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和改進慈善工作,進一步統籌社會募集救助資源,充分發揮慈善事業保障和改善困難群眾民生的重要作用,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遼政發〔2015〕59號)精神,結合鞍山實際,現就促進鞍山慈善事業健康發展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社會廣泛參與為基礎,從幫助困難群眾解決最直接、最現實、最緊迫的問題入手,堅持政府推動、社會實施、公眾參與、專業運作,以改革創新、公開透明、規范管理為基本原則,以強化政策措施、建立健全體制機制、加強監督管理、細化規章制度為工作重點,建立慈善事業與社會救助工作緊密銜接,在改善民生,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方面充分發揮作用的工作體系。
二、工作目標
到2024年,慈善理念深入人心,完善基本扶持政策,社會捐贈積極踴躍,救助能力明顯增強,志愿服務廣泛開展,監督管理扎實有效,慈善事業對社會救助體系形成有力補充,成為加快鞍山老工業基地振興發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力量。
(一)政策環境不斷優化。認真貫徹落實《慈善法》,進一步加強市、縣兩級對各類慈善事業主體的指導、支持和監管,政府扶持和激勵政策措施不斷完善,監管體系更加配套規范,全社會形成共同支持和參與慈善事業發展的良好環境。
(二)組織體系基本建立。各縣(市)區、各開發區普遍建立以扶貧濟困和為兒童、婦女、老年人、病殘人服務的專業慈善組織。各鄉鎮(街道)建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慈善組織,并在有條件的社區成立慈善工作站。全市形成網絡布局合理、類型齊全、層次多元、輻射廣泛的公益慈善組織體系,形式多樣的慈善救助,志愿服務覆蓋城鄉社區。
(三)救助能力明顯提高。各級慈善組織通過拓展募集渠道、發展“互聯網+慈善”模式、搭建救助平臺、建立社會募捐常態化體系,實現善款募集總額與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社會捐贈總額占全市GDP的0.1%以上,使貧困群體需求與慈善資源得到有效對接。
(四)志愿服務隊伍發展壯大。通過發展“社工+志愿者”模式、倡導慈善先進示范引領、規范志愿者管理、完善表彰激勵制度等,鼓勵和引導全市群眾參與慈善活動,志愿服務者隊伍不斷發展壯大,志愿服務機制運轉更加靈活高效。到2024年,全市家庭參與捐贈或提供志愿服務比例達到15%以上,志愿者占城鎮常住人口比例達到10%以上,志愿服務活動每年開展3000次以上,志愿服務者年人均服務時間達到24個小時以上。
(五)慈善文化全面普及。市、縣兩級將慈善文化建設納入精神文明建設整體規劃,并列入文明單位、文明社區等考評工作。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跟著郭明義學雷鋒”為主題,在本單位、部門內部積極開展慈善文化建設。各級慈善組織廣泛開展慈善文化進機關、進企業、進學校、進社區、進鄉村活動,慈善文化廣泛普及,慈善理念深入人心,扶貧濟困的優良傳統發揚光大,全體公民思想道德素質不斷提高,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三、重點工作任務
(一)鼓勵全社會參與慈善活動。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要廣泛動員干部職工積極參與各類慈善活動,發揮帶頭示范作用。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要充分發揮密切聯系群眾的優勢,動員社會公眾為慈善事業捐贈資金、物資和提供志愿服務等。各類社會組織在發揮自身優勢開展慈善活動時,在公開透明、規范管理等方面作出表率,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倡導各類企業將慈善精神融入企業文化建設,把參與慈善事業作為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行動,通過捐贈、支持志愿服務等方式,開展形式多樣的慈善活動,在更廣泛的領域為社會作出貢獻。鼓勵大型企業整合內部捐贈資源,結合企業發展戰略,打造有影響力、可持續的公益慈善品牌項目。提倡在單位內部、城鄉社區開展群眾性互助互濟活動,充分發揮家庭、個人、志愿者在慈善活動中的積極作用。
(二)鼓勵開展形式多樣的慈善活動。將每年5月23日設立為“鞍山慈善日”,市、縣兩級要組織開展好“一日捐”活動。鼓勵和支持社會公眾通過捐款捐物、慈善義演、義賣、義診等方式為困難群眾奉獻愛心。積極發展“互聯網+慈善”新模式。積極完善慈善網絡化、虛擬化發展路徑,方便群眾開展慈善活動。以慈善信托、冠名基金等為依托,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在慈善組織設立敬老助孤、助殘助困、助醫助學等定向救助項目。探索捐贈知識產權收益、技術、股權、有價證券等新型捐贈方式。倡導社會力量興辦慈善醫療、教育、養老、殘障康復、文化體育等方面的機構和設施。引導城鄉居民積極捐贈家庭閑置物品,擴大經常性社會捐助工作站(點)覆蓋面。
(三)培育和規范各類慈善組織。各級政府(含開發區管委會)和單位要優先發展各類扶老助殘、助學助醫、文教衛體、環境保護等領域的基層慈善組織, 凡符合國家規定的,要及時準予批準。要積極推進直接登記,規范服務流程,優化審批程序,引導和規范其健康發展。各縣(市)區、各開發區要為初創期慈善組織提供資金支持,鼓勵信托公司設立慈善信托,支持參與社會公益的企業實現公益目標與市場機制的有機結合,鼓勵有條件的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依法依規開展各類慈善活動。
(四)提高慈善組織的自我發展能力。各級慈善組織要建立健全以章程為核心的法人治理結構,形成決策、執行和監督分離的議事規則和運行機制,加強內部控制和內部審計,確保人員、財產、慈善活動按照組織章程有序運作。慈善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行政辦公支出和業務活動經費等管理成本,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其他慈善組織的管理成本可參照基金會執行。要科學設計慈善項目,加強項目管理,優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資源使用效益。慈善組織要對下設專項基金嚴格履行監管職責,督促指導專項基金在其宗旨和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
(五)建立慈善資源與社會救助信息對接機制。建立民政、教育、人社、住建、衛生等有社會救助管理職能部門間的信息共享機制,充分利用愛鞍山8890民生服務平臺、社會組織管理平臺和市慈善信息網絡服務平臺,與新媒體、融媒體有效對接,加快推進與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教育、住房等救助信息的互聯互通,建立完善與慈善組織、社會服務機構之間的銜接機制,形成社會救助和慈善資源信息的有效對接,為社會力量參與持續、多樣、有效的慈善救助提供支持,實現政府救助與社會幫扶有機結合。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各級慈善組織的社會救助信息及慈善資源信息要通過廣播電視、報紙刊物、網絡等載體,依法向社會公布,便于有需要的社會公眾進行求助,并接受監察、審計部門監督。
(六)建立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各縣(市)區、各開發區要發揮購買服務的導向作用,定期依法向社會發布政府購買服務的項目目錄、服務標準、資金預算等信息,將部分公共服務事項和政府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服務事項,委托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承擔,并對提供社會服務的慈善組織指導、監督和考核評估。福彩公益金要按使用宗旨和范圍,根據困難群眾的需求,適當安排數額資金購買慈善組織服務。
(七)落實和完善稅收優惠政策。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要積極落實企業和個人公益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3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個人公益性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家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八)加大慈善活動支持力度。遵照《慈善法》規定,積極探索金融資本支持慈善事業發展渠道,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鼓勵企事業單位積極盤活固定資產,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為慈善活動免費提供場地。支持慈善組織為慈善對象購買保險產品,鼓勵商業保險公司提供商業保險捐助。鼓勵平面媒體單位每半月免費提供一個慈善宣傳專欄,電視新聞媒體每周在黃金時段提供不少于30秒鐘慈善公益廣告。
(九)建立慈善表彰和激勵制度。建立各級表彰和回饋制度,鼓勵更多的人參加志愿服務活動。各地區要會同各有關部門進一步搞好“鞍山慈善獎”評選等活動,以學雷鋒、學郭明義為示范引領,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樹立慈善先進典型,表彰為慈善事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社會影響較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十)建立慈善人才培養機制。依托遼寧科技大學、鞍山師范學院和鞍山職教城培養慈善人才。各級慈善組織要通過舉辦研討會、優秀典型宣講會等,加強職業培訓和崗位培訓,提高從業人員職業化和專業化水平,并合理確定慈善行業工作人員工資待遇水平,促進慈善工作隊伍專業化、職業化。
四、保障措施
(一)規范慈善募捐行為。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應與其宗旨、業務范圍相一致。利用媒體平臺向社會發起募捐活動的慈善組織應向媒體單位提供合法性證明。慈善組織應向捐贈者開具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并嚴格執行捐贈協議或承諾,及時將募集款物用于相關慈善項目。
(二)強化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責任。各地區的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要按照“誰接收、誰管理、誰公開”的原則,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開募捐活動信息、接受捐贈信息、捐贈款物使用信息等。對于涉及國家安全、個人隱私等依法不予公開的信息,不得公開。募捐周期大于6個月的,應當每3個月向社會公開一次,募捐活動結束后3個月內應全面公開。慈善組織應及時公開慈善項目運作和受贈款物的使用情況,項目運作周期大于6個月的,應當每3個月向社會公開一次,項目結束后3個月內應全面公開。
(三)構建全方位慈善監管體系。市民政部門要充分利用社會組織管理平臺,嚴格執行慈善組織年檢制度和評估制度,依法依規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的慈善活動進行監管。圍繞慈善組織募捐活動、財產管理和使用、信息公開等內容,建立健全日常監督檢查、監察審計、重大項目報告、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信用記錄制度。市級財政、稅務部門要依法對慈善組織的財務會計、享受稅收優惠和使用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政府有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慈善組織和慈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四)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各縣(市)區、各開發區要按照屬地管轄的原則,對開展私募活動、濫用捐贈款物、資助或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動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慈善組織依法查處。嚴厲打擊以慈善為名組織實施的違法違規、違背公序良俗、無正當理由拒不兌現或不完全兌現捐贈承諾、以誹謗造謠等方式損害慈善組織及其從業人員聲譽等違法行為。對各級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玩忽職守、敷衍塞責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各縣(市)區、各開發區要根據本實施意見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有關部門要根據本部門職責研究制定具體措施。市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意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附件:重點任務分工及進度安排表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重點任務分工及進度安排表
序號 | 工作任務 | 責任單位 | 時間進度 |
1 | 將發展慈善事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 市發展改革委、 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 持續實施 |
2 | 加大政府財政資金向慈善組織購買服務力度 | 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 持續實施 |
3 | 廣泛開展公益創投活動 | 市民政局、市財政局 | 持續實施 |
4 | 各縣(市)區、各開發區普遍成立專業慈善組織,有條件的社區成立慈善捐助工作站 | 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 持續實施 |
5 | 探索捐贈知識產權收益、技術、股權、有價證券等新型捐贈方式 | 市民政局、市金融發展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財政局 | 國家出臺有關政策后持續推進 |
6 | 倡導金融機構根據慈善事業的特點和需求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 | 人民銀行鞍山市中心支行、鞍山銀保監分局 | 持續實施 |
7 | 鼓勵支持具備條件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人等社會力量立足所在地區和所從事的行業,在扶貧濟困、教育、醫療、環保養老、助殘、助童等方面,針對需要急難救助的貧困人群有計劃、可持續地開展科學化、制度化、專業化志愿服務活動 | 市文明辦、市民政局、市環保局、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市紅十字會、市慈善總會 | 持續實施 |
8 | 引導城鄉居民積極捐贈家庭閑置物品。廣泛設立社會捐助站點,方便群眾就近開展捐贈 | 市民政局 | 本實施意見下發后,3個月內出臺具體措施 |
9 | 健全社會救助和慈善資源信息對接機制 | 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衛生健康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持續實施 |
10 | 落實慈善捐贈稅收政策 | 市財政局、市稅務局 | 持續實施 |
11 | 利用媒體平臺向社會發起募捐活動的慈善組織應向媒體單位提供合法性證明 | 市民政局、市文化旅游和廣播電視局、鞍山廣播電視臺、鞍山日報社等 | 本實施意見下發后,3個月內出臺具體措施 |
12 | 探索募集、救助分離渠道,提高募集能力和救助效果 | 市民政局 | 持續實施 |
13 | 強化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責任,鼓勵新聞媒體為慈善組織的信息公開提供幫助支持和費用優惠 | 市委宣傳部、市民政局、鞍山廣播電視臺、鞍山日報社等 | 持續實施 |
14 | 建立健全慈善活動和慈善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國家安全局 | 持續實施 |
15 | 完善慈善表彰獎勵制度 | 市民政局、市委宣傳部 | 2020年6月底前出臺具體措施 |
16 | 完善公民志愿服務記錄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完善志愿者嘉許和回饋制度 | 市文明辦、市民政局、團市委、市衛生健康事業服務中心、市紅十字會、市慈善總會 | 持續實施 |
17 | 完善慈善人才培養政策 | 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 | 持續實施 |
18 | 加大對慈善工作的宣傳力度 | 市委宣傳部、市文化旅游和廣播電視局、鞍山廣播電視臺、鞍山日報社等 | 持續實施 |
19 | 各縣(市)區、各開發區根據本實施意見要求,結合實際,抓緊制定配套落實措施 | 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 2020年6月底前出臺具體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