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鞍山市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9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構建鞍山市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有效緩解小微企業的融資難題,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加快發展的意見》(國發〔2015〕43號)、《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加快發展的實施意見》(遼政發〔2015〕78號)精神,結合鞍山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是指以市政府出資設立的擔保機構為主體,以小微企業為融資擔保業務的主要服務對象,不以盈利為目的,按市場經濟原則進行運作的一種擔保業務。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涵蓋的主要服務對象包括符合國家扶持政策的小微企業及關系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的產業行業企業。
第二章 準入條件
第四條 凡納入本實施細則支持范圍的小微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已納入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公布的《鞍山市政策性擔保業務支持企業名單》;
2.符合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授信條件;
擔保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進行受理審核。
第五條 凡納入本實施細則支持范圍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具備健全的小微企業貸款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對貸款項目具有完善有效的事前評審、事中監管、事后追償與處理機制。
2.執行國家、省和市政策性融資業務的有關政策,切實緩解小微企業的融資難題,與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建立新型合作關系。
第六條 凡納入本實施細則支持范圍的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應符合的條件:
1.在鞍山市轄區內注冊的融資性擔保機構;
2.加入市政府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年化擔保費率不超過2%,單戶擔保額度一般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最大擔保額度不超過1500萬元人民幣。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七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委負責確認《鞍山市政策性擔保業務支持企業名單》的備案。
第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負責對申請貸款的企業先予授信。
第九條 擔保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授信的企業進行審核(詳見附件)。
第四章 風險控制與補償機制
第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貸款后要監督借款人對貸款資金的使用,若發現借款人有潛在風險損失的可能,應及時書面告知擔保機構,雙方共同協商處理,有效控制貸款風險的發生;貸款風險發生后,要及時采取訴訟、追討等措施,按照協議承擔相應的風險責任。
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擔保履約后要進行保后跟蹤和管理;貸款風險發生后,擔保機構按照約定做好貸款的風險代償,與貸款銀行共同向借款人追討。
第十一條 利用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及市政府“金融+”平臺資源,對于惡意欠款的企業,設立“黑名單”制度,聯合多個職能部門嚴格執法,依法加強融資擔保債權保護,并將企業及個人不良記錄納入信用檔案。
第十二條 市財政將根據年度預算資金情況,適當安排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并按照《遼寧省中小企業融資性擔保機構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遼財債〔2015〕268號)精神,對符合(遼財債〔2015〕268號)規定的擔保機構給予一定比例的風險補償。
第五章 監管、考核與分工
第十三條 市金融辦負責對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的擔保機構進行日常監管,規范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行為,促進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健康發展。
第十四條 市財政局負責財務監管等事宜。
第十五條 市國資委負責市屬融資擔保機構的資產監管、完善法人治理機制、績效考核評價等工作。
第十六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委負責編制《鞍山市政策性擔保業務支持企業名單》,對擔保機構的代償損失參照財政部《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版)執行。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新的政策出臺,按照新的政策執行。
附件: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操作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