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國務院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國發〔2018〕17號)精神,市政府規章、市政府及所屬部門規范性文件規定的由原國家稅務機關、原地方稅務機關承擔的職責和工作,在上述規章、規范性文件調整前,由合并后的稅務機關承擔。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國務院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國發〔2018〕17號)精神,市政府規章、市政府及所屬部門規范性文件規定的由原國家稅務機關、原地方稅務機關承擔的職責和工作,在上述規章、規范性文件調整前,由合并后的稅務機關承擔。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國務院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國發〔2018〕17號)精神,市政府規章、市政府及所屬部門規范性文件規定的由原國家稅務機關、原地方稅務機關承擔的職責和工作,在上述規章、規范性文件調整前,由合并后的稅務機關承擔。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