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辦公開〔2017〕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部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鞍山市社會公眾代表列席市政府會議制度(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1月29日
鞍山市社會公眾代表列席市政府會議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決策機制,擴大公眾參與度,增強決策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入貫徹落實<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實施細則的通知》(遼政辦明電〔2016〕107號)、《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意見實施細則的通知》(鞍政辦發〔2017〕16號)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市政府邀請社會公眾代表列席各類決策事項相關會議,適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稱社會公眾代表,包括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利益相關方、公眾、專家、媒體人士以及其他公眾人員。
第三條 社會公眾代表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和綜合素質,有一定的參政議政能力和較高的參政議政熱情;
(二)為人正直,公正無私,善于諫言,有一定的群眾基礎,能夠代表廣大群眾的意愿;
(三)遵紀守法,無不良行為記錄,具有相應的民主政治權利。
第四條 列席會議的社會公眾代表通過下列方式產生:
(一)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媒體人士由會議承辦單位邀請。
(二)利益相關方及其他公眾人員由會議承辦單位委托行業組織或其他社會組織推薦。
第五條 市政府就以下事項召開相關會議,除依法應當保密或者為保障公共安全等,需要立即作出決定的情形外,應當邀請利益相關方、公眾、專家、媒體等列席:
(一)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和重大改革措施;
(二)社會保障、衛生和計劃生育、教育等民生領域以及環境保護、資源分配等方面的重大政策;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對相關群體利益可能造成較大影響的重大建設項目;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市政府確定的其他決策事項。
第六條 會議承辦單位制定會議方案時,應提出是否邀請社會公眾代表列席會議、是否公開以及公開方式的意見,隨會議方案一同報批;之前已公開征求意見的,應一并附上意見收集和采納情況說明。
會議承辦單位可以根據相關會議實際情況確定列席會議的社會公眾代表人數,原則上不少于3人,不多于7人。
列席會議的社會公眾代表名單由會議承辦單位確定,并提前3日將會議召開時間、地點、議題及材料等信息通過書面形式通知列席會議的社會公眾代表。
第七條 列席會議的社會公眾代表可以向會議承辦單位了解所列席會議的相關決策事項情況,包括決策草案、決策依據等,享有知曉并提出建議或意見等權利。
第八條 列席會議的社會公眾代表應按會議通知要求,按時出席會議,遵守會議紀律,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
第九條 會議承辦單位應當客觀、全面記錄列席會議的社會公眾代表提出的建議或意見,整理后供市政府決策參考。
第十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政府部門和單位應參照本制度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鞍政辦公開〔2017〕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部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鞍山市社會公眾代表列席市政府會議制度(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1月29日
鞍山市社會公眾代表列席市政府會議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決策機制,擴大公眾參與度,增強決策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入貫徹落實<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實施細則的通知》(遼政辦明電〔2016〕107號)、《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意見實施細則的通知》(鞍政辦發〔2017〕16號)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市政府邀請社會公眾代表列席各類決策事項相關會議,適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稱社會公眾代表,包括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利益相關方、公眾、專家、媒體人士以及其他公眾人員。
第三條 社會公眾代表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和綜合素質,有一定的參政議政能力和較高的參政議政熱情;
(二)為人正直,公正無私,善于諫言,有一定的群眾基礎,能夠代表廣大群眾的意愿;
(三)遵紀守法,無不良行為記錄,具有相應的民主政治權利。
第四條 列席會議的社會公眾代表通過下列方式產生:
(一)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媒體人士由會議承辦單位邀請。
(二)利益相關方及其他公眾人員由會議承辦單位委托行業組織或其他社會組織推薦。
第五條 市政府就以下事項召開相關會議,除依法應當保密或者為保障公共安全等,需要立即作出決定的情形外,應當邀請利益相關方、公眾、專家、媒體等列席:
(一)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和重大改革措施;
(二)社會保障、衛生和計劃生育、教育等民生領域以及環境保護、資源分配等方面的重大政策;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對相關群體利益可能造成較大影響的重大建設項目;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市政府確定的其他決策事項。
第六條 會議承辦單位制定會議方案時,應提出是否邀請社會公眾代表列席會議、是否公開以及公開方式的意見,隨會議方案一同報批;之前已公開征求意見的,應一并附上意見收集和采納情況說明。
會議承辦單位可以根據相關會議實際情況確定列席會議的社會公眾代表人數,原則上不少于3人,不多于7人。
列席會議的社會公眾代表名單由會議承辦單位確定,并提前3日將會議召開時間、地點、議題及材料等信息通過書面形式通知列席會議的社會公眾代表。
第七條 列席會議的社會公眾代表可以向會議承辦單位了解所列席會議的相關決策事項情況,包括決策草案、決策依據等,享有知曉并提出建議或意見等權利。
第八條 列席會議的社會公眾代表應按會議通知要求,按時出席會議,遵守會議紀律,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
第九條 會議承辦單位應當客觀、全面記錄列席會議的社會公眾代表提出的建議或意見,整理后供市政府決策參考。
第十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政府部門和單位應參照本制度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