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鞍山市食品安全示范街(店)創建及“互聯網+明廚亮灶”改造工程實施獎勵(補助)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食品安全示范街(店)創建
及“互聯網+明廚亮灶”改造工程
實施獎勵(補助)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和《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等文件精神,按照《2020年遼寧省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安排暨全省食品安全建設年工作方案》(遼食安委發〔2020〕1號)要求,為深入實施食品安全戰略,進一步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建設水平,通過提升創建標準,實施有效政策激勵,充分發揮示范引領效應,穩步推進全市食品質量安全示范創建活動和“互聯網+明廚亮灶”智慧化監管工程改造工作,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獎勵對象。獎勵對象是指被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報表彰,被評為年度“遼寧省餐飲質量安全示范街(店、食堂)”、“遼寧省餐飲質量安全示范連鎖總部”、“遼寧省放心肉菜示范超市”、“遼寧省保健食品誠信經營示范店”、“遼寧省小作坊規范化管理示范店”等鞍山地區食品生產經營主體;以及經營證照齊全、正在存續經營的,且完成“互聯網+明廚亮灶”工程改造的學校和幼兒園食堂。其他食品生產經營主體或單位不在獎勵范圍之列。
第三條 獎勵標準。
(一)餐飲質量安全示范街(區)。對被評為年度餐飲質量安全示范街(區)的,按每一條示范街20000元人民幣的標準給予補助。
(二)餐飲質量安全示范店(食堂)。對被評為年度餐飲質量安全示范店(食堂)的餐飲單位,按每個示范店1000元人民幣的標準給予獎勵。
(三)餐飲質量安全示范連鎖總部。對被評為年度餐飲質量安全示范連鎖總部的餐飲企業,按每個餐飲連鎖總部一次性5000元人民幣的標準給予獎勵;其名下的餐飲店(食堂)被評為餐飲質量安全示范店(食堂)的,不得重復實施獎勵。
(四)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對被評為年度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的單位,按單個超市5000元人民幣的標準給予獎勵。
(五)小作坊規范化管理示范店。對被評為年度小作坊規范化管理示范店的生產單位,按每個示范店3000元人民幣的標準給予獎勵。
(六)保健食品誠信經營示范店。對被評為年度保健食品誠信經營示范店的經營單位,按每個示范店1000元人民幣的標準給予獎勵。
(七)“互聯網+明廚亮灶”監管工程改造。對年度已經完成“互聯網+明廚亮灶”監管工程改造的學校、幼兒園食堂給予相應補助。其中,公辦學校和幼兒園按每個單位2000元人民幣標準給予補助;民辦學校和幼兒園按每個單位1000元人民幣標準給予補助。
第四條 獎勵資金兌現流程。
(一)獎勵資金每年第四季度進行申報,次年兌現上一年度獎勵,申報有效期截止當年12月31日。
(二)獎勵資金申報工作主要由被評為年度示范街(店、食堂、總部、超市)和完成“互聯網+明廚亮灶”工程改造的學校和幼兒園食堂的所在縣(市)區、開發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按時將名單上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復核。
(三)市市場監管部門審定核實后,報市財政部門統一負責辦理。
第五條 資金預算。各地區食品安全示范創建活動和“互聯網+明廚亮灶”監管工程改造所需獎勵(補助)資金,每年均由市縣(區)兩級財政共同承擔,各按50%的比例納入本級財政下一年度預算工作,并按要求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議。其中,市直屬學校和幼兒園“互聯網+明廚亮灶”監管工程改造所需補助資金由市財政統一納入下一年度預算。
第六條 資金支付。市縣(區)兩級財政部門根據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審定意見,將獎勵(補助)資金各按50%比例分別支付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由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程序完成審核和認定工作,將相關資金直接撥付相關申報獲批的示范創建食品生產經營主體或完成“互聯網+明廚亮灶”監管工程改造的單位。其中,餐飲質量安全示范街(區)創建補助資金由市縣(區)兩級市場監管部門分別支配使用,主要用于各縣(市)區、開發區示范街(區)創建過程中各類公共設施建設、食品安全宣傳和培訓等項費用的支出。
第七條 對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獎勵或補助資金的,由市市場監管部門會同財政、公安、教育等部門及時追回,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八條 鼓勵各縣(市)區、開發區在此基礎上制定本級給予相關食品生產經營主體開展示范創建或參與完成“互聯網+明廚亮灶”監管工程改造的單位其他方面支持政策。
第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條 本辦法由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