戶的重要電力用戶,由供電企業按月度報送縣(市)區電力主管部門審定后,退出重要電力用戶管理。
2.對符合重要電力用戶認定標準的,按本辦法第九條認定后,納入重要電力用戶管理。
第四章 重要電力用戶管理要求
第十一條 重要電力用戶的供電電源應當采用多電源、雙電源或雙回路供電,當任何一路或一路以上電源發生故障時,至少仍有一路電源應能對保安負荷供電。按照重要電力用戶等級應分別符合以下要求:
(一)一級重要電力用戶具備兩路電源供電條件,兩路電源應當來自兩個不同的變電站,當一路電源發生故障時,另一路電源能保證獨立正常供電。
(二)二級重要電力用戶具備雙回路供電條件,供電電源可以來自同一個變電站的不同母線段。
(三)臨時性重要電力用戶按照供電負荷重要性,在條件允許情況下,可以通過臨時架線等方式具備雙回路或兩路以上電源供電條件。
重要電力用戶供電電源的切換時間和切換方式應滿足重要電力用戶保安負荷允許斷電時間的要求。切換時間不能滿足保安負荷允許斷電時間要求的,重要電力用戶應自行采取技術措施解決。
第十二條 重要電力用戶應配置自備應急電源,并加強安全使用管理。重要電力用戶的自備應急電源配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自備應急電源配置容量標準應達到保安負荷的120%,確保滿足全部保安負荷正常啟動和帶載運行的要求。
(二)自備應急電源應當與供電電源同步建設、同步投運,可設置專用應急母線,提升重要用戶的應急能力。
(三)自備應急電源的配置應依據保安負荷的允許斷電時間、容量、停電影響等負荷特性,綜合考慮各類應急電源在啟動時間、切換方式、容量大小、持續供電時間、電能質量、節能環保、適用場所等方面的技術性能合理的選取。
(四)自備應急電源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消防、節能、環保等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
(五)自備應急電源與電網電源之間應裝設可靠的電氣或機械閉鎖裝置,防止向電網反送電。
第十三條 重要電力用戶選用的自備應急電源類型有:
(一)自備電廠;
(二)發動機驅動發電機組,包括:柴油發動機發電機組、汽油發動機發電機組、燃氣發動機發電機組;
(三)靜態儲能裝置,包括:UPS、EPS、蓄電池、超級電容;
(四)動態儲能裝置(飛輪儲能裝置);
(五)移動發電設備,包括:裝有電源裝置的專用車輛、小型移動式發電機;
(六)其他新型電源裝置。
第十四條 重要電力用戶新裝自備應急電源、拆裝自備應急電源、更換接線方式、拆除或者移動閉鎖裝置,要向供電企業辦理報備手續,并修訂供用電合同。自備應急電源的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由重要電力用戶自行負責。
第十五條 重要電力用戶應當按照國家和電力行業有關規程、規范和標準的要求,對自備應急電源定期進行安全檢查、預防性試驗、啟機試驗和切換裝置的切換試驗。
第十六條 重要電力用戶應當制訂供電電源切換、自備應急電源運行操作、維護管理的規程制度和應急處置預案,并定期(至少每年一次)進行應急演練。
第十七條 重要電力用戶的自備應急電源在使用過程中應當杜絕和防止以下情況發生:
(一)自行變更自備應急電源接線方式;
(二)自行拆除自備應急電源的閉鎖裝置或者使其失效;
(三)自備應急電源發生故障后長期不能修復并影響正常運行;
(四)擅自將自備應急電源引入,轉供其他用戶;
(五)其他可能發生自備應急電源向電網倒送電的。
第十八條 重要電力用戶應具備外部應急電源接入條件,有特殊供電需求及臨時重要電力用戶,應配置外部應急電源接入裝置。重要電力用戶應根據生產運行特點和電力負荷特性,合理制定非電性質的安全措施。臨時性重要電力用戶可以通過租用應急發電車(機)等方式,配置自備應急電源。
第十九條 重要電力用戶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及電力行業相關規程、規范和標準要求,落實用電安全主體責任,切實履行下列職責:
(一)重要電力用戶應確保供電電源及自備應急電源配置滿足本辦法規定要求,并根據國家、行業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健全電氣設備運行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安全運行的相關規程、規范。用電人電氣運行維護人員應持有安全監管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電工)》,方可持證上崗。
(二)重要電力用戶的變電、配電設施和用電設備配置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標準。重要電力用戶的一、二級負荷設備及電源接線方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供電企業。
(三)重要電力用戶在供電企業發布電網風險預警通知后,應根據生產運行實際和用電負荷特性,做好調試啟動自備應急電源準備,并合理實施停產、轉產等應急保安措施。
(四)重要電力用戶應按照國家、行業有關標準中預防性試驗及檢修周期要求,自行委托持有相應許可資格的企業,定期對電氣設備進行檢修試驗,及時消除安全隱患。超出試驗合格周期的備用設備投運前應進行預防性試驗。
第二十條 重要電力用戶應嚴格執行國家、行業關于電力安全運行的相關規程、規范,妥善保存并及時更新內部供配電系統的文檔、圖紙等資料,并保證資料信息與現場實際情況相一致。供電企業要求重要電力用戶提供相關資料的,用戶應當予以配合,確保資料的真實、完整。供電企業對用戶提供的資料應當予以保密。
第五章 供電企業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條 供電企業應指導重要電力用戶加強內部電力設備的安全管理,督促重要用戶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要求,配置必要的應急電源,滿足電網事故條件下保安負荷的用電需求,防止電網供電中斷引發事故和次生災害,同時履行下列職責:
(一)供電企業應加強涉及重要用戶的輸、變、配電力設施的運行維護,及時消除供電隱患,優化電網運行方式,保障重要用戶供電安全。在執行有序用電、電網事故拉閘限電期間,要優先保障重要電力用戶的電力供應。
(二)供電企業在電網運行方式發生較大變化、可能影響重要電力用戶用電安全時,應當事先書面告知重要電力用戶,并指導用戶采取有效預防措施,避免事故發生。
(三)供電企業應結合重要電力用戶供用電實際,制定完善應急預案和重要電力用戶現場處置方案,組織開展專項應急演練和應急評估,做好應對各類自然災害、重要電力設施(設備)損毀、供電故障等應急處置工作。當發生突發應急情況時,應當根據應急處置要求,快速搶修和優先恢復重要電力用戶的供電,并將相關信息及時告知重要電力用戶。
(四)根據市電力主管部門公布確定的重要電力用戶名單,供電企業應當對全市重要電力用戶有針對性的進行分級管理,定期為重要電力用戶提供安全用電服務,督促指導重要電力用戶編制反事故應急預案,同時將用電安全隱患等有關問題,及時向所在地電力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供電企業應定期組織開展重要電力用戶用電安全隱患排查,通過出具《用電檢查結果通知書》將隱患問題書面反饋給用戶,督促用戶及時進行整改,并為用戶整改提供技術指導。重要電力用戶應落實安全用電主體責任,對于能夠立即整改的,應執行立查立改;無法立即整改的,應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內容和時限并報送供電企業,供電企業定期對用戶整改情況進行復查,拒不整改或整改執行不及時不徹底的,由供電企業定期將相關情況報告所在地電力主管部門、行業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由各相關部門依法依規進行查處。
第二十三條 供電企業應當掌握重要電力用戶自備應急電源的配置和使用情況,建立基礎檔案數據庫,安全使用自備應急電源。
供電企業應按照重要電力用戶等級督促用戶重新完善供電電源、自備應急電源配置及運行管理要求。重要電力用戶電源配置和自備應急電源配置不滿足要求的,供電企業應向所在地電力主管部門、行業安全生產主管部門報告,由相關部門進行依法查處。
第二十四條 供電企業和重要電力用戶違反本辦法造成安全事故的,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保安負荷,是指用于保障用電場所人身與財產安全所需的電力負荷。一般認為,斷電后會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為保安負荷:
(一)直接引發人身傷亡的;
(二)使有毒、有害物溢出,造成環境大面積污染的;
(三)將引起爆炸或火災的;
(四)將引起較大范圍社會秩序混亂或在政治上產生嚴重影響的;
(五)將造成重大生產設備損壞或引起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
重要電力用戶的保安負荷由用戶提出,經供、用電雙方參考《重要電力用戶供電電源及自備應急電源配置技術規范》(GB/T29328-2018)中附錄D以及用戶電力負荷中的一級負荷設備共同協商確定,并報送所在地縣(市)區電力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發生調整變化,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 1.重要電力用戶范圍表
2.電力客戶供用電安全重要性調查表
附件:1.重要電力用戶范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