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和《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遼寧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遼政發〔2014〕8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市政府決定對鞍山經濟開發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以下簡稱禁燃區)范圍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調整前的禁燃區范圍。東至鞍鋼廠區,南至人民路,西至沈海高速公路,北至郞大線公路、萬水河。禁燃區面積33.6平方公里。
二、調整后的禁燃區范圍。將原有禁燃區中鞍山寶得鋼鐵有限公司1.4平方公里占地面積調出。新增禁燃區面積1.46平方公里,范圍是人民路以南四達路以東,東側及東南側與鐵西區接壤,南側以解放西路、民馨園南側無名路為界。調整后經濟開發區禁燃區面積為33.66平方公里。
三、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在禁燃區內禁止新建、擴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項目。現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設施須按照環保部門要求予以拆除或改造。自2019年1月1日起,新增禁燃區內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違反上述規定的,由環保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四、本通告由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具體組織實施。
五、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