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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辦發〔2021〕18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鞍山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行動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鞍山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行動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1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行動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服務“六穩”“六保”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關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1〕1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著力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1〕25號)和《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服務“六穩”“六保”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遼政辦發〔2021〕24號)精神,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著力打造辦事方便的政務環境、公平誠信的法治環境、競爭力強的市場環境、宜業宜商的制度環境、保障有力的體系環境,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行動方案。

一、圍繞“八個推進”,打造辦事方便的政務環境

(一)推進政務服務網上辦理

1.將一體化平臺及“遼事通”APP作為面向企業群眾開展在線政務服務的統一入口,與國家、省一體化平臺聯動建設、服務接入、自動跳轉。(市營商局、市信息中心牽頭,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2.按照“誰建設、誰對接”原則,推動部門自建業務系統與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深入對接,統一受理辦結或無感跳轉,過程數據實時共享互用。(市營商局、市信息中心牽頭,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3.全面核查各地區、各部門建設管理的政務服務移動端和上線事項,根據梳理的政務服務移動端和上線事項開發接口文檔,推動上線政務服務移動端全部接入“遼事通”。原則上各部門不再新建政務服務類APP(含小程序)。(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4.聚焦醫、學、住、行、生、老、病、養等“高頻剛需”便民服務,依托“遼事通”APP,推動與企業群眾日常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事項、便民服務事項“應上盡上、上必好用”。(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5.依托“遼事通”APP推動電子身份證、電子駕駛證、電子社保卡、電子醫保憑證等電子證照“亮證掃碼”在更多政務服務、公共服務場景中應用。(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6.進一步完善一體化平臺,將“人工智能”引入線上線下政務服務場景,推動“個性指南+智能申報”服務,進一步提高審批效率。(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2年6月)

7.升級改造鞍山政務服務網查詢、申辦入口場景,打造高頻應用場景,合理設計頁面,增加辦理模塊,改進套餐菜單。(市營商局、市信息中心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1月)

(二)推進電子數據歸集共享

8.通過對接全國一體化平臺共享電子證照有關數據信息,優化完善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流程,推進線上線下深度融合,促進政務服務事項跨地區、跨部門辦理,逐步實現“網上辦”“掌上辦”“一次辦”。(市營商局、市信息中心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9.建立各地區、各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并開展政務數據掛載,推進政務數據跨層級、跨地域、跨系統、跨部門、跨業務匯聚應用。(市營商局、市信息中心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1月)

10.依托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實現電子印章、電子證照數據向國家平臺全量匯聚,推動跨部門、跨層級數據共享和業務支撐。(市營商局、市信息中心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11.依托一體化平臺建設電子印章統一應用服務系統,實現電子印章調用、核驗等統一服務,為企業群眾提供政務服務過程中的電子簽章服務。(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12.建立健全政務服務資源目錄管理、生成與應用機制,加快存量證照數據轉化,確保證照數據同步更新。(市營商局、市信息中心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13.建立健全政務服務一體化平臺電子檔案“歸檔、存儲、移交、查閱、調取”機制,加快政務服務電子檔案跨部門共享,合理向社會公眾開放非涉密電子檔案查閱功能。(市營商局、市檔案局、市信息中心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三)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

14.創新服務機制,探索推行云勘驗。運用電子地圖、微信視頻等互聯網載體探索試行建設工程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聯合驗收相關事項的現場云踏勘、云勘驗,切實有效降低行政主體和企業運行成本。(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1月)

15.研究制定《鞍山市全面規范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中介服務管理辦法》,建立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健全完善工程建設項目中介服務管理體系,開展服務時限鑒定,明晰各部門工作職責,共同推動我市中介服務規范運行。(市營商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等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1月)

16.按照國家和省相關工作要求,進一步規范完善我市工程建設項目全過程審批管理制度性文件,建立健全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監督管理機制,提升審批服務效能。(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17.繼續壓減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時限,從立項到竣工驗收最長時限控制在45個工作日內。(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1月)

18.在全市范圍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體外循環”“隱性審批”專項治理,在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前提下,進一步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項目全流程涉及的行政許可、技術審查、中介服務、市政公用服務等事項,以及不必要的專家審查、會議審查、征求意見、現場踏勘等環節。(市營商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1月)

19.完善工程風險分類分級管控機制,探索中(低)風險等級項目的工程建設許可和施工許可階段合并辦理。(市營商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1月)

20.按照工程繁易程度、類型、信用等合理劃分風險等級,逐步降低勘察設計圖紙事中事后抽查比例,其中簡易低風險項目抽查率不超過50%。(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1月)

21.編制《鞍山市建筑師負責制管理辦法》,并在全市推廣實施。(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1月)

22.試行工業項目“標準地”出讓制度改革,市本級在省級以上園區推行,其他各地區可參照執行。(市自然資源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23.實行工業用地彈性年期出讓,大力推行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的方式供應。(市自然資源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四)推進審批服務流程再造

24.持續推動減材料、減時限、減環節、減跑動的“四減”工作,組織梳理事項審批流程,逐項落實前置要件,減少辦事人提交材料數量,實現線上線下同步“四減”。(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1月)

25.依托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明確“全程網辦”事項范圍,落實“全程網辦”工作流程,推進“外網申報、內網審批、結果郵寄”的網上審批模式,推行“不見面審批”和“最多跑一次”工作機制。(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1月)

26.進一步改進審批申報功能,選取高頻試點事項,研究探索新的申報模式。(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1月取得階段性成果)

27.全面梳理證明類事項、可通過身份認證直接辦理的事項、以提交信息為核心的備案類事項,探索推進依托一體化平臺實現無人干預的自動審批(秒批)。(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2年6月)

28.認真落實我市來鞍高校畢業生住房補貼政策,對來鞍工作的博士、全日制碩士和本科畢業生發放住房補貼的審批按“即辦件”處理。(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五)推進“一件事一次辦”改革

29.圍繞出生、落戶、置業、醫療等自然人“一件事”和準入、經營、變更、注銷等企業“一件事”,梳理和上線100件“一件事”。(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30.圍繞“一件事”和“一業一證”試點事項,建立不同層級、不同環節、不同場景業務整合,優化申報入口,后臺分別推送審批,依托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實現“一次受理、集成服務、并聯審批、一站辦結”。(市營商局、市信息中心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1月)

31.整合優化“一件事”涉及多事項的辦理依據、辦理條件,精減合并重復材料,壓縮辦理時限,整合形成“一張表單、一套材料”。(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六)推進“跨域通辦”

32.圍繞工程建設、企業開辦、準入準營、民生服務等高頻政務服務,分層級梳理并公布“全城通辦”事項清單。(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33.法人辦理類“全城通辦”事項,在市、縣兩級政務服務中心開展通辦;民生服務類“全城通辦”事項,在街道(鄉鎮)、社區(村)政務服務驛站開展通辦。(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2年3月)

34.根據事項異地辦理需求,梳理首批“跨市通辦”清單,對接已開展合作的其他地區。(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35.在一體化平臺開設“跨省通辦”專區,與國家、省一體化平臺聯動建設,開展全程網辦,提供特色服務,發布配套政策。(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1月)

36.在市區政務服務中心開設“跨省通辦”綜合窗口,通過異地代收代辦、多地聯辦等形式為企業群眾提供跨域辦理服務。(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1月)

37.實現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理、異地就醫登記備案和結算、社保卡申領、戶口遷移等74項政務服務事項“跨省通辦”,完善我市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跨省通辦”服務專區。(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七)推進“告知承諾”改革

38.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明確實行告知承諾制的事項范圍、適用對象、工作流程,加強核查和事中事后監管。(市司法局、市營商局、市市場監管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2年12月)

39.出臺告知承諾制事項清單,依據管理風險等級設置容缺補正、網上備案、豁免審批等管理方式。(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40.推行“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清單的告知承諾制,加強核查和事中事后監管,確定適用對象、規范工作流程。(市市場監管局、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41.對小型低風險社會投資項目推行“清單制+告知承諾制”。(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八)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體系建設

42.加快完善線下市區街社四級政務服務體系建設,全面提升政務服務制度化、規范化、標準化水平。(市營商局牽頭,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43.將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向鄉鎮(街道)、村(社區)延伸,推動基層政務服務事項全部依托平臺辦理,實現市縣鄉村四級協同聯動和“一網通辦”,實現“就近辦、馬上辦、網上辦、一次辦”,讓百姓更有獲得感。將具備條件的社區政務服務站點升級為政務服務驛站,為群眾提供登記證明、就醫就業、保障申領等民生類高頻事項服務。(市營商局、市民政局、市農業農村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44.集約建設鄉鎮(街道)、村(社區)政務服務站點網上主頁,提供在線預約、事項辦理、咨詢解答、公示公告等功能,實現線上線下融合互動。(市營商局、市民政局、市農業農村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2年6月)

45.開展政務服務驛站綜合窗口、“好差評”、事項清單、辦理流程、規章制度等方面標準化建設。(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1月)

46.建立“1+3”(全市政務服務中心標準化建設指標清單+制度匯編手冊、設施圖片手冊、培訓輔導手冊)政務服務中心標準規范,統一各級各類政務服務中心軟硬件建設服務標準,扎實開展標準化建設提升行動,做到有章可循、有規可依。(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47.建立以“提升行動方案”為主線,以“‘包片駐片’工作機制”“培訓考評工作機制”“創新創標工作機制”和“統評互評工作機制”為抓手的“1+4”工作推進政務服務中心標準化建設制度體系,堅持問題導向,通過完善制度體系、創新監督手段和量化考核評比等措施,持續提升全市政務服務中心標準化建設水平。(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48.進一步推進縣(市)區、開發區政務服務中心(分中心)“一窗受理、集成服務”改革,加強頂層設計,統一分類指導,切合實際按照類別設置綜合窗口。(市營商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局、市自然資源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49.各級政務服務中心及分中心全面推行“綜合受理、協同辦理、平臺流轉、統一發件”的綜合窗口運行模式,對單一事項和“一件事”實行線下無差別受理。(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1月)

50.建立健全綜合受理、聯合勘驗、證照發放、監督評價、咨詢服務等運行機制,實現“一窗式”全過程服務。(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1月)

51.推廣和完善政務服務“好差評”,拓展評價渠道,提升評價體驗,將現有“一次一評”升級為“一事一評”。(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52.完善政務服務大廳便民服務設施,增加導航引導功能,便利老年人、殘障人士等弱勢群體辦事。(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53.在市、區兩級政務服務中心開設7×24小時“不打烊”自助服務專區,提供事項辦理、證照打印、免費復印等服務。(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54.利用建設銀行“智能終端”為辦事群眾提供申報、查詢、繳費、打印、證明出具等政務服務。(市營商局牽頭,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55.加快建設智慧型政務服務大廳,提供自動排號、自動引導、輔助填報、自助查詢、主動安撫、幫辦代辦等服務。(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2年6月)

二、圍繞“七個規范”,打造公平誠信的法治環境

(九)規范權力運行機制

56.貫徹落實《鞍山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規范行政權力運行,提高服務效能,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提供保障和支撐。(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57.出臺《市直相關部門職責邊界清單》和《各級黨務政務職責清單》,厘清職責邊界,為市、縣、鄉三級構建科學職責體系提供保障。(市委編辦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1月)

58.制定《鄉鎮(街道)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統籌推進縣區級權限下放推送至鄉鎮、街道。(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59.公布權責清單,明確權力類型、實施主體、實施依據,依托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公布實施。(市委編辦、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1月)

60.建立權責清單與政務服務事項目錄銜接機制,對同一事項的名稱、類型等要素實現規范統一、同源管理。(市委編辦、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1月)

61.市級業務管理和指導部門統籌規范市級以下行政權力事項申報材料等事項要素設置,縣級以下部門嚴格實施。(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1月)

62.按照省統一部署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圍繞涉企經營、工程建設、社會民生等重點領域,適時開展行政職權事項清理工作,制定取消、下放、調整政務服務事項清單,并嚴格規范實施。(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63.對縣級辦理不活躍、需求不緊密、專業性強的事項收回至市級部門辦理,形成“回收”事項清單,切實減輕基層負擔,節省行政成本。(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十)規范事中事后監管方式

64.按照省統一部署,依托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公開行政處罰、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征收四類依職權事項清單,公示實施標準。(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65.出臺《鞍山市基層“一支隊伍管執法”實施方案》,和《關于完善市本級開發區綜合行政執法管理體制的工作方案》,整合規范執法主體、優化執法力量配置。(市委編辦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1月)

66.制定鞍山市行政執法全領域包容免罰清單。(市司法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67.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市場等領域依照省級部門的自由裁量標準執行,消除模糊和兜底條款,規范執法自由裁量權,明確法律依據和處罰標準。(市司法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68.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并向各鄉鎮、街道延伸。(市司法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69.持續改進執法方式,對守法記錄良好的企業減少檢查頻次。(市司法局、市市場監管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十一)規范健全信用監管體系

70.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推動制定行業信用分類評價標準。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在教育、生態保護等重點領域實施信用監管示范工程。(市發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生態環境局牽頭,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2年4月)

71.出臺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規定,對監管對象進行信用分級分類。推動企業信用評價結果應用,依據企業信用等級、風險程度實行差異化監管,減少對守法誠信企業的檢查頻次。(市市場監管局牽頭,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2年6月)

72.完善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信用信息歸集、公示、共享與應用等功能,與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深度對接。(市發展改革委、市信息中心牽頭,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2年3月)

73.及時將申請人承諾履行和容缺補正信息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納入申請人信用記錄。對申請告知承諾或容缺受理的事項,審批部門依據申請人信用記錄作出決定,信用記錄不合格的,在信用修復前不予辦理。(市營商局、市發展改革委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74.建立健全信用修復機制,明確信用修復方式和程序,及時將符合修復條件的失信主體移出嚴重失信名單。(市發展改革委牽頭,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十二)規范運用創新監管方式

75.依托遼寧省“互聯網+監管”系統,在現階段系統應用推廣的基礎上,逐步推進各行業專業監管系統與遼寧省“互聯網+監管”系統實現數據對接,在與政務服務平臺完成綜合對接基礎上,按需實現部門業務系統監管信息的對接,進而達到數據共享、互聯互通,提升監管信息歸集效能,實現事前審批與事中事后監管的有序銜接、協調聯動。(市市場監管局、市營商局、市信息中心牽頭,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2年12月)

76.加強信用風險監測預警,依托互聯網+監管系統監管大數據資源,探索建立信用風險監測模型,根據動態變化的信息,實現閾值管理的預警監測,及時發現苗頭性、區域性、行業性風險,及時提醒監管部門,掌握監管主動權。(市市場監管局牽頭,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2年12月)

77.推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與信用監管等有效結合,將隨機抽查的比例頻次、被抽查概率與抽查對象的信用等級、風險程度掛鉤,合理安排檢查頻次,減少重復檢查,提升監管效能。(市市場監管局、市司法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2年1月)

78.對食品、藥品、醫療器械、農業投入品、化工及危險化學品、非煤礦山等重點領域,明確監管事項,規范監管程序,實施嚴格的監管。(市市場監管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應急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79.制定非現場檢查事項清單,可取消、整合或采用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等方式監管的事項,一律實行非現場監管。(市司法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十三)規范招投標公平競爭秩序

80.建立常態化不見面開標機制,實現投標人足不出戶即可在線實時參與開標過程,縮短開標時間、提高效率,為投標人節約人力物力財力,降低投標成本。(市發展改革委牽頭,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81.清查工程項目招投標、政府采購領域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按照應減盡減、能統則統的原則,加大清理整合力度。(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牽頭,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82.優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功能,提供項目備案、公告發布、場地預約、保證金繳納、專家抽取等網上交易功能。(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牽頭,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十四)規范知識產權保護

83.制定《鞍山市貫徹落實〈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實施意見〉工作方案(2021-2022年)》,從堅持知識產權嚴保護政策導向、構建知識產權大保護工作格局、突破知識產權快保護關鍵環節、塑造知識產權同保護優越環境、加強基礎條件建設、加大組織實施力度等六個方面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市市場監管局牽頭,市直各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84.開展知識產權執法保護專項行動,圍繞知識產權侵權假冒高發的重點市場、互聯網領域和關系人民群眾健康安全的重點商品,嚴厲打擊商標、專利、地理標志等侵權假冒行為。(市市場監管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85.成立市級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和知識產權審判與行政執法對接制度,形成知識產權司法與行政保護合力。(市司法局、市市場監管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86.圍繞企業知識產權創造設立、運用流轉、權利救濟、糾紛解決、域外保護等領域,及時辦理保全證據以及轉讓、保密、競業禁止等知識產權合同(協議)公證,為知識產權侵權糾紛處理提供證據支持。(市司法局、市市場監管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87.深化鞍山市知識產權政策體系建設,暢通知識產權政企溝通渠道,探索搭建鞍山市知識產權線上公共服務平臺,完善知識產權數據統計機制。(市市場監管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十五)規范維護合法權益

88.嚴格對照國家、省證明事項清單,逐步清理、審核、確認公布本地區證明事項清單。(市司法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89.按照國家、省清理安排部署,開展涉及我市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中不合理罰款規定專項清理工作。(市司法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2年5月)

90.嚴格執行外商投資法及配套法規,繼續清理與外商投資法不符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市商務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司法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1月)

91.依托政府門戶網站和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公布《2021年鞍山市本級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目錄清單》。(市財政局、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92.開展涉企違規收費專項檢查,嚴肅查處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征收標準、擴大征收范圍、亂攤派等問題。(市財政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93.重點對政府部門下屬單位、行業協會商會、中介機構開展涉企收費行為專項整治,清理亂收費和變相收費。(市財政局、市市場監管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94.推進公平競爭審查全覆蓋,強化制度剛性約束,查處限制交易、阻礙商品和要素在地區間自由流通等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依法查處企業低價傾銷、價格欺詐等違法行為,加大對仿冒混淆、虛假宣傳、商業詆毀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管執法力度。按照上級工作部署開展反壟斷執法。(市市場監管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95.暢通企業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渠道,依法糾正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市司法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96.堅持“少捕慎訴慎押”理念,對于輕微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從寬處理,切實做到“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最大限度的減少司法辦案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堅持依法平等保護民營企業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市檢察院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97.按照《關于對涉民營企業社區矯正對象赴外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實行簡捷監管辦法》,結合社區矯正巡回檢察,積極開展涉民營企業社區矯正對象赴外地生產經營請假活動法律監督,確保既“出得去”,又能夠“管得住”。(市檢察院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98.開展安全評價機構執業行為專項整治,堅決遏制安全評價機構弄虛作假、生產經營單位以虛假報告獲取相關許可和安全評價機構出租出借資質、評價人員出租出借資格證書等行為,全面規范執業行為,堅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市應急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99.加強對網絡銷售處方藥的監管,開展藥品網絡銷售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行動,加大零售藥店處方藥銷售監督檢查力度,嚴肅查處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等違法違規行為。(市市場監管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三、圍繞“六個優化”,打造競爭力強的市場環境

(十六)優化企業開辦和注銷

100.推行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變更、注銷、社保登記、稅務發票申領、公積金登記等企業開辦“一網通辦”業務“一站式”辦理,提供銀行預約開戶等延伸服務。(市市場監管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101.實施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全覆蓋清單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四種方式分類推進“證照分離”改革。(市市場監管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102.推行一般性企業開辦全程“不見面”,推進電子印章免費申領,相關證照自助打印或下載、紙質證照在線寄送。(市市場監管局、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103.將公章刻制、申領發票、員工參保登記、住房公積金企業繳存登記等環節整合并入企業開辦“一網通辦”平臺線上辦理。(市市場監管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104.完善企業注銷退出制度,實施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試點,將企業簡易注銷登記公告時間壓縮為20天(自然日)。(市市場監管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105.擴大簡易注銷范圍,上市股份公司以外的無債權債務的所有企業類型均適用簡易注銷登記程序。(市市場監管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106.支持和規范新業態發展,加強對平臺企業的監管和引導,夯實網絡監管數據庫,完成網絡市場監測主體數據和企業年報涉網數據核查判定入庫工作。持續放寬名稱和經營范圍行業表述的限制,推動網絡經營者亮照亮標工作,細化網絡平臺數據申報和核查更正工作。開展“網劍行動”加強網絡市場合規度監督檢查。(市市場監管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十七)優化不動產登記

107.推進“互聯網+不動產登記”,依托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及移動端,開通不動產登記信息網上查詢,提供不動產登記進度查詢、無房證明、產權查詢、證書驗真等服務,實現查詢服務“24小時不打烊”。(市自然資源局、市營商局、市信息中心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108.全面推廣不動產電子登記證明,抵押權注銷登記“網上辦”“即時辦”、其他抵押權登記“網上辦”“3個工作日內辦結”,發放“電子登記證明”。(市自然資源局、市營商局、市信息中心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109.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鞍山市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一體化稅收服務和管理工作的公告》,將非自然人存量房地產權屬轉移業務移交到房屋所在地房地產一體化征收大廳辦理。(市稅務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十八)優化獲得電力流程

110.推廣高壓報裝客戶經理預約上門服務,提供用電報裝、信息查詢、電費交費、能效賬單等“一網通辦”服務。編制典型設計圖集及標準物料名錄供用戶無償查閱,為用戶圖紙設計和施工選料提供便捷服務。(國網鞍山供電公司牽頭;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111.組建市縣兩級聯合作業中心。打造報裝接電“一站式”服務模式,實現集約管理、協同服務,持續提升業擴報裝效率。(國網鞍山供電公司牽頭;完成時限:2021年11月)

112.將電網專項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加快推進析木、梨樹、山南、文化等工程的建設與投運,加快湯城、偏嶺、前峪等規劃項目前期工作,提升區域供電能力。(國網鞍山供電公司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2年12月)

113.進一步簡化電網項目行政審批流程,將小微企業低壓接入投資界面延伸至低壓計量裝置,實現“零上門、零審批、零投資”服務;將低壓接入流程優化調整為“業務受理”“裝表接電”兩個環節。2022年7月底前,實現小微企業低壓接入辦電成本降至零,高壓接入辦電成本大幅降低。(國網鞍山供電公司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114.加快提高供電可靠性和穩定性,市中心、市區、城鎮、農村地區用戶年均停電時間分別壓減至2個、5個、9個、15個小時以內,或年均同比壓縮8%以上。在鐵東區等對供電可靠性要求高的重點區域,率先打造“供電不間斷、用戶無感知”示范區。(國網鞍山供電公司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115.推行配套工程政企共建,10千伏項目由省級重點園區提供基礎通道(管溝、管廊、管孔等),供電公司負責電氣設備接入。(國網鞍山供電公司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116.壓減企業接電成本,實現城市地區用電報裝容量160kW及以下、農村地區100kW及以下小微企業用電報裝“零成本”。(國網鞍山供電公司牽頭;完成時限:2021年11月)

117.在用電報裝工程驗收接入環節,取消電設備試驗費、電纜試驗費及計量裝置調試費等3項費用。(國網鞍山供電公司、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完成時限:2021年11月)

118.嚴格執行《省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輸配電價和銷售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鼓勵并推動符合條件的工業企業采用直購電方式降低購電價格。(國網鞍山供電公司、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牽頭;完成時限:2021年11月)

(十九)優化用水用氣服務

119.優化水務報裝方式,現場勘察、圖紙設計、施工管理、環節查詢、合同會簽、跟蹤催辦等環節推行掌上辦、移動批;聘請第三方公司對集團服務系統進行全面升級,打造集團營商服務系統。(市水務集團牽頭;完成時限:2022年12月)

120.壓縮水務外線接入時限,無外線工程接入時間不超過3個工作日,有外線工程接入時間不超過20個工作日(不包含水務集團業務范疇以外及住宅類項目)。(市水務集團牽頭;完成時限:2022年6月)

121.向企業客戶開放實時用水量監測功能,提供異常用水智能提醒服務,對自來水輸配水管網“7×24小時”巡護。(市水務集團牽頭;完成時限:2022年12月)

122.嚴格執行《非居民用戶4m3/h燃氣表安裝工程管理規定》,將辦事流程由13項壓縮至7項,工作周期由7-15個工作日縮短為3-5個工作日,安排專人進行全程跟蹤服務,實行“專人代辦”“一站式”服務。(市燃氣集團牽頭;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123.認真落實國家、省關于清理規范供水行業收費相關要求。取消紅線外施工費、水質檢測費、計量裝置安裝費。(市水務集團牽頭;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二十)優化公證服務

124.規范和精簡公證證明材料,全面推行公證證明材料清單管理,落實一次性告知制度。(市司法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125.將人口基本信息、婚姻、收養、不動產登記等辦理公證所需數據與各公證處實現共享和在線查詢核驗。(市司法局牽頭,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等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126.實現學歷公證、學位公證、機動車駕駛證公證、納稅狀況公證“一網通辦”。(市司法局牽頭,市公安局、市教育局等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1月)

127.嚴格執行遼寧省公證收費標準,推動降低偏高的公證事項收費標準。(市司法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二十一)優化訴訟程序

128.完善破產企業甄別與破產程序啟動機制,對暫時經營困難但具有發展潛力和經營價值的企業,通過破產重整與和解,幫助和支持其換檔升級,恢復生機。(市法院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129.對涉市場主體案件進行繁簡分流,充分運用多元化解機制開展訴前調解。不能調解的及時轉入速裁程序快速結案,應當轉入普通程序的,實行繁案精審。(市法院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130.完善訴訟收費、退費網上辦理,簡化收費、退費流程,確保收費簡便,退費主動快捷。有效降低涉企案件訴訟成本,加大困難企業緩交訴訟費力度。(市法院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四、圍繞“七個提升”,打造宜業宜商的制度環境

(二十二)提升人才引進服務水平

131.優化高層次人才引進服務保障體系,提供子女入學、醫療服務、配偶安置等配套服務。(市委組織部牽頭,市教育局、市衛健委等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132.吸引高校畢業生來鞍就業創業,提供購房補貼、租房補貼、人才驛站等配套服務。(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委組織部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133.繼續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單位遴選,支持企業依據國家職業技能標準,自主開展技能人才評定。依托符合條件的社會培訓評價組織,開展職業技能等級社會評價工作。(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134.為民營企業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提供便利化服務,積極開展民營企業職稱評審“直通車”工作。(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1月)

135.優化外國人來華許可辦理,支持外籍人才工作許可“一件事、一站式”辦理。(市科技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1月)

(二十三)提升就業創業服務水平

136.將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新參保、社會保險待遇領取資格認證、社會化管理日常業務指導、社會保險政策培訓及宣傳等4項業務“下沉”至鄉鎮(街道)、村(社區),實現社區百姓有事“就近辦、馬上辦”。(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137.研究在現行特殊工時制度下,將符合條件的新技術、新業態、新產業、新模式納入特殊工時制度。(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138.把企業間共享用工崗位供求信息納入公共就業服務范圍,充分發掘“共享用工”供需雙方需求,通過遼寧省人力資源市場信息平臺申請開發設置“共享用工信息模塊”,為企業提供專門的共享用工信息發布查詢功能。(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139.建立統一信息平臺,將全市流動人員檔案錄入系統,推動市級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信息互聯。(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2年3月)

140.全面取消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所有性質的企事業單位均不用在就業協議上蓋章。(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二十四)提升科技創新服務水平

141.完善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雛鷹企業、瞪羚企業、獨角獸企業梯度培育體系。優化精簡企業申報推薦流程。到2021年底,科技型中小企業達到500家,高新技術企業達到380家,雛鷹企業達到100家,瞪羚獨角獸企業突破15家。(市科技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142.制定《鞍山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管理辦法》《鞍山市眾創空間備案管理辦法》,激勵雙創載體服務提升和能力創新,2021年底前各級創新創業載體數量達到10家。(市科技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143.推進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改革,探索在高校、科研院所、技術轉移機構設立技術合同登記試點。(市科技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144.對重點區域、重點項目提供個性化定制服務,2021年實現技術合同成交額13.3億元。(市科技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145.提升鞍山科技大市場科技成果發布、創新需求對接、科技成果評價、技術經紀人培育等市場化服務能力,打造集技術交易、金融服務于一體的成果轉化服務平臺。(市科技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146.改革科技成果權屬管理,探索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市科技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147.優化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等程序和手續。(市科技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148.建立完善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等科技型中小企業孵化鏈條,構建從孵化培育、成長扶持到壯大的全生命周期服務體系。(市科技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二十五)提升金融服務中小微企業能力

149.加快搭建“鞍山智慧金融服務平臺”,建立政府授權類地方綜合金融服務平臺,幫助金融機構全面了解企業,進行風險評估,推動金融機構線上高效投放信貸資金,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以及銀企信息不對稱問題。(市金融局牽頭,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150.提升融資服務效率,完善貸款標準,優化放貸流程,對中小微企業貸款推行“不見面審批”。(市人民銀行牽頭,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151.加快落實普惠小微企業貸款延期還本付息、普惠小微企業信用貸款等惠企政策。運用好貸款延期支持工具和信用貸款支持計劃,引導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加大對普惠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市人民銀行牽頭,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152.優化融資擔保體系。按照成熟一家合并一家原則,加快完成市屬6家擔保企事業單位整合重組,組建一家由市政府授權市財政局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相關職責,注冊資本8億元以上國有獨資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并納入省再擔保體系。支持政府性擔保機構做大做強,建成資本實力、業務規模和風險管控等方面優勢突出的政府性擔保體系。(市金融局、市財政局牽頭,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3年12月)

153.深化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銀企對接,幫助解決科技型中小微企業融資難題。(市市場監管局、市金融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154.支持銀行利用跨境金融區塊鏈服務平臺為中小微外貿企業辦理出口應收賬款融資。(市人民銀行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二十六)提升納稅服務便利度

155.全面落實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免征增值稅政策。(市稅務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156.對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到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所得稅。(市稅務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2年12月)

157.延續執行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75%政策,將制造業企業加計扣除的比例提高到100%,對先進制造業企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市稅務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158.推進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改革,逐步建立與發票電子化相匹配的管理服務模式。(市稅務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159.建立實體化納稅服務中心,打破原有縣區級稅務機關屬地管轄限制,面向全市所有市場主體受理咨詢、投訴、權益保護業務。(市稅務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160.加強與銀保監部門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協作,充分發揮“銀稅互動”作用,助力中小企業發展。在依法依規、企業授權的前提下,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企業信用信息和企業納稅信息,幫助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接企業需求、精準提供金融服務。(市稅務局、鞍山銀保監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二十七)提升貿易投資便利度

161.嚴格貫徹落實國家對外商投資準入的相關規定,在招商引資過程中,嚴格按照外商投資準入條件開展招商活動,對負面清單以外的準入項目,嚴格按照國家最新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開展招商活動,為外商投資企業做好政策宣傳和服務。(市商務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162.積極培育海外倉運營主體,開展相關業務培訓和政策宣講,組織企業申報省級海外倉項目,爭取國家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市商務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二十八)提升民生服務便利度

163.以中國移動、中國電信、中國聯通三大通信運營商和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四個公共服務行業管理的“窗口”單位為重點,開展公共服務行業窗口服務質量改進提升工作。(市營商局牽頭,中國移動、中國聯通、中國電信鞍山分公司和市供熱集團、市燃氣集團、市水務集團、國網鞍山供電公司;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164.建立健全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和常態化救助幫扶機制。動態掌握困難群眾家庭情況,使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及時得到救助。持續優化最低生活保障審核流程,規范簡化申請要件,能利用國家或地方政務服務平臺查詢的材料無需重復提交。全面落實新修訂的《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確保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得到更及時、更便捷、更高效的救助保障。(市民政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165.進一步完善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市民政局牽頭,市殘聯、市財政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166.落實《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制定出臺《鞍山市醫療保障局行政執法公示辦法(試行)》《鞍山市醫療保障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試行)》等配套文件,采取日常檢查、現場檢查、飛行檢查、聯合檢查等多種手段,加強醫保基金監管。(市醫保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167.嚴格落實國家關于二手車流通相關政策,對全面取消二手車限遷的執行情況進行督導檢查,防止二手車限遷回潮。嚴格監管各類報廢拆解企業,對申報企業進行現場指導,對符合條件、完成建設項目的企業,指導準備申報材料,并積極協調省商務廳,加快項目的現場審核。(市商務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168.擴大文化旅游市場。宣傳推廣旅游民宿標準,組織推薦申報首批全國甲級、乙級旅游民宿申報材料。(市文旅廣電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169.創新養老服務,制定《鞍山市關于推進養老服務發展實施意見》,推動公辦養老機構開展社會化服務。建設縣級農村失能失智照護中心,全面提升針對失能、失智老年人的養老服務能力。(市民政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170.實施社會救助精準服務,進一步健全完善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通過鞍山市信息中心與省信息中心、省市場監管局、市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接口對接,建立信息共享。(市民政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五、圍繞“四個健全”,打造保障有力的體系環境

171.健全組織領導架構。各地區、各部門要把“放管服”改革擺在突出位置,強化統籌協調,聚焦重點發力,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帶頭抓;相關部門要加強聯動、協同配合,確保各項改革整體推進。各牽頭部門要逐項細化目標任務和落實舉措,明確時間節點和責任要求,按時保質完成各項改革任務,按照要求及時向市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協調小組辦公室報送工作落實完成情況。(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1月)

172.健全訴求處置機制。以“只訴一次”解決企業訴求為目標,讓企業訴求“少跑路”,政府服務“多跑腿”,要重點幫助企業解決構建上下游產業鏈、融資借貸、招才引智、用能用工等合理訴求,及時解決涉及政府誠信、市政基礎配套設施、政務服務、涉法涉訴、項目建設、歷史遺留等合理訴求,最大限度降低企業訴求解決成本。(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173.健全效果評估機制。要規范營商環境評價,通過開展問卷、回訪、座談等方式征集意見建議,做到群眾參與、社會評判、市場認可。堅持以企業和群眾獲得感和滿意度作為評判改革成效的標準,及時公開評價結果,將實踐證明效果良好的改革成果固化為制度規范,為改革創新提供支撐。(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2年6月)

174.健全督促落實機制。要加強跟蹤問效和督促檢查,對企業、群眾反饋效果不好的改革舉措和落實中出現的跑偏走樣等問題及時糾正。對改革的各項措施,要緊盯不放、跟蹤調度、到點驗收,及時總結推廣好的做法,對于改革推進遲緩、政策不落實的定期通報。(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鞍政辦發〔2021〕18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鞍山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行動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鞍山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行動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1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行動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服務“六穩”“六保”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關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1〕1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著力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1〕25號)和《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服務“六穩”“六保”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遼政辦發〔2021〕24號)精神,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著力打造辦事方便的政務環境、公平誠信的法治環境、競爭力強的市場環境、宜業宜商的制度環境、保障有力的體系環境,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行動方案。

一、圍繞“八個推進”,打造辦事方便的政務環境

(一)推進政務服務網上辦理

1.將一體化平臺及“遼事通”APP作為面向企業群眾開展在線政務服務的統一入口,與國家、省一體化平臺聯動建設、服務接入、自動跳轉。(市營商局、市信息中心牽頭,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2.按照“誰建設、誰對接”原則,推動部門自建業務系統與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深入對接,統一受理辦結或無感跳轉,過程數據實時共享互用。(市營商局、市信息中心牽頭,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3.全面核查各地區、各部門建設管理的政務服務移動端和上線事項,根據梳理的政務服務移動端和上線事項開發接口文檔,推動上線政務服務移動端全部接入“遼事通”。原則上各部門不再新建政務服務類APP(含小程序)。(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4.聚焦醫、學、住、行、生、老、病、養等“高頻剛需”便民服務,依托“遼事通”APP,推動與企業群眾日常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事項、便民服務事項“應上盡上、上必好用”。(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5.依托“遼事通”APP推動電子身份證、電子駕駛證、電子社保卡、電子醫保憑證等電子證照“亮證掃碼”在更多政務服務、公共服務場景中應用。(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6.進一步完善一體化平臺,將“人工智能”引入線上線下政務服務場景,推動“個性指南+智能申報”服務,進一步提高審批效率。(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2年6月)

7.升級改造鞍山政務服務網查詢、申辦入口場景,打造高頻應用場景,合理設計頁面,增加辦理模塊,改進套餐菜單。(市營商局、市信息中心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1月)

(二)推進電子數據歸集共享

8.通過對接全國一體化平臺共享電子證照有關數據信息,優化完善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流程,推進線上線下深度融合,促進政務服務事項跨地區、跨部門辦理,逐步實現“網上辦”“掌上辦”“一次辦”。(市營商局、市信息中心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9.建立各地區、各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并開展政務數據掛載,推進政務數據跨層級、跨地域、跨系統、跨部門、跨業務匯聚應用。(市營商局、市信息中心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1月)

10.依托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實現電子印章、電子證照數據向國家平臺全量匯聚,推動跨部門、跨層級數據共享和業務支撐。(市營商局、市信息中心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11.依托一體化平臺建設電子印章統一應用服務系統,實現電子印章調用、核驗等統一服務,為企業群眾提供政務服務過程中的電子簽章服務。(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12.建立健全政務服務資源目錄管理、生成與應用機制,加快存量證照數據轉化,確保證照數據同步更新。(市營商局、市信息中心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13.建立健全政務服務一體化平臺電子檔案“歸檔、存儲、移交、查閱、調取”機制,加快政務服務電子檔案跨部門共享,合理向社會公眾開放非涉密電子檔案查閱功能。(市營商局、市檔案局、市信息中心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三)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

14.創新服務機制,探索推行云勘驗。運用電子地圖、微信視頻等互聯網載體探索試行建設工程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聯合驗收相關事項的現場云踏勘、云勘驗,切實有效降低行政主體和企業運行成本。(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1月)

15.研究制定《鞍山市全面規范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中介服務管理辦法》,建立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健全完善工程建設項目中介服務管理體系,開展服務時限鑒定,明晰各部門工作職責,共同推動我市中介服務規范運行。(市營商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等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1月)

16.按照國家和省相關工作要求,進一步規范完善我市工程建設項目全過程審批管理制度性文件,建立健全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監督管理機制,提升審批服務效能。(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17.繼續壓減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時限,從立項到竣工驗收最長時限控制在45個工作日內。(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1月)

18.在全市范圍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體外循環”“隱性審批”專項治理,在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前提下,進一步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項目全流程涉及的行政許可、技術審查、中介服務、市政公用服務等事項,以及不必要的專家審查、會議審查、征求意見、現場踏勘等環節。(市營商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1月)

19.完善工程風險分類分級管控機制,探索中(低)風險等級項目的工程建設許可和施工許可階段合并辦理。(市營商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1月)

20.按照工程繁易程度、類型、信用等合理劃分風險等級,逐步降低勘察設計圖紙事中事后抽查比例,其中簡易低風險項目抽查率不超過50%。(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1月)

21.編制《鞍山市建筑師負責制管理辦法》,并在全市推廣實施。(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1月)

22.試行工業項目“標準地”出讓制度改革,市本級在省級以上園區推行,其他各地區可參照執行。(市自然資源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23.實行工業用地彈性年期出讓,大力推行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的方式供應。(市自然資源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四)推進審批服務流程再造

24.持續推動減材料、減時限、減環節、減跑動的“四減”工作,組織梳理事項審批流程,逐項落實前置要件,減少辦事人提交材料數量,實現線上線下同步“四減”。(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1月)

25.依托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明確“全程網辦”事項范圍,落實“全程網辦”工作流程,推進“外網申報、內網審批、結果郵寄”的網上審批模式,推行“不見面審批”和“最多跑一次”工作機制。(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1月)

26.進一步改進審批申報功能,選取高頻試點事項,研究探索新的申報模式。(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1月取得階段性成果)

27.全面梳理證明類事項、可通過身份認證直接辦理的事項、以提交信息為核心的備案類事項,探索推進依托一體化平臺實現無人干預的自動審批(秒批)。(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2年6月)

28.認真落實我市來鞍高校畢業生住房補貼政策,對來鞍工作的博士、全日制碩士和本科畢業生發放住房補貼的審批按“即辦件”處理。(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五)推進“一件事一次辦”改革

29.圍繞出生、落戶、置業、醫療等自然人“一件事”和準入、經營、變更、注銷等企業“一件事”,梳理和上線100件“一件事”。(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30.圍繞“一件事”和“一業一證”試點事項,建立不同層級、不同環節、不同場景業務整合,優化申報入口,后臺分別推送審批,依托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實現“一次受理、集成服務、并聯審批、一站辦結”。(市營商局、市信息中心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1月)

31.整合優化“一件事”涉及多事項的辦理依據、辦理條件,精減合并重復材料,壓縮辦理時限,整合形成“一張表單、一套材料”。(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六)推進“跨域通辦”

32.圍繞工程建設、企業開辦、準入準營、民生服務等高頻政務服務,分層級梳理并公布“全城通辦”事項清單。(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33.法人辦理類“全城通辦”事項,在市、縣兩級政務服務中心開展通辦;民生服務類“全城通辦”事項,在街道(鄉鎮)、社區(村)政務服務驛站開展通辦。(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2年3月)

34.根據事項異地辦理需求,梳理首批“跨市通辦”清單,對接已開展合作的其他地區。(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35.在一體化平臺開設“跨省通辦”專區,與國家、省一體化平臺聯動建設,開展全程網辦,提供特色服務,發布配套政策。(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1月)

36.在市區政務服務中心開設“跨省通辦”綜合窗口,通過異地代收代辦、多地聯辦等形式為企業群眾提供跨域辦理服務。(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1月)

37.實現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理、異地就醫登記備案和結算、社保卡申領、戶口遷移等74項政務服務事項“跨省通辦”,完善我市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跨省通辦”服務專區。(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七)推進“告知承諾”改革

38.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明確實行告知承諾制的事項范圍、適用對象、工作流程,加強核查和事中事后監管。(市司法局、市營商局、市市場監管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2年12月)

39.出臺告知承諾制事項清單,依據管理風險等級設置容缺補正、網上備案、豁免審批等管理方式。(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40.推行“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清單的告知承諾制,加強核查和事中事后監管,確定適用對象、規范工作流程。(市市場監管局、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41.對小型低風險社會投資項目推行“清單制+告知承諾制”。(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八)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體系建設

42.加快完善線下市區街社四級政務服務體系建設,全面提升政務服務制度化、規范化、標準化水平。(市營商局牽頭,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43.將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向鄉鎮(街道)、村(社區)延伸,推動基層政務服務事項全部依托平臺辦理,實現市縣鄉村四級協同聯動和“一網通辦”,實現“就近辦、馬上辦、網上辦、一次辦”,讓百姓更有獲得感。將具備條件的社區政務服務站點升級為政務服務驛站,為群眾提供登記證明、就醫就業、保障申領等民生類高頻事項服務。(市營商局、市民政局、市農業農村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44.集約建設鄉鎮(街道)、村(社區)政務服務站點網上主頁,提供在線預約、事項辦理、咨詢解答、公示公告等功能,實現線上線下融合互動。(市營商局、市民政局、市農業農村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2年6月)

45.開展政務服務驛站綜合窗口、“好差評”、事項清單、辦理流程、規章制度等方面標準化建設。(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1月)

46.建立“1+3”(全市政務服務中心標準化建設指標清單+制度匯編手冊、設施圖片手冊、培訓輔導手冊)政務服務中心標準規范,統一各級各類政務服務中心軟硬件建設服務標準,扎實開展標準化建設提升行動,做到有章可循、有規可依。(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47.建立以“提升行動方案”為主線,以“‘包片駐片’工作機制”“培訓考評工作機制”“創新創標工作機制”和“統評互評工作機制”為抓手的“1+4”工作推進政務服務中心標準化建設制度體系,堅持問題導向,通過完善制度體系、創新監督手段和量化考核評比等措施,持續提升全市政務服務中心標準化建設水平。(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48.進一步推進縣(市)區、開發區政務服務中心(分中心)“一窗受理、集成服務”改革,加強頂層設計,統一分類指導,切合實際按照類別設置綜合窗口。(市營商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局、市自然資源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49.各級政務服務中心及分中心全面推行“綜合受理、協同辦理、平臺流轉、統一發件”的綜合窗口運行模式,對單一事項和“一件事”實行線下無差別受理。(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1月)

50.建立健全綜合受理、聯合勘驗、證照發放、監督評價、咨詢服務等運行機制,實現“一窗式”全過程服務。(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1月)

51.推廣和完善政務服務“好差評”,拓展評價渠道,提升評價體驗,將現有“一次一評”升級為“一事一評”。(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52.完善政務服務大廳便民服務設施,增加導航引導功能,便利老年人、殘障人士等弱勢群體辦事。(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53.在市、區兩級政務服務中心開設7×24小時“不打烊”自助服務專區,提供事項辦理、證照打印、免費復印等服務。(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54.利用建設銀行“智能終端”為辦事群眾提供申報、查詢、繳費、打印、證明出具等政務服務。(市營商局牽頭,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55.加快建設智慧型政務服務大廳,提供自動排號、自動引導、輔助填報、自助查詢、主動安撫、幫辦代辦等服務。(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2年6月)

二、圍繞“七個規范”,打造公平誠信的法治環境

(九)規范權力運行機制

56.貫徹落實《鞍山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規范行政權力運行,提高服務效能,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提供保障和支撐。(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57.出臺《市直相關部門職責邊界清單》和《各級黨務政務職責清單》,厘清職責邊界,為市、縣、鄉三級構建科學職責體系提供保障。(市委編辦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1月)

58.制定《鄉鎮(街道)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統籌推進縣區級權限下放推送至鄉鎮、街道。(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59.公布權責清單,明確權力類型、實施主體、實施依據,依托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公布實施。(市委編辦、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1月)

60.建立權責清單與政務服務事項目錄銜接機制,對同一事項的名稱、類型等要素實現規范統一、同源管理。(市委編辦、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1月)

61.市級業務管理和指導部門統籌規范市級以下行政權力事項申報材料等事項要素設置,縣級以下部門嚴格實施。(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1月)

62.按照省統一部署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圍繞涉企經營、工程建設、社會民生等重點領域,適時開展行政職權事項清理工作,制定取消、下放、調整政務服務事項清單,并嚴格規范實施。(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63.對縣級辦理不活躍、需求不緊密、專業性強的事項收回至市級部門辦理,形成“回收”事項清單,切實減輕基層負擔,節省行政成本。(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十)規范事中事后監管方式

64.按照省統一部署,依托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公開行政處罰、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征收四類依職權事項清單,公示實施標準。(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65.出臺《鞍山市基層“一支隊伍管執法”實施方案》,和《關于完善市本級開發區綜合行政執法管理體制的工作方案》,整合規范執法主體、優化執法力量配置。(市委編辦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1月)

66.制定鞍山市行政執法全領域包容免罰清單。(市司法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67.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市場等領域依照省級部門的自由裁量標準執行,消除模糊和兜底條款,規范執法自由裁量權,明確法律依據和處罰標準。(市司法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68.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并向各鄉鎮、街道延伸。(市司法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69.持續改進執法方式,對守法記錄良好的企業減少檢查頻次。(市司法局、市市場監管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十一)規范健全信用監管體系

70.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推動制定行業信用分類評價標準。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在教育、生態保護等重點領域實施信用監管示范工程。(市發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生態環境局牽頭,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2年4月)

71.出臺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規定,對監管對象進行信用分級分類。推動企業信用評價結果應用,依據企業信用等級、風險程度實行差異化監管,減少對守法誠信企業的檢查頻次。(市市場監管局牽頭,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2年6月)

72.完善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信用信息歸集、公示、共享與應用等功能,與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深度對接。(市發展改革委、市信息中心牽頭,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2年3月)

73.及時將申請人承諾履行和容缺補正信息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納入申請人信用記錄。對申請告知承諾或容缺受理的事項,審批部門依據申請人信用記錄作出決定,信用記錄不合格的,在信用修復前不予辦理。(市營商局、市發展改革委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74.建立健全信用修復機制,明確信用修復方式和程序,及時將符合修復條件的失信主體移出嚴重失信名單。(市發展改革委牽頭,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十二)規范運用創新監管方式

75.依托遼寧省“互聯網+監管”系統,在現階段系統應用推廣的基礎上,逐步推進各行業專業監管系統與遼寧省“互聯網+監管”系統實現數據對接,在與政務服務平臺完成綜合對接基礎上,按需實現部門業務系統監管信息的對接,進而達到數據共享、互聯互通,提升監管信息歸集效能,實現事前審批與事中事后監管的有序銜接、協調聯動。(市市場監管局、市營商局、市信息中心牽頭,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2年12月)

76.加強信用風險監測預警,依托互聯網+監管系統監管大數據資源,探索建立信用風險監測模型,根據動態變化的信息,實現閾值管理的預警監測,及時發現苗頭性、區域性、行業性風險,及時提醒監管部門,掌握監管主動權。(市市場監管局牽頭,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2年12月)

77.推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與信用監管等有效結合,將隨機抽查的比例頻次、被抽查概率與抽查對象的信用等級、風險程度掛鉤,合理安排檢查頻次,減少重復檢查,提升監管效能。(市市場監管局、市司法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2年1月)

78.對食品、藥品、醫療器械、農業投入品、化工及危險化學品、非煤礦山等重點領域,明確監管事項,規范監管程序,實施嚴格的監管。(市市場監管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應急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79.制定非現場檢查事項清單,可取消、整合或采用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等方式監管的事項,一律實行非現場監管。(市司法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十三)規范招投標公平競爭秩序

80.建立常態化不見面開標機制,實現投標人足不出戶即可在線實時參與開標過程,縮短開標時間、提高效率,為投標人節約人力物力財力,降低投標成本。(市發展改革委牽頭,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81.清查工程項目招投標、政府采購領域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按照應減盡減、能統則統的原則,加大清理整合力度。(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牽頭,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82.優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功能,提供項目備案、公告發布、場地預約、保證金繳納、專家抽取等網上交易功能。(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牽頭,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十四)規范知識產權保護

83.制定《鞍山市貫徹落實〈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實施意見〉工作方案(2021-2022年)》,從堅持知識產權嚴保護政策導向、構建知識產權大保護工作格局、突破知識產權快保護關鍵環節、塑造知識產權同保護優越環境、加強基礎條件建設、加大組織實施力度等六個方面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市市場監管局牽頭,市直各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84.開展知識產權執法保護專項行動,圍繞知識產權侵權假冒高發的重點市場、互聯網領域和關系人民群眾健康安全的重點商品,嚴厲打擊商標、專利、地理標志等侵權假冒行為。(市市場監管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85.成立市級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和知識產權審判與行政執法對接制度,形成知識產權司法與行政保護合力。(市司法局、市市場監管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86.圍繞企業知識產權創造設立、運用流轉、權利救濟、糾紛解決、域外保護等領域,及時辦理保全證據以及轉讓、保密、競業禁止等知識產權合同(協議)公證,為知識產權侵權糾紛處理提供證據支持。(市司法局、市市場監管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87.深化鞍山市知識產權政策體系建設,暢通知識產權政企溝通渠道,探索搭建鞍山市知識產權線上公共服務平臺,完善知識產權數據統計機制。(市市場監管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十五)規范維護合法權益

88.嚴格對照國家、省證明事項清單,逐步清理、審核、確認公布本地區證明事項清單。(市司法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89.按照國家、省清理安排部署,開展涉及我市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中不合理罰款規定專項清理工作。(市司法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2年5月)

90.嚴格執行外商投資法及配套法規,繼續清理與外商投資法不符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市商務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司法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1月)

91.依托政府門戶網站和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公布《2021年鞍山市本級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目錄清單》。(市財政局、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92.開展涉企違規收費專項檢查,嚴肅查處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征收標準、擴大征收范圍、亂攤派等問題。(市財政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93.重點對政府部門下屬單位、行業協會商會、中介機構開展涉企收費行為專項整治,清理亂收費和變相收費。(市財政局、市市場監管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94.推進公平競爭審查全覆蓋,強化制度剛性約束,查處限制交易、阻礙商品和要素在地區間自由流通等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依法查處企業低價傾銷、價格欺詐等違法行為,加大對仿冒混淆、虛假宣傳、商業詆毀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管執法力度。按照上級工作部署開展反壟斷執法。(市市場監管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95.暢通企業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渠道,依法糾正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市司法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96.堅持“少捕慎訴慎押”理念,對于輕微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從寬處理,切實做到“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最大限度的減少司法辦案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堅持依法平等保護民營企業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市檢察院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97.按照《關于對涉民營企業社區矯正對象赴外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實行簡捷監管辦法》,結合社區矯正巡回檢察,積極開展涉民營企業社區矯正對象赴外地生產經營請假活動法律監督,確保既“出得去”,又能夠“管得住”。(市檢察院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98.開展安全評價機構執業行為專項整治,堅決遏制安全評價機構弄虛作假、生產經營單位以虛假報告獲取相關許可和安全評價機構出租出借資質、評價人員出租出借資格證書等行為,全面規范執業行為,堅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市應急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99.加強對網絡銷售處方藥的監管,開展藥品網絡銷售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行動,加大零售藥店處方藥銷售監督檢查力度,嚴肅查處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等違法違規行為。(市市場監管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三、圍繞“六個優化”,打造競爭力強的市場環境

(十六)優化企業開辦和注銷

100.推行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變更、注銷、社保登記、稅務發票申領、公積金登記等企業開辦“一網通辦”業務“一站式”辦理,提供銀行預約開戶等延伸服務。(市市場監管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101.實施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全覆蓋清單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四種方式分類推進“證照分離”改革。(市市場監管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102.推行一般性企業開辦全程“不見面”,推進電子印章免費申領,相關證照自助打印或下載、紙質證照在線寄送。(市市場監管局、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103.將公章刻制、申領發票、員工參保登記、住房公積金企業繳存登記等環節整合并入企業開辦“一網通辦”平臺線上辦理。(市市場監管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104.完善企業注銷退出制度,實施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試點,將企業簡易注銷登記公告時間壓縮為20天(自然日)。(市市場監管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105.擴大簡易注銷范圍,上市股份公司以外的無債權債務的所有企業類型均適用簡易注銷登記程序。(市市場監管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106.支持和規范新業態發展,加強對平臺企業的監管和引導,夯實網絡監管數據庫,完成網絡市場監測主體數據和企業年報涉網數據核查判定入庫工作。持續放寬名稱和經營范圍行業表述的限制,推動網絡經營者亮照亮標工作,細化網絡平臺數據申報和核查更正工作。開展“網劍行動”加強網絡市場合規度監督檢查。(市市場監管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十七)優化不動產登記

107.推進“互聯網+不動產登記”,依托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及移動端,開通不動產登記信息網上查詢,提供不動產登記進度查詢、無房證明、產權查詢、證書驗真等服務,實現查詢服務“24小時不打烊”。(市自然資源局、市營商局、市信息中心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108.全面推廣不動產電子登記證明,抵押權注銷登記“網上辦”“即時辦”、其他抵押權登記“網上辦”“3個工作日內辦結”,發放“電子登記證明”。(市自然資源局、市營商局、市信息中心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109.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鞍山市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一體化稅收服務和管理工作的公告》,將非自然人存量房地產權屬轉移業務移交到房屋所在地房地產一體化征收大廳辦理。(市稅務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十八)優化獲得電力流程

110.推廣高壓報裝客戶經理預約上門服務,提供用電報裝、信息查詢、電費交費、能效賬單等“一網通辦”服務。編制典型設計圖集及標準物料名錄供用戶無償查閱,為用戶圖紙設計和施工選料提供便捷服務。(國網鞍山供電公司牽頭;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111.組建市縣兩級聯合作業中心。打造報裝接電“一站式”服務模式,實現集約管理、協同服務,持續提升業擴報裝效率。(國網鞍山供電公司牽頭;完成時限:2021年11月)

112.將電網專項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加快推進析木、梨樹、山南、文化等工程的建設與投運,加快湯城、偏嶺、前峪等規劃項目前期工作,提升區域供電能力。(國網鞍山供電公司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2年12月)

113.進一步簡化電網項目行政審批流程,將小微企業低壓接入投資界面延伸至低壓計量裝置,實現“零上門、零審批、零投資”服務;將低壓接入流程優化調整為“業務受理”“裝表接電”兩個環節。2022年7月底前,實現小微企業低壓接入辦電成本降至零,高壓接入辦電成本大幅降低。(國網鞍山供電公司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114.加快提高供電可靠性和穩定性,市中心、市區、城鎮、農村地區用戶年均停電時間分別壓減至2個、5個、9個、15個小時以內,或年均同比壓縮8%以上。在鐵東區等對供電可靠性要求高的重點區域,率先打造“供電不間斷、用戶無感知”示范區。(國網鞍山供電公司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115.推行配套工程政企共建,10千伏項目由省級重點園區提供基礎通道(管溝、管廊、管孔等),供電公司負責電氣設備接入。(國網鞍山供電公司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116.壓減企業接電成本,實現城市地區用電報裝容量160kW及以下、農村地區100kW及以下小微企業用電報裝“零成本”。(國網鞍山供電公司牽頭;完成時限:2021年11月)

117.在用電報裝工程驗收接入環節,取消電設備試驗費、電纜試驗費及計量裝置調試費等3項費用。(國網鞍山供電公司、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完成時限:2021年11月)

118.嚴格執行《省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輸配電價和銷售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鼓勵并推動符合條件的工業企業采用直購電方式降低購電價格。(國網鞍山供電公司、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牽頭;完成時限:2021年11月)

(十九)優化用水用氣服務

119.優化水務報裝方式,現場勘察、圖紙設計、施工管理、環節查詢、合同會簽、跟蹤催辦等環節推行掌上辦、移動批;聘請第三方公司對集團服務系統進行全面升級,打造集團營商服務系統。(市水務集團牽頭;完成時限:2022年12月)

120.壓縮水務外線接入時限,無外線工程接入時間不超過3個工作日,有外線工程接入時間不超過20個工作日(不包含水務集團業務范疇以外及住宅類項目)。(市水務集團牽頭;完成時限:2022年6月)

121.向企業客戶開放實時用水量監測功能,提供異常用水智能提醒服務,對自來水輸配水管網“7×24小時”巡護。(市水務集團牽頭;完成時限:2022年12月)

122.嚴格執行《非居民用戶4m3/h燃氣表安裝工程管理規定》,將辦事流程由13項壓縮至7項,工作周期由7-15個工作日縮短為3-5個工作日,安排專人進行全程跟蹤服務,實行“專人代辦”“一站式”服務。(市燃氣集團牽頭;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123.認真落實國家、省關于清理規范供水行業收費相關要求。取消紅線外施工費、水質檢測費、計量裝置安裝費。(市水務集團牽頭;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二十)優化公證服務

124.規范和精簡公證證明材料,全面推行公證證明材料清單管理,落實一次性告知制度。(市司法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125.將人口基本信息、婚姻、收養、不動產登記等辦理公證所需數據與各公證處實現共享和在線查詢核驗。(市司法局牽頭,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等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126.實現學歷公證、學位公證、機動車駕駛證公證、納稅狀況公證“一網通辦”。(市司法局牽頭,市公安局、市教育局等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1月)

127.嚴格執行遼寧省公證收費標準,推動降低偏高的公證事項收費標準。(市司法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二十一)優化訴訟程序

128.完善破產企業甄別與破產程序啟動機制,對暫時經營困難但具有發展潛力和經營價值的企業,通過破產重整與和解,幫助和支持其換檔升級,恢復生機。(市法院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129.對涉市場主體案件進行繁簡分流,充分運用多元化解機制開展訴前調解。不能調解的及時轉入速裁程序快速結案,應當轉入普通程序的,實行繁案精審。(市法院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130.完善訴訟收費、退費網上辦理,簡化收費、退費流程,確保收費簡便,退費主動快捷。有效降低涉企案件訴訟成本,加大困難企業緩交訴訟費力度。(市法院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四、圍繞“七個提升”,打造宜業宜商的制度環境

(二十二)提升人才引進服務水平

131.優化高層次人才引進服務保障體系,提供子女入學、醫療服務、配偶安置等配套服務。(市委組織部牽頭,市教育局、市衛健委等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132.吸引高校畢業生來鞍就業創業,提供購房補貼、租房補貼、人才驛站等配套服務。(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委組織部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133.繼續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單位遴選,支持企業依據國家職業技能標準,自主開展技能人才評定。依托符合條件的社會培訓評價組織,開展職業技能等級社會評價工作。(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134.為民營企業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提供便利化服務,積極開展民營企業職稱評審“直通車”工作。(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1月)

135.優化外國人來華許可辦理,支持外籍人才工作許可“一件事、一站式”辦理。(市科技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1月)

(二十三)提升就業創業服務水平

136.將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新參保、社會保險待遇領取資格認證、社會化管理日常業務指導、社會保險政策培訓及宣傳等4項業務“下沉”至鄉鎮(街道)、村(社區),實現社區百姓有事“就近辦、馬上辦”。(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137.研究在現行特殊工時制度下,將符合條件的新技術、新業態、新產業、新模式納入特殊工時制度。(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138.把企業間共享用工崗位供求信息納入公共就業服務范圍,充分發掘“共享用工”供需雙方需求,通過遼寧省人力資源市場信息平臺申請開發設置“共享用工信息模塊”,為企業提供專門的共享用工信息發布查詢功能。(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139.建立統一信息平臺,將全市流動人員檔案錄入系統,推動市級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信息互聯。(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2年3月)

140.全面取消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所有性質的企事業單位均不用在就業協議上蓋章。(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二十四)提升科技創新服務水平

141.完善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雛鷹企業、瞪羚企業、獨角獸企業梯度培育體系。優化精簡企業申報推薦流程。到2021年底,科技型中小企業達到500家,高新技術企業達到380家,雛鷹企業達到100家,瞪羚獨角獸企業突破15家。(市科技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142.制定《鞍山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管理辦法》《鞍山市眾創空間備案管理辦法》,激勵雙創載體服務提升和能力創新,2021年底前各級創新創業載體數量達到10家。(市科技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143.推進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改革,探索在高校、科研院所、技術轉移機構設立技術合同登記試點。(市科技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144.對重點區域、重點項目提供個性化定制服務,2021年實現技術合同成交額13.3億元。(市科技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145.提升鞍山科技大市場科技成果發布、創新需求對接、科技成果評價、技術經紀人培育等市場化服務能力,打造集技術交易、金融服務于一體的成果轉化服務平臺。(市科技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146.改革科技成果權屬管理,探索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市科技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147.優化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等程序和手續。(市科技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148.建立完善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等科技型中小企業孵化鏈條,構建從孵化培育、成長扶持到壯大的全生命周期服務體系。(市科技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二十五)提升金融服務中小微企業能力

149.加快搭建“鞍山智慧金融服務平臺”,建立政府授權類地方綜合金融服務平臺,幫助金融機構全面了解企業,進行風險評估,推動金融機構線上高效投放信貸資金,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以及銀企信息不對稱問題。(市金融局牽頭,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150.提升融資服務效率,完善貸款標準,優化放貸流程,對中小微企業貸款推行“不見面審批”。(市人民銀行牽頭,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151.加快落實普惠小微企業貸款延期還本付息、普惠小微企業信用貸款等惠企政策。運用好貸款延期支持工具和信用貸款支持計劃,引導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加大對普惠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市人民銀行牽頭,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152.優化融資擔保體系。按照成熟一家合并一家原則,加快完成市屬6家擔保企事業單位整合重組,組建一家由市政府授權市財政局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相關職責,注冊資本8億元以上國有獨資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并納入省再擔保體系。支持政府性擔保機構做大做強,建成資本實力、業務規模和風險管控等方面優勢突出的政府性擔保體系。(市金融局、市財政局牽頭,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3年12月)

153.深化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銀企對接,幫助解決科技型中小微企業融資難題。(市市場監管局、市金融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154.支持銀行利用跨境金融區塊鏈服務平臺為中小微外貿企業辦理出口應收賬款融資。(市人民銀行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二十六)提升納稅服務便利度

155.全面落實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免征增值稅政策。(市稅務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156.對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到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所得稅。(市稅務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2年12月)

157.延續執行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75%政策,將制造業企業加計扣除的比例提高到100%,對先進制造業企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市稅務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158.推進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改革,逐步建立與發票電子化相匹配的管理服務模式。(市稅務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159.建立實體化納稅服務中心,打破原有縣區級稅務機關屬地管轄限制,面向全市所有市場主體受理咨詢、投訴、權益保護業務。(市稅務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160.加強與銀保監部門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協作,充分發揮“銀稅互動”作用,助力中小企業發展。在依法依規、企業授權的前提下,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企業信用信息和企業納稅信息,幫助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接企業需求、精準提供金融服務。(市稅務局、鞍山銀保監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二十七)提升貿易投資便利度

161.嚴格貫徹落實國家對外商投資準入的相關規定,在招商引資過程中,嚴格按照外商投資準入條件開展招商活動,對負面清單以外的準入項目,嚴格按照國家最新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開展招商活動,為外商投資企業做好政策宣傳和服務。(市商務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162.積極培育海外倉運營主體,開展相關業務培訓和政策宣講,組織企業申報省級海外倉項目,爭取國家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市商務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二十八)提升民生服務便利度

163.以中國移動、中國電信、中國聯通三大通信運營商和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四個公共服務行業管理的“窗口”單位為重點,開展公共服務行業窗口服務質量改進提升工作。(市營商局牽頭,中國移動、中國聯通、中國電信鞍山分公司和市供熱集團、市燃氣集團、市水務集團、國網鞍山供電公司;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164.建立健全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和常態化救助幫扶機制。動態掌握困難群眾家庭情況,使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及時得到救助。持續優化最低生活保障審核流程,規范簡化申請要件,能利用國家或地方政務服務平臺查詢的材料無需重復提交。全面落實新修訂的《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確保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得到更及時、更便捷、更高效的救助保障。(市民政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165.進一步完善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市民政局牽頭,市殘聯、市財政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166.落實《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制定出臺《鞍山市醫療保障局行政執法公示辦法(試行)》《鞍山市醫療保障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試行)》等配套文件,采取日常檢查、現場檢查、飛行檢查、聯合檢查等多種手段,加強醫保基金監管。(市醫保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167.嚴格落實國家關于二手車流通相關政策,對全面取消二手車限遷的執行情況進行督導檢查,防止二手車限遷回潮。嚴格監管各類報廢拆解企業,對申報企業進行現場指導,對符合條件、完成建設項目的企業,指導準備申報材料,并積極協調省商務廳,加快項目的現場審核。(市商務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168.擴大文化旅游市場。宣傳推廣旅游民宿標準,組織推薦申報首批全國甲級、乙級旅游民宿申報材料。(市文旅廣電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169.創新養老服務,制定《鞍山市關于推進養老服務發展實施意見》,推動公辦養老機構開展社會化服務。建設縣級農村失能失智照護中心,全面提升針對失能、失智老年人的養老服務能力。(市民政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170.實施社會救助精準服務,進一步健全完善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通過鞍山市信息中心與省信息中心、省市場監管局、市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接口對接,建立信息共享。(市民政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五、圍繞“四個健全”,打造保障有力的體系環境

171.健全組織領導架構。各地區、各部門要把“放管服”改革擺在突出位置,強化統籌協調,聚焦重點發力,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帶頭抓;相關部門要加強聯動、協同配合,確保各項改革整體推進。各牽頭部門要逐項細化目標任務和落實舉措,明確時間節點和責任要求,按時保質完成各項改革任務,按照要求及時向市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協調小組辦公室報送工作落實完成情況。(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1月)

172.健全訴求處置機制。以“只訴一次”解決企業訴求為目標,讓企業訴求“少跑路”,政府服務“多跑腿”,要重點幫助企業解決構建上下游產業鏈、融資借貸、招才引智、用能用工等合理訴求,及時解決涉及政府誠信、市政基礎配套設施、政務服務、涉法涉訴、項目建設、歷史遺留等合理訴求,最大限度降低企業訴求解決成本。(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173.健全效果評估機制。要規范營商環境評價,通過開展問卷、回訪、座談等方式征集意見建議,做到群眾參與、社會評判、市場認可。堅持以企業和群眾獲得感和滿意度作為評判改革成效的標準,及時公開評價結果,將實踐證明效果良好的改革成果固化為制度規范,為改革創新提供支撐。(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2年6月)

174.健全督促落實機制。要加強跟蹤問效和督促檢查,對企業、群眾反饋效果不好的改革舉措和落實中出現的跑偏走樣等問題及時糾正。對改革的各項措施,要緊盯不放、跟蹤調度、到點驗收,及時總結推廣好的做法,對于改革推進遲緩、政策不落實的定期通報。(市營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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