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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市十七屆人大一次會議《關于加快充電樁建設支持綠色出行的建議》
第0006號建議的答復
信息來源:鞍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時間:2022-12-07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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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熊碧濤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加快充電樁建設 支持綠色出行的建議》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汽車保有量持續攀升。大力發展電動汽車,能夠加快傳統燃油替代,減少汽車尾氣排放,對保障能源安全、防治大氣污染、落實碳達峰碳中和工作、推動我國從汽車大國邁向汽車強國具有重要意義。而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是電動汽車推廣應用的重要保障,大力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是當前加快電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緊迫任務,也是推進能源消費革命的一項重要戰略舉措。

    一、政策支撐

    在全球能源危機和環境危機日益嚴重的大背景下,世界汽車產業將進入全面的交通能源轉型時期,新能源汽車進入了加速發展的新階段。電動汽車在初期高投入、低回報的特點,對傳統汽車廠商的吸引力較弱。近年國家為了支持國內電動汽車及其相關行業的發展,陸續出臺購買補貼、公務車更新、公共充電設施建設、減免車輛購置稅等相關政策。而在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規劃布局方面,國家和省、市發展改革部門分別制訂出臺了《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提升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服務保障能力的實施意見》(發改能源規〔2022〕53號)、《遼寧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遼寧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遼發改能源〔2017〕936號)、《鞍山市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鞍山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鞍發改發〔2019〕89號)和《遼寧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十四五”專項規劃(征求意見稿)》等支持性文件。我委也根據鞍山實際,與鞍山市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共同研究編制《鞍山市電動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2021—2025年)》,以推動鞍山市電動新能源汽車及其相關行業快速發展,為鞍山市電動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奠定基礎。

    二、現有情況

    (一)城市電動汽車保有量

    截至2022年4月末,鞍山市中心城區機動車保有量約達到45萬輛,中心城區電動新能源汽車保有量達到3255輛;其中公交及客運等大型電動新能源汽車有268輛,私家車等小型電動新能源汽車有2987輛。

    (二)電動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規模

    目前,據統計的充電基礎設施共408個充電樁,其中,公交專用充電基礎設施6個場站共72個充電樁,公交或客運分時共享充電基礎設施1個場站共8個充電樁,公共充電基礎設施2個場站共13個充電樁,私人自用充電基礎設施315個充電樁。

    三、充電設施預測

    《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指南(2015-2020年)》(發改能源〔2015〕1454號)文件指出:在加快發展地區新能源試點城市,公共充電樁與電動新能源汽車比例不低于1:7;非試點城市比例力爭達到1:12。

    鞍山市處于加快發展地區,但目前暫不在新能源推廣應用城市名單內;考慮該《指南》規劃指導期限及鞍山市電動新能源汽車未來發展趨勢,根據市場經濟政策環境,基于“適度超前”的原則,確定鞍山市中心城區公共充電樁與電動新能源汽車比例為1:10。鞍山市中心城區公共充電設施需求預測2022年達到611個,2023年達到810個,2024年達到1036個,2025年達到1305個。

    四、規劃布局情況

    (一)專用充電基礎設施布局原則

    1.企事業單位公務車輛:應結合單位公務車輛更新換代計劃,并利用單位內部停車場資源增設配建或預留電動新能源汽車專用充電基礎設施,原則上配建或預留專用充電車位比例不少于總停車位的10%;但環衛、公安巡邏等功能型車輛,應根據實際用車需求,適當在此基礎上增加配建或預留專用充電車位。

    2.公交及客運車輛:應利用首末站及保養站等公交級客運專用場所配建專用充電設施,原則上不單獨配置分散式專用充電設施,公交及客運專用場站按樁車比例不低于1:4增設配建專用充電樁,同時鼓勵根據實際需求在此基礎上適當增大樁車比。

    (二)自用充電基礎設施布局原則

    1.新建居住小區:根據國家政策性指導文件,原則上新建居住小區應100%配建或預留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安裝條件。

    2.有開發商產權、業主委員會或物業服務的既有住宅小區(包含老舊居住小區):在具備增建充電設施的安裝條件的前提下,按“車+位+樁”相隨的原則進行增建,并引導開發商產權、業主委員會及物業服務等管理單位支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發展。

    (三)公共充電基礎設施布局原則

    1.公共充換電站:按每2000輛電動新能源汽車配置一座充換電站的要求進行配建,每座充換電站原則上按配置10個充電樁考慮,其中直流充電樁按不少于4個進行配建。

    2.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等場所:原則上配建或預留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安裝條件的停車位比例不低于總停車位的10%。

    3.既有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等場所:在具備配建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前提下,鼓勵按充電車位占總停車位的10%比例進行增建或預留安裝條件。

    4.無開發商產權、業主委員會或物業服務等管理單位的老舊居住小區公共停車場所:在具備增建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前提下,鼓勵結合老舊小區改造,按不低于總停車位的5%配建充電樁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同時鼓勵充電車位采取分時共享等管理方式,滿足附近居民充電及停車需求。

    5.公交或客運分時共享場所:鼓勵在滿足公共交通車輛充電需求的條件下,鼓勵公交或客運充電場站采取分時共享等管理方式,滿足附近居民充電需求。

    本次答復的部分協辦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自然資源局、交通運輸局、工業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也提供了協辦意見材料,并將在宣傳綠色出行、智慧出行方面做好本職工作,為加快充電樁建設,支持綠色出行作出積極貢獻。

    鞍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2年07月07日


對市十七屆人大一次會議《關于加快充電樁建設支持綠色出行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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