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取 號 | 101101000-2021-001 | 發布機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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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稱 | 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 ||
產生日期 | 2021-12-31 | 文 號 | 市政府令第193號 |
關 鍵 詞 | |||
內容概述 | |||
《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業經2021年12月21日鞍山市第十六屆人民政府第8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長 王忠昆 2021年12月28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 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令第722號)以及國家、省、市相關規定,經對現行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規章進行清理和研究,決定對以下8件市人民政府規章予以廢止: 1.《鞍山市城市房屋經營性租賃管理辦法》(鞍山市人民政府第46號令) 2.《鞍山市保守國家秘密獎懲辦法》(鞍山市人民政府第60號令) 3.《鞍山市體育市場管理規定》(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01號令) 4.《鞍山市國有土地資產經營管理辦法》(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31號令) 5.《鞍山市國有非住宅房產經營管理辦法》(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32號令) 6.《鞍山市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監督管理辦法》(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33號令) 7.《鞍山市合同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35號令) 8.《鞍山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41號令)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