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強化機動車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控制,持續改善城市大氣環境質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遼寧省機動車污染防治條例》有關規定,市政府決定調整我市機動車及非道路移動機械低排放區,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在建國大道以東、中華南路以西、千山中路以南、民生東路以北(含以上道路)的區域內,全天禁止國I以下排放標準的汽油車及國III以下排放標準的柴油車行駛。
二、柴油貨車低排放區范圍:南三環以北、鞍羊線(南三環至建設大道路段)以北、建設大道以東、四達路以東、千山西路以南、建國大道以東、勝利北路以南、萬水河北路以南、櫻山路(萬水河北路至鞍千路路段)、鞍千路以南、千山東路(鞍千路至東環路路段)以南、東環線以西區域。
以上區域內,每日7時至22時,禁止國Ⅲ及以下排放標準的柴油貨車行駛。
三、非道路移動機械低排放區范圍:涵蓋本通告前述柴油貨車低排放區及本市行政區內的機場、鐵路貨場、物流園。
全天禁止未達到國Ⅲ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在非道路移動機械低排放區內作業使用。
四、機動車違反本通告禁限行規定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在低排放區內違法使用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市生態環境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五、軍隊、武警車輛,消防、救護、工程搶險、市政工程建設及搶修、破冰除雪、環衛、自來水、燃氣、供暖建設搶修等特種車輛,油氣煤電、路燈、道路維護、防汛等城市運維保障運輸車輛及郵政專用車輛不受本通告限制;執行應急、搶險、救災任務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受本通告限制。
六、本通告所稱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裝配有柴油發動機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工業設備,主要包括工程機械、農業機械、林業機械、材料裝卸機械、工業鉆探設備、雪犁裝備、機場地勤設備以及其它適用于《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36886—2018)要求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七、本通告所稱未達到國Ⅲ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未達到《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類限值標準規定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八、本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機動車及非道路移動機械低排放區的通告》(鞍政發〔2018〕10號)同時廢止。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