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對鞍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專項維修資金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市政府令第190號),現就《鞍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1.商品住宅、非住宅;經濟適用房;安居房;拆遷安置住房和集資建房等產權人在辦理產權證時,按照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68元的標準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2.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的,產權人在辦理產權證時,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積以現行房改成本價2%的比例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3.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的,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按照售房款25%的比例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并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4.本通知由鞍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5.本通知適用于鞍山市區,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1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