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依據《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調整一批行政職權事項的決定》(遼政發〔2015〕21號),各縣(市)區、各開發區完成了新一輪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調整工作,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公布,并提出如下要求,請一并貫徹落實。
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是指法律規定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建設用地、未利用地以此為基礎按以下系數調整:建設用地1.0;未利用地0.8,為充分落實基本農田特殊保護的政策,征收基本農田按照1.2系數進行調整。在實施征地中不得低于上述補償標準。
二、被征收土地上有附著物和青苗的,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權人另行補償,補償標準由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按照有關規定制定。
三、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按照《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農委等部門關于農村集體土地征地補償費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見的通知》(遼政辦發〔2008〕95號)及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四、依法收回國有農用地和國有未利用地的補償和職工安置按照《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加強國有農場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08〕202號)有關規定執行。
五、臨時用地占用集體土地或國有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每年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15%給予補償。
六、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加強政策宣傳解釋,妥善解決實施中的有關問題,確保本次征地區片綜合地價順利實施。
本次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自2019年2月1日起實施。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適時進行調整。
附件:鞍山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表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