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切實解決基層群眾辦證多、辦事難的問題,為基層群眾提供優質、高效、便捷、公平、可及的公共服務,經研究論證,市政府決定對全市基層組織(即鄉鎮<街道>、村<社區>、派出所)開具的各類證明進行全面清理?,F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工作目標
在全市基層組織及相關部門中開展一次各類證明集中清理工作,依法規范群眾、企業辦事要素材料,精簡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以及主要為規避部門責任而要求群眾、企業提供的各類證明、佐證材料,進一步減少由申請人提供的各類證明和蓋章環節,提高辦事效率,切實解決群眾辦事難的“頑疾”,更好地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二、清理范圍全市各地區、各部門要求的由基層組織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具的各類證明。
三、工作要求
(一)取消各類無謂的證明和繁瑣手續。對由基層組織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具的各類證明按照“五個凡是、五個一律”(即凡是沒有法律法規設定依據的,一律取消;凡是可以通過部門內部調查或信息共享方式辦理的,一律取消;凡是能夠通過申請人提供有效證件、憑證辦理的,一律取消;凡是能夠通過申請人采取書面承諾、簽字聲明或提交相關協議辦理的,一律取消;凡是基層組織無權查證、無法開具的,一律取消)的要求進行全面清理。
(二)實行證明事項清單管理。對清理規范后保留的各類證明,實行清單管理。明確各類證明的名稱、設置依據、出具機構、時限等。市編委辦與市政府法制辦等相關部門編制證明清單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凡未納入清單的各類證明,不得再作為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的受理條件。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增設證明環節。確需新設的,按管理層級,分別報市、縣兩級政府審核同意后,方可納入清單。證明清單要在各級政府門戶網站和基層組織辦事場所向社會公開。
(三)規范證明行為。對納入證明清單的各類證明要按照簡便快捷原則即到即辦,同時對證明辦理的設定依據和辦理流程進行規范,堅決杜絕出具虛假證明。出具證明和蓋章環節中涉及收費的要嚴格按照物價、財政等部門的規定執行。
(四)建立完善行政機關內部征詢機制。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實際管理工作需要,建立信息共享平臺,逐步實現信息共享。辦理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事項,需其他部門提供有關證明和核實有關情況的,要通過建立行政機關內部征詢機制,采用辦理部門直接征詢對應部門和單位意見的形式替代出具證明。接受征詢的部門和單位原則上應當在收到征詢請求當天回復。如需技術論證的,要限定時間,盡快回復。
四、實施過程
(一)摸底清理(5月15日——5月31日)。采取“點+面”相結合的方式,全面摸底目前全市基層開具的證明事項,即由海城市、鐵東區、千山區、高新區各選取1個街道辦事處和1個社區,市公安局在臺安縣、立山區、鐵西區、經開區各選取一個基層派出所,通過查閱一個自然年度中為群眾開具證明的工作記錄,逐項梳理審核,形成基層組織開具證明事項的底單。再由市編委辦統一匯總,形成覆蓋全市的需要基層組織開具證明事項的底單。底單包括證明名稱、蓋章部門、申辦緣由、前置要件、設置依據、要求單位、被證明內容可信度、年受理量、收費情況、基層意見等指標信息。(附件:基層組織開具證明事項統計表(表樣))(牽頭部門:市編委辦;責任部門:海城市、鐵東區、千山區、高新區、市公安局)
(二)集中審核(6月1日——6月20日)。市編委辦、市政府法制辦牽頭,會同清單中體現出的證明要求部門,逐項研究論證,按照五個“凡是”的原則,能取消的堅決取消,能替代的堅決替代,能簡化的堅決簡化,同時對證明辦理的設定依據和辦理流程進行規范。(牽頭部門:市編委辦、市政府法制辦;責任部門:各有關部門)
(三)編制公布(6月21日——7月10日)。市編委辦會同市政府法制辦,將確需保留的證明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審定。建立保留證明事項清單,實施動態管理,明確“清單以外無證明”。通過各級政府門戶網站和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各鄉、鎮(街道)、各村(社區)、各派出所要將證明事項清單張貼在辦事大廳醒目位置,同時將清單中證明事項的辦理流程、辦理時限、要件、收費等情況一并公開。(牽頭部門:市編委辦、市政府法制辦;責任部門:各縣(市)區、各開發區,各有關部門)
五、相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區、各開發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分管領導要具體抓。要嚴格按照要求,認真組織開展本地區、本部門的清理規范工作,確保清理規范工作取得實效。
(二)明確任務分工。各縣(市)區、各開發區及市公安局負責對本地區、本系統各類證明和蓋章環節進行全面摸底和梳理,形成底單;市直各部門根據底單中涉及本部門的證明事項提出具體清理規范的意見,;市政府法制辦負責合法性論證工作;市發展改革委(市物價局)、市財政局等部門負責各類證明收費的審查和監管工作。市編委辦負責牽頭協調。
(三)嚴格監督檢查。市編委辦將與市督考辦、市營商辦等部門,加強對此項工作的督辦檢查,確保工作有序推進,按時完成。對工作不力,不能按時限要求完成任務的單位,予以全市通報;對清理前不報,清理后又要求辦事群眾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單位或個人,將進行問責追究。
附件:基層組織開具證明事項統計表(表樣)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