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鞍山地區升放氣球用于各類慶典活動的情況日益增多。為加強對升放氣球活動的管理,保障航空飛行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遼寧省民用機場凈空安全保護辦法》和《施放氣球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市政府決定,禁止在我市城區內升放氣球。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在我市城區內禁止升放下列氣球,國家另有規定用于科研、氣象探測等活動的除外。
1.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即無動力驅動、無人操縱、輕于空氣、總質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氣物體。
2.系留氣球,即系留于地面物體上、直徑大于1.8米或者體積容量大于3.2立方米、輕于空氣的充氣物體。(為防止斷裂造成安全隱患,任何高度系留氣球均不得升放)
二、違反本通告的規定,對在城區內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的單位和個人,依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于群放單個總質量小于4千克的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升放直徑小于1.8米或者體積容量小于3.2立方米的系留氣球的管理,參照本通告關于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的標準執行。
四、氣象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做好日常監督檢查,并定期聯合綜合執法、機場管理機構等部門開展專項安全檢查,對違法升放氣球行為及時予以制止。
五、任何單位、個人發現違法升放氣球,應向氣象部門舉報,舉報電話為5848551。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