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改善城鄉環境空氣質量,防止燃煤鍋爐污染,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中央第三環境保護督察組督察反饋意見整改要求,市政府決定,淘汰全市2014年以來新注冊每小時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淘汰范圍及時限要求
鞍山市(含海城市、臺安縣、岫巖縣)2014年以來新注冊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共計115臺(名單詳見附件),其中已拆除34臺,已改用清潔能源15臺,其余66臺鍋爐均須在2018年4月30日前完成淘汰整治。
二、職責分工及工作要求
1.職責分工。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是本次燃煤鍋爐淘汰工作的責任主體,要組織工信、住建、環保、財政、公安、質監、電業等部門共同做好本地區燃煤鍋爐淘汰工作。各縣(市)區、各開發區住建部門負責淘汰供暖經營類鍋爐,環保部門負責淘汰服務業類鍋爐,工信部門負責淘汰工業企業類鍋爐。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環保局負責對各縣(市)區、各開發區燃煤鍋爐淘汰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各縣(市)區、各開發區質監(市場監督管理)或行政審批部門負責及時受理使用單位申請,對已拆除鍋爐辦理注銷手續;對使用單位不按時辦理注銷手續的,采取通告方式予以注銷使用登記。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不得對列入規定淘汰時限的燃煤鍋爐實施定期檢驗。市質監局負責對燃煤鍋爐注銷使用登記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2.工作要求。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依據本通告要求,根據職責分工迅速開展淘汰工作。對使用單位能夠自行淘汰或實施清潔能源改造的,要督促其按期整改到位;對使用單位不能自行整改的,要采取強制淘汰或并網措施。各縣(市)區、各開發區務必在4月30日前完成本地區的淘汰整治工作。
淘汰燃煤鍋爐要使其永久喪失使用功能,原則上以不能恢復使用為標準,做到鍋爐主體移位、鍋爐輔助設備拆除、斷水斷電、煙道與煙囪斷開,并注銷鍋爐使用登記。燃煤鍋爐實施清潔能源改造應及時變更燃料并變更鍋爐使用登記。
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于5月15日前完成淘汰鍋爐的整治認定和驗收歸檔工作。要逐臺確認,建立整改驗收檔案,并于5月30日前完成通告注銷工作。
此次燃煤鍋爐淘汰工作納入2018年度縣(市)區、開發區和市直部門(單位)領導班子工作實績考核,對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務的地區和部門(單位),將給予核減相應分值。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將會同市質監局、市環保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對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工作實施情況和完成情況進行專項督查,對工作推進不力、失職瀆職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約談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將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責任。
三、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鞍山市2014年以來新注冊每小時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名單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