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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辦發〔2017〕97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鞍山市標準化獎勵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鞍山市標準化獎勵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7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標準化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標準化工作,充分發揮標準在自主創新、產業競爭和國際貿易中的重要技術支撐作用,鼓勵和引導社會各方積極參與國際、國家、行業等標準制定工作,推動全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遼寧省標準化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本市企業、單位主導或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制定以及取得其他重大標準化成果進行一次性獎勵。

第三條 標準化獎勵資金由市財政主管部門在年度市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市質量提升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標準化獎勵的申報和認定工作。

第四條 凡在本市登記注冊的企業、單位均可依照本辦法申請獎勵。

第五條 標準化獎勵的范圍為主導或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制定的企業或單位。

第六條 標準化獎勵的標準:

(一)對于主導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企業或單位,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20萬元、10萬元;

(二)對于參與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企業或單位,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10萬元、5萬元;

(三)同一個企業或單位每年所獲標準化獎勵資金總額不得超過100萬元。同一標準化項目不得重復獎勵。

第七條 申請獎勵的標準化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達到國際標準或國內同類標準先進水平的;

(二)符合我市的主要產業發展方向,有利于促進我市科技成果產業化及產業結構調整優化的;

(三)標準中含有自主知識產權,有利于形成我市優勢產業和提升本市產業、產品在國際、國內市場競爭力的;

(四)標準的實施能有效提高本市城市管理與服務水平,健全完善城市功能和增強城市發展新優勢的;

(五)標準的實施能給本市帶來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第八條 申請獎勵的標準化項目必須是標準已經正式批準發布的,且申請獎勵時間與標準正式發布時間間隔不超過1年。

第九條 標準化項目的認定依據:

主導或參與標準制定項目的認定依據是國際標準化組織、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或有關行業標準管理機構發布、公示的正式標準文本。

主導制定標準的單位是指標準的唯一起草單位或標準文本“前言”中的負責單位或第一起草單位。

參與制定標準的單位是指標準文本“前言”中的除負責單位或第一起草單位以外的其他起草單位。

第十條 申請標準化獎勵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標準制定項目獎勵申請表;

(二)標準發布機構同意立項和批準發布的文件;

(三)該標準化項目的特點及其先進性和創新性的證明或說明,其中標準涉及專利的,還需提供專利證明;

(四)標準審查評審會議的意見;

(五)專業機構出具的標準查新報告及標準文本;

(六)該標準的實施能給本市帶來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分析及相關資料;

(七)承擔標準項目發生的經費明細;

(八)單位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或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團法人登記證書或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文件;

(九)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 市質量提升工作領導小組每年10月受理標準化獎勵申請。

第十二條 市質量提升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受理的項目進行審核,并根據審核結果確定獎勵項目及額度。

第十三條 市質量提升工作領導小組于每年11月底前,將確定的獎勵項目名單報市政府,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后由財政主管部門履行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項目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

(二)超過規定期限的;

(三)申請單位近兩年內因標準或質量問題被執法部門查處或正在接受調查的(接受執法部門調查但查無問題的,其標準制修訂項目獎勵申請轉入下一年度);

(四)弄虛作假的。

第十五條 申報企業或單位收到獎勵資金后,應實行專款專用,主要用于補貼開展標準制定工作經費投入和獎勵在該項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有關人員。

第十六條 市質量提升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獎勵資金的使用效果進行評估。獲得獎勵的企業或單位應當在資金撥付后次年12月31日前,向市質量提升工作領導小組提交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實施效果的評價報告。

第十七條 獲得獎勵的企業或單位應當接受市質量提升工作領導小組的監督檢查和審計部門的審計檢查。對弄虛作假騙取獎勵、擅自改變獎勵資金用途的,追究項目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并限期追回已撥付的全部資金,市質量提升工作領導小組在三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或單位的項目申請,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八條 參與評審活動的國家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其參與標準化獎勵評審活動,并根據情節輕重,依法依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收受賄賂;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三)違反有關審核制度;

(四)影響公正審核或破壞審核制度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質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鞍政辦發〔2017〕97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標準化獎勵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鞍山市標準化獎勵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7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標準化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標準化工作,充分發揮標準在自主創新、產業競爭和國際貿易中的重要技術支撐作用,鼓勵和引導社會各方積極參與國際、國家、行業等標準制定工作,推動全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遼寧省標準化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本市企業、單位主導或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制定以及取得其他重大標準化成果進行一次性獎勵。

第三條 標準化獎勵資金由市財政主管部門在年度市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市質量提升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標準化獎勵的申報和認定工作。

第四條 凡在本市登記注冊的企業、單位均可依照本辦法申請獎勵。

第五條 標準化獎勵的范圍為主導或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制定的企業或單位。

第六條 標準化獎勵的標準:

(一)對于主導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企業或單位,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20萬元、10萬元;

(二)對于參與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企業或單位,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10萬元、5萬元;

(三)同一個企業或單位每年所獲標準化獎勵資金總額不得超過100萬元。同一標準化項目不得重復獎勵。

第七條 申請獎勵的標準化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達到國際標準或國內同類標準先進水平的;

(二)符合我市的主要產業發展方向,有利于促進我市科技成果產業化及產業結構調整優化的;

(三)標準中含有自主知識產權,有利于形成我市優勢產業和提升本市產業、產品在國際、國內市場競爭力的;

(四)標準的實施能有效提高本市城市管理與服務水平,健全完善城市功能和增強城市發展新優勢的;

(五)標準的實施能給本市帶來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第八條 申請獎勵的標準化項目必須是標準已經正式批準發布的,且申請獎勵時間與標準正式發布時間間隔不超過1年。

第九條 標準化項目的認定依據:

主導或參與標準制定項目的認定依據是國際標準化組織、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或有關行業標準管理機構發布、公示的正式標準文本。

主導制定標準的單位是指標準的唯一起草單位或標準文本“前言”中的負責單位或第一起草單位。

參與制定標準的單位是指標準文本“前言”中的除負責單位或第一起草單位以外的其他起草單位。

第十條 申請標準化獎勵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標準制定項目獎勵申請表;

(二)標準發布機構同意立項和批準發布的文件;

(三)該標準化項目的特點及其先進性和創新性的證明或說明,其中標準涉及專利的,還需提供專利證明;

(四)標準審查評審會議的意見;

(五)專業機構出具的標準查新報告及標準文本;

(六)該標準的實施能給本市帶來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分析及相關資料;

(七)承擔標準項目發生的經費明細;

(八)單位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或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團法人登記證書或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文件;

(九)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 市質量提升工作領導小組每年10月受理標準化獎勵申請。

第十二條 市質量提升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受理的項目進行審核,并根據審核結果確定獎勵項目及額度。

第十三條 市質量提升工作領導小組于每年11月底前,將確定的獎勵項目名單報市政府,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后由財政主管部門履行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項目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

(二)超過規定期限的;

(三)申請單位近兩年內因標準或質量問題被執法部門查處或正在接受調查的(接受執法部門調查但查無問題的,其標準制修訂項目獎勵申請轉入下一年度);

(四)弄虛作假的。

第十五條 申報企業或單位收到獎勵資金后,應實行專款專用,主要用于補貼開展標準制定工作經費投入和獎勵在該項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有關人員。

第十六條 市質量提升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獎勵資金的使用效果進行評估。獲得獎勵的企業或單位應當在資金撥付后次年12月31日前,向市質量提升工作領導小組提交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實施效果的評價報告。

第十七條 獲得獎勵的企業或單位應當接受市質量提升工作領導小組的監督檢查和審計部門的審計檢查。對弄虛作假騙取獎勵、擅自改變獎勵資金用途的,追究項目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并限期追回已撥付的全部資金,市質量提升工作領導小組在三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或單位的項目申請,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八條 參與評審活動的國家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其參與標準化獎勵評審活動,并根據情節輕重,依法依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收受賄賂;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三)違反有關審核制度;

(四)影響公正審核或破壞審核制度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質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