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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發〔2021〕6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修訂后的《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遼寧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和市委、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策、決議和決定,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以推動高質量發展為主題,以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以改革創新為根本動力,以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為根本目的,履行國家“五大安全”政治使命,聚焦補齊“四個短板”、扎實做好“六項重點工作”,加快形成營商環境好、創新能力強、區域格局優、生態環境美、開放活力足、幸福指數高的振興發展新局面,將鞍山打造成為國家基礎材料產業安全戰略保障基地、遼寧產業發展的增長極、充滿活力的遼中南地區中心城市,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總體要求是,在市委領導下,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牢牢把握鞍山全面振興、全方位振興的戰略任務,堅持系統觀念,統籌發展和安全,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樹立以干成事論英雄、以解決實際問題論能力、以高質量發展項目和高水平制度創新成果論業績的鮮明導向,實行科學民主依法決策,堅持依憲施政、依法行政、簡政放權,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機制,加強廉政建設,形成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行政管理體制,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更加奮發有為推動鞍山新發展。

四、市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五、市政府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市政府組成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模范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六、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負責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長、秘書長協助市長工作。

七、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議事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八、副市長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對分管工作或專項任務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向市長報告,涉及方針政策性的問題要認真調查研究,向市長提出解決的意見。

九、市政府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協助市長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組織落實市政府決定的事項和市長交辦的事項。

十、市長離鞍期間,指定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或其他副市長主持日常工作。副市長離鞍期間,由互為AB角的另一方代行公務接待、出席會議、參加活動、處置突發事件等職責,代行審簽緊急公文。

十一、市政府組成部門實行局長、主任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市政府的規章、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范圍內履行職責。

市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各項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各項工作安排。

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落實請示報告制度和“710”工作制度,提高行政效能。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十二、市政府要堅決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三、全面貫徹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措施和省政府有關要求。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強化預期引導。堅持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深入實施“兩翼一體化”發展戰略,加速推動鋼鐵、菱鎂等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促進文化、旅游、體育、健康“四產融合”一體化發展,積極推進“雙鞍”融合,推動經濟發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加快新舊動能轉換,防范化解重大風險,進一步提升發展的質量和效益。

十四、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范市場執法,規范行政裁量權,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形成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五、全面履行社會治理職能。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形成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相結合的社會管理體制機制。加強城市精細化管理,持續鞏固文明城市建設成果。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區治理體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全力維護社會秩序和安全穩定。

十六、全面履行公共服務職能。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完善公共服務政策,增強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扎扎實實辦好各項社會事業,切實做好教育、醫療、養老、就業、住房等民生保障工作,努力提高民生服務和保障水平,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十七、全面履行生態保護職能。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構建政府主導、企業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做好污染防治攻堅工作,統籌推進山水林田湖草綜合治理、系統治理、源頭治理,推動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建設天藍地綠水清的美麗鞍山。

十八、全面深化重點領域改革。加快推進國資國企改革,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建立靈活高效的市場化經營機制,持續推動國企做強做優做大。推進園區體制機制改革,強化經濟組織屬性,剝離社會管理職能,建立靈活的用人和分配機制,實現園區“公司化”“扁平化”管理。著力深化農業農村、財稅金融、公共服務、權力運行等各領域綜合改革和體制機制創新,全面釋放改革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強大動能。

十九、全面加強對外開放合作。緊跟中央對外開放步伐,積極參與國家“一帶一路”建設,精準對接京津冀協同發展等國家重大戰略,主動融入遼寧自貿區和沈陽經濟區一體化發展,著力深化與南京對口合作及國內外友好城市交流,進一步加大“走出去”和“請進來”工作力度,加快“飛地經濟”建設,全力構建開放型地區經濟。

二十、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辦事流程,積極運用大數據、云計算、移動互聯網等信息技術,加快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打造數字政府的應用場景,創新服務方式,提升治理水平,全力營造辦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競爭力強、生態宜居的營商環境。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牢固樹立法治思維,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大力推行權責清單、負面清單制度并實行動態管理,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確保政府各項工作始終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二十二、市政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制定、修訂情況和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修改或廢止政府規章,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提請市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政府規章草案由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或組織起草,市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市司法局及實施部門依法承辦;提請市政府審議的規范性文件由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由相關部門組織起草并負責解釋,未經合法性審查或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審議。

二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科學民主依法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及時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和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市政府各部門起草的所有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草案都要公開征求意見。加強立法協調,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可以組織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進行評估;經充分協調不能達成一致的,由市司法局將爭議的主要問題、有關部門及社會的意見、第三方評估意見和傾向性方案,報市政府決定。

政府規章實施后,市司法局要會同規章實施的主管部門適時對執行情況開展立法后評估。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要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決定、命令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并由市政府制定規章、發布決定和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等,應當事先請示市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范性文件發布前須經市政府批準。

嚴格合法性審核,以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市司法局負責;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部門法制機構負責。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

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依法及時報市政府備案,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規章或不符合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決定、命令的市政府部門規范性文件,要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依法依規予以修正、撤銷。

堅持定期清理與日常清理相結合,建立規范性文件清理長效機制,市司法局會同相關部門要按規定及時組織清理與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一致、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規范性文件。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全面實施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和綜合執法,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依法決策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提高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核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法定程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七、重大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二十八、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財政預算,重大規劃,宏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民生問題和社會穩定事項,大額度財政資金分配使用,重大工程和重要項目安排,社會管理重要事務,地方性法規議案和市政府規章等,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二十九、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重大事項,都必須深入調查研究,并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協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主辦部門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報分管副市長協調,重要的報市長審定;涉及下級或基層的,應當事先征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采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三十、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決策草案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核,未經合法性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提交市政府集體討論。

重大決策出臺前應當按規定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重大決策依法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范圍或應當在出臺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報告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完善市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充分發揮其在制定重大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的積極作用。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

三十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三十三、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絡、新媒體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并依法依規辦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與群眾和企業密切相關的依申請政務服務事項全部進入政務服務大廳集中受理、辦理,納入統一監管平臺,面向社會公開設定依據、實施主體、辦理流程、收費標準、辦理時限、辦理結果及監督方式等信息。

三十四、加強政策解讀,準確傳遞政策意圖,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及時回應公眾關切,解疑釋惑,穩定預期。

按照“誰起草、誰解讀”的原則,及時準確做好政策解讀工作,采取圖文并茂的形式、通俗易懂的語言、喜聞樂見的方式,重點解讀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據、目標任務、主要內容、涉及范圍、執行標準、注意事項、惠民利民舉措、新舊政策差異等,使公眾清晰明了,避免誤解誤讀,促進政策落實。

三十五、高度重視政務輿情回應工作,切實增強輿情意識,落實回應責任。加強政務輿情分析研判,正確引導輿論,對涉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政務輿情,要及時發布權威信息。

加強政府新聞發言人制度建設,提升新聞發言人的履職能力,主動做好重要政策法規解讀、妥善回應公眾質疑、及時澄清不實傳言、權威發布重大突發事件信息。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市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市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認真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并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和上級行政機關的層級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內部層級監督,加強內部權力制約,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采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強化內部流程控制,防止權力濫用。

三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及實施條例等規定,加強行政復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四十、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四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四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實行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制度,完善績效考評指標體系與運行機制,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以及責任倒查機制,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推進行政問責規范化、制度化。

四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督查落實工作制度,把督促檢查抓落實貫穿于政府工作全過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不斷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強對各地區、各部門的督促檢查,制定督查計劃,建立健全督查任務臺賬,加強統籌,精準、精簡、高效開展政府督查工作。政府督查工作要堅持獎懲并舉,充分發揮督查激勵和約束作用。加強政府效能建設,完善政府效能績效考核制度。加大“督幫一體”工作力度,完善協調聯動機制。嚴格執行“710”工作制度,一般事項應在7天之內辦結,復雜事項1個月內有結果,年初確定的所有事項在年底清零銷號,確保既定事項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事項落實起始時間從部署當日算起。定期督查、核查復核、督促整改、通報或專報市政府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市政府確定的重點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市政府領導同志批示交辦事項的辦理情況等。

第八章 會議制度

四十四、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議事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業務會議制度。

四十五、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政府組成人員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副秘書長列席會議,并根據需要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議題由市長確定。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重要決議、決定;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需要市政府全體會議討論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十六、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或由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副秘書長列席會議,并根據需要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邀請有關方面負責人參加。會議一般每周召開1次。會議議題由市政府辦公室征求市政府領導同志意見后匯總,經秘書長審批后,由市長確定。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和市委、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重要決定、意見和建議的工作措施;

(二)研究需要報請省政府和市委審定重要事項;

(三)討論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審議的工作報告和地方性法規等議案;

(四)討論通過由市政府發布的規章、決定、命令和重要規范性文件;

(五)研究決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及其重要專項規劃、計劃,研究市本級財政預決算安排、重大財政政策調整、體制變動和重大財力追加事項;

(六)討論決定事關全局的重大建設項目安排、重要資金使用、重大經濟社會活動及重點領域關鍵環節改革等事項;

(七)研究決定市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請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項;

(八)討論決定由市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的重要事項;

(九)討論決定市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項。

四十七、市政府議事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總結并安排部署市政府月度重點工作;

(二)對工作推進中存在的重點難點問題進行協調解決。

市政府議事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次。市政府副秘書長列席會議,根據需要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

四十八、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主持召開,研究、處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問題。會議不定期召開,會議議題由市長提出,參加會議人員根據需要確定。

四十九、市政府業務會議由副市長、秘書長或委托副秘書長主持召開,研究、處理各自分工范圍內的有關問題。會議不定期召開,會議議題由主持召開會議的市政府領導同志確定,參加會議人員根據需要確定。

五十、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議事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業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

市政府會議要充分準備,會議文件由議題匯報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起草,市政府辦公室進行審核把關。

五十一、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議事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業務會議紀要,由市政府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起草,按程序報主持召開會議的市政府領導同志簽發。

五十二、市政府領導同志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須按時參加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議事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除參加國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會議及活動、因公出訪或出差、處置重大突發事件、個人身體健康等特殊原因外,原則上不應請假。市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的,向市長請假;副秘書長向副市長請假;其他參會人員,由市政府辦公室向市長報告。

五十三、市政府召開的全市性工作會議實行計劃管理,嚴格審批,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和時間,力求開短會、講短話、重實效。以部門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主辦部門應事先報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同意,再正式向市政府報送請示。

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不以市政府名義召開,不邀請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人出席。市政府領導同志原則上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全市性會議應盡可能采用視頻會議形式召開。

五十四、通過部門商洽在鞍召開的全國性、全省性會議,有關部門須提前報告市政府,經同意后方可答復和安排。

五十五、各類會議籌辦要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市委有關規定,嚴肅會風會紀,提倡節儉辦會,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第九章 公文審批制度

五十六、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市政府各部門向市政府報送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市政府有關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序。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準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除市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敏感涉外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市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直接簽批未經市政府辦公室審核辦理的公文。

五十七、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市政府各部門向市政府報送的公文,須由主要負責人簽發。公文及辦理意見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照市政府領導同志工作分工呈批,并根據需要由市政府領導同志轉請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市政府領導同志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公文,應簽署明確意見。無明確意見的,市政府辦公室不得流轉。

五十八、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市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或須市政府審批的公文,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的,須履行會簽程序。遇有分歧的事項,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主辦部門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后報市政府決定。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應主動加強對分歧事項的協調,取得一致意見或提出傾向性建議。副秘書長要協助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做好協調工作。

部門之間征求意見或會簽文件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5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并商定回復時限與方式,逾期不回復視為無不同意見。

擬提請市委有關會議審議或以市委、市政府名義聯合印發的文件稿,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市政府部門的,應依照有關規定,先由市政府履行相關審議或審批程序。

五十九、市政府向省政府報送的請示、報告,向市委報送的重要文件,制定的市政府規章,發布的命令、決定,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經秘書長審閱并報分管副市長審核后,由市長簽署。

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規范性文件,經秘書長審閱并報請分管副市長審核后,由市長簽發。

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規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簽發,重要的由市長簽發。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其他公文,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簽發,重要的由市長簽發。

六十、屬部門職權范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按程序報經市政府領導同志批準的,須在文中注明“經市政府同意”。

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未經市政府批準,市政府各部門、各議事協調機構不得直接向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發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

市政府各部門之間對有關問題未經協商一致的,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各部門內設機構不得以內設機構名義制發規范性文件,也不得要求下級政府向本部門報送公文。

六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精簡文件簡報。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規格和文件篇幅,發短文,發管用的文。凡法律、法規、規章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一律不再制發文件;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一律不發;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文件合并印發,不單獨發文。

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簡報須經市政府辦公室核準,每個部門原則上只向市政府報送1種簡報。

第十章 工作紀律

六十二、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三、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六十四、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帶頭抓落實、善于抓落實、層層抓落實,把抓落實作為嚴肅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責任,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把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要求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體現到謀劃重大戰略、制定重大政策、部署重大任務、推進重大工作的實踐中去,形成以干成事論英雄、以解決問題論能力、以高質量發展項目和高水平制度創新成果論業績的鮮明導向,確保各項目標任務高質量完成。堅決防止和糾正一切官僚主義、形式主義,切實減輕基層負擔。

六十五、市政府領導同志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序報市政府批準;市政府其他組成人員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序報市政府批準。

六十六、市政府各部門工作中遇有重大突發事件或重大問題,要及時逐級請示報告。

市政府向省政府報送請示后,有關部門要負責做好與省政府相關部門的銜接、跟蹤和落實工作,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市政府。

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參加全國性、全省性會議或者專題會議后,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會議情況和落實建議。

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率團出訪后,要及時向市政府提交出訪工作總結報告。

向市政府報告工作要情況全面客觀,數據真實準確,決不允許弄虛作假。

六十七、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市長、秘書長離鞍和休假,應事先報告市長,由市政府辦公室通報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

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鞍外出,一般應提前3天(不含出行當日)向市政府辦公室報備,由市政府辦公室向市長和分管副市長報告。

六十八、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六十九、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七十、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省委、市委有關規定,牢記宗旨和使命,講誠信、懂規矩、守紀律,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七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依法從嚴治政。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七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改革和規范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各地的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范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七十三、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注重家庭家風家教,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七十四、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干事創業,言必信、行必果,真抓實干、埋頭苦干,持之以恒,久久為功。不能簡單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七十五、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七十六、市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研究和解決問題。要改進調查研究,注重實際效果,減少陪同人員,簡化接待工作。

七十七、市政府領導同志不為部門和各地區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等,一般不公開發表。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到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道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章 附  則

七十八、市政府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七十九、受省政府工作部門和市政府雙重領導的機構,參照執行本規則。

八十、市政府辦公室應當依據本規則,制定或修訂會議管理、公文處理、督促檢查、重要事項報告、市本級財政資金審批管理程序和內事接待等實施辦法。

八十一、本規則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鞍政發〔2021〕6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修訂后的《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遼寧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和市委、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策、決議和決定,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以推動高質量發展為主題,以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以改革創新為根本動力,以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為根本目的,履行國家“五大安全”政治使命,聚焦補齊“四個短板”、扎實做好“六項重點工作”,加快形成營商環境好、創新能力強、區域格局優、生態環境美、開放活力足、幸福指數高的振興發展新局面,將鞍山打造成為國家基礎材料產業安全戰略保障基地、遼寧產業發展的增長極、充滿活力的遼中南地區中心城市,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總體要求是,在市委領導下,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牢牢把握鞍山全面振興、全方位振興的戰略任務,堅持系統觀念,統籌發展和安全,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樹立以干成事論英雄、以解決實際問題論能力、以高質量發展項目和高水平制度創新成果論業績的鮮明導向,實行科學民主依法決策,堅持依憲施政、依法行政、簡政放權,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機制,加強廉政建設,形成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行政管理體制,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更加奮發有為推動鞍山新發展。

四、市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五、市政府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市政府組成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模范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六、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負責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長、秘書長協助市長工作。

七、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議事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八、副市長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對分管工作或專項任務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向市長報告,涉及方針政策性的問題要認真調查研究,向市長提出解決的意見。

九、市政府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協助市長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組織落實市政府決定的事項和市長交辦的事項。

十、市長離鞍期間,指定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或其他副市長主持日常工作。副市長離鞍期間,由互為AB角的另一方代行公務接待、出席會議、參加活動、處置突發事件等職責,代行審簽緊急公文。

十一、市政府組成部門實行局長、主任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市政府的規章、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范圍內履行職責。

市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各項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各項工作安排。

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落實請示報告制度和“710”工作制度,提高行政效能。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十二、市政府要堅決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三、全面貫徹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措施和省政府有關要求。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強化預期引導。堅持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深入實施“兩翼一體化”發展戰略,加速推動鋼鐵、菱鎂等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促進文化、旅游、體育、健康“四產融合”一體化發展,積極推進“雙鞍”融合,推動經濟發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加快新舊動能轉換,防范化解重大風險,進一步提升發展的質量和效益。

十四、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范市場執法,規范行政裁量權,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形成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五、全面履行社會治理職能。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形成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相結合的社會管理體制機制。加強城市精細化管理,持續鞏固文明城市建設成果。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區治理體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全力維護社會秩序和安全穩定。

十六、全面履行公共服務職能。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完善公共服務政策,增強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扎扎實實辦好各項社會事業,切實做好教育、醫療、養老、就業、住房等民生保障工作,努力提高民生服務和保障水平,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十七、全面履行生態保護職能。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構建政府主導、企業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做好污染防治攻堅工作,統籌推進山水林田湖草綜合治理、系統治理、源頭治理,推動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建設天藍地綠水清的美麗鞍山。

十八、全面深化重點領域改革。加快推進國資國企改革,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建立靈活高效的市場化經營機制,持續推動國企做強做優做大。推進園區體制機制改革,強化經濟組織屬性,剝離社會管理職能,建立靈活的用人和分配機制,實現園區“公司化”“扁平化”管理。著力深化農業農村、財稅金融、公共服務、權力運行等各領域綜合改革和體制機制創新,全面釋放改革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強大動能。

十九、全面加強對外開放合作。緊跟中央對外開放步伐,積極參與國家“一帶一路”建設,精準對接京津冀協同發展等國家重大戰略,主動融入遼寧自貿區和沈陽經濟區一體化發展,著力深化與南京對口合作及國內外友好城市交流,進一步加大“走出去”和“請進來”工作力度,加快“飛地經濟”建設,全力構建開放型地區經濟。

二十、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辦事流程,積極運用大數據、云計算、移動互聯網等信息技術,加快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打造數字政府的應用場景,創新服務方式,提升治理水平,全力營造辦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競爭力強、生態宜居的營商環境。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牢固樹立法治思維,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大力推行權責清單、負面清單制度并實行動態管理,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確保政府各項工作始終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二十二、市政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制定、修訂情況和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修改或廢止政府規章,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提請市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政府規章草案由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或組織起草,市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市司法局及實施部門依法承辦;提請市政府審議的規范性文件由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由相關部門組織起草并負責解釋,未經合法性審查或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審議。

二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科學民主依法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及時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和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市政府各部門起草的所有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草案都要公開征求意見。加強立法協調,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可以組織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進行評估;經充分協調不能達成一致的,由市司法局將爭議的主要問題、有關部門及社會的意見、第三方評估意見和傾向性方案,報市政府決定。

政府規章實施后,市司法局要會同規章實施的主管部門適時對執行情況開展立法后評估。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要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決定、命令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并由市政府制定規章、發布決定和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等,應當事先請示市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范性文件發布前須經市政府批準。

嚴格合法性審核,以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市司法局負責;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部門法制機構負責。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

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依法及時報市政府備案,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規章或不符合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決定、命令的市政府部門規范性文件,要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依法依規予以修正、撤銷。

堅持定期清理與日常清理相結合,建立規范性文件清理長效機制,市司法局會同相關部門要按規定及時組織清理與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一致、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規范性文件。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全面實施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和綜合執法,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依法決策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提高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核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法定程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七、重大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二十八、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財政預算,重大規劃,宏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民生問題和社會穩定事項,大額度財政資金分配使用,重大工程和重要項目安排,社會管理重要事務,地方性法規議案和市政府規章等,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二十九、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重大事項,都必須深入調查研究,并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協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主辦部門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報分管副市長協調,重要的報市長審定;涉及下級或基層的,應當事先征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采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三十、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決策草案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核,未經合法性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提交市政府集體討論。

重大決策出臺前應當按規定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重大決策依法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范圍或應當在出臺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報告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完善市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充分發揮其在制定重大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的積極作用。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

三十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三十三、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絡、新媒體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并依法依規辦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與群眾和企業密切相關的依申請政務服務事項全部進入政務服務大廳集中受理、辦理,納入統一監管平臺,面向社會公開設定依據、實施主體、辦理流程、收費標準、辦理時限、辦理結果及監督方式等信息。

三十四、加強政策解讀,準確傳遞政策意圖,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及時回應公眾關切,解疑釋惑,穩定預期。

按照“誰起草、誰解讀”的原則,及時準確做好政策解讀工作,采取圖文并茂的形式、通俗易懂的語言、喜聞樂見的方式,重點解讀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據、目標任務、主要內容、涉及范圍、執行標準、注意事項、惠民利民舉措、新舊政策差異等,使公眾清晰明了,避免誤解誤讀,促進政策落實。

三十五、高度重視政務輿情回應工作,切實增強輿情意識,落實回應責任。加強政務輿情分析研判,正確引導輿論,對涉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政務輿情,要及時發布權威信息。

加強政府新聞發言人制度建設,提升新聞發言人的履職能力,主動做好重要政策法規解讀、妥善回應公眾質疑、及時澄清不實傳言、權威發布重大突發事件信息。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市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市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認真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并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和上級行政機關的層級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內部層級監督,加強內部權力制約,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采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強化內部流程控制,防止權力濫用。

三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及實施條例等規定,加強行政復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四十、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四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四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實行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制度,完善績效考評指標體系與運行機制,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以及責任倒查機制,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推進行政問責規范化、制度化。

四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督查落實工作制度,把督促檢查抓落實貫穿于政府工作全過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不斷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強對各地區、各部門的督促檢查,制定督查計劃,建立健全督查任務臺賬,加強統籌,精準、精簡、高效開展政府督查工作。政府督查工作要堅持獎懲并舉,充分發揮督查激勵和約束作用。加強政府效能建設,完善政府效能績效考核制度。加大“督幫一體”工作力度,完善協調聯動機制。嚴格執行“710”工作制度,一般事項應在7天之內辦結,復雜事項1個月內有結果,年初確定的所有事項在年底清零銷號,確保既定事項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事項落實起始時間從部署當日算起。定期督查、核查復核、督促整改、通報或專報市政府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市政府確定的重點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市政府領導同志批示交辦事項的辦理情況等。

第八章 會議制度

四十四、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議事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業務會議制度。

四十五、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政府組成人員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副秘書長列席會議,并根據需要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議題由市長確定。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重要決議、決定;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需要市政府全體會議討論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十六、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或由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副秘書長列席會議,并根據需要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邀請有關方面負責人參加。會議一般每周召開1次。會議議題由市政府辦公室征求市政府領導同志意見后匯總,經秘書長審批后,由市長確定。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和市委、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重要決定、意見和建議的工作措施;

(二)研究需要報請省政府和市委審定重要事項;

(三)討論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審議的工作報告和地方性法規等議案;

(四)討論通過由市政府發布的規章、決定、命令和重要規范性文件;

(五)研究決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及其重要專項規劃、計劃,研究市本級財政預決算安排、重大財政政策調整、體制變動和重大財力追加事項;

(六)討論決定事關全局的重大建設項目安排、重要資金使用、重大經濟社會活動及重點領域關鍵環節改革等事項;

(七)研究決定市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請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項;

(八)討論決定由市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的重要事項;

(九)討論決定市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項。

四十七、市政府議事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總結并安排部署市政府月度重點工作;

(二)對工作推進中存在的重點難點問題進行協調解決。

市政府議事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次。市政府副秘書長列席會議,根據需要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

四十八、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主持召開,研究、處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問題。會議不定期召開,會議議題由市長提出,參加會議人員根據需要確定。

四十九、市政府業務會議由副市長、秘書長或委托副秘書長主持召開,研究、處理各自分工范圍內的有關問題。會議不定期召開,會議議題由主持召開會議的市政府領導同志確定,參加會議人員根據需要確定。

五十、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議事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業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

市政府會議要充分準備,會議文件由議題匯報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起草,市政府辦公室進行審核把關。

五十一、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議事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業務會議紀要,由市政府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起草,按程序報主持召開會議的市政府領導同志簽發。

五十二、市政府領導同志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須按時參加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議事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除參加國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會議及活動、因公出訪或出差、處置重大突發事件、個人身體健康等特殊原因外,原則上不應請假。市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的,向市長請假;副秘書長向副市長請假;其他參會人員,由市政府辦公室向市長報告。

五十三、市政府召開的全市性工作會議實行計劃管理,嚴格審批,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和時間,力求開短會、講短話、重實效。以部門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主辦部門應事先報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同意,再正式向市政府報送請示。

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不以市政府名義召開,不邀請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人出席。市政府領導同志原則上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全市性會議應盡可能采用視頻會議形式召開。

五十四、通過部門商洽在鞍召開的全國性、全省性會議,有關部門須提前報告市政府,經同意后方可答復和安排。

五十五、各類會議籌辦要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市委有關規定,嚴肅會風會紀,提倡節儉辦會,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第九章 公文審批制度

五十六、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市政府各部門向市政府報送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市政府有關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序。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準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除市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敏感涉外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市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直接簽批未經市政府辦公室審核辦理的公文。

五十七、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市政府各部門向市政府報送的公文,須由主要負責人簽發。公文及辦理意見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照市政府領導同志工作分工呈批,并根據需要由市政府領導同志轉請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市政府領導同志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公文,應簽署明確意見。無明確意見的,市政府辦公室不得流轉。

五十八、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市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或須市政府審批的公文,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的,須履行會簽程序。遇有分歧的事項,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主辦部門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后報市政府決定。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應主動加強對分歧事項的協調,取得一致意見或提出傾向性建議。副秘書長要協助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做好協調工作。

部門之間征求意見或會簽文件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5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并商定回復時限與方式,逾期不回復視為無不同意見。

擬提請市委有關會議審議或以市委、市政府名義聯合印發的文件稿,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市政府部門的,應依照有關規定,先由市政府履行相關審議或審批程序。

五十九、市政府向省政府報送的請示、報告,向市委報送的重要文件,制定的市政府規章,發布的命令、決定,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經秘書長審閱并報分管副市長審核后,由市長簽署。

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規范性文件,經秘書長審閱并報請分管副市長審核后,由市長簽發。

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規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簽發,重要的由市長簽發。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其他公文,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簽發,重要的由市長簽發。

六十、屬部門職權范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按程序報經市政府領導同志批準的,須在文中注明“經市政府同意”。

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未經市政府批準,市政府各部門、各議事協調機構不得直接向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發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

市政府各部門之間對有關問題未經協商一致的,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各部門內設機構不得以內設機構名義制發規范性文件,也不得要求下級政府向本部門報送公文。

六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精簡文件簡報。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規格和文件篇幅,發短文,發管用的文。凡法律、法規、規章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一律不再制發文件;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一律不發;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文件合并印發,不單獨發文。

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簡報須經市政府辦公室核準,每個部門原則上只向市政府報送1種簡報。

第十章 工作紀律

六十二、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三、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六十四、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帶頭抓落實、善于抓落實、層層抓落實,把抓落實作為嚴肅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責任,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把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要求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體現到謀劃重大戰略、制定重大政策、部署重大任務、推進重大工作的實踐中去,形成以干成事論英雄、以解決問題論能力、以高質量發展項目和高水平制度創新成果論業績的鮮明導向,確保各項目標任務高質量完成。堅決防止和糾正一切官僚主義、形式主義,切實減輕基層負擔。

六十五、市政府領導同志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序報市政府批準;市政府其他組成人員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序報市政府批準。

六十六、市政府各部門工作中遇有重大突發事件或重大問題,要及時逐級請示報告。

市政府向省政府報送請示后,有關部門要負責做好與省政府相關部門的銜接、跟蹤和落實工作,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市政府。

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參加全國性、全省性會議或者專題會議后,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會議情況和落實建議。

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率團出訪后,要及時向市政府提交出訪工作總結報告。

向市政府報告工作要情況全面客觀,數據真實準確,決不允許弄虛作假。

六十七、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市長、秘書長離鞍和休假,應事先報告市長,由市政府辦公室通報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

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鞍外出,一般應提前3天(不含出行當日)向市政府辦公室報備,由市政府辦公室向市長和分管副市長報告。

六十八、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六十九、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七十、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省委、市委有關規定,牢記宗旨和使命,講誠信、懂規矩、守紀律,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七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依法從嚴治政。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七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改革和規范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各地的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范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七十三、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注重家庭家風家教,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七十四、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干事創業,言必信、行必果,真抓實干、埋頭苦干,持之以恒,久久為功。不能簡單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七十五、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七十六、市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研究和解決問題。要改進調查研究,注重實際效果,減少陪同人員,簡化接待工作。

七十七、市政府領導同志不為部門和各地區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等,一般不公開發表。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到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道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章 附  則

七十八、市政府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七十九、受省政府工作部門和市政府雙重領導的機構,參照執行本規則。

八十、市政府辦公室應當依據本規則,制定或修訂會議管理、公文處理、督促檢查、重要事項報告、市本級財政資金審批管理程序和內事接待等實施辦法。

八十一、本規則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