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鞍山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8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促進城市建設與交通的協調發展,保障城市交通安全、有序、暢通,規范交通影響評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標準》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交通影響評價,是指對建設項目投入使用后,新生成交通需求對周圍交通系統運行的影響程度進行預測、評價,并制定提出相應的對策措施、技術方法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工作。
第四條 市行政審批局負責交通影響評價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交通運輸、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交通影響評價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符合以下啟動閾值的建設項目應當開展交通影響評價。
(一)鐵東區建筑面積大于或等于五萬平方米、其他地區建筑面積大于或等于八萬平方米的住宅類建設項目;
(二)建筑面積大于或等于二萬平方米的商業、服務、辦公類建設項目;
(三)新增配建機動車停車泊位100個以上的場館、園林、醫院類建設項目;
(四)單獨建設的學校類建設項目;
(五)交通生成量大的交通類建設項目;
(六)包含本條(一)至(五)項中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建設項目,總建筑面積或指標達到本條(一)至(五)任一項啟動閾值的混合類建設項目;
(七)應當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六條 《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的編制單位,應當具備城鄉規劃編制或交通工程咨詢乙級及以上資質。
第七條 編制《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應當以經批準的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有關專項規劃、詳細規劃等為依據。
第八條 編制《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的內容和深度應當符合國家、省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突出項目和區域交通的特殊性。
第九條 《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應包括建設項目概況、評價范圍與年限、評價范圍現狀與規劃情況、現狀交通分析、交通需求預測、交通影響程度評價、交通系統改善措施與評價、結論與建議以及附圖和附表等內容。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修改完善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審查時,應同時報送《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
第十二條 市行政審批局應當按照《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對修改完善后的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進行審查。
第十三條 市規劃委員會各成員單位應及時對《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進行聯合審定。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要求在項目用地范圍內落實的事項,應當由建設單位落實。
第十五條 公安交通管理、交通運輸、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行政審批等部門應當為編制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提供數據信息,實現信息共享。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