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鞍山市河流斷面水質污染考核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河流斷面水質污染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完成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確定的各項任務,確保河流水質持續穩定達標,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河流斷面水質污染補償辦法的通知》(遼政辦發〔2017〕45號)和《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鞍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鞍政發〔2016〕28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是以保護河流生態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為目的,以獎優罰劣為原則,綜合運用經濟手段,調節河流上中下游之間、水生態環境破壞者與受害者及保護者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的公共制度。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政府對我市進行考核的南沙河、運糧河、楊柳河、五道河、海城河、解放河、英納河、沙河等河流。河流斷面的具體位置以省環保廳確定的為準,市區的南沙河、運糧河、楊柳河以跨界出境斷面為準。每年斷面考核目標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市政府同意后印發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第四條 根據省與我市簽訂的環境保護責任書目標要求,凡跨界斷面、支流入太子河河口斷面或鞍山出境斷面當月水質指標值超過考核目標,由斷面所在地政府、管委會向市政府補償。跨界斷面因上游斷面超標導致下游斷面也超標,且污染物濃度未增加的,認為該斷面達標。
第五條 河流斷面水質考核指標為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基本項目中去除水溫、總氮、糞大腸菌群的21項指標,按照單因子評價確定斷面水質類別,按當月水質類別計算補償金。
第六條 河流水質超標補償標準。考核斷面水質超過考核目標繳納補償金50萬元,遞增超標一個水質類別增加50萬元。
劣于Ⅴ類水質的河流斷面加罰補償金,按當月各超標因子超標倍數乘以扣繳基數累計計算。其中扣繳基數為10萬元。
第七條 各監測斷面中,監測數據委托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監測取得。
第八條 補償確定。河流水質考核斷面及標準每個自然年為一個考核周期,斷面和標準將根據實際情況每年進行調整。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監測結果和規定補償標準,每月下達超標補償通知單給有關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包括水質監測結果、核定的超標補償金額、補償對象等。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收到補償通知單后5個工作日內將接收回執反饋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條 補償實施。各有關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原則上應在收到超標補償通知單之日起60日內,及時足額將補償資金上繳至市財政主管部門。經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后,補償資金首先用于支付省政府對我市河流斷面考核超標補償金,剩余資金用于補償相應下游斷面水質好轉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如還有剩余則作為市統籌補償金,用于河流水質全部達標地區及河流水質改善程度較大地區的獎勵。
次年3月底前仍未繳納上年度水質超標補償資金的地區,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主管部門提請市政府批準在市財政結算時對未繳納的補償資金予以扣繳。
第十條 每月考核結果將上報市委、市政府,作為當地政府績效考核的依據之一。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應根據市政府《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確定的水環境管理目標和年度計劃,認真組織落實,切實改善河流斷面水質。
第十一條 各排污單位應當采用成熟適用的工藝和設施對污水進行有效治理,保證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運轉,確保穩定達標排放。
第十二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加強對轄區內水污染物排放單位的監督管理,定期公布影響跨界斷面水質排污單位的名單,及時督促排污單位完善治理設施,改進生產工藝和技術,不斷減少水污染物排放量。對超標排放的,責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第十三條 對枯水期嚴重缺少生態用水,跨界斷面水質惡化的河流,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對重點排污單位限排、停產等綜合防治措施。
第十四條 資金管理辦法由市財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