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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辦發〔2017〕173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鞍山市提高養老院服務質量四年滾動計劃
(2017—2020年)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鞍山市提高養老院服務質量四年滾動計劃(20172020年)》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12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提高養老院服務質量

四年滾動計劃(20172020年)

 

為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部署要求和第14次中央財經領導小組會議關于提高養老院服務質量的重要講話精神,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遼政發〔20144號)和《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提高養老院服務質量四年滾動計劃(2017-2020年)的通知》(遼政辦發〔201795號),進一步加快養老服務業發展,提升養老院(本文是指符合《鞍山市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細則》規定的養老機構)服務質量,努力滿足老年人日益增長的養老服務需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計劃。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結合鞍山實際,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著力解決影響養老院服務質量的突出問題,建立以質量和效益為導向的養老院服務發展機制,從安全、誠信、優質、品牌“四位一體”建設入手,提升服務品質,打造人民群眾住得起、住得好的養老院,讓養老院中的每一位老年人都能生活得安心、靜心、舒心,都能健康長壽、安享幸福晚年。

(二)基本原則。

——政府主導,集中治理。堅持政府主導,強化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提高養老院服務質量的主體責任,建立部門協調、各負其責的工作機制,對轄區各類養老院開展集中治理、標本兼治。

——補齊短板,提質增效。堅持問題導向,針對影響養老院服務質量的薄弱環節,采取有效措施,兜底線、補短板、調結構,有效提升養老院服務質量和效益。

——統籌兼顧,協調發展。堅持統籌城鄉養老服務均衡發展,在提升城市養老院服務質量的同時,下大力氣解決制約農村敬老院發展的突出問題,提升農村養老服務水平。

——改革創新,長效監控。堅持用改革創新的辦法研究破解養老院服務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構建養老院服務質量長效監控體系,不斷優化養老院服務。

(三)主要目標。到2017年底,養老院服務質量明顯改善,各項服務質量基礎進一步夯實,50%以上的養老院能夠以不同形式為入住老年人提供醫療衛生服務。到2020年底,執行全國統一的養老服務質量標準和評價體系,養老院質量治理和促進體系更加完善,養老院服務質量總體水平顯著提高,所有養老院能夠以不同形式為入住老年人提供醫療衛生服務,質量建設成果更好地惠及全體老年人及其家庭,為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奠定堅實基礎。

二、主要任務

(一)推進公辦養老院改革。因地制宜設置改革過渡期,加快推進具備向社會提供養老服務條件的公辦養老院轉制成為企業或開展公建民營。完善公建民營養老院管理辦法,政府投資建設和購置的養老設施、新建居民區按規定配建并移交給民政部門的養老設施、國有單位培訓療養機構等改建的養老設施,均可實施公建民營。

(二)推進醫養結合發展。建立醫療衛生機構設置審批綠色通道,支持養老院開辦老年病院、康復院、醫務室等醫療衛生機構,將符合條件的養老院內設醫療衛生機構按規定納入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范圍。鼓勵執業醫師到養老院、社區老年照料機構內設的醫療衛生機構多點執業。開通預約就診綠色通道,推進養老院、社區老年照料機構與醫療機構對接,實現多種形式聯合,為老年人提供便捷醫療服務。

(三)提升養老服務人才素質。將養老護理員培訓作為職業培訓和促進就業的重要內容。免費開展養老服務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推動普通高校和職業院校開發養老服務和老年教育課程,為社區、老年教育機構及養老院等提供教學資源及服務。完善職業技能等級與養老服務人員薪酬待遇掛鉤機制。

(四)加強養老院服務監管。進一步完善養老服務標準體系。開展養老院服務質量建設專項行動。落實養老院綜合評估和報告制度,開展第三方評估并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應與政府購買服務、發放建設運營補貼等掛鉤。監督養老院嚴格執行消防、食品、醫療服務等安全管理規定,建立健全相應規章制度,加強內部管理和自身建設,確保養老院安全運營。加強部門間協調,形成監管合力,依法查處養老院違法違規行為。

(五)支持社會力量興辦養老院。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入的養老服務領域,全部向民間資本開放。鼓勵社會資本采取建立基金、發行企業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用于建設養老設施、購置設備和收購改造社會閑置資源等。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以養老院有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產權明晰的房產等固定資產和應收賬款、動產、知識產權、股權等抵質押,提供信貸支持,滿足養老院多樣化融資需求。

三、年度滾動計劃

(一)2017年重點工作。

1.各有關部門在養老院審批過程中,主動公開審批程序和審批時限,推進行政審批標準化,加強對籌建養老院的指導服務。(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牽頭,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衛生計生委、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根據上級業務指導文件和工作要求按職責分工負責)

2.落實國家關于放開養老服務市場的規定,優化審批程序,簡化審批流程。(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牽頭,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衛生計生委、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根據上級業務指導文件和工作要求按職責分工負責)

3.因地制宜設置改革過渡期,開展公辦養老院改革前期調查,摸清本地區具備向社會提供養老服務條件的公辦養老院情況。(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牽頭,市民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國資委根據上級業務指導文件和工作要求按職責分工負責)

4.制定出臺《鞍山市養老設施公建民營指導意見》,盤活公辦養老院的養老床位存量,提高養老設施的使用效率和社會效益。(市民政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5.落實民政部及省民政廳制定的民辦養老院的投融資、稅費、土地、人才等扶持政策。(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牽頭,市金融辦、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人民銀行鞍山市中心支行、鞍山銀監分局等根據上級業務指導文件和工作要求按職責分工負責)

6.同等保障投資者權益,外地投資者舉辦養老服務項目與當地投資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不得以任何名目加以限制。(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

7.資助民辦養老院運營,對符合條件的民辦非營利性養老院(含公建民營類),由同級財政在核定床位數內,按照老人實際入住床位數量給予運營補貼。(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8.資助養老院投保責任保險,由同級財政根據實際參保人數按保費標準給予補助,降低養老院運營風險。(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9.全面排查養老院服務質量問題與不足,明確整治方向和內容,夯實養老院服務質量可持續改善基礎。(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牽頭,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衛生計生委、市質監局、市老齡辦按職責分工負責)

10.統一研究解決養老院服務質量存在的普遍性問題,有針對性地研究解決養老院個性問題。(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牽頭,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衛生計生委、市質監局、市老齡辦按職責分工負責)

11.集中曝光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且不及時整治,因而導致事故的養老院名單。(市民政局、市老齡辦牽頭,市公安局、市衛生計生委、市質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2.指導國家級和省、市級醫養結合試點地區進行醫養結合試點,探索可復制、可推廣的有效模式。(市衛生計生委牽頭,市民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國土資源局、市老齡辦按職責分工負責)

13.80%以上的醫療機構開設為老年人提供掛號、就醫等便利服務的綠色通道。(市衛生計生委牽頭負責)

14.50%的養老院能夠以不同形式為入住老年人提供醫療衛生服務。(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民政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5.推進涉老相關專業教育體系建設,加快培養老年醫學、康復、護理、營養、心理和社會工作、經營管理、康復輔具配置等人才。(根據省級部門安排,市級相關部門負責)

16.加強養老院負責人、養老護理員及其他各類提供養老服務的從業人員培訓工作,實施養老護理人員培養培訓計劃。(市民政局牽頭負責)

17.督導養老院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牽頭,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18.集中整治養老院消防安全問題。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組織召開專題會議,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逐一研究和分析養老院消防安全存在的問題,加大資金投入力度,支持開展消防設施改造和隱患整治,組織民政、公安消防、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切實解決消防安全管理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對于存在消防安全隱患的養老機構或需要進行消防設施改造的養老機構,在隱患整改前或者消防設施沒有完成改造前,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積極督促養老機構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采取有效措施與相應技防措施,確保不發生火災事故。(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

19.開展未經許可養老院專項整治。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組織民政、工商、衛生計生、食品藥品監管、公安消防、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環保等部門組成聯合清查隊伍,逐一排查未經許可設立的養老院,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強制性標準的要立即整治;不能立即整治的,要確定整治方案及期限。(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

20.完成遼寧省養老服務信息管理平臺養老院基礎數據信息錄入工作,加強養老院運營管理和服務質量大數據管理。(市民政局、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2018年重點工作。

1.加強對養老院服務收費價格的監測分析。(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民政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2.制定公辦養老院對經濟困難老年人提供低收費供養、護理服務的具體收費標準。(市民政局、市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3.開展公辦養老院(敬老院)改革試點,加快推進具備向社會提供養老服務條件的公辦養老院(敬老院)轉制成為企業或開展公建民營。(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牽頭,市民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國資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4.探索建立公辦養老院入住評估制度,重點保障特困人員中的老年人、經濟困難老年人、失獨家庭老年人等養老需求。(市民政局、市衛生計生委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5.資助民辦養老院運營,對符合條件民辦非營利性養老院(含公建民營類),由同級財政在核定床位數內,按照老人實際入住床位數量給予運營補貼。(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6.資助養老院投保責任保險,由同級財政根據實際參保保費標準給予補助,降低養老院運營風險。(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7.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整合改造閑置社會資源,用于發展養老服務。(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牽頭,市民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市衛生計生委、市國資委、市國稅局、市地稅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8.采取有效措施,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以養老院有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產權明晰的房產等固定資產和應收賬款、動產、知識產權、股權等抵質押,提供信貸支持,滿足養老院多樣化的融資需求。(市金融辦、人民銀行鞍山市中心支行、鞍山銀監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9.根據國家、省、市年度開展養老院服務質量建設專項行動的部署,以問題為導向,確定當年專項行動主要任務并組織實施,實現養老院服務質量逐年提升。(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牽頭,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衛生計生委、市質監局、市老齡辦按職責分工負責)

10.探索建立醫療衛生機構設置審批綠色通道,支持養老院開辦老年病院、康復院、醫務室等醫療衛生機構,將符合條件的養老院內設醫療衛生機構按規定納入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范圍。(市衛生計生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民政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1.87%以上的醫療機構開設為老年人提供掛號、就醫等便利服務的綠色通道。(市衛生計生委牽頭負責)

12.67%的養老院能夠以不同形式為入住老年人提供醫療衛生服務。(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民政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3.實施養老護理人員培養培訓計劃,輪訓率達到40%以上。(市民政局牽頭負責)

14.做好職稱評定、專業技術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等方面的制度銜接,對養老院和醫療衛生機構中的醫務人員同等對待。(市衛生計生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民政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5.組織和支持各類養老院進行消防設施改造。(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牽頭,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16.利用遼寧省養老服務信息管理平臺,逐步完善養老院智能化管理系統,實時監控養老院運營管理情況。(市民政局、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2019年重點工作。

1.探索突破和解決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依法辦理法人登記問題。(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牽頭,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2.適時總結公辦養老院改革試點經驗和有效做法,加快推進具備向社會提供養老服務條件的公辦養老院轉制成為企業或開展公建民營。(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牽頭,市民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國資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3.改革公辦養老院運營方式,鼓勵實行服務外包。(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

4.推動實行公辦養老院入住評估制度,重點保障特困人員中的老年人、經濟困難老年人、失獨家庭老年人等養老需求。(市民政局、市衛生計生委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5.資助民辦養老院運營,對符合條件的民辦非營利性養老院(含公建民營類),由同級財政在核定床位數內,按照老人實際入住床位數量給予運營補貼。(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6.資助養老院投保責任保險,由同級財政根據實際參保保費標準給予補助,降低養老院運營風險。(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7.根據國家和省、市年度開展養老院服務質量建設專項行動的部署,以問題為導向,確定當年專項行動主要任務并組織實施,養老院服務質量治理和促進體系更加完善。(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牽頭,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衛生計生委、市質監局、市老齡辦按職責分工負責)

8.建設形成一批特色鮮明、示范性強的醫養結合項目。(市衛生計生委牽頭,市民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國土資源局、市老齡辦按職責分工負責)

9.94%以上的醫療機構開設為老年人提供掛號、就醫等便利服務的綠色通道。(市衛生計生委牽頭負責)

10.85%的養老院能夠以不同形式為入住老年人提供醫療衛生服務。(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民政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1.探索建立高校和中職學校老年服務與管理類專業畢業生入職獎補制度。(市民政局牽頭,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2.實施養老護理人員培養培訓計劃,輪訓率達到80%以上。(市民政局牽頭負責)

13.組織和支持各類養老院進行消防設施改造。(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牽頭,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14.依托遼寧省養老服務信息管理平臺,實現網上申報和實時監控民辦養老院運營補貼和養老院責任保險費補貼資金使用。(市民政局、市財政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2020年重點工作。

1.加強養護型養老院建設,護理型床位占當地養老床位總數的比例不低于30%。(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牽頭,市民政局、市衛生計生委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2.加強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機構建設和改造,推動服務設施達標,滿足農村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為農村低收入老年人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的養老服務。(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牽頭,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國土資源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3.政府投資建設和購置的養老設施、國有單位培訓療養機構等改建的養老設施,均可實施公建民營。具備向社會提供養老服務條件的公辦養老院逐步轉制成為企業或開展公建民營,政府運營的養老床位數占當地養老床位總數的比例不超過50%。(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民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國資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4.加大養老服務金融支持力度,拓寬養老服務業投融資渠道,滿足養老院信貸需求。(市金融辦、人民銀行鞍山市中心支行、鞍山銀監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5.資助民辦養老院運營,對符合條件的民辦非營利性養老院(含公建民營類),由同級財政在核定床位數內,按照老人實際入住床位數量給予運營補貼。(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6.資助養老院投保責任保險,由同級財政根據實際參保保費標準給予補助,降低養老院運營風險。(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7.根據國家、省、市年度開展養老院服務質量建設專項行動的部署,以問題為導向,確定當年專項行動主要任務并組織實施,養老院服務質量總體水平顯著提升。(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牽頭,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衛生計生委、市質監局、市老齡辦按職責分工負責)

8.根據省級養老服務質量標準和評價體系,建立市級統一的養老服務質量標準和評價體系。(市民政局牽頭,市公安局、市衛生計生委、市質監局、市老齡辦按職責分工負責)

9.實現醫療衛生和養老服務資源共享,服務便捷,建立醫養融合模式,各類養老院(護理院)醫療服務功能更加完善,與醫療機構合作更加緊密,醫療護理水平逐步提高。(市衛生計生委、市民政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0.所有醫療機構開設為老年人提供掛號、就醫等便利服務的綠色通道。(市衛生計生委牽頭負責)

11.所有養老院能夠以不同形式為入住老年人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為所有入住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民政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2.實施養老護理人員培養培訓計劃,輪訓率達到100%。(市民政局牽頭負責)

13.完善職業技能等級與養老服務人員薪酬待遇掛鉤機制。(市民政局牽頭負責)

14.組織和支持各類養老院進行消防設施改造,實現所有公辦養老院通過改造達到消防驗收及備案條件,或通過改造提高建筑耐火等級和消防設施防范水平。(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牽頭,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15.全面應用遼寧省養老服務信息管理平臺的養老院智能化管理系統,實時監控養老院服務質量動態,督導民辦養老院運營補貼、養老院責任保險費補貼制度運行。(市民政局、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鞍山市發展養老服務業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解決提高養老院服務質量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全市全面完成提高養老院服務質量目標任務。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強化落實提高養老院服務質量的主體責任,將本計劃主要任務指標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納入為民辦實事項目,納入政府工作議事日程和目標責任考核內容。健全提高養老院服務質量工作體制機制,形成推進規劃實施的合力。(市民政局、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

(二)完善投入機制。全面落實用于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業的政策。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養老院服務質量情況,建立穩定的經費投入保障機制。完善鼓勵政策,引導各類社會資本興辦養老院,倡導社會各界進行慈善捐贈,逐步提升養老院服務質量,形成財政資金、社會資本、慈善基金等多元結合的投入機制。(市民政局、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

(三)加強督促檢查。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把提高養老院服務質量擺在重要位置,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制定完善具體辦法,跟蹤分析和監督檢查落實情況,確保責任到位、工作到位、見到實效。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同配合,落實和完善相關優惠政策,共同促進養老院服務提質增效。對不落實養老服務政策,或者在養老院運營和服務中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牽頭,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鞍政辦發〔2017〕173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提高養老院服務質量四年滾動計劃(2017—2020年)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鞍山市提高養老院服務質量四年滾動計劃(20172020年)》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12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提高養老院服務質量

四年滾動計劃(20172020年)

 

為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部署要求和第14次中央財經領導小組會議關于提高養老院服務質量的重要講話精神,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遼政發〔20144號)和《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提高養老院服務質量四年滾動計劃(2017-2020年)的通知》(遼政辦發〔201795號),進一步加快養老服務業發展,提升養老院(本文是指符合《鞍山市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細則》規定的養老機構)服務質量,努力滿足老年人日益增長的養老服務需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計劃。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結合鞍山實際,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著力解決影響養老院服務質量的突出問題,建立以質量和效益為導向的養老院服務發展機制,從安全、誠信、優質、品牌“四位一體”建設入手,提升服務品質,打造人民群眾住得起、住得好的養老院,讓養老院中的每一位老年人都能生活得安心、靜心、舒心,都能健康長壽、安享幸福晚年。

(二)基本原則。

——政府主導,集中治理。堅持政府主導,強化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提高養老院服務質量的主體責任,建立部門協調、各負其責的工作機制,對轄區各類養老院開展集中治理、標本兼治。

——補齊短板,提質增效。堅持問題導向,針對影響養老院服務質量的薄弱環節,采取有效措施,兜底線、補短板、調結構,有效提升養老院服務質量和效益。

——統籌兼顧,協調發展。堅持統籌城鄉養老服務均衡發展,在提升城市養老院服務質量的同時,下大力氣解決制約農村敬老院發展的突出問題,提升農村養老服務水平。

——改革創新,長效監控。堅持用改革創新的辦法研究破解養老院服務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構建養老院服務質量長效監控體系,不斷優化養老院服務。

(三)主要目標。到2017年底,養老院服務質量明顯改善,各項服務質量基礎進一步夯實,50%以上的養老院能夠以不同形式為入住老年人提供醫療衛生服務。到2020年底,執行全國統一的養老服務質量標準和評價體系,養老院質量治理和促進體系更加完善,養老院服務質量總體水平顯著提高,所有養老院能夠以不同形式為入住老年人提供醫療衛生服務,質量建設成果更好地惠及全體老年人及其家庭,為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奠定堅實基礎。

二、主要任務

(一)推進公辦養老院改革。因地制宜設置改革過渡期,加快推進具備向社會提供養老服務條件的公辦養老院轉制成為企業或開展公建民營。完善公建民營養老院管理辦法,政府投資建設和購置的養老設施、新建居民區按規定配建并移交給民政部門的養老設施、國有單位培訓療養機構等改建的養老設施,均可實施公建民營。

(二)推進醫養結合發展。建立醫療衛生機構設置審批綠色通道,支持養老院開辦老年病院、康復院、醫務室等醫療衛生機構,將符合條件的養老院內設醫療衛生機構按規定納入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范圍。鼓勵執業醫師到養老院、社區老年照料機構內設的醫療衛生機構多點執業。開通預約就診綠色通道,推進養老院、社區老年照料機構與醫療機構對接,實現多種形式聯合,為老年人提供便捷醫療服務。

(三)提升養老服務人才素質。將養老護理員培訓作為職業培訓和促進就業的重要內容。免費開展養老服務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推動普通高校和職業院校開發養老服務和老年教育課程,為社區、老年教育機構及養老院等提供教學資源及服務。完善職業技能等級與養老服務人員薪酬待遇掛鉤機制。

(四)加強養老院服務監管。進一步完善養老服務標準體系。開展養老院服務質量建設專項行動。落實養老院綜合評估和報告制度,開展第三方評估并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應與政府購買服務、發放建設運營補貼等掛鉤。監督養老院嚴格執行消防、食品、醫療服務等安全管理規定,建立健全相應規章制度,加強內部管理和自身建設,確保養老院安全運營。加強部門間協調,形成監管合力,依法查處養老院違法違規行為。

(五)支持社會力量興辦養老院。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入的養老服務領域,全部向民間資本開放。鼓勵社會資本采取建立基金、發行企業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用于建設養老設施、購置設備和收購改造社會閑置資源等。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以養老院有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產權明晰的房產等固定資產和應收賬款、動產、知識產權、股權等抵質押,提供信貸支持,滿足養老院多樣化融資需求。

三、年度滾動計劃

(一)2017年重點工作。

1.各有關部門在養老院審批過程中,主動公開審批程序和審批時限,推進行政審批標準化,加強對籌建養老院的指導服務。(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牽頭,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衛生計生委、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根據上級業務指導文件和工作要求按職責分工負責)

2.落實國家關于放開養老服務市場的規定,優化審批程序,簡化審批流程。(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牽頭,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衛生計生委、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根據上級業務指導文件和工作要求按職責分工負責)

3.因地制宜設置改革過渡期,開展公辦養老院改革前期調查,摸清本地區具備向社會提供養老服務條件的公辦養老院情況。(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牽頭,市民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國資委根據上級業務指導文件和工作要求按職責分工負責)

4.制定出臺《鞍山市養老設施公建民營指導意見》,盤活公辦養老院的養老床位存量,提高養老設施的使用效率和社會效益。(市民政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5.落實民政部及省民政廳制定的民辦養老院的投融資、稅費、土地、人才等扶持政策。(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牽頭,市金融辦、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人民銀行鞍山市中心支行、鞍山銀監分局等根據上級業務指導文件和工作要求按職責分工負責)

6.同等保障投資者權益,外地投資者舉辦養老服務項目與當地投資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不得以任何名目加以限制。(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

7.資助民辦養老院運營,對符合條件的民辦非營利性養老院(含公建民營類),由同級財政在核定床位數內,按照老人實際入住床位數量給予運營補貼。(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8.資助養老院投保責任保險,由同級財政根據實際參保人數按保費標準給予補助,降低養老院運營風險。(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9.全面排查養老院服務質量問題與不足,明確整治方向和內容,夯實養老院服務質量可持續改善基礎。(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牽頭,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衛生計生委、市質監局、市老齡辦按職責分工負責)

10.統一研究解決養老院服務質量存在的普遍性問題,有針對性地研究解決養老院個性問題。(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牽頭,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衛生計生委、市質監局、市老齡辦按職責分工負責)

11.集中曝光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且不及時整治,因而導致事故的養老院名單。(市民政局、市老齡辦牽頭,市公安局、市衛生計生委、市質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2.指導國家級和省、市級醫養結合試點地區進行醫養結合試點,探索可復制、可推廣的有效模式。(市衛生計生委牽頭,市民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國土資源局、市老齡辦按職責分工負責)

13.80%以上的醫療機構開設為老年人提供掛號、就醫等便利服務的綠色通道。(市衛生計生委牽頭負責)

14.50%的養老院能夠以不同形式為入住老年人提供醫療衛生服務。(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民政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5.推進涉老相關專業教育體系建設,加快培養老年醫學、康復、護理、營養、心理和社會工作、經營管理、康復輔具配置等人才。(根據省級部門安排,市級相關部門負責)

16.加強養老院負責人、養老護理員及其他各類提供養老服務的從業人員培訓工作,實施養老護理人員培養培訓計劃。(市民政局牽頭負責)

17.督導養老院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牽頭,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18.集中整治養老院消防安全問題。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組織召開專題會議,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逐一研究和分析養老院消防安全存在的問題,加大資金投入力度,支持開展消防設施改造和隱患整治,組織民政、公安消防、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切實解決消防安全管理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對于存在消防安全隱患的養老機構或需要進行消防設施改造的養老機構,在隱患整改前或者消防設施沒有完成改造前,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積極督促養老機構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采取有效措施與相應技防措施,確保不發生火災事故。(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

19.開展未經許可養老院專項整治。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組織民政、工商、衛生計生、食品藥品監管、公安消防、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環保等部門組成聯合清查隊伍,逐一排查未經許可設立的養老院,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強制性標準的要立即整治;不能立即整治的,要確定整治方案及期限。(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

20.完成遼寧省養老服務信息管理平臺養老院基礎數據信息錄入工作,加強養老院運營管理和服務質量大數據管理。(市民政局、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2018年重點工作。

1.加強對養老院服務收費價格的監測分析。(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民政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2.制定公辦養老院對經濟困難老年人提供低收費供養、護理服務的具體收費標準。(市民政局、市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3.開展公辦養老院(敬老院)改革試點,加快推進具備向社會提供養老服務條件的公辦養老院(敬老院)轉制成為企業或開展公建民營。(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牽頭,市民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國資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4.探索建立公辦養老院入住評估制度,重點保障特困人員中的老年人、經濟困難老年人、失獨家庭老年人等養老需求。(市民政局、市衛生計生委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5.資助民辦養老院運營,對符合條件民辦非營利性養老院(含公建民營類),由同級財政在核定床位數內,按照老人實際入住床位數量給予運營補貼。(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6.資助養老院投保責任保險,由同級財政根據實際參保保費標準給予補助,降低養老院運營風險。(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7.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整合改造閑置社會資源,用于發展養老服務。(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牽頭,市民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市衛生計生委、市國資委、市國稅局、市地稅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8.采取有效措施,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以養老院有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產權明晰的房產等固定資產和應收賬款、動產、知識產權、股權等抵質押,提供信貸支持,滿足養老院多樣化的融資需求。(市金融辦、人民銀行鞍山市中心支行、鞍山銀監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9.根據國家、省、市年度開展養老院服務質量建設專項行動的部署,以問題為導向,確定當年專項行動主要任務并組織實施,實現養老院服務質量逐年提升。(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牽頭,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衛生計生委、市質監局、市老齡辦按職責分工負責)

10.探索建立醫療衛生機構設置審批綠色通道,支持養老院開辦老年病院、康復院、醫務室等醫療衛生機構,將符合條件的養老院內設醫療衛生機構按規定納入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范圍。(市衛生計生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民政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1.87%以上的醫療機構開設為老年人提供掛號、就醫等便利服務的綠色通道。(市衛生計生委牽頭負責)

12.67%的養老院能夠以不同形式為入住老年人提供醫療衛生服務。(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民政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3.實施養老護理人員培養培訓計劃,輪訓率達到40%以上。(市民政局牽頭負責)

14.做好職稱評定、專業技術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等方面的制度銜接,對養老院和醫療衛生機構中的醫務人員同等對待。(市衛生計生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民政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5.組織和支持各類養老院進行消防設施改造。(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牽頭,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16.利用遼寧省養老服務信息管理平臺,逐步完善養老院智能化管理系統,實時監控養老院運營管理情況。(市民政局、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2019年重點工作。

1.探索突破和解決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依法辦理法人登記問題。(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牽頭,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2.適時總結公辦養老院改革試點經驗和有效做法,加快推進具備向社會提供養老服務條件的公辦養老院轉制成為企業或開展公建民營。(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牽頭,市民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國資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3.改革公辦養老院運營方式,鼓勵實行服務外包。(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

4.推動實行公辦養老院入住評估制度,重點保障特困人員中的老年人、經濟困難老年人、失獨家庭老年人等養老需求。(市民政局、市衛生計生委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5.資助民辦養老院運營,對符合條件的民辦非營利性養老院(含公建民營類),由同級財政在核定床位數內,按照老人實際入住床位數量給予運營補貼。(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6.資助養老院投保責任保險,由同級財政根據實際參保保費標準給予補助,降低養老院運營風險。(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7.根據國家和省、市年度開展養老院服務質量建設專項行動的部署,以問題為導向,確定當年專項行動主要任務并組織實施,養老院服務質量治理和促進體系更加完善。(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牽頭,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衛生計生委、市質監局、市老齡辦按職責分工負責)

8.建設形成一批特色鮮明、示范性強的醫養結合項目。(市衛生計生委牽頭,市民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國土資源局、市老齡辦按職責分工負責)

9.94%以上的醫療機構開設為老年人提供掛號、就醫等便利服務的綠色通道。(市衛生計生委牽頭負責)

10.85%的養老院能夠以不同形式為入住老年人提供醫療衛生服務。(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民政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1.探索建立高校和中職學校老年服務與管理類專業畢業生入職獎補制度。(市民政局牽頭,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2.實施養老護理人員培養培訓計劃,輪訓率達到80%以上。(市民政局牽頭負責)

13.組織和支持各類養老院進行消防設施改造。(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牽頭,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14.依托遼寧省養老服務信息管理平臺,實現網上申報和實時監控民辦養老院運營補貼和養老院責任保險費補貼資金使用。(市民政局、市財政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2020年重點工作。

1.加強養護型養老院建設,護理型床位占當地養老床位總數的比例不低于30%。(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牽頭,市民政局、市衛生計生委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2.加強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機構建設和改造,推動服務設施達標,滿足農村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為農村低收入老年人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的養老服務。(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牽頭,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國土資源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3.政府投資建設和購置的養老設施、國有單位培訓療養機構等改建的養老設施,均可實施公建民營。具備向社會提供養老服務條件的公辦養老院逐步轉制成為企業或開展公建民營,政府運營的養老床位數占當地養老床位總數的比例不超過50%。(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民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國資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4.加大養老服務金融支持力度,拓寬養老服務業投融資渠道,滿足養老院信貸需求。(市金融辦、人民銀行鞍山市中心支行、鞍山銀監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5.資助民辦養老院運營,對符合條件的民辦非營利性養老院(含公建民營類),由同級財政在核定床位數內,按照老人實際入住床位數量給予運營補貼。(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6.資助養老院投保責任保險,由同級財政根據實際參保保費標準給予補助,降低養老院運營風險。(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7.根據國家、省、市年度開展養老院服務質量建設專項行動的部署,以問題為導向,確定當年專項行動主要任務并組織實施,養老院服務質量總體水平顯著提升。(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牽頭,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衛生計生委、市質監局、市老齡辦按職責分工負責)

8.根據省級養老服務質量標準和評價體系,建立市級統一的養老服務質量標準和評價體系。(市民政局牽頭,市公安局、市衛生計生委、市質監局、市老齡辦按職責分工負責)

9.實現醫療衛生和養老服務資源共享,服務便捷,建立醫養融合模式,各類養老院(護理院)醫療服務功能更加完善,與醫療機構合作更加緊密,醫療護理水平逐步提高。(市衛生計生委、市民政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0.所有醫療機構開設為老年人提供掛號、就醫等便利服務的綠色通道。(市衛生計生委牽頭負責)

11.所有養老院能夠以不同形式為入住老年人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為所有入住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民政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2.實施養老護理人員培養培訓計劃,輪訓率達到100%。(市民政局牽頭負責)

13.完善職業技能等級與養老服務人員薪酬待遇掛鉤機制。(市民政局牽頭負責)

14.組織和支持各類養老院進行消防設施改造,實現所有公辦養老院通過改造達到消防驗收及備案條件,或通過改造提高建筑耐火等級和消防設施防范水平。(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牽頭,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15.全面應用遼寧省養老服務信息管理平臺的養老院智能化管理系統,實時監控養老院服務質量動態,督導民辦養老院運營補貼、養老院責任保險費補貼制度運行。(市民政局、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鞍山市發展養老服務業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解決提高養老院服務質量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全市全面完成提高養老院服務質量目標任務。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強化落實提高養老院服務質量的主體責任,將本計劃主要任務指標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納入為民辦實事項目,納入政府工作議事日程和目標責任考核內容。健全提高養老院服務質量工作體制機制,形成推進規劃實施的合力。(市民政局、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

(二)完善投入機制。全面落實用于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業的政策。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養老院服務質量情況,建立穩定的經費投入保障機制。完善鼓勵政策,引導各類社會資本興辦養老院,倡導社會各界進行慈善捐贈,逐步提升養老院服務質量,形成財政資金、社會資本、慈善基金等多元結合的投入機制。(市民政局、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

(三)加強督促檢查。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把提高養老院服務質量擺在重要位置,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制定完善具體辦法,跟蹤分析和監督檢查落實情況,確保責任到位、工作到位、見到實效。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同配合,落實和完善相關優惠政策,共同促進養老院服務提質增效。對不落實養老服務政策,或者在養老院運營和服務中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牽頭,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