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市級科技創新資金獎勵性后補助管理暫行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8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
市級科技創新資金獎勵性后補助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財政科技資金的引導作用,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推動科技和經濟緊密結合,提升科技創新對“一帶五基地”建設和全市產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促進作用,根據《關于改進和完善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的實施意見》(遼委辦發〔2017〕5號)和省財政廳、省科技廳《關于印發省級科技計劃專項資金后補助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遼財教〔2017〕602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獎勵性后補助是指單位根據市場需求及自身發展需要先行投入資金,取得了有助于解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問題的科技成果,或獲得各級科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的資質認定,或實現了具有重大經濟和社會效益的科技成果轉化,以及對成果轉化、創新創業提供重要支撐服務且成績突出的技術轉移示范機構、孵化器(眾創空間、星創天地等)和其他科技中介機構,經項目評審(評價)后,市財政給予相應的經費補助。主要包括:
(一)單位先行投入,取得或落地轉化的有助于解決重大經濟社會發展問題,提升產業競爭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二)《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鞍山市科技創新若干政策的通知》(鞍政發〔2016〕33號)、《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科技局 市財政局 市統計局<鞍山市民營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研發投入后補助實施辦法>的通知》(鞍政辦發〔2018〕14號)、《中共鞍山市委 鞍山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實施“鋼都英才計劃”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鞍委發〔2018〕19號)及其他市級科技創新政策所列各類科技創新事項。
本條所稱的單位,是指在鞍山市境內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在鞍山市內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技術轉移示范機構、孵化器(眾創空間、星創天地等)以及其它科技中介機構等。
第三條 獎勵性后補助按以下程序管理:
(一)發布通知。市科技局面向社會發布通知,明確提出各類獎勵性后補助項目和單位的申請標準和有關指標要求。
(二)提交申請。單位根據通知要求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三)項目評審(評價)。市科技局、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對各類獎勵性后補助項目成效進行評審(評價),重點評審(評價)其是否符合通知要求,是否滿足相關評價指標,對鞍山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創新是否具有重要貢獻,并形成項目評審(評價)結論,向社會公示后,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獎勵性后補助的預算建議,履行法定程序后納入部門預算。
(四)獎勵實施。預算批復下達后,資金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支付至項目承擔單位。市財政局會同市科技局及有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做好后補助資金績效評價工作。
第四條 單位獲得的獎勵性后補助財政資金,由單位統籌使用。組織后補助項目過程中所發生的技術驗證費、價值評估費以及項目驗收費等在承擔單位管理費中列支。對市科技局的后補助管理工作可安排相應的成本性支出。
第五條 單位存在弄虛作假、偽造成果、重復申報立項、以不當方式唆使用戶或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虛假評價或檢測報告,騙取財政資金的,視情節輕重,采取警告、記入不良信用記錄等處理措施,并將信用記錄作為今后遴選鞍山科技計劃項目承擔單位的依據;已經獲得后補助經費的,應當予以追回。
第六條 專家、中介機構在后補助管理中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的,視情節輕重,可以采取宣布其出具的相關結果無效、通報批評、降低信用評級等處理措施,并將違規記錄作為后補助管理遴選專家、中介機構的重要依據。
第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科技部門及相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后補助資金項目資金分配等環節,如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項目)分配資金,超出規定范圍或標準分配、使用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營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八條 本辦法所涉及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
第九條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條 本規定由市財政局、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