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5日)
序號 | 受理編號 | 交辦問題基本情況 | 行政區域 | 調查核實情況 | 是否屬實 | 處理和整改情況 | 問責情況 |
1 | D2LN202104070064 | 2015年12月12日,鞍山市齊大山鎮齊大山選礦廠運輸的礦粉泄露,幾百噸的礦粉灑落在舉報人的土地里,至今無人清理。舉報人曾向鞍山市8890和生態環境局反映過,至今未得到解決。 | 鞍山市 | 2015年12月12日,鞍鋼集團礦業有限公司齊選廠輸送鐵精粉的地下管道,在途經鞍山市高新區齊大山鎮櫻桃園村時,精礦粉管道發生爆裂,泄露出的鐵精粉流到5戶村民約7.55畝土地上。保險公司啟動賠償程序后,4戶村民得到賠償,并完成所有土地上精礦粉清理,僅剩投訴人2.5畝轉租土地,因賠償金額未達成一致,未能及時清理。2017年5月1日,原鞍山市環境保護局組織環境監測機構對受影響土地進行了監測,檢測報告顯示土壤中各項污染物指標都符合《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15618-1995)。2018年3月28日,鞍山市鐵東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駁回信訪人相關訴訟請求,信訪人對判決結果不服,上訴到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回鐵東區人民法院重審。2019年12月30日,鐵東區人民法院再審判決,齊選廠賠償信訪投訴人5萬元,駁回信訪人其它訴訟請求。齊選廠對判決結果不服,上訴到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年8月21日,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終審判決,維持鐵東區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2020年11月14日,齊選廠征得信訪人同意后,派人到現場進行精礦粉清理,但在準備實施作業時,卻被等候在現場的信訪人制止。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間,信訪人曾向8890平臺及市生態環境局投訴,經市生態環境局多次協調,2021年4月6日,齊選廠工作人員以及信訪人到受損土地清理精礦粉,正在準備作業時,齊大山派出所警務人員到達現場,告知現場負責人,信訪人以盜竊精礦粉為由報案,要求齊選廠暫停清理。 | 部分屬實 | 2021年4月12日鞍山市生態環境局會同相關部門召開會議,經集體研究決定,要求鞍鋼集團礦業有限公司切實履行企業主體責任,立即清理信訪人轉租土地上的精礦粉。2021年4月12日13時,鞍鋼集團礦業有限公司對信訪人2.5畝轉租土地上約300余噸的精礦粉進行清理,截止4月13日已經全部清理完畢,并完成客土覆蓋工作。2021年4月13日,鞍鋼集團礦業有限公司齊選廠完成客土覆蓋后,鞍山市生態環境局委托遼寧省鞍山環境監測中心對受損轉租地、2015年齊選廠已完成賠償并恢復耕種的4塊土地(受損轉租地東側1塊土地、西側2塊土地、西南側1塊土地)、對受損轉租地進行更換覆蓋的客土、堆存在村公共用地尚未運走的精礦粉等7處點位進行取樣分析,監測報告(鞍環監信字〔2021〕第202號),監測數據顯示,土壤中各種指標均符合《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 無 |
2 | D2LN202104080054 | 2015年12月12日,鞍山市高新區齊大山鎮櫻桃園村齊選鐵礦往鞍鋼運輸鐵粉,由于地下運輸管網破裂,鐵粉外漏幾百噸,污染5畝口糧田和水井,曾向高新園區環保局局長、8890熱線反映過,至今沒有解決。 | 鞍山市 | 2015年12月12日,鞍鋼集團礦業有限公司齊選廠輸送鐵精粉的地下管道,在途經鞍山市高新區齊大山鎮櫻桃園村時,精礦粉管道發生爆裂,泄露出的鐵精粉流到5戶村民約7.55畝土地上。保險公司啟動賠償程序后,4戶村民得到賠償,并完成所有土地上精礦粉清理,僅剩投訴人2.5畝轉租土地,因賠償金額未達成一致,未能及時清理。2017年5月1日,原鞍山市環境保護局組織環境監測機構對受影響土地進行了監測,檢測報告顯示土壤中各項污染物指標都符合《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 15618-1995)。2018年3月28日,鞍山市鐵東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駁回信訪人相關訴訟請求,信訪人對判決結果不服,上訴到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回鐵東區人民法院重審。2019年12月30日,鐵東區人民法院再審判決,齊選廠賠償信訪投訴人5萬元,駁回信訪人其它訴訟請求。齊選廠對判決結果不服,上訴到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年8月21日,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終審判決,維持鐵東區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2020年11月14日,齊選廠征得信訪人同意后,派人到現場進行精礦粉清理,但在準備實施作業時,卻被等候在現場的信訪人制止。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間,信訪人曾向8890平臺及市生態環境局投訴,經市生態環境局多次協調,2021年4月6日,齊選廠工作人員以及信訪人到受損土地清理精礦粉,正在準備作業時,齊大山派出所警務人員到達現場,告知現場負責人,信訪人以盜竊精礦粉為由報案,要求齊選廠暫停清理。投訴人反映的水井,位于受損耕地西南側約80米處與南側70米處,兩處水井的井沿均高出地面,井口上有井蓋。兩口井中只有位于受損耕地西南側約80米處的水井歸信訪人所有,該井井沿高度距地面約50CM左右,泄露鐵精粉不會造成井水污染。 | 部分屬實 | 2021年4月12日,鞍山市生態環境局會同相關部門召開會議,經集體研究決定,要求鞍鋼集團礦業有限公司切實履行企業主體責任,立即清理信訪人轉租土地上的精礦粉。2021年4月12日,鞍鋼集團礦業有限公司齊選廠對信訪人2.5畝轉租土地上約300余噸的精礦粉進行清理,截止4月13日已經全部清理完畢,并完成客土覆蓋工作。2021年4月13日,鞍鋼集團礦業有限公司齊選廠完成客土覆蓋后,鞍山市生態環境局委托遼寧省鞍山環境監測中心對受損轉租地、2015年齊選廠已完成賠償并恢復耕種的4塊土地(受損轉租地東側1塊土地、西側2塊土地、西南側1塊土地)、對受損轉租地進行更換覆蓋的客土、堆存在村公共用地尚未運走的精礦粉等7處點位進行取樣分析,監測報告(鞍環監信字〔2021〕第202號),監測數據顯示,土壤中各種指標均符合《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 無 |
3 | D2LN202104090028 | 2015年12月12日,鞍山市高新區齊大山鎮櫻桃園村的齊選選礦廠運輸金屬礦粉泄露,幾百噸礦粉泄露污染了舉報人家中的5畝口糧田和飲水井,至今無人清理。舉報人曾向鞍山市8890反映過,至今未得到解決。 | 鞍山市 | 2015年12月12日,鞍鋼集團礦業有限公司齊選廠輸送鐵精粉的地下管道,在途經鞍山市高新區齊大山鎮櫻桃園村時,精礦粉管道發生爆裂,泄露出的鐵精粉流到5戶村民約7.55畝土地上。保險公司啟動賠償程序后,4戶村民得到賠償,并完成所有土地上精礦粉清理,僅剩投訴人2.5畝轉租土地,因賠償金額未達成一致,未能及時清理。2017年5月1日,原鞍山市環境保護局組織環境監測機構對受影響土地進行了監測,檢測報告顯示土壤中各項污染物指標都符合《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 15618-1995)。2018年3月28日,鞍山市鐵東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駁回信訪人相關訴訟請求,信訪人對判決結果不服,上訴到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回鐵東區人民法院重審。2019年12月30日,鐵東區人民法院再審判決,齊選廠賠償信訪投訴人5萬元,駁回信訪人其它訴訟請求。齊選廠對判決結果不服,上訴到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年8月21日,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終審判決,維持鐵東區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2020年11月14日,齊選廠征得信訪人同意后,派人到現場進行精礦粉清理,但在準備實施作業時,卻被等候在現場的信訪人制止。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間,信訪人曾向8890平臺及市生態環境局投訴,經市生態環境局多次協調,2021年4月6日,齊選廠工作人員以及信訪人到受損土地清理精礦粉,正在準備作業時,齊大山派出所警務人員到達現場,告知現場負責人,信訪人以盜竊精礦粉為由報案,要求齊選廠暫停清理。經鞍山市立山區疾控中心2021年4月11日現場確認,投訴人反映的水井為非飲用水井。2006年起,櫻桃園村村民已飲用自來水。 | 部分屬實 | 2021年4月12日,鞍山市生態環境局會同相關部門召開會議,經集體研究決定,要求鞍鋼集團礦業有限公司切實履行企業主體責任,立即清理信訪人轉租土地上的精礦粉。2021年4月12日,鞍鋼集團礦業有限公司齊選廠對信訪人2.5畝轉租土地上約300余噸的精礦粉進行清理,截止4月13日已經全部清理完畢,并完成客土覆蓋工作。2021年4月13日,鞍鋼集團礦業有限公司齊選廠完成客土覆蓋后,鞍山市生態環境局委托遼寧省鞍山環境監測中心對受損轉租地、2015年齊選廠已完成賠償并恢復耕種的4塊土地(受損轉租地東側1塊土地、西側2塊土地、西南側1塊土地)、對受損轉租地進行更換覆蓋的客土、堆存在村公共用地尚未運走的精礦粉等7處點位進行取樣分析,監測報告(鞍環監信字〔2021〕第202號),監測數據顯示,土壤中各種指標均符合《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 無 |
4 | D2LN202104100011 | 2015年12月12日,鞍山市高新區齊大山鎮櫻桃園村的齊選選礦廠運輸金屬礦粉泄露,幾百噸礦粉泄露污染了舉報人家中的5畝口糧田和飲水井,至今無人清理。舉報人曾向鞍山市8890反映過,至今未得到解決。 | 鞍山市 | 2015年12月12日,鞍鋼集團礦業有限公司齊選廠輸送鐵精粉的地下管道,在途經鞍山市高新區齊大山鎮櫻桃園村時,精礦粉管道發生爆裂,泄露出的鐵精粉流到5戶村民約7.55畝土地上。保險公司啟動賠償程序后,4戶村民得到賠償,并完成所有土地上精礦粉清理,僅剩投訴人2.5畝轉租土地,因賠償金額未達成一致,未能及時清理。2017年5月1日,原鞍山市環境保護局組織環境監測機構對受影響土地進行了監測,檢測報告顯示土壤中各項污染物指標都符合《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 15618-1995)。2018年3月28日,鞍山市鐵東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駁回信訪人相關訴訟請求,信訪人對判決結果不服,上訴到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回鐵東區人民法院重審。2019年12月30日,鐵東區人民法院再審判決,齊選廠賠償信訪投訴人5萬元,駁回信訪人其它訴訟請求。齊選廠對判決結果不服,上訴到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年8月21日,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終審判決,維持鐵東區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2020年11月14日,齊選廠征得信訪人同意后,派人到現場進行精礦粉清理,但在準備實施作業時,卻被等候在現場的信訪人制止。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間,信訪人曾向8890平臺及市生態環境局投訴,經市生態環境局多次協調,2021年4月6日,齊選廠工作人員以及信訪人到受損土地清理精礦粉,正在準備作業時,齊大山派出所警務人員到達現場,告知現場負責人,信訪人以盜竊精礦粉為由報案,要求齊選廠暫停清理。2006年起,櫻桃園村村民已飲用自來水。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間,信訪人曾向8890平臺及市生態環境局投訴,經市生態環境局多次協調,2021年4月6日,齊選廠工作人員以及信訪人到受損土地清理精礦粉,正在準備作業時,齊大山派出所警務人員到達現場,告知現場負責人,信訪人以盜竊精礦粉為由報案,要求齊選廠暫停清理。經鞍山市立山區疾控中心2021年4月11日現場確認,投訴人反映的水井為非飲用水井。 | 部分屬實 | 2021年4月12日,鞍山市生態環境局會同相關部門召開會議,經集體研究決定,要求鞍鋼集團礦業有限公司切實履行企業主體責任,立即清理信訪人轉租土地上的精礦粉。2021年4月12日,鞍鋼集團礦業有限公司齊選廠對信訪人2.5畝轉租土地上約300余噸的精礦粉進行清理,截止4月13日已經全部清理完畢,并完成客土覆蓋工作。2021年4月13日,鞍鋼集團礦業有限公司齊選廠完成客土覆蓋后,鞍山市生態環境局委托遼寧省鞍山環境監測中心對受損轉租地、2015年齊選廠已完成賠償并恢復耕種的4塊土地(受損轉租地東側1塊土地、西側2塊土地、西南側1塊土地)、對受損轉租地進行更換覆蓋的客土、堆存在村公共用地尚未運走的精礦粉等7處點位進行取樣分析,監測報告(鞍環監信字〔2021〕第202號),監測數據顯示,土壤中各種指標均符合《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 無 |
5 | D2LN202104120010 | 2015年12月12日,鞍山市高新區齊大山鎮櫻桃園村的北選礦廠通往鞍山鞍鋼廠的地下管道破裂,精礦粉噴射泄漏,導致舉報人家的耕地及飲用水水井被污染,舉報人曾多次到北京上訪,至今未得到解決。 | 鞍山市 | 2015年12月12日,鞍鋼集團礦業有限公司齊選廠輸送鐵精粉的地下管道,在途經鞍山市高新區齊大山鎮櫻桃園村時,精礦粉管道發生爆裂,泄露出的鐵精粉流到5戶村民約7.55畝土地上。保險公司啟動賠償程序后,4戶村民得到賠償,并完成所有土地上精礦粉清理,僅剩投訴人2.5畝轉租土地,因賠償金額未達成一致,未能及時清理。2017年5月1日,原鞍山市環境保護局組織環境監測機構對受影響土地進行了監測,檢測報告顯示土壤中各項污染物指標都符合《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 15618-1995)。2018年3月28日,鞍山市鐵東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駁回信訪人相關訴訟請求,信訪人對判決結果不服,上訴到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回鐵東區人民法院重審。2019年12月30日,鐵東區人民法院再審判決,齊選廠賠償信訪投訴人5萬元,駁回信訪人其它訴訟請求。齊選廠對判決結果不服,上訴到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年8月21日,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終審判決,維持鐵東區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2020年11月14日,齊選廠征得信訪人同意后,派人到現場進行精礦粉清理,但在準備實施作業時,卻被等候在現場的信訪人制止。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間,信訪人曾向8890平臺及市生態環境局投訴,經市生態環境局多次協調,2021年4月6日,齊選廠工作人員以及信訪人到受損土地清理精礦粉,正在準備作業時,齊大山派出所警務人員到達現場,告知現場負責人,信訪人以盜竊精礦粉為由報案,要求齊選廠暫停清理。鞍山市立山區疾控中心已于2021年4月11日現場確認,投訴人反映的水井為非飲用水井。2006年起,櫻桃園村村民已飲用自來水。 | 部分屬實 | 2021年4月12日,鞍山市生態環境局會同相關部門召開會議,經集體研究決定,要求鞍鋼集團礦業有限公司切實履行企業主體責任,立即清理信訪人轉租土地上的精礦粉。2021年4月12日,鞍鋼集團礦業有限公司齊選廠對信訪人2.5畝轉租土地上約300余噸的精礦粉進行清理,截止4月13日已經全部清理完畢,并完成客土覆蓋工作。2021年4月13日,鞍鋼集團礦業有限公司齊選廠完成客土覆蓋后,鞍山市生態環境局委托遼寧省鞍山環境監測中心對受損轉租地、2015年齊選廠已完成賠償并恢復耕種的4塊土地(受損轉租地東側1塊土地、西側2塊土地、西南側1塊土地)、對受損轉租地進行更換覆蓋的客土、堆存在村公共用地尚未運走的精礦粉等7處點位進行取樣分析,監測報告(鞍環監信字〔2021〕第202號),監測數據顯示,土壤中各種指標均符合《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 無 |
6 | D2LN202104120081 | 2015年12月12日,鞍山市高新區齊大山鎮櫻桃園村的北選礦廠通往鞍山鞍鋼廠的地下管道破裂,精礦粉噴射泄漏,導致舉報人家的耕地及飲用水水井被污染,舉報人曾多次到北京上訪,至今未得到解決。 | 鞍山市 | 2015年12月12日,鞍鋼集團礦業有限公司齊選廠輸送鐵精粉的地下管道,在途經鞍山市高新區齊大山鎮櫻桃園村時,精礦粉管道發生爆裂,泄露出的鐵精粉流到5戶村民約7.55畝土地上。保險公司啟動賠償程序后,4戶村民得到賠償,并完成所有土地上精礦粉清理,僅剩投訴人2.5畝轉租土地,因賠償金額未達成一致,未能及時清理。2017年5月1日,原鞍山市環境保護局組織環境監測機構對受影響土地進行了監測,檢測報告顯示土壤中各項污染物指標都符合《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 15618-1995)。2018年3月28日,鞍山市鐵東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駁回信訪人相關訴訟請求,信訪人對判決結果不服,上訴到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回鐵東區人民法院重審。2019年12月30日,鐵東區人民法院再審判決,齊選廠賠償信訪投訴人5萬元,駁回信訪人其它訴訟請求。齊選廠對判決結果不服,上訴到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年8月21日,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終審判決,維持鐵東區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2020年11月14日,齊選廠征得信訪人同意后,派人到現場進行精礦粉清理,但在準備實施作業時,卻被等候在現場的信訪人制止。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間,信訪人曾向8890平臺及市生態環境局投訴,經市生態環境局多次協調,2021年4月6日,齊選廠工作人員以及信訪人到受損土地清理精礦粉,正在準備作業時,齊大山派出所警務人員到達現場,告知現場負責人,信訪人以盜竊精礦粉為由報案,要求齊選廠暫停清理。鞍山市立山區疾控中心已于2021年4月11日現場確認,投訴人反映的水井為非飲用水井。2006年起,櫻桃園村村民已飲用自來水。 | 部分屬實 | 2021年4月12日,鞍山市生態環境局會同相關部門召開會議,經集體研究決定,要求鞍鋼集團礦業有限公司切實履行企業主體責任,立即清理信訪人轉租土地上的精礦粉。2021年4月12日,鞍鋼集團礦業有限公司齊選廠對信訪人2.5畝轉租土地上約300余噸的精礦粉進行清理,截止4月13日已經全部清理完畢,并完成客土覆蓋工作。2021年4月13日,鞍鋼集團礦業有限公司齊選廠完成客土覆蓋后,鞍山市生態環境局委托遼寧省鞍山環境監測中心對受損轉租地、2015年齊選廠已完成賠償并恢復耕種的4塊土地(受損轉租地東側1塊土地、西側2塊土地、西南側1塊土地)、對受損轉租地進行更換覆蓋的客土、堆存在村公共用地尚未運走的精礦粉等7處點位進行取樣分析,監測報告(鞍環監信字〔2021〕第202號),監測數據顯示,土壤中各種指標均符合《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 無 |
7 | D2LN202104150033 | 鞍山市高新區齊大山鎮鞍鋼廠在2015年12月12日凌晨將幾百噸的礦粉灑落到鐵道南側耕地里,曾向區生態環境局和8890熱線反映,一直未處理。 | 鞍山市 | 2015年12月12日,鞍鋼集團礦業有限公司齊選廠輸送鐵精粉的地下管道,在途經鞍山市高新區齊大山鎮櫻桃園村時,精礦粉管道發生爆裂,泄露出的鐵精粉流到5戶村民約7.55畝土地上。保險公司啟動賠償程序后,4戶村民得到賠償,并完成所有土地上精礦粉清理,僅剩投訴人2.5畝轉租土地,因賠償金額未達成一致,未能及時清理。2017年5月1日,原鞍山市環境保護局組織環境監測機構對受影響土地進行了監測,檢測報告顯示土壤中各項污染物指標都符合《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 15618-1995)。2018年3月28日,鞍山市鐵東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駁回信訪人相關訴訟請求,信訪人對判決結果不服,上訴到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回鐵東區人民法院重審。2019年12月30日,鐵東區人民法院再審判決,齊選廠賠償信訪投訴人5萬元,駁回信訪人其它訴訟請求。齊選廠對判決結果不服,上訴到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年8月21日,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終審判決,維持鐵東區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2020年11月14日,齊選廠征得信訪人同意后,派人到現場進行精礦粉清理,但在準備實施作業時,卻被等候在現場的信訪人制止。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間,信訪人曾向8890平臺及市生態環境局投訴,經市生態環境局多次協調,2021年4月6日,齊選廠工作人員以及信訪人到受損土地清理精礦粉,正在準備作業時,齊大山派出所警務人員到達現場,告知現場負責人,信訪人以盜竊精礦粉為由報案,要求齊選廠暫停清理。2021年4月12日,鞍鋼集團礦業有限公司齊選廠對信訪人2.5畝轉租土地上約300余噸的精礦粉進行清理,截止4月13日已經全部清理完畢,并完成客土覆蓋工作。2021年4月13日,鞍鋼集團礦業有限公司齊選廠完成客土覆蓋后,鞍山市生態環境局委托遼寧省鞍山環境監測中心對受損轉租地、2015年齊選廠已完成賠償并恢復耕種的4塊土地(受損轉租地東側1塊土地、西側2塊土地、西南側1塊土地)、對受損轉租地進行更換覆蓋的客土、堆存在村公共用地尚未運走的精礦粉等7處點位進行取樣分析,監測報告(鞍環監信字〔2021〕第202號),監測數據顯示,土壤中各種指標均符合《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 不屬實 | 鞍山市生態環境局要求鞍鋼集團礦業有限公司切實擔負起防治污染的主體責任,加強精細化管理,采取有效的應急措施,控制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 無 |
8 | D2LN202104200077 | 2015年12月12日,鞍山市高新區齊大山鎮鞍鋼廠運輸管道泄露,將幾百噸的礦粉灑落在鐵道南側的耕地里,曾向區環保部門和8890熱線反映過,一直未解決。 | 鞍山市 | 2015年12月12日,鞍鋼集團礦業有限公司齊選廠輸送鐵精粉的地下管道,在途經鞍山市高新區齊大山鎮櫻桃園村時,精礦粉管道發生爆裂,泄露出的鐵精粉流到5戶村民約7.55畝土地上。保險公司啟動賠償程序后,4戶村民得到賠償,并完成所有土地上精礦粉清理,僅剩投訴人2.5畝轉租土地,因賠償金額未達成一致,未能及時清理。2017年5月1日,原鞍山市環境保護局組織環境監測機構對受影響土地進行了監測,檢測報告顯示土壤中各項污染物指標都符合《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 15618-1995)。2018年3月28日,鞍山市鐵東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駁回信訪人相關訴訟請求,信訪人對判決結果不服,上訴到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回鐵東區人民法院重審。2019年12月30日,鐵東區人民法院再審判決,齊選廠賠償信訪投訴人5萬元,駁回信訪人其它訴訟請求。齊選廠對判決結果不服,上訴到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年8月21日,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終審判決,維持鐵東區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2020年11月14日,齊選廠征得信訪人同意后,派人到現場進行精礦粉清理,但在準備實施作業時,卻被等候在現場的信訪人制止。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間,信訪人曾向8890平臺及市生態環境局投訴,經市生態環境局多次協調,2021年4月6日,齊選廠工作人員以及信訪人到受損土地清理精礦粉,正在準備作業時,齊大山派出所警務人員到達現場,告知現場負責人,信訪人以盜竊精礦粉為由報案,要求齊選廠暫停清理。2021年4月12日,鞍鋼集團礦業有限公司齊選廠對信訪人2.5畝轉租土地上約300余噸的精礦粉進行清理,截止4月13日已經全部清理完畢,并完成客土覆蓋工作。2021年4月13日,鞍鋼集團礦業有限公司齊選廠完成客土覆蓋后,鞍山市生態環境局委托遼寧省鞍山環境監測中心對受損轉租地、2015年齊選廠已完成賠償并恢復耕種的4塊土地(受損轉租地東側1塊土地、西側2塊土地、西南側1塊土地)、對受損轉租地進行更換覆蓋的客土、堆存在村公共用地尚未運走的精礦粉等7處點位進行取樣分析,監測報告(鞍環監信字〔2021〕第202號),監測數據顯示,土壤中各種指標均符合《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 不屬實 | 鞍山市生態環境局要求鞍鋼集團礦業有限公司切實擔負起防治污染的主體責任,加強精細化管理,采取有效的應急措施,控制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 無 |
9 | X2LN202104130007 | 立山區鞍千路鞍鋼化工總廠煙氣排放口規避監測設備,夜間偷排,煙氣擾民,一公里外勝利路附近的居民不敢開窗,空氣質量常年不達標。該廠污染地下水和土壤。舉報人曾向全國生態環保平臺反映過,未得到解決。 | 鞍山市 | 鞍山鋼鐵集團有限公司煉焦總廠29個主要排放口的29套在線監測設備均與國家在線平臺聯網,并對煙氣排放情況進行實時監控,2018年與國家在線平臺聯網以來,沒有發現煙氣排放異常情況;22個一般排放口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定期開展監測,監測數據顯示達標排放,未發現“鞍鋼化工總廠煙氣排放口規避監測設備,夜間偷排”問題。2021年2月23日,鞍山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對焦化區域無組織排放情況的監測結果顯示,無組織排放各項指標均達標。但由于該區域生產過程中污染排放節點較多、排放量大,所以在生產過程中仍然會對周邊大氣環境產生一定影響。另外,由于生產設施老化密閉不嚴會導致少量煙氣外溢、焦爐因生產安全需要,會產生事故放散,瞬間產生的煙氣也會對周邊產生一定影響。鞍山鋼鐵集團有限公司焦化區域在原料、產品和固體廢物的貯存、轉運、處置及加工裝置管理等方面均符合國家土壤污染防控管理相關規定,而且焦化區域配套建設了焦化廢水深度處理系統,對區域內全部廢水進行收集處理。鞍山鋼鐵集團有限公司按排污許可要求,對鞍山鋼鐵建設用地土壤現狀以及鞍山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地下水、大氣等進行監測,結果表明,均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無超標現象。 | 部分屬實 | 針對生產設施老化密閉不嚴的問題,鞍山鋼鐵集團有限公司采取了陶瓷焊補爐肩縫,噴補機半干法噴補爐墻等多種措施進行處理,并建立長效機制。針對焦爐放散問題,企業制定了環境應急預案,焦爐事故放散發生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鞍山市生態環境局加大對鞍山鋼鐵集團有限公司遠程在線等非現場檢查力度,要求企業履行主體責任,加強精細化管理,建立長效機制,確保穩定達標排放。 | 無 |
10 | D2LN202104200026 | 鐵東區滕房身村南側加氣站3公里的山坡是東鞍山礦廠名下荒地,該企業堆放建筑垃圾、工業垃圾,大車拉載垃圾時沒有苫蓋,揚塵嚴重擾民,該問題已持續2年。 | 鞍山市 | 2017年,為解決建筑垃圾無序亂排問題,鞍山市政府與鞍鋼集團礦業有限公司協商選用月明山排巖場東側預留地作為建筑垃圾臨時排放場,使用時間為2017年7月-2018年7月。2019年10月,該建筑垃圾臨時排放場已完成客土覆蓋。2019年3月,為解決鞍鋼脫硫灰貯存難題,鞍鋼金屬結構有限公司實施脫硫灰貯存場項目建設,該項目占地面積6.7萬平方米,位于月明山排巖場西側,計劃貯存脫硫灰57萬立,鞍鋼金屬結構有限公司按照環評要求完成了所有污染防治設施和場地的建設并投入使用。2020年4月,鞍鋼金屬結構有限公司曾在脫硫灰貯存場外部道路修建長約1公里硬化柏油路面,因2020年10月至12月鞍鋼集團礦業公司東鞍山分公司對月明山排巖場北坡面和北坡平臺進行復墾綠化,裝載客土的大型車輛出入頻繁,造成道路破損。雖進出車輛采用苫蓋、路面灑水噴淋等方式進行抑塵,但仍造成一定程度的揚塵污染。 | 部分屬實 | 因鞍鋼集團礦業公司東鞍山分公司月明山排巖場排巖作業已排至該道路,將原進場道路進行封堵。鞍鋼金屬結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重新在脫硫灰貯存場南側修建一條道路,解決了群眾反映的揚塵污染問題。 | 無 |
11 | D2LN202104290012 | 2015年12月12日凌晨1點鞍山市高新區齊大山鎮鞍鋼廠將幾百噸的礦粉灑落在鐵道南側田地里,舉報人曾向區環保部門和8890熱線反映,至今未處置。 | 鞍山市 | 2015年12月12日1時左右,鞍鋼集團礦業有限公司齊選廠輸送鐵精粉的地下管道,在途經鞍山市高新區齊大山鎮櫻桃園村時,精礦粉管道發生爆裂,泄露出的鐵精粉流到5戶村民約7.55畝土地上。保險公司啟動賠償程序后,4戶村民得到賠償,并完成所有土地上精礦粉清理,僅剩投訴人2.5畝轉租土地,因賠償金額未達成一致,未能及時清理。2017年5月1日,原鞍山市環境保護局組織環境監測機構對受影響土地進行了監測,檢測報告顯示土壤中各項污染物指標都符合《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 15618-1995)。2018年3月28日,鞍山市鐵東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駁回信訪人相關訴訟請求,信訪人對判決結果不服,上訴到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回鐵東區人民法院重審。2019年12月30日,鐵東區人民法院再審判決,齊選廠賠償信訪投訴人5萬元,駁回信訪人其它訴訟請求。齊選廠對判決結果不服,上訴到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年8月21日,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終審判決,維持鐵東區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2020年11月14日,齊選廠征得信訪人同意后,派人到現場進行精礦粉清理,但在準備實施作業時,卻被等候在現場的信訪人制止。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間,信訪人曾向8890平臺及市生態環境局投訴,經市生態環境局多次協調,2021年4月6日,齊選廠工作人員以及信訪人到受損土地清理精礦粉,正在準備作業時,齊大山派出所警務人員到達現場,告知現場負責人,信訪人以盜竊精礦粉為由報案,要求齊選廠暫停清理。2021年4月12日,鞍鋼集團礦業有限公司齊選廠對信訪人2.5畝轉租土地上約300余噸的精礦粉進行清理,截止4月13日已經全部清理完畢,并完成客土覆蓋工作。2021年4月13日,鞍鋼集團礦業有限公司齊選廠完成客土覆蓋后,鞍山市生態環境局委托遼寧省鞍山環境監測中心對受損轉租地、2015年齊選廠已完成賠償并恢復耕種的4塊土地(受損轉租地東側1塊土地、西側2塊土地、西南側1塊土地)、對受損轉租地進行更換覆蓋的客土、堆存在村公共用地尚未運走的精礦粉等7處點位進行取樣分析,監測報告(鞍環監信字〔2021〕第202號),監測數據顯示,土壤中各種指標均符合《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 不屬實 | 鞍山市生態環境局要求鞍鋼集團礦業有限公司切實擔負起防治污染的主體責任,加強精細化管理,采取有效的應急措施,控制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 無 |
12 | X2LN202104140010 | 高新區齊大山鎮金湖新村鞍鋼集團采礦場揚塵污染嚴重,導致周邊果樹開花時不能授粉,以至全年絕收。 | 鞍山市 | 鞍千礦業于2011年開始啟用西大背排土場,2015西大背排土場金家嶺部位停止排土,2020年排土區外圍坡面已經開始復墾,群眾反映時已完成客土覆蓋。鞍千礦業對采場內各主干路、輔助道路、排土場等易產生揚塵部位,采取水車循環灑水方式抑塵;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針對大風等易揚塵天氣,采取調整生產組織方式等措施減少揚塵污染。2013年開始持續對采區周邊及停用排土場進行復墾綠化,2020年投資405.18萬元對許東溝采場及西大背排土場邊坡進行復墾綠化,復墾面積達10.33萬平方米;鞍千礦業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鞍鋼礦業所屬礦山(鞍山地區)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含土地復墾)2021年度施工設計》,邊開采、邊復墾。2021年計劃投資1539.06萬元對采區周邊及排土場剩余的44.4萬平方米裸露部分進行全部復墾。鞍千礦業分別于2020年9月2日、2020年11月3日、2021年1月26日,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采區周邊粉塵排放進行監測,監測結果符合國家排放標準。2021年4月19日,市農業農村局認為“從果樹栽培管理技術上分析,如果該采礦場揚塵超標有可能會對周圍果樹授粉情況造成一定影響。能否造成果樹絕收,需根據果樹生產期狀態及秋收情況確認”。 | 部分屬實 | 鞍千礦業完成采區周邊及排土場剩余的44.4萬平方米裸露部分全部復墾工作。鞍山市農業農村局出具核實意見,確認“涉案地區周邊果樹能夠結果,未發現絕收問題”。鞍山市生態環境局加大對鞍鋼集團礦業有限公司檢查力度,要求企業履行主體責任,加強精細化管理,建立長效機制,采取有效措施控揚塵對周邊的影響。 | 無 |
13 | X2LN202105030051 | 高新區櫻桃園村鞍鋼齊大山礦晝夜作業,噪聲和揚塵嚴重擾民。 | 鞍山市 | 齊大山鐵礦采場為深凹露天開采,采場封閉圈標高42米,露天距地表約270米深,采場作業過程中揚塵不易向坑外擴散,采場內設備噪聲通過距離衰減和山體阻隔對外環境影響很小。為避免采區揚塵對周邊環境造成影響,齊大山鐵礦采場日常作業采用灑水車對采場運輸道路及作業面進行不間斷灑水等抑塵措施;采場牙輪鉆機采用濕式作業及撲塵罩抑塵;北倒振動放礦、礦破、巖破、北破等破碎站卸料部位采用噴淋抑塵。經第三方檢測機構對正常生產的采區周邊粉塵排放進行監測,監測結果符合國家排放標準。齊大山礦的北部倒裝廠主要用于將礦山的排巖進行裝車運輸(鐵路運輸),在巖石裝車過程中會產生瞬時噪聲,由于該倒裝廠用于裝車的406#鏟位距離櫻桃園村最近距離為300米,裝車過程中產生的噪聲會對櫻桃園村造成影響。針對此種情況,齊大山礦于2020年8月委托礦山設計院進行設計,計劃投資381.5萬元,將北部倒裝場406#鏟位及附屬鐵路線路遷移改設至原礦線砬子口東側,距原倒裝場900米的山坳處。群眾反映前,北部倒裝場406#鏟位已改用反鏟進行作業,有效降低了噪音對周邊的影響,經第三方檢測機構對正常生產的采區周邊噪聲進行監測,監測結果符合國家排放標準。 | 部分屬實 | 鞍山市生態環境局要求鞍鋼集團礦業有限公司切實擔負起防治污染的主體責任,在確保達標排放的基礎上,繼續推進各項防治污染措施的落實,進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最大限度減少對周邊環境的影響。2021年6月,倒裝場406#鏟位及附屬鐵路線路遷移改工程已全部完成。遷移后新建成的倒裝場距櫻桃園村1200余米,且相隔兩座山體,原406#鏟位已無生產作業。經第三方檢測機構對正常生產的采區周邊噪聲進行監測,監測結果符合國家排放標準。 | 無 |
14 | X2LN202105040045 | 高新區櫻桃園村鞍鋼齊大山礦晝夜裝卸礦石,揚塵和噪音污染擾民。 | 鞍山市 | 齊大山鐵礦采場為深凹露天開采,采場封閉圈標高42米,露天距地表約270米深,采場作業過程中揚塵不易向坑外擴散,采場內設備噪聲通過距離衰減和山體阻隔對外環境影響很小。為避免采區揚塵對周邊環境造成影響,齊大山鐵礦采場日常作業采用灑水車對采場運輸道路及作業面進行不間斷灑水等抑塵措施;采場牙輪鉆機采用濕式作業及撲塵罩抑塵;北倒振動放礦、礦破、巖破、北破等破碎站卸料部位采用噴淋抑塵。經第三方檢測機構對正常生產的采區周邊粉塵排放進行監測,監測結果符合國家排放標準。齊大山礦的北部倒裝廠主要用于將礦山的排巖進行裝車運輸(鐵路運輸),在巖石裝車過程中會產生瞬時噪聲,由于該倒裝廠用于裝車的406#鏟位距離櫻桃園村最近距離為300米,裝車過程中產生的噪聲會對櫻桃園村造成影響。針對此種情況,齊大山礦于2020年8月委托礦山設計院進行設計,計劃投資381.5萬元,將北部倒裝場406#鏟位及附屬鐵路線路遷移改設至原礦線砬子口東側,距原倒裝場900米的山坳處。群眾反映前,北部倒裝場406#鏟位已改用反鏟進行作業,有效降低了噪音對周邊的影響,經第三方檢測機構對正常生產的采區周邊噪聲進行監測,監測結果符合國家排放標準。 | 部分屬實 | 鞍山市生態環境局要求鞍鋼集團礦業有限公司切實擔負起防治污染的主體責任,在確保達標排放的基礎上,繼續推進各項防治污染措施的落實,進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最大限度減少對周邊環境的影響。2021年6月,倒裝場406#鏟位及附屬鐵路線路遷移改工程已全部完成。遷移后新建成的倒裝場距櫻桃園村1200余米,且相隔兩座山體,原406#鏟位已無生產作業。經第三方檢測機構對正常生產的采區周邊噪聲進行監測,監測結果符合國家排放標準。 | 無 |
15 | X2LN202105060033 | 高新區櫻桃園村鞍鋼齊大山礦晝夜作業,噪聲和揚塵嚴重擾民。 | 鞍山市 | 齊大山鐵礦采場為深凹露天開采,采場封閉圈標高42米,露天距地表約270米深,采場作業過程中揚塵不易向坑外擴散,采場內設備噪聲通過距離衰減和山體阻隔對外環境影響很小。為避免采區揚塵對周邊環境造成影響,齊大山鐵礦采場日常作業采用灑水車對采場運輸道路及作業面進行不間斷灑水等抑塵措施;采場牙輪鉆機采用濕式作業及撲塵罩抑塵;北倒振動放礦、礦破、巖破、北破等破碎站卸料部位采用噴淋抑塵。經第三方檢測機構對正常生產的采區周邊粉塵排放進行監測,監測結果符合國家排放標準。齊大山礦的北部倒裝廠主要用于將礦山的排巖進行裝車運輸(鐵路運輸),在巖石裝車過程中會產生瞬時噪聲,由于該倒裝廠用于裝車的406#鏟位距離櫻桃園村最近距離為300米,裝車過程中產生的噪聲會對櫻桃園村造成影響。針對此種情況,齊大山礦于2020年8月委托礦山設計院進行設計,計劃投資381.5萬元,將北部倒裝場406#鏟位及附屬鐵路線路遷移改設至原礦線砬子口東側,距原倒裝場900米的山坳處。群眾反映前,北部倒裝場406#鏟位已改用反鏟進行作業,有效降低了噪音對周邊的影響,經第三方檢測機構對正常生產的采區周邊噪聲進行監測,監測結果符合國家排放標準。 | 部分屬實 | 鞍山市生態環境局要求鞍鋼集團礦業有限公司切實擔負起防治污染的主體責任,在確保達標排放的基礎上,繼續推進各項防治污染措施的落實,進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最大限度減少對周邊環境的影響。2021年6月,倒裝場406#鏟位及附屬鐵路線路遷移改工程已全部完成。遷移后新建成的倒裝場距櫻桃園村1200余米,且相隔兩座山體,原406#鏟位已無生產作業。經第三方檢測機構對正常生產的采區周邊噪聲進行監測,監測結果符合國家排放標準。 | 無 |
以上群眾舉報問題查處情況向社會公示,公示期內如有異議,請以信函或者電話形式署聯系方式,向鞍山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反饋。郵寄的以寄出郵戳為準,直接送達的以送達日期為準。
公示時間:2022年11月25日至2022年12月4日(公示期10日)
受理部門:鞍山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聯系電話:0412-5234903
郵寄地址:鞍山市立山區千山中路155號鞍山市生態環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