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省政府重點民生任務的決策部署,確保城鄉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孤兒基本生活養育和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遼政辦發〔2022〕29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市政府決定自2022年7月1日起,全面提高我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孤兒基本生活養育和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補助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增標準
(一)城市低保
城區城市低保月標準由732元調整為747元;海城市、臺安縣、岫巖縣城市低保月標準由698元調整為712元。
(二)農村低保
全市農村低保月標準由481元調整為510元。
(三)城市特困人員
全市城市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月標準由1103元調整為1126元。
(四)農村特困人員
城區農村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月標準由774元調整為790元;海城市、臺安縣、岫巖縣農村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月標準由733元調整為777元。
(五)孤兒基本生活養育
集中供養的孤兒養育月標準由2320元調整為2440元;分散供養的孤兒養育月標準由1800元調整為1930元。
(六)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
享受本人標準工資100%生活費的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補助月標準由624元調整為656元;享受本人標準工資70%生活費的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補助月標準由584元調整為614元,享受本人標準工資40%生活費的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補助月標準由541元調整為569元,原享受生活困難補助費的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補助月標準由500元調整為525元。
二、資金保障
提高城鄉低保標準、城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孤兒基本生活養育標準所需資金,由省、市和縣(市)區、開發區財政共同承擔。提高農村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資金按原渠道(農村稅費改革資金,市、縣財政預算和省以上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救助補助資金等)解決。提高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補助標準所需資金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密切部門協作
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是今年省、市政府工作報告中確定的重點任務。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和提高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補助標準是提高民生保障水平,確保特殊群體與全市其他困難群體一道共享改革開放發展成果的重要舉措。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全力落實,多渠道籌措落實所需資金,確保及時足額發放到困難群眾手中。
(二)加強核對和動態管理,實現準確保障
各地區要繼續完善政府主導、民政牽頭、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的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健全跨部門信息比對機制,充分發揮我市“城鄉困難戶幫扶平臺”作用,全面開展社會救助申請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核對,大力提高審核確認和動態管理的準確性,確保精準施救。要鞏固拓展民生領域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推進過渡期內各項銜接政策落地見效,扎實做好困難群眾兜底保障工作。
(三)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如期完成任務
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對低保、特困人員、孤兒和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補助提標工作的監督檢查,并充分利用各種方式、采取多種方法,適時加大對城鄉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孤兒基本生活養育和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補助政策及標準的宣傳力度。對新申請的城鄉低保對象、特困供養人員和孤兒按照新標準進行審核確認,給予保障、供養或補助。對已經在冊的城鄉低保對象、特困供養人員、孤兒和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按照新標準重新核算低保金、供養金或補助金,確保新標準如期執行。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提標工作的監督指導,建立定期報告和通報制度。各縣(市)區、開發區民政部門于2022年7月25日前向市民政局報告提標工作完成情況。市民政局將對各地區落實提標工作完成情況進行通報,并適時上報市政府。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孤兒基本生活養育和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鞍政辦發〔2021〕13號)同時廢止。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6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