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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辦發〔2017〕66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
開展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深化法治政府建設,促進本市經濟持續快速發展。根據《遼寧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省政府績效考核及鞍山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總體要求,決定對我市現行有效的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圍

(一)市政府規章;

(二)市政府發布以及經市政府批準,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發布的規范性文件;

(三)市政府組成部門、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和中、省直各有關單位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四)各縣(市)區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各開發區管委會發布的規范性文件;

(五)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發布的規范性文件。

二、清理重點

本次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要堅持服從并服務于我省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大局,按照《條例》要求,對與法律、法規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不一致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主要圍繞以下重點進行清理:

(一)不尊重市場規律,否定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不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市場主體在投資核準、政府扶持、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等方面享受不同等待遇的;

(二)未依法平等保護本地企業和外地企業的合法權益,禁止、限制外地企業到本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對外地企業、產品和服務設置歧視性準入條件的;

(三)沒有法定依據設定行政審批、投資限制、技術性審查的;

(四)將能夠通過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解決或者申請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項設定中介服務的,將現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轉為中介服務的;

(五)在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明確的資質資格許可外設定中介服務機構資質資格審批的,部門設定區域性、行業性或者部門間中介服務機構執業限制的;

(六)在列入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清單目錄以外設定收費項目實施收費的;

(七)妨礙構建全國全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

(八)給予特定行業不合理補貼政策的;

(九)實行商品要素流動和服務供給地區分割、行業壟斷和市場壁壘,妨礙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

(十)限制企業跨地區經營發展的;

(十一)阻礙新產業新業態發展的;

(十二)人才管理方面的規定已不合時宜的;

(十三)與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不相適應的;

(十四)含有《條例》第二十六條禁止的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的;

(十五)存在其他不符合《條例》原則和精神的問題的。

三、清理工作主體及分工

此次清理,以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規定為依據,按照“誰制定誰清理,誰清理誰負責”的原則進行。

(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具體負責本單位起草或實施的政府規章及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文件清理的基礎工作。提出清理意見后,報市政府法制辦審核。

(二)各部門和單位負責清理以本部門、本單位名義發布的規范性文件。聯合發文的,由牽頭單位負責組織清理,并協調有關方面,形成清理意見。

(三)縣(市)區政府負責對本級政府以及所屬部門和單位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對其制發的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法制機構參與文件清理工作,并依法審核把關。

四、工作步驟

此次清理工作從2017年6月開始至12月前結束,分兩步進行:

(一)清理政府規章及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規范性文件,具體分為四個階段:

1、清理準備階段(6月)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宣傳落實工作,研究制定清理工作方案,認真部署具體清理任務,并于2017年6月20日前將負責清理工作的人員名單和聯系方式報送市政府法制辦,清理工作中遇到問題的可與市政府法制辦聯系(聯系人:隋春曉電話:5534407)

2、全面清理階段(7月-8月)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納入清理范圍的所有政府規章及規范性文件進行認真匯總、登記,根據清理重點逐一提出繼續有效、應予修訂、應予廢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具體意見或建議。

此外,按照《遼寧省規章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規定》,已過適用期的規范性文件原則上一律失效。確需繼續執行的,由起草或實施部門提出充分理由,經審查認定后,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對于是否屬于規范性文件把握不準的,各單位應及時與市政府法制辦溝通,并以市政府法制辦最終確定的意見為準。

3、依法審查階段(8月-10月)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就本部門、本單位起草或實施的政府規章及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文件形成清理意見,填寫《鞍山市政府規章清理情況統計表》、《鞍山市規范性文件清理情況統計表》(詳見附件),經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于10月31日前報市政府法制辦匯總。市政府法制辦依法對各部門和單位所報清理結果和意見逐項進行審查、認定,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4、審定公布階段(11月)

市政府法制辦會同市政府辦公廳在征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相關規章規范性文件提出處理意見,并將清理結果報市政府審定;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廢止目錄向社會公布。

(二)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負責組織清理以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名義制發的規范性文件,對照本通知的清理范圍、清理重點、工作步驟和要求認真組織開展清理工作,于2017年11月30日前將清理的全面情況報市政府法制辦備案,并將規范性文件廢止目錄向社會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充分認識此次清理工作的重要意義,把清理工作作為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加強層級監督、優化營商環境的有效手段,擺上重要議事日程。要成立領導掛帥的工作機構,抽調工作人員,集中時間,全力以赴,確保按時、保質地完成此次清理工作。

(二)周密布置,保證質量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制定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和工作計劃,統籌考慮,周密安排,摸清擬清理的規章、規范性文件數目,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遺漏。清理時對每一個規章、規范性文件都要認真審查,對照上位法和相關政策規定提出明確的清理意見,確保清理質量。

(三)加強督導,扎實推進

市政府法制辦,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法制機構要切實加強對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導,及時研究解決清理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市政府將對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況進行檢查,并對檢查情況進行通報,對不按要求進行清理或者清理不認真、造成社會影響的,將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附件:1、《鞍山市政府規章清理情況統計表》(略)

2、《鞍山市規范性文件清理情況統計表》(略)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6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政辦發〔2017〕66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深化法治政府建設,促進本市經濟持續快速發展。根據《遼寧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省政府績效考核及鞍山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總體要求,決定對我市現行有效的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圍

(一)市政府規章;

(二)市政府發布以及經市政府批準,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發布的規范性文件;

(三)市政府組成部門、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和中、省直各有關單位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四)各縣(市)區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各開發區管委會發布的規范性文件;

(五)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發布的規范性文件。

二、清理重點

本次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要堅持服從并服務于我省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大局,按照《條例》要求,對與法律、法規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不一致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主要圍繞以下重點進行清理:

(一)不尊重市場規律,否定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不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市場主體在投資核準、政府扶持、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等方面享受不同等待遇的;

(二)未依法平等保護本地企業和外地企業的合法權益,禁止、限制外地企業到本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對外地企業、產品和服務設置歧視性準入條件的;

(三)沒有法定依據設定行政審批、投資限制、技術性審查的;

(四)將能夠通過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解決或者申請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項設定中介服務的,將現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轉為中介服務的;

(五)在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明確的資質資格許可外設定中介服務機構資質資格審批的,部門設定區域性、行業性或者部門間中介服務機構執業限制的;

(六)在列入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清單目錄以外設定收費項目實施收費的;

(七)妨礙構建全國全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

(八)給予特定行業不合理補貼政策的;

(九)實行商品要素流動和服務供給地區分割、行業壟斷和市場壁壘,妨礙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

(十)限制企業跨地區經營發展的;

(十一)阻礙新產業新業態發展的;

(十二)人才管理方面的規定已不合時宜的;

(十三)與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不相適應的;

(十四)含有《條例》第二十六條禁止的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的;

(十五)存在其他不符合《條例》原則和精神的問題的。

三、清理工作主體及分工

此次清理,以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規定為依據,按照“誰制定誰清理,誰清理誰負責”的原則進行。

(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具體負責本單位起草或實施的政府規章及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文件清理的基礎工作。提出清理意見后,報市政府法制辦審核。

(二)各部門和單位負責清理以本部門、本單位名義發布的規范性文件。聯合發文的,由牽頭單位負責組織清理,并協調有關方面,形成清理意見。

(三)縣(市)區政府負責對本級政府以及所屬部門和單位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對其制發的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法制機構參與文件清理工作,并依法審核把關。

四、工作步驟

此次清理工作從2017年6月開始至12月前結束,分兩步進行:

(一)清理政府規章及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規范性文件,具體分為四個階段:

1、清理準備階段(6月)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宣傳落實工作,研究制定清理工作方案,認真部署具體清理任務,并于2017年6月20日前將負責清理工作的人員名單和聯系方式報送市政府法制辦,清理工作中遇到問題的可與市政府法制辦聯系(聯系人:隋春曉電話:5534407)

2、全面清理階段(7月-8月)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納入清理范圍的所有政府規章及規范性文件進行認真匯總、登記,根據清理重點逐一提出繼續有效、應予修訂、應予廢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具體意見或建議。

此外,按照《遼寧省規章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規定》,已過適用期的規范性文件原則上一律失效。確需繼續執行的,由起草或實施部門提出充分理由,經審查認定后,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對于是否屬于規范性文件把握不準的,各單位應及時與市政府法制辦溝通,并以市政府法制辦最終確定的意見為準。

3、依法審查階段(8月-10月)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就本部門、本單位起草或實施的政府規章及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文件形成清理意見,填寫《鞍山市政府規章清理情況統計表》、《鞍山市規范性文件清理情況統計表》(詳見附件),經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于10月31日前報市政府法制辦匯總。市政府法制辦依法對各部門和單位所報清理結果和意見逐項進行審查、認定,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4、審定公布階段(11月)

市政府法制辦會同市政府辦公廳在征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相關規章規范性文件提出處理意見,并將清理結果報市政府審定;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廢止目錄向社會公布。

(二)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負責組織清理以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名義制發的規范性文件,對照本通知的清理范圍、清理重點、工作步驟和要求認真組織開展清理工作,于2017年11月30日前將清理的全面情況報市政府法制辦備案,并將規范性文件廢止目錄向社會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充分認識此次清理工作的重要意義,把清理工作作為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加強層級監督、優化營商環境的有效手段,擺上重要議事日程。要成立領導掛帥的工作機構,抽調工作人員,集中時間,全力以赴,確保按時、保質地完成此次清理工作。

(二)周密布置,保證質量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制定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和工作計劃,統籌考慮,周密安排,摸清擬清理的規章、規范性文件數目,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遺漏。清理時對每一個規章、規范性文件都要認真審查,對照上位法和相關政策規定提出明確的清理意見,確保清理質量。

(三)加強督導,扎實推進

市政府法制辦,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法制機構要切實加強對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導,及時研究解決清理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市政府將對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況進行檢查,并對檢查情況進行通報,對不按要求進行清理或者清理不認真、造成社會影響的,將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附件:1、《鞍山市政府規章清理情況統計表》(略)

2、《鞍山市規范性文件清理情況統計表》(略)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6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