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鞍山市創谷工作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9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創谷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鞍山市創谷建設工作,保證創谷工作順利開展,根據《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鞍山市創谷工作的實施意見》(鞍政辦發〔2017〕18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我市范圍內建設的創谷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建設標準
第三條 創谷要圍繞“實現傳統優勢產業轉型升級和新興產業加快壯大”的目標來進行精準產業定位,實現有機更新的“迭代產業體系”。創谷的產業定位要精準聚焦傳統優勢產業和新興產業。每個創谷要結合自身實際,選擇1—2個相對清晰的細分產業領域,且創谷內的產業要有一定的關聯性和共生性。
第四條 圍繞產業定位,在創谷內打造適合產業發展的軟硬件生態系統。為入駐企業和團隊提供專業的工商、財務、稅務、法務、知識產權等服務;提供模型加工、檢驗檢測、產品推廣等研發、制造、銷售相關服務;建立高水平的創新創業導師團,每年舉辦若干次高水平的創新創業活動,為資本與“知本”、投資人與創業者搭建對接平臺。
第五條 創谷要建立科學的運營模式,將專業運營團隊的管理與政府的支持和基金、風投等社會資本的投入相結合;要引進專業化的團隊和基金公司;要由專業化的團隊對創谷進行服務和管理,并負責項目的選定和引進、營銷體系的建設,實現運行和營銷的結合。
第六條 創谷要立足本地、放眼全國乃至世界,從社會、高校、科研院所選擇創業項目,并對項目進行全程跟蹤、篩選,直到入駐。
第七條 創谷要制定明確的量化目標,建立注重質量的考核指標體系和指標倒推機制。政府要圍繞創谷的目標任務制定政策,建立針對創谷目標任務的綜合考核指標體系,綜合衡量創谷的數量和質量。
第八條 各縣(市)區、各開發區要根據實際情況,在市級扶持政策的基礎上,針對不同的創谷分別量身定做優惠政策。
第九條 各縣(市)區、各開發區對于制定的優惠政策,企業對于做出的目標承諾,都要守信、兌現,從而實現權力義務的對等,構建既有激勵又有約束的健康的運行機制。
第三章 服務與功能標準
第十條 創谷要規劃建設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加速器等鏈條化的眾創孵化載體,提供優質的創業載體服務,為創業者提供低成本的創業空間。
第十一條 入駐創谷的團隊或初創企業要以科技創新型為主,在創谷中從事研究開發或科技成果轉化,目標產品明確。
第十二條 創谷要引入投資機構(天使投資、風險投資等),為入駐創谷的創業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為資本與“知本”、投資人與創業者提供精準服務。
第十三條 創谷要為入駐的創業團隊或初創企業提供免費的百兆帶寬的互聯網接入。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四條 制定建設方案。創谷的建設或運營單位要根據“建設標準”和“服務與功能標準”,制定創谷建設方案,并明確總體規劃、投資主體和投資項目、預算、分年度建設計劃以及免費服務事項等內容。
第十五條 簽定協議。建設或運營創谷的單位與所在縣(市)區、開發區簽定建設創谷協議。在所簽定的協議中,要逐年對創谷引入的“核心團隊”(即科技創新型團隊和科技創新型初創企業)數量、落戶企業、產生的經濟效益、引入的投資機構和開展的服務事項做出具體約定(從2017年至2020年)。創谷所在的縣(市)區、開發區要明確量身定做的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 申報。各縣(市)區、各開發區要向鞍山市創谷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在2017年四季度集中受理一次。自2018年1月起,各縣(市)區、各開發區可隨時申報,領導小組辦公室隨時受理。
第十七條 評估審核。由鞍山市創谷建設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擬建創谷的建設方案進行評審,并對創谷進行實地考查、審核。通過評估審核的,予以公布。
第十八條 驗收。由創谷所在的縣(市)區、開發區向領導小組提出驗收申請,領導小組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驗收。
第五章 財政補貼及專項獎勵
第十九條 財政補貼
(一)財政補貼標準
從2017年到2020年底,市縣兩級財政按照創谷扶持政策,對創谷為入駐的“核心團隊”提供免費服務所發生的費用給予補貼。
同時,按照上述“核心團隊”補貼費用的30%,給予創谷入駐的非“核心團隊”補貼,目的是促進創谷的創新創業生態系統的形成與發展。
1.免費場地補貼。場地面積為建筑面積,內容包括:工位或辦公室、實驗場地、公共會議室、洽談場所(含創業咖啡類型的公共交流場所)。補貼上述場地的租金、物業費、取暖費等。
2.免費寬帶補貼。內容包括:創谷免費提供百兆帶寬互聯網接入產生的費用。
(二)財政補貼程序
通過評估審核的創谷,市財政和各縣(市)區、各開發區財政按以下程序進行補貼。
1.補貼資金分兩次撥付。預撥補貼資金按照預算總額的三分之一先期撥付。待驗收合格后,撥付其余資金,并履行財政專項補貼資金手續。
2.單個創谷首次補貼總額最高200萬元,到2020年,累計補貼總額最高2000萬元。其中市級承擔補貼資金的三分之二,創谷所在縣(市)區、開發區承擔補貼資金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條 專項獎勵。創谷在正式運營后,根據貢獻,本著“誰受益、誰獎勵”的原則,由受益地區根據《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鞍山市創谷工作的實施意見》(鞍政辦發〔2017〕18號)精神,制定專門的獎勵辦法,給予其適當獎勵。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鞍山市創谷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