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二手車便利交易,繁榮二手車交易市場,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二手車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13號)和省政府工作部署,現就外埠機動車轉入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外埠機動車是指在我市行政區域外注冊登記的機動車。
二、除國家要求淘汰的黃標車(指排放水平低于國一排放標準的汽油車和國三排放標準的柴油車)以外,符合國家在用機動車排放和安全標準,在環保定期檢驗和年檢有效期內的二手車均可辦理遷入手續。
三、公安部門應做好機動車交易的宣傳、指導工作。
四、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外埠機動車轉入管理的通告》(鞍政發〔2016〕25號)同時廢止。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