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全市征地補償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確保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順利實施,按照《關于公布實施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遼自然資發〔2020〕63號)要求,經市政府批準,現將調整完善后的鞍山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予以公布,并提出如下要求,請一并貫徹落實。
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是征收農民集體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構成比例為40%:60%,不包括法律規定用于社會保險繳費補貼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費用、征收農用地涉及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征收農民集體建設用地、未利用地,以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為基礎按以下系數調整:建設用地1.0;未利用地0.8;為充分落實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政策,征收永久基本農田按照1.2系數進行調整。在實施征地中不得低于上述補償標準。
二、被征收土地上有附著物和青苗的,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權人另行補償,補償標準由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按照有關規定制定。
三、依法收回國有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補償和職工安置按照《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加強國有農場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08〕202號)有關規定執行。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用地的補償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臨時用地占用集體或國有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每年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15%給予補償。
五、本次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調整未對我市2019年發布實施的征地區片地價區片劃分和補償標準進行調整。
六、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加強政策宣傳解釋,妥善解決實施中的有關問題,確保本次征地區片綜合地價順利實施。
本次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附件:鞍山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表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鞍山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