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戴某人事檔案記錄的年齡與其身份證和戶口簿記載的年齡不一致,小了整整1歲。依據身份證記載的出生日期,戴某2021年5月已達到退休年齡。于是,戴某拿著身份證要求單位給予辦理退休手續。單位認為,根據檔案記載,戴某現仍未達到退休年齡,不能辦理退休手續。在這種情況下,戴某的退休年齡是以戶口簿或身份證的記載為準,還是以檔案的記載為準?《民法典》中對于此種情況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法條解析:現實中,由于多種原因導致勞動者的檔案年齡與身份證年齡不一致。如本案中的戴某要求按身份證年齡辦理退休,而用人單位主張按照有關規章的規定,以勞動者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以致雙方因此發生爭議。現在,民法典對自然人出生時間的認定作出了明確規定。《民法典》第十五條規定:“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據此,應當樹立登記公示的權威,用人單位在認定職工年齡時,應當執行《民法典》的規定,以勞動者戶口簿或者身份證登記記載的出生時間來確定其是否達到退休年齡。
案情簡介:戴某人事檔案記錄的年齡與其身份證和戶口簿記載的年齡不一致,小了整整1歲。依據身份證記載的出生日期,戴某2021年5月已達到退休年齡。于是,戴某拿著身份證要求單位給予辦理退休手續。單位認為,根據檔案記載,戴某現仍未達到退休年齡,不能辦理退休手續。在這種情況下,戴某的退休年齡是以戶口簿或身份證的記載為準,還是以檔案的記載為準?《民法典》中對于此種情況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法條解析:現實中,由于多種原因導致勞動者的檔案年齡與身份證年齡不一致。如本案中的戴某要求按身份證年齡辦理退休,而用人單位主張按照有關規章的規定,以勞動者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以致雙方因此發生爭議。現在,民法典對自然人出生時間的認定作出了明確規定。《民法典》第十五條規定:“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據此,應當樹立登記公示的權威,用人單位在認定職工年齡時,應當執行《民法典》的規定,以勞動者戶口簿或者身份證登記記載的出生時間來確定其是否達到退休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