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鞍山市“四個一批”項目管理認定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四個一批項目管理認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第十二次黨代會精神,按照市政府項目工作總體要求,充分發揮投資對經濟增長的拉動作用,進一步做強做實投資,筑牢科學發展的基礎,將“項目年”活動的有效措施常態化,加快推進重大項目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轄區內農業、工業、服務業(含房地產)、社會事業及基礎設施類總投資億元以上項目及總投資500萬元以上的新業態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四個一批”項目是指謀劃推進一批項目,新開工一批項目,續建一批項目,竣工一批項目。
第四條 本辦法認定的新開工一批項目數、竣工一批項目數作為各縣(市)區、各開發區年終固定資產投資完成情況考核指標之一。
第五條 本辦法所指項目按建設性質分為新建項目和改擴建項目。
第二章 相關定義
第六條 新業態項目是指對現有場地、廠房的利用符合《鞍山市城市總體規劃》,生產原料及生產過程中不涉及易燃易爆、易中毒、易污染的(特殊行業和化工行業除外),以設備安裝為主的先進制造、新興產業、高新技術等鼓勵類項目。主要包括:“創谷”、工業機器人、新材料、新能源與節能環保、研發平臺、激光產品、3D打印、高端消費品制造等行業領域;新業態服務業主要包括:金融業、科技信息業、移動互聯網、電子商務、城市配送物流、汽車服務、健康養老等行業領域。
第七條 謀劃推進項目是指正在開展前期工作,尚未辦結各類行政審批手續,不具備開工條件的項目。包括下列三類:
(一)結合地區資源、區位、產業等優勢謀劃包裝的項目;
(二)較成熟的洽談推進項目及簽約項目;
(三)正在辦理前期手續的項目。
第八條 新開工項目是指已完成立項并獲得施工許可證,當年開工的項目。
第九條 續建項目是指以前年度已開工建設,且當年尚有工程量的在建項目。
第十條 竣工項目是指年內建成并通過現場驗收,或已完成全部投資、沒有工程量結轉到次年的項目。
第三章 認定標準
第十一條 謀劃推進項目分為四類。
(一)謀劃包裝項目。項目已列入國家、省和市及縣(市)區、開發區發展規劃,企業投資類應有比較詳細的項目簡介,政府投資類應完成項目建議書編制。
(二)洽談推進及簽約項目。洽談推進項目應為縣(市)區、開發區以上領導會見后,客商已來鞍回訪考察的項目;簽約項目應簽訂意向性協議或正式合同文本。
(三)正在辦理前期手續的項目。應出具部分立項、土地、規劃、環評、能評等前期手續或相關請示文件。
(四)項目已列入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省重大項目庫、市PPP項目庫。
第十二條 新開工項目認定標準:具有立項文件、形象進度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且已錄入市統計局投資項目庫、遼寧省重大項目庫。
(一)立項文件分為備案、核準及審批。企業投資類具有備案確認書或核準文件;政府投資類具有審批文件(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批復)。
(二)形象進度證明。提供明顯的形象進度照片,如打樁、開槽及設備安裝等。
(三)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1.項目資金來源證明;
2.建筑工程類項目,具有施工許可證或施工合同;
3.市政工程類項目,具有開工報告或施工合同;
4.新業態類項目,具有廠房租賃合同或使用協議、設備訂購合同;
5.設備技術升級改造類項目,具有設備訂購合同;
6.PPP項目,具有施工許可證或施工合同、實施方案批復、PPP合作協議。
第十三條 續建項目認定標準:已錄入市統計局投資項目庫、遼寧省重大項目庫,施工手續齊全,當年完成投資量占總投資10%及以上,或完成投資500萬元及以上的在建項目。項目完成投資量以上報市統計局統計報表增加量為準。
第十四條 竣工項目認定標準:
(一)已錄入市統計局投資項目庫、遼寧省重大項目庫,已完成全部投資,且沒有工程量結轉到次年或次年沒有新增投資的項目;
(二)已驗收的建筑工程類項目需提供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書或產權證;
(三)已驗收的其他類項目需提供驗收報告(項目單位可自行驗收)。
第四章 認定責任部門
第十五條 “四個一批”項目根據項目進度情況由不同部門進行認定。
(一)市直部門謀劃包裝項目由市發改委認定,其他謀劃包裝項目由縣(市)區、開發區發改部門認定。
(二)洽談推進及簽約項目由市經合局認定。
(三)正在辦理前期手續項目、錄入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省重大項目庫、市PPP項目庫跟蹤管理的項目由市發改委認定。
(四)新開工項目由市發改委與市統計局共同認定。
(五)續建項目由市發改委與市統計局共同認定。
(六)竣工項目由縣(市)區、開發區的發展改革和住建部門認定。
(七)新業態類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認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有關責任部門要各司其職,協作配合,嚴禁弄虛作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文件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