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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審計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
信息來源:鞍山市審計局發布時間:2022-03-30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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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加強對重大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未經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鞍山市審計局不得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其他行政執法決定,鞍山市審計局認為需要進行法制審核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鞍山市審計局在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之前,由審理法規科對其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核的活動。

鞍山市審計局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主體為審理法規科。

第四條  按照依法有序、科學規范、便捷高效、辦審分離的原則,做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定性準確、依據正確、裁量適當、程序合法、法律文書制作規范、法律用語使用準確等。

第五條  鞍山市審計局在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行政執法行為中推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作出決定前進行法制審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的;

(二)直接關系行政相對人或第三人重大權益的;

(三)經過聽證程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

(四)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

第六條  鞍山市審計局為法制機構配備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具有法律專業背景的法制審核人員,鼓勵具有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充實到法制審核工作崗位,原則上審理法規科法制審核人員不少于本單位執法人員總數的5%。

鞍山市審計局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制度,對重大復雜疑難法律案件組織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協助進行研究,提出意見建議,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在法制審核工作中的作用。

第七條  建立健全法制審核培訓制度。定期開展法制審核人員培訓,提高法制審核人員的法律素養和業務能力,每年開展的培訓不應少于一次,培訓以推行“互聯網+培訓”、系統輪訓、案例教學等多種方式進行。

第八條  鞍山市審計局在調查終結后,提請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前,對符合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條件的項目應當報送審理法規科進行審核,送審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擬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情況說明。載明案件基本事實、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執行裁量權基準情況、執法人員資格情況;

(二)擬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書文本;

(三)經過聽證程序的,應當提交聽證筆錄;

(四)其他有關材料。

第九條  審理法規科對報送的案件材料以書面審核為主;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及時補充,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審核時間,必要時,可以調閱審核執法決定的相關材料,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第十條  審理法規科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核:

(一)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二)程序是否合法;

(三)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四)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裁量基準運用是否適當;

(五)執法是否有超越執法機關法定權限或濫用職權的情形;

(六)行政執法文書的制作是否規范、齊備;

(七)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一條  審理法規科應當在收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送審材料(需補充材料的,從材料全部補充完畢)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案件復雜的,經局長批準可以延長3個工作日。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作出執法決定的期限內完成。

第十二條  審理法規科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根據以下情況,提出相應的書面意見或建議: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執行裁量權基準適當,法律文書制作規范的,提出同意的審核意見;

(二)對超越鞍山市審計局法定權限,或者存在濫用職權的,提出不同意的審核意見;

(三)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提出重新調查或者補充調查的審核意見;

(四)對定性不準、適用依據錯誤,或者不符合裁量基準規定的,提出修正的審核意見;

(五)對違反法定程序的,提出糾正的審核意見;

(六)超出本機關管轄范圍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見。

審理法規科應當制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一式兩份,一份留存歸檔,一份連同案卷材料回復提出申請部門。應將《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存入執法案卷。

第十三條  鞍山市審計局應當對審理法規科審核意見作出相應的辦理:

(一)鞍山市審計局對審理法規科審核意見和建議應研究采納,法制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二)鞍山市審計局對審理法規科審核意見有異議的,應當按照有關工作程序,報請有關負責人決定或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  鞍山市審計局主要負責人是鞍山市審計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第一責任人,對鞍山市審計局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負責;法制審核人員與審核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業務科室或審計組對送審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以及執法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程序的合法性負責。

審理法規科對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負責。

第十五條  鞍山市審計局、審理法規科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鞍山市審計局審計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一)鞍山市審計局負責人改變或者不采納法制機構審核意見造成行政執法過錯的;

(二)鞍山市審計局未經法制審核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造成行政執法過錯的;

(三)鞍山市審計局、各業務科室及審計組報送重大執法決定時,故意弄虛作假、漏報、瞞報材料,造成行政執法過錯的;

(四)審理法規科在進行法制審核時玩忽職守、弄虛作假、隱瞞事實造成行政執法過錯的。

第十六條  鞍山市審計局應將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建立和落實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核。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8月3日起施行。

 

鞍山市審計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
信息來源:鞍山市審計局 發布時間:2022-03-30

第一條  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加強對重大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未經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鞍山市審計局不得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其他行政執法決定,鞍山市審計局認為需要進行法制審核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鞍山市審計局在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之前,由審理法規科對其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核的活動。

鞍山市審計局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主體為審理法規科。

第四條  按照依法有序、科學規范、便捷高效、辦審分離的原則,做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定性準確、依據正確、裁量適當、程序合法、法律文書制作規范、法律用語使用準確等。

第五條  鞍山市審計局在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行政執法行為中推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作出決定前進行法制審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的;

(二)直接關系行政相對人或第三人重大權益的;

(三)經過聽證程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

(四)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

第六條  鞍山市審計局為法制機構配備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具有法律專業背景的法制審核人員,鼓勵具有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充實到法制審核工作崗位,原則上審理法規科法制審核人員不少于本單位執法人員總數的5%。

鞍山市審計局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制度,對重大復雜疑難法律案件組織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協助進行研究,提出意見建議,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在法制審核工作中的作用。

第七條  建立健全法制審核培訓制度。定期開展法制審核人員培訓,提高法制審核人員的法律素養和業務能力,每年開展的培訓不應少于一次,培訓以推行“互聯網+培訓”、系統輪訓、案例教學等多種方式進行。

第八條  鞍山市審計局在調查終結后,提請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前,對符合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條件的項目應當報送審理法規科進行審核,送審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擬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情況說明。載明案件基本事實、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執行裁量權基準情況、執法人員資格情況;

(二)擬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書文本;

(三)經過聽證程序的,應當提交聽證筆錄;

(四)其他有關材料。

第九條  審理法規科對報送的案件材料以書面審核為主;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及時補充,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審核時間,必要時,可以調閱審核執法決定的相關材料,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第十條  審理法規科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核:

(一)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二)程序是否合法;

(三)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四)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裁量基準運用是否適當;

(五)執法是否有超越執法機關法定權限或濫用職權的情形;

(六)行政執法文書的制作是否規范、齊備;

(七)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一條  審理法規科應當在收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送審材料(需補充材料的,從材料全部補充完畢)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案件復雜的,經局長批準可以延長3個工作日。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作出執法決定的期限內完成。

第十二條  審理法規科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根據以下情況,提出相應的書面意見或建議: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執行裁量權基準適當,法律文書制作規范的,提出同意的審核意見;

(二)對超越鞍山市審計局法定權限,或者存在濫用職權的,提出不同意的審核意見;

(三)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提出重新調查或者補充調查的審核意見;

(四)對定性不準、適用依據錯誤,或者不符合裁量基準規定的,提出修正的審核意見;

(五)對違反法定程序的,提出糾正的審核意見;

(六)超出本機關管轄范圍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見。

審理法規科應當制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一式兩份,一份留存歸檔,一份連同案卷材料回復提出申請部門。應將《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存入執法案卷。

第十三條  鞍山市審計局應當對審理法規科審核意見作出相應的辦理:

(一)鞍山市審計局對審理法規科審核意見和建議應研究采納,法制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二)鞍山市審計局對審理法規科審核意見有異議的,應當按照有關工作程序,報請有關負責人決定或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  鞍山市審計局主要負責人是鞍山市審計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第一責任人,對鞍山市審計局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負責;法制審核人員與審核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業務科室或審計組對送審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以及執法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程序的合法性負責。

審理法規科對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負責。

第十五條  鞍山市審計局、審理法規科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鞍山市審計局審計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一)鞍山市審計局負責人改變或者不采納法制機構審核意見造成行政執法過錯的;

(二)鞍山市審計局未經法制審核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造成行政執法過錯的;

(三)鞍山市審計局、各業務科室及審計組報送重大執法決定時,故意弄虛作假、漏報、瞞報材料,造成行政執法過錯的;

(四)審理法規科在進行法制審核時玩忽職守、弄虛作假、隱瞞事實造成行政執法過錯的。

第十六條  鞍山市審計局應將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建立和落實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核。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8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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