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鞍山市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實施方案(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0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實施方案
(試行)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在我市開展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試點的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相關工作要求,全面推進投資和服務便利化改革,切實做好我市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貫徹執行國務院《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探索建立“政策引導、多評合一、先建后驗、在線審批、綜合監管”企業投資項目管理新模式,實現項目早落地、早開工,充分調動企業投資積極性,充分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實現企業投資項目審批事項少、辦事效率高,打造良好投資環境,為全面振興鋼都提供服務保障。
二、基本原則
(一)由批改備。建立區域性規劃、環評、能評、穩評等專業技術性評估制度,簡化企業辦理共性技術審查環節事項手續,減少行政審批數量,環評(登記表類)、能評、穩評、消防等事項改為備案制管理,簡化辦理環節,當日辦結事項。
(二)由備改報。企業投資項目立項階段備案工作,由之前備案制改為報告制,備案機關僅對項目是否符合產業政策予以把關,當日出具備案證明,對信息不齊全的,指導企業補正。
(三)容缺后補。在項目開工后,承諾書有效期內,企業需補辦全部承諾事項。
三、試點地區
在市、縣兩級園區試行。
四、試用范圍
園區已完成區域規劃、環評,符合產業政策的備案類企業投資項目可納入企業項目投資承諾制適用范圍。房地產、綜合體、生產原料及生產過程中涉及易燃易爆、易中毒、易污染的特殊行業和化工行業或同類項目發生過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項目除外。
五、基本流程
(一)政策引導。企業完成投資項目報備申請,通過“兩合同、兩審查、一受理”,即可開工建設。
企業獲得《土地出讓合同》后,各園區審批局(或由園區指定的牽頭部門,下同)負責有針對性地對項目投資企業進行“四證”、“三評”、“三審”、“兩保”等承諾標準輔導,一次性告知準入事項及其準入標準。“四證”,即建設工程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動產權證、施工許可證;“三評”,即節能評估、環境影響評價、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三審”,即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抽查審核、人防工程審批、林地占用審核;“兩保”,即水土保持、文物保護意見等。按照自愿原則,企業與園區審批局雙方簽訂《承諾合同》,實行雙向承諾,主要包含承諾辦理事項及標準、承諾有效期限等,原則上承諾有效期限為6個月。企業簽訂《承諾合同》后,通過“兩審查、一受理”,即施工圖設計審查、工程安全措施審查和質量監督手續申請受理書,向園區審批局報備,項目即可開工建設。利用現有場地、廠房的項目,企業簽訂《承諾合同》后,項目即可開工建設。
(二)多評合一。各園區審批局開展并聯評審,實行中介承諾服務、企業擇優選擇、同步評估評審、結果實時考核,規范管理中介服務,原則上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網上并聯審批。法律有明確規定前置要件的,相關部門在同一個工作日內按規定先后順序出具審批文件。
(三)先建后驗。土建工程類建設項目竣工后,根據企業申請,各園區審批局組織對承諾事項進行驗收,出具相關驗收意見,驗收符合要求的同意投產,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
六、便利化服務
各園區審批局要全程幫辦,積極主動為承諾企業提供指導服務,確保企業在承諾有效期內完成全部承諾事項。依托遼寧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和鞍山市政務服務平臺,將投資項目承諾制涉及的各個審批事項全部納入平臺當中,公布承諾標準、咨詢電話、申報條件、報件范本、辦理流程、辦理時限、投訴電話等信息,審批事項實現網上咨詢、網上申請、網上查詢、網上辦理。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高度重視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改革工作,堅持問題導向,創新工作舉措,加大改革力度,制定符合自身實際的實施細則,主動作為,加快推進。市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定期調度進展情況,確保各項政策落到實處。
(二)加強綜合監管。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切實擔負起監管主體責任,嚴格監管承諾期間企業施工建設及承諾事項辦理情況,加強信息公開,充分發揮信用記錄在承諾制監管中的作用。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對失信企業采取聯合懲戒措施,將其列入失信企業“黑名單”,并通過“信用鞍山”網站向社會公開披露。
(三)強化制度設計。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改革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既要解決當前熱點難點問題,又要注重長遠,在狠抓工作落實的同時,要加強制度建設,強化頂層設計,確保改革順利進行。
(四)加強協調指導。市行政審批局要加強對各園區業務指導和協調配合,幫助把握政策方向,及時解決改革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全市各園區既要做到橫向溝通,又要做到縱向協調,確保工作有序快速開展,起到“先行先試”的作用。
附件:1.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合同(樣本)
2.鞍山市企業投資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承諾書
3.鞍山市企業投資項目不動產權證書承諾書
4.鞍山市企業投資項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承諾書
5.鞍山市企業投資項目消防設計備案抽查承諾書
6.鞍山市企業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承諾書
7.鞍山市企業投資項目人防工程審批承諾書
8.鞍山市企業投資項目施工許可證承諾書
9.鞍山市企業投資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承諾書
10.鞍山市企業投資項目文物保護意見承諾書
11.鞍山市企業投資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承諾書
12.鞍山市企業投資項目林地占用審核承諾書
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合同(樣本)
項目名稱:
承諾方(甲方):
主管部門(乙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承諾方):______
乙方(主管部門):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友好協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合同,由雙方共同遵守。
一、承諾事項
(一)甲方承諾事項內容
1.環境影響評價承諾書 □
2.不動產權證書承諾書 □
3.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承諾書 □
4.消防設計備案抽查承諾書 □
5.節能審查承諾書 □
6.人防工程審批承諾書 □
7.施工許可證承諾書 □
8.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承諾書 □
9.文物保護意見承諾書 □
10.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承諾書 □
11.林地占用審核承諾書 □
12.承諾繳付______事項費用,______元(大寫,單位人民幣)
(二)乙方承諾事項
乙方在承諾時限內辦結甲方申報的相關事項,并出具相關意見。
二、承諾有效時間
本合同由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效,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合同終止。
三、違約責任
(一)甲方不履行承諾義務或者履行承諾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依法、依規處罰法律責任。
(二)甲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承諾制的,乙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三)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甲方必須按法律法規執行。
(四)甲方在履行承諾書過程中存在隱患、欺詐行為的,依照相關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五)甲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承諾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并限期采取補救整改措施,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甲方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承諾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六)甲方違反承諾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乙方不履行或延遲履行行政職責的,應當依法依規承擔相應責任。
承諾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簽字:
聯系電話:
主管部門(乙方):(蓋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鞍山市企業投資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承諾書
本單位擬在鞍山市______縣(市、區、開發區)______鎮(街道)投資(新建、改建、擴建)______項目,由于該項目涉及環保審批,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現對環保事項承諾如下:
一、項目環評文件編制與備案
1.項目不屬于《鞍山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承諾制改革負面清單》規定的項目類型。
2.衛生防護距離內無敏感目標,并協助政府加強規劃控制,確保不產生新的敏感目標。
3.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規定,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委托有資質的環評機構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書(表),并報送有審批權的部門審批;應編制環境影響登記表的按要求在網上進行備案。
4.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申請報批前按相關規定在媒體上公示項目有關情況及承諾書。
二、項目建設與運營
1.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獲得批復或備案前,不得生產。
2.項目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3.項目建成后按照相關要求申請辦理排污許可證,無排污許可證不得排污。
4.項目建設和運行過程排放污染物符合國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和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
5.項目污染物排放總量符合總量控制要求。
三、其他
1.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相關執行標準出臺或修訂,按新標準執行。
四、法律責任
我單位項目實施、運行過程中如與上述承諾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相違背,愿意接受環保部門的依法處罰。
附件3
鞍山市企業投資項目不動產權證書承諾書
本單位擬在鞍山市______投資(新建、改建、擴建)______項目,由于該項目涉及不動產登記方面法律法規及相關要求,在簽訂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繳清土地出讓金后,承諾在申請辦理不動產權證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時,提交如下要件:
1.申請人提交出讓合同和繳清土地出讓價款憑證等相關材料。
2.申請人提交不動產權籍調查表、宗地圖、宗地界址點坐標等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
3.申請人依法納稅,并提交完稅憑證。
4.申請人提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如違反上述承諾的,本單位自愿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不動產登記機關不予辦理不動產權證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
2.未按相關法律規定引發的法律責任由本單位承擔。
以上承諾,如與法律、法規政策相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4
鞍山市企業投資項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承諾書
本單位擬在鞍山市______(地址)投資(新建、改建、擴建)______項目,由于該項目涉及項目建設用地規劃、建設工程規劃事項,現承諾如下:
1.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相關要求,并結合規劃設計條件規定的內容委托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工程規劃設計。
2.嚴格按照已批準的規劃圖及建筑效果圖進行實施。
3.項目地塊內不建造成套職工住宅、專家樓、賓館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
4.在取得環評及土地批準手續后,及時辦理相關規劃手續。
違反上述承諾的,本單位自愿接受行政機關依法依規處理。
附件5
鞍山市企業投資項目消防設計備案抽查承諾書
本單位擬在鞍山市______(地址)內投資(新建、改建、擴建)______項目,由于該項目涉及消防設計備案抽查事項,現承諾如下:
1.嚴格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最新版)等現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編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無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情況。
2.適用法律法規及國家消防技術標準準確無誤,無規避現行法律、法規的行為。
3.建設工程中使用新材料、新技術,且尚未制定國家和行業標準的,自覺報經國家相關部門認證,經技術鑒定后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予以使用。
4.對建筑工程消防建設行為總負責,不要求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和人員違反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降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
5.項目建成后,對項目消防設計、驗收情況負終身責任制,不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的,自覺做到不投入使用。
6.對消防部門抽查不合格的,自覺做到不組織施工,已竣工的項目,自覺做到不投入使用。
7.自覺監督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嚴格依據消防技術標準施工,制止違反國家消防標準規定的施工行為,不通過為違反消防設計行為說情、搞變通等不正常手段逃避責任追究。
8.自覺做好施工過程中的消防安全,落實安全防護措施,配備相關消防設施,明確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滅火應急預案,嚴格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GB50720-2011有關要求進行管理,防范施工過程中火災事故的發生,并對所發生的事故負全責。
如違反上述承諾的,本單位同意按國家法律法規的相應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附件6
鞍山市企業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承諾書
本單位擬在鞍山市______(地址)內投資(新建、改建、擴建)______項目,由于該項目涉及企業投資項目節能審查事項,現承諾如下:
1.項目單位產品綜合能耗、電耗、水耗等單耗數據符合國家、省、市相關行業準入條件、行業能耗限額標準要求。
2.項目年綜合能源消耗量大于等于5000噸標煤,提交省發展改革委批復的項目節能審查意見。
3.項目年綜合能源消耗量大于等于1000噸標煤、小于5000噸標煤,提交符合要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報告。
4.項目無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和生產工藝。
5.項目不屬于國家政策指導目錄中限制類、淘汰類,符合地方產業政策,符合區域產業發展規劃要求。
如本項目實際用能超出承諾指標的,自愿無條件承擔以下責任: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固定資產節能審查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文件承擔相應責任,接受政府部門相關處罰。
2.封存或淘汰相應設備。
3.自愿限產或停產,滿足能耗不超標要求。
附件7
鞍山市企業投資項目人防工程審批承諾書
本單位擬在鞍山市______(地址)投資(新建、改建、擴建)______項目,由于該項目涉及防空地下室建設立項審批和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審批事項,現承諾如下:
一、地面建筑核算標準
1.新建10層(含)以上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標準層投影建筑面積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一款規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地面建筑面積的4%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3.開發區、工業園區、保稅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除一款規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規劃地面總建筑面積的4%集中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4.新建除一款規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按照地面建筑面積的2%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繳納易地建設費準入條件
1.采用樁基且樁基承臺頂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規定的地下室空間凈高)。
2.按規定指標應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積只占地面建筑首層的局部,結構和基礎處理困難,且經濟很不合理。
3.建在流砂、暗河、基巖埋深很淺等地段的項目,因地質條件不適于修建。
4.因建設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設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難以采取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三、同意接受審批過程中符合以下條件的予以減免費用
1.享受政府優惠政策建設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棚戶區改造等居民住房,予以免收。
2.高校建設項目、新建幼兒園、學校教學樓、為殘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務設施等民用建筑,減半收取。
3.對營利性養老和醫療機構建設項目減半收取。
4.對非營利性養老和醫療機構建設項目予以免收。
5.臨時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積的危房翻新改造項目,予以免收。
6.因遭受水災、火災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災害造成損壞后按原面積修復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附件8
鞍山市企業投資項目施工許可證承諾書
本單位擬在鞍山市______(地址)投資(新建、改建、擴建)______項目。由于該項目涉及施工許可證辦理事項,現承諾如下:
1.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并簽訂現行(最新)示范文本格式的合同。
2.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3.按照民營投資直接發包備案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跨年工程建設資金不少于施工合同額的30%,非跨年工程建設資金不少于施工合同額的50%,在發放直接發包通知書后30日內向直接發包備案管理部門提供。
4.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與直接發包備案時提供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圖(已經規劃部門確認)、修建性詳細規劃圖(已經規劃部門確認)一致。
5.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原始資料真實、準確、齊全。
6.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任意壓縮合理工期。不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7.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保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8.簽訂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五方責任單位《授權書》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
9.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10.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11.不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12.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和支付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
13.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14.在承諾期限內辦理完施工許可證。
如違反上述承諾,本單位自愿接受行政機關依法做出的行政處罰。
附件9
鞍山市企業投資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承諾書
本單位擬在鞍山市______(地址)投資(新建、改建、擴建)______項目,由于該項目涉及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現承諾如下: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生產建設項目選址、選線應當避讓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無法避讓的,應當提高防治標準,優化施工工藝,減少地表擾動和植被損壞范圍,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應當進行治理。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于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專項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收取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生產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和生產過程中發生的水土保持補償費用,按照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處理。
5.及時辦理相關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如違反上述承諾的,本單位自愿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接受依法作出的相應行政處罰。
2.如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整改,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生產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1)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而開工建設的。
(2)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未補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補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
(3)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對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變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將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并處五萬元以上伍拾萬元以下的罰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可以處應繳水土保持補償費三倍以下的罰款。
(4)如無法采取改正措施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件10
鞍山市企業投資項目文物保護意見承諾書
本單位擬在鞍山市______(地址)投資(新建、改建、擴建)______項目,由于該項目涉及文物保護事項,現承諾如下事項:
1.遵守《國家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九條“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在工程范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考古調查、勘探。考古調查、勘探中發現文物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根據文物保護的要求會同建設單位共同商定保護措施;遇有重要發現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及時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處理。”及第三十條“需要配合建設工程進行的考古發掘工作,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在勘探工作的基礎上提出發掘計劃,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在批準前,應當征求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及其他科研機構和有關專家的意見。”
2.須遵守《國家文物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但是,因特殊情況需要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保證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在批準前應當征得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同意。
3.遵守《國家文物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
項目單位在項目建設實施過程中,如不符合國家文物保護法規定,愿接受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處罰,直至拆除并恢復原狀等。
附件11
鞍山市企業投資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承諾書
本單位擬在鞍山市______(地址)內投資(新建、改建、擴建)______項目,由于該項目涉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審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承諾如下: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暫行辦法》(發改投資〔2012〕2492號)、《鞍山市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實施辦法》(鞍委辦〔2012〕22號);保證項目的實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
一、承諾辦理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符合下列條件:
1.不涉及國有企業改革方面有關重大決策事項;
2.不涉及城市發展和管理方面的有關重大決策事項;
3.不涉及“三農”方面的有關重大決策事項;
4.不涉及社會保障和公益事業方面的有關重大決策事項;
5.不涉及到諸多利益群體或者較大的群體利益的有關重大決策事項;
6.不涉及資源開發、環境保護方面的有關重大決策事項;
7.不涉及征地拆遷、農民負擔方面的有關重大決策事項。
如涉及到其中任何一項,需向穩評辦提供完整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并經過專家評審一致認為項目為低風險的方可實施。
二、如違反上述承諾,本單位自愿承擔以下法律法規責任:
1.接受項目實施暫停或停止的責令要求。
2.如可進行整改、整治的,自愿接受穩評辦監督,在限期內進行整改并向穩評辦重新遞交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3.如已產生社會不穩定因素,嚴格按照《遼寧省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責任追究暫行辦法》(遼穩辦發〔2014〕17號)的要求對相關責任人追究問責。
附件12
鞍山市企業投資項目林地占用審核承諾書
本單位擬在鞍山市______(地址)投資(新建、改建、擴建)______項目,由于該項目涉及臨時使用林地審批,現承諾如下:
一、項目建設承諾符合條件
1.符合國家及地方產業政策。
2.選址符合林地保護利用規劃、青山保護利用規劃、國家公益林管理辦法等規定。
3.不屬于《遼寧省企業投資項目準入負面清單》禁止準入類項目。
4.同時有占用和臨時占用林地的項目,經有審核權的上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使用林地后,才能辦理臨時占用林地手續。
二、承諾達到以下標準
1.臨時使用林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2.臨時占用期滿后,用地單位應當在一年內恢復臨時占用林地的林業生產條件。按照“誰破壞,誰修復”的原則,臨時占用林地單位為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的法定義務人,必須對臨時占用林地承擔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的義務,對出現違法行為承擔主體責任。
3.臨時占用林地單位要把落實恢復林業生產條件方案貫穿施工全過程,在施工設計時,應當盡可能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減少地表擾動范圍。在選址時,盡可能不占或少占林地,合理確定取土深度,嚴防和杜絕隨意使用或擴大臨時用地的規模。在施工中,嚴格按照批準文件和臨時占用林地合同約定的范圍、面積、用途使用林地,對地表土分層剝離、保存。在使用后,應當及時清除臨時建設的設施、表面硬化層,將原剝離的表土進行表土覆蓋,一年內恢復林業生產條件,并經有關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后,交還給原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
4.需要采伐被使用林地上的林木,按規定辦理林木采伐許可手續。
三、我單位項目實施、運營過程中如不符合上述條件和標準,愿接受相關林業法律法規處罰,直至拆除并恢復原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