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將《鞍山市支出型貧困家庭救助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6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支出型貧困家庭救助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編好織密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網,有效發揮社會救助在脫貧攻堅中的兜底作用,根據《遼寧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301號)和《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部門關于加強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實施方案的通知》(遼政辦發〔2016〕122號)精神,按照遼寧省民政廳遼寧省財政廳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遼寧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加強和完善因病致貧家庭救助工作的指導意見》(遼民發〔2016〕70號)要求,結合鞍山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支出型貧困家庭,是指由于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遭遇重大意外事故、就讀高等院校等,導致家庭剛性支出遠遠超過承受能力而造成的絕對生活貧困家庭。
第三條 實施支出型貧困家庭救助工作,堅持屬地管理,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堅持救助急難,保障基本,兜住底線;堅持動態管理,分類分層,公平公正。
第四條 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支出型貧困家庭救助工作,市民政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市財政部門負責資金籌集監管,市教育、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扶貧辦和殘聯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的民政部門負責支出型貧困家庭救助的審批監管;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支出型貧困家庭救助的申請受理、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審核和動態管理等工作,具體由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承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根據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委托,承擔相關工作。
第五條 申請支出型貧困家庭基本生活保障,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本市戶籍。
(二)未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對象。
(三)申請救助之前的12個月,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因患重大疾病、遭遇重大意外事故、就讀高等院校,導致其家庭剛性支出較大,人均實際生活水平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本辦法所稱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尚未獨立生活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贍養和撫(扶)養義務關系且長期共同居住人員,具體由縣(市)區、開發區民政部門認定。
本辦法所稱家庭剛性支出包括因患重大疾病剛性支出、遭遇重大意外事故剛性支出和就讀高等院校剛性支出。因患重大疾病剛性支出是指在我市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或按有關規定實施轉診治療的重病人員,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商業補充保險報銷后,個人承擔的統籌合規部分實際支出;因遭遇重大意外事故剛性支出是指以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造成的事故導致的實際支出,由縣(市)區、開發區民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走訪、調查、第三方提供證明等方式認定;因就讀高等院校剛性支出是指家庭成員就讀全日制大專或本科院校的基本生活費用支出,依據就讀院校所在城市類型,一、二線城市每人每月按照500元核定,三、四線城市每人每月按照400元核定。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或終止支出型貧困家庭基本生活保障。
(一)提供虛假申請材料或證明,不如實申報家庭財產狀況、收入狀況,不配合或拒絕相關部門工作而導致家庭收入無法核實的;家庭收入情況好轉后,不按照規定履行收入、財產報告義務的。
(二)家庭擁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積超過當地人均住房面積標準15倍的。
(三)擁有四輪轎車(殘疾人代步車除外)、大型農機具等機動車的。
(四)家庭成員人均存款數額或有價證券金額超過當地城鎮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倍的。
(五)因放棄法定應得贍(撫、扶)養費、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收入而導致家庭人均實際生活水平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六)市、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如實書面聲明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履行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程序,按照要求提供以下相關材料。
(一)救助申請書、《代理申請救助委托書》及《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
(二)戶口本、家庭成員身份證。
(三)家庭成員收入及財產狀況。
(四)婚姻狀況。
(五)就業狀況。
(六)家庭成員剛性支出情況。
(七)縣(市)區、開發區民政部門認定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后,進行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組織開展民主評議,審核公示后,將相關材料報縣(市)區、開發區民政部門。
第九條 縣(市)區、開發區民政部門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戶抽查,根據申報材料審查和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做出審批決定。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進行公示,無異議的,發放《鞍山市支出型貧困家庭救助證》,保障金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十條 對符合支出型貧困家庭基本生活保障的對象,按照以下方式核算保障金。
(一)全額救助。在提出申請之月前的12個月內,家庭收入低于家庭剛性支出費用的,按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患重大疾病本人、在校生、事故當事人全額救助。
(二)差額救助。在提出申請之月前的12個月內,家庭收入扣除家庭剛性支出費用后,月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照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給予患重大疾病本人、在校生、事故當事人救助。
第十一條 實施支出型貧困家庭基本生活保障期限為12個月。對在保障期內持續發生家庭剛性支出且符合本辦法救助條件的,應根據實際情況延長保障期限并在延長期內調整保障金數額。
第十二條 對納入支出型貧困家庭基本生活保障的對象,實施以下專項救助。
(一)資助參保參合。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
(二)重大疾病醫療救助。在我市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或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轉診治療的患重大疾病人員,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商業補充保險報銷后,個人承擔的統籌合規部分超過上一年度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以上的,一次性給予5000元救助。
實施重大疾病醫療救助,縣(市)區、開發區民政部門每年集中受理一次,依據申請人持有的上一年度重大疾病醫療費用支出等相關證明給予救助。
(三)取暖救助。城市支出型貧困家庭基本生活保障對象,每年給予500元的一次性取暖救助補貼;農村支出型貧困家庭基本生活保障對象,每年給予300元的一次性取暖救助補貼。第十三條 對支出型貧困家庭基本生活保障對象,在救助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或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的,做好臨時救助工作,幫助解決基本生活困難,臨時救助以發放救助金為主。
第十四條 支出型貧困家庭救助資金,依據上述救助類別,分別在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救助資金和醫療救助基金中列支。依據申請人戶籍性質,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救助資金和醫療救助基金,城市按市與縣(市)區、開發區兩級財政7:3比例配套,農村按市與縣(市)區、開發區兩級財政5:5比例配套。
第十五條 支出型貧困家庭救助工作,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接受社會監督。支出型貧困家庭救助工作有關人員要依法依規落實救助政策,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 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