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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鞍政辦發〔2021〕4號)
信息來源:鞍山市司法局發布時間:2022-07-13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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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鞍山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4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

    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減證便民”,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遼寧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遼政辦發〔2020〕28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突出問題導向,按照分級管理、高效便民、協同推進要求,加快轉變政府職能,針對直接面向企業和群眾、依申請辦理的行政事項,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創新政府管理理念和服務方式,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全力打造辦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競爭力強、生態宜居的一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問題導向。以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創業為導向,聚焦企業和群眾辦事創業的“堵點”、“痛點”,切實解決企業和群眾辦證多、辦事難等問題。

    (二)堅持高效便民。以社會普遍關注的領域和事項為重點,優化辦事流程,完善便民服務措施,進一步提高工作的針對性、實效性,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

    (三)堅持協同推進。加強與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互聯網+政務服務”、“互聯網+監管”等工作的銜接,充分發揮疊加效應,形成協同推進的體制機制。

    (四)堅持風險可控。要按照分級分類、分步推進的原則,精準確定實行告知承諾制的事項范圍,穩妥有序推進告知承諾制改革。建立清單動態調整機制,堅持成熟一批,實施一批,逐步擴大實行告知承諾制的事項范圍。有效落實放管結合、審管互動的要求,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有效監督承諾履行情況,實現過程可控、風險可控,維護企業和群眾合法權益。

    三、工作目標

    在高效便民、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全市各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在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依申請的行政事項(以下簡稱行政事項)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時,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在行政機關辦理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時實行告知承諾制。推動形成以行政機關清楚告知、企業和群眾誠信守諾為前提,以信息共享為支撐,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為手段,標準公開、規則公平、預期明確、各負其責、信用監管的新治理模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減輕企業和群眾負擔,解決企業和群眾辦證多、辦證難等問題。

    四、范圍定義

    1.本實施方案所稱證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機構出具、用以描述客觀事實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材料。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行政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下同)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并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行政事項的工作機制。

    2.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申請人在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時,行政機關一次性告知其許可條件、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以及違反承諾的法律后果,申請人書面承諾其符合許可條件要求,行政機關作出批準決定,頒發涉企經營許可證件的工作機制。

    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事項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五、主要任務

    (一)梳理公布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按照分級分類原則,各地區、各部門要對本地區、本部門辦理行政事項需要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全面梳理,結合實際對擬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進行充分研究論證,提出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清單。市本級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清單由市司法局匯總報市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布。各縣(市)區、開發區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清單經本級政府(管委會)審定報市司法局備案后向社會公布。

    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由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設定;2.形式審查事項;3.是否符合或者達到承諾的條件、標準、要求,申請人可以自行作出判斷。重點關注與企業和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或者社會反映強烈、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獲取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在戶籍管理、市場主體準營、資格考試、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健康體檢、法律服務等方面的行政事項應當率先推行落實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2022年12月底前,除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證明事項外,原則上全部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牽頭單位:市司法局;配合單位:市行政審批局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各開發區、市直各部門

    (二)明確實行告知承諾制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對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申請人就其符合許可條件作出承諾,通過事中事后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許可條件行為、有效防范風險的,實行告知承諾制。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實際對擬實行告知承諾制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進行充分研究論證,提出實行告知承諾制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清單。市本級實行告知承諾制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清單由市行政審批局匯總報市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布。各縣(市)區、開發區清單經本級政府(管委會)審定后向社會公布。

    牽頭單位:市行政審批局;配合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市司法局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各開發區、市直各部門

    (三)確定告知承諾制的適用對象。對于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無不良信用記錄的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

    申請人不愿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要求的材料,或者按照一般程序辦理行政事項。

    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牽頭單位:市司法局(證明事項)、市行政審批局(涉企經營許可事項);配合單位:市發展改革委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各開發區、市直各部門

    (四)規范告知承諾制工作流程。按照全面準確、權責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學編制告知承諾制工作規程,修改完善辦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書面告知的內容應當包括事項名稱,設定依據,證明內容或者許可條件和材料要求,承諾方式,不實承諾可能承擔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行政機關核查權力,承諾書是否公開、公開范圍及時限等,要堅持實事求是,相關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條款。書面承諾的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人身份證號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申請人已知曉和理解告知事項、已符合相關條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以及承諾的意思表示真實等內容。告知承諾制辦事指南、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要通過政務服務大廳、政務服務平臺、門戶網站、相關服務場所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請人查閱、索取或者下載。

    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如申請人自愿簽署告知承諾書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機關應當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實行告知承諾制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其許可材料同時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諾,按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程序辦理。

    牽頭單位:市司法局(證明事項)、市行政審批局(涉企經營許可事項)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各開發區、市直各部門

    (五)實現數據資源聯通共享。要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加快打通數據壁壘,全力推進政務數據資源歸集、整合、共享,實現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共享互認和業務協同。要依托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臺、鞍山市信用綜合應用管理平臺(以下統稱信用鞍山平臺)、“互聯網+監管”平臺等收集、比對相關數據,實現部門間告知承諾制事項信息在線共享。對于行政機關履行職責共同需要的信息資源,應當依據整合共建原則,實現基礎數據統籌管理、及時更新,在行政機關間實現無條件共享。

    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市場監管局、市行政審批局、市信息中心、各縣(市)區、各開發區、市直相關部門

    (六)加強核查和事中事后監管。要根據事項特點等分類確定核查辦法,將承諾人的信用狀況作為確定核查辦法的重要因素,明確核查時間、標準、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對免予核查的事項,行政機關要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互聯網+監管”、智慧監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管,不得對通過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的企業和群眾采取歧視性監管措施。對于需要核查的行政事項,行政機關要優先依托線上平臺、運用信息技術手段進行在線核查。確需進行現場核查的,要依托“互聯網+監管”平臺和應用程序等,將承諾情況及時準確推送給有關監管人員,為一線監管執法提供信息支撐,同時要優化工作程序、加強業務協同,避免煩企擾民。相關數據尚未實現網絡共享、難以通過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請求其他行政機關協助核查,被請求協助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履行協助義務,不得推諉或者拒絕;確有原因不能提供協助的,應當書面告知請求協助的行政機關并說明理由。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等規定,在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前提下,通過對外服務場所、政務服務平臺和門戶網站等向社會公開告知承諾書,公開投訴舉報電話,借助社會力量進行核查。

    對在日常監管或者核查中發現承諾不實的,行政機關要依法終止辦理、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并納入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牽頭單位:市市場監管局;配合單位:市司法局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各開發區、市直各部門

    (七)健全信用監管機制。建立告知承諾信用信息記錄、歸集、推送工作機制,加強告知承諾信用管理制度建設,依法科學界定告知承諾失信行為。依托信用鞍山平臺,將各類主體(含自然人)作出的承諾及履行承諾情況全面納入信用記錄,加強與“互聯網+監管”等行業信用信息系統的數據共享。

    加大失信聯合懲戒力度,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將失信人名單及具體失信情況通過信用鞍山平臺推送相關監管部門,加強跨部門聯動響應,協同監管,通過“信用中國(遼寧鞍山)”曝光、調低信用等級評價、公示失信名單等多種手段進行懲戒,讓失信者寸步難行。建立申請人信用檔案,對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辦理事項的,除依法撤銷相關決定、給予行政處罰外,還將有關虛假承諾行為作為失信記錄記入申請人信用檔案。探索建立信用修復、異議處理機制,引導失信人及時修正失信行為,形成社會信用建設良性循環。

    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配合單位:市行政審批局、市信息中心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各開發區、市直各部門

    (八)強化風險防范措施。要增強風險防范意識,梳理告知承諾工作環節風險點,制定防控措施,切實提高風險防范能力。要加強行政指導,強化告知和指導義務。建立承諾退出機制,在行政事項辦結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諾申請,撤回后應當按法定程序辦理。具備條件的地區和部門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預警系統,依托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等,對申請人進行全覆蓋、標準化、公益性的信用評估,加強事前風險防控。對涉及經濟利益價值較高、事中事后核查難度較大的事項,可以探索引入責任保險制度,當行政機關因實行告知承諾致使第三人遭受經濟損失時,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降低行政賠償風險。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做好告知、承諾、審批和監管的有效銜接,杜絕監管真空。督促申請人落實主體責任,鼓勵社會監督,強化行業自律,暢通投訴舉報渠道,營造多元共治格局。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各開發區、市直各部門

    六、實施步驟

    (一)編制告知承諾制事項清單

    1.編制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清單。2021年4月15日前,市級部門編制本部門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清單(附件2-4),報市司法局匯總;4月30日前,市司法局對市級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清單進行審查;5月15日前,報市政府批準;5月31日前,面向社會公布施行,同時履行報省司法廳備案程序。

    2.編制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清單。2021年5月31日前,市行政審批局會同相關部門梳理并編制市級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清單(附件2-3)。6月30日前,報市政府批準,并面向社會公布施行,同時履行相關程序。

    3.2021年7月30日前,各縣(市)區、開發區參照市級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清單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清單,公布施行本地區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清單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清單,并履行相關程序。

    (二)規范告知承諾制工作流程

    2021年5月31日前、6月30日前,市級各相關部門分別根據市政府公布的告知承諾制事項清單及相關要求,修改完善本部門涉及的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指南,并將修改后的辦事指南報市行政審批局。

    1.申請、告知

    適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審批事項的申請人,向審批部門提交申請表、告知書、承諾書及必要要件時,審批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下列內容:

    (一)審批事項設定依據;

    (二)法定條件;

    (三)必須提交的材料;

    (四)已經提交和需要補充提交的材料;

    (五)承諾的期限和效力;

    (六)監督和法律責任;

    (七)誠信管理。

    2.承諾


    適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審批事項的申請人,收到告知承諾書,填寫申請人基本信息,并對下列內容作出確認和承諾:

    (一)所填寫的基本信息真實、準確、合法、有效;

    (二)已經知曉審批部門告知的全部內容;

    (三)自身已經符合告知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

    (四)所作承諾是申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五)能夠在約定期限內,提交審批部門告知的相關材料;

    (六)同意將承諾書公開,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

    (七)承擔被撤銷涉企經營許可決定所造成的法律責任;

    (八)申請人對涉企經營許可決定發生的行為,給第三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的損失及產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和法律責任。

    作出承諾的申請人為法人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作出承諾的申請人為公民的,應當由本人在承諾書上簽字。申請人應當將經簽署的告知承諾書書面遞交、在線提交或者郵寄給審批部門。采取委托代理方式作出承諾的,按照委托代理規定執行。

    告知承諾書經申請人簽章后生效。告知承諾書一式兩份,一份由審批部門存入檔案,一份由申請人留存。

    3.審批決定

    審批部門收到申請人簽署的告知承諾書和相關申請材料后,能夠當場作出審批決定的,必須當場作出決定,現場或者網上頒發涉企經營許可證件;對涉及現場踏勘、技術審查、專家評審、聽證論證等不能當場作出審批決定的,必須按照相關規定在承諾期內作出審查決定。

    通過告知承諾制方式取得的涉企經營許可證件,審批部門應當在證件上注明:“申請人通過告知承諾方式取得該涉企經營許可證件,并承諾未達到法定條件前,不從事相關活動”。

    4.審批數據推送

    在作出準予涉企經營許可決定后,審批部門應當將告知承諾書、申請材料和涉企經營許可證件,通過鞍山數據信息集成共享交換系統平臺,實時推送告知監管部門。告知承諾書信息同時歸集至“信用鞍山平臺”。

    (三)推進告知承諾制事項線上運行。按照《鞍山市強力推進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工作方案》(鞍職轉〔2020〕2號)要求,在全面推進政務服務事項“一網通辦”“全程網辦”工作中,由市行政審批局組織及時完成告知承諾制事項要素信息在鞍山市政務服務平臺的后臺錄入工作,建立數據信息集成共享交換系統平臺信用信息和審管信息數據共享支撐體系,實現告知承諾制事項線上線下同標準受理、無差別辦理。

    (四)建立信用監管機制。2021年7月30日前,由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建立告知承諾信用信息記錄、歸集、推送工作機制,建立申請人信用檔案,建立信用修復、異議處理機制,形成社會信用建設良性循環,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施分類精準監管。

    (五)加強事前防控、事中事后監管

    各縣(市)區、各開發區、市直各部門對實行告知承諾的事項,加強事前風險防控,做好日常監管和核查,維護企業和群眾的合法權益。

    1.開展全覆蓋監督核查。在作出涉及告知承諾制的行政決定1個月內,監管部門應當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書面資料核查、現場核查和部門協查等方式,對通過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的企業和群眾承諾的內容是否屬實,進行全覆蓋監督核查。

    2.加強審管銜接和監管。核查發現申請人不符合承諾條件開展經營活動的,監管部門應當責令申請人改正或限期整改,依法進行處罰;依法必須撤銷行政決定的,要將有關事實和處理建議,以書面方式反饋至審批部門,由審批部門依法撤銷行政決定,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聯合懲戒”。

    3.分類制定告知承諾制事項核查辦法。監管部門要針對告知承諾制審批事項特點,結合行業風險特性,分類確定核查辦法。一是對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等重點產品,建立健全以產品編碼管理為手段的追溯體系,形成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的信息鏈條;二是對涉及公共安全、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重點領域,依法依規實行全覆蓋的重點監管,強化全過程質量管理,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嚴格落實生產、經營、使用、檢測、監管等各環節質量和安全責任,守住質量和安全底線;三是探索建立重點監管清單制度,規范重點監管程序,并篩選確定重點監管的生產經營單位,實行跟蹤監管、直接指導。

    4.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信用監管、“互聯網+監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管。推進“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要將隨機抽查比例頻次與抽查對象的信用等級、事項風險等級掛鉤,并將查處情況和處罰結果記于相應市場主體名下,并及時向社會公開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推動信用監管,利用多維度采集的信用數據對承諾人的信用狀況“精準畫像”,強化基于信用評價的市場約束機制,增強承諾人守法的自覺性;推行“互聯網+監管”,要依托互聯網+監管”平臺,將申請人承諾情況及時準確地推送給有關監管人員,實施跟蹤監管。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面統籌協調,推進改革中涉及的各方面工作。各縣(市)區、各開發區、市直各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作為本地、本部門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及時了解掌握有關工作情況,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確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進度、推進有舉措、結果有考核。上級行政機關要充分發揮帶動引領作用,指導、督促下級行政機關嚴格規范實施告知承諾制。

    (二)加強培訓宣傳。各縣(市)區、各開發區、市直各部門要組織開展告知承諾制學習培訓、座談研討,針對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加強業務指導和工作交流,共同推動告知承諾制工作發展。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新聞發布會、新媒體等方式,全方位宣傳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的重要意義、主要做法、典型經驗和實施效果等,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提高公眾知曉度和社會影響力,營造良好氛圍。

    (三)加強督促檢查。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推進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體系和年度績效考核體系。市政府將通過隨機抽查、定期檢查等方式適時組織開展督促、指導、檢查,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主動性,推動告知承諾制工作落地見效。


    附件:

    1.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2.證明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清單;

     3.實行告知承諾制的事項目錄;

     4.暫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

     5.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范本);

     6.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書(范本)


    文章來源:http://meifui.com/html/ASSZF/202104/0162251383688571.html

    文件解讀: 鞍山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鞍政辦發〔2021〕4號)文件解讀

    附件1: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附件2:明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清單

    附件3:實行告知承諾制的事項目錄

    附件4:暫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

    附件5: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范本)

    附件6: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書(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