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鞍山市質量提升行動獎勵政策》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6月12日
鞍山市質量提升行動獎勵政策
為深入開展全市質量提升行動,加快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經濟提質增效升級,根據《中共鞍山市委辦公廳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鞍山市質量提升行動的實施意見》(鞍委辦發﹝2017﹞31號)精神,結合鞍山實際,制定本獎勵政策。
1、對初次獲得“國家質量獎”、“省長質量獎”的企業、組織,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人民幣100萬元、80萬元。
2、對獲得金質、銀質市長質量獎企業、組織,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人民幣70萬元、50萬元。
3、逐年開展規模以上企業質量提升工作,對質量提升效果顯著的前20家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4、對主導制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企業或單位,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20萬元、10萬元。
5、對參與制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企業或單位,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10萬元、5萬元。
6、對獲得國家、省級知名品牌創建示范區稱號,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30萬元。
7、對加入國家品牌推介聯盟,并在中央電視臺進行品牌推介的企業一次性獎勵50萬元。
8、獲得使用國家地理標志產品(含國家農產品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獲得農業部有機食品及綠色食品認證的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獎勵。
9、評為國家5A、4A級旅游景區,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獎勵;評為國家、省級旅游度假區,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獎勵。
10、評為國家五星級、四星級溫泉企業,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獎勵。
11、對批準籌建的“遼寧省特色質量小鎮”的鎮(鄉)政府,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
12、獲得金質遼寧名牌產品、遼寧名牌產品的組織一次性獎勵30萬元、20萬元。
13、獲得金質鞍山市名牌產品、鞍山市名牌產品的組織一次性獎勵30萬元、10萬元;獲得“鞍山老字號”名牌產品的組織一次性獎勵20萬元。
14、醫療系統內被評為國家級、省級重點學科一次性獎勵50萬元、30萬元;被評為國家級、省級名醫一次性獎勵10萬元、5萬元。
15、獲得“鞍山餐飲名店”(5個)、“鞍山住宿業示范店”(5個)、“鞍山沐浴特色店”(2個),分別一次性獎勵5萬元。
附件:鞍山市質量提升行動獎勵申報認定程序及監督管理辦法
鞍山市質量提升行動獎勵申報
認定程序及監督管理辦法
為確保鞍山市質量提升獎勵政策有效實落實,獎勵資金的認定、發放、使用符合相關規定要求,加強對獎勵資金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質量提升行動獎勵申報認定程序
1、鞍山市質量提升行動獎勵項目的申報、認定及監督管理由市質量提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實施。
2、職責分工
(1)市質監局負責各級政府質量獎、各級區域品牌、各級名牌產品、標準提升、工業產品生產企業質量提升及質量提升整體策劃、宣傳等工作的申報及認定工作。
(2)市農委負責農產品獎項的申報及認定工作。
(3)市商務局負責餐飲、住宿、沐浴等行業獎項的申報及認定工作。
(4)市衛計委負責重點學科、名醫獎項的申報及認定工作。
(5)市旅游委負責旅游景區及星級溫泉企業獎項的申報及認定工作。
3、申報認定程序
(1)符合獎勵政策的企業或單位應提供認定或核準所獲獎勵的批準文件(批文)、證書等證明材料,并向各相關業務主管部門主動申報。
(2)各相關業務主管部門于每年11月底前,將所認定的符合獎勵政策要求的申報材料統一向市質量提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申報。
(3)市質量提升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匯總審核,并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具體實施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通報表彰予以獎勵。
二、質量提升行動獎勵資金監督管理辦法
1、申報企業(組織)在提供相關資料時,應實事求是,客觀真實,不得弄虛作假。
2、獲獎企業(組織)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獲得的獎勵資金進行財務處理,在資金使用過程中要嚴格遵照有關規定執行。
3、市質量提升行動領導小組將不定期對獎勵項目進行現場驗證和監督,對發現的問題上報市政府。
4、各相關企業(組織)在獎勵資金申報、使用過程中要嚴格遵照本辦法執行。
對申報材料失實、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補助)資金的企業(組織)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問題,將收繳全部獎勵資金,取消3年內參評資格,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并觸犯法律的,按相應的法律程序辦理。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6月1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