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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發〔2017〕7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一批
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推行權力清單制度,加強對政府部門權責清單的動態管理,按照《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調整一批行政職權事項的通知》(遼政發〔201648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經研究論證,市政府決定調整一批行政權力事項。

本次調整行政權力事項共70項。其中,取消7項,改變管理方式3項,暫停實施2項,下放7項,新承接51項。

各地區、各部門要做好調整行政權力事項的銜接落實工作。對于取消的行政權力事項,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實監管責任;對于下放的行政權力事項,要認真做好承接工作,進一步優化辦事流程,提高辦事效率;對于承接的行政權力事項,要主動承接,加強承接能力,保證權力運轉流暢。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合理確定下放事項的承接過渡期,加強對基層的指導培訓和技術支持,確保承接落實到位。

 

附件:市政府調整的行政權力事項目錄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73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市政府調整的行政權力事項目錄

 

一、取消的行政權力事項(7項)

(一)市商務局(1項)

加工貿易業務(合同)審核

(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4項)

1.職業病危害較重和嚴重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除煤礦外)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中子項)

2.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除煤礦外)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職業病危害較重和嚴重的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中子項)

3.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和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備案(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中子項)

4.對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執業活動的監督檢查

(三)市檔案局(2項)

1.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確定收集檔案范圍的備案

2.銷毀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檔案的備案

二、改變管理方式(3項)

(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3項)

1.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準印證核發(轉為內部事項)

2.鄉鎮及機關、部隊、團體、企事業單位設立廣播電視站審批(轉為內部事項)

3.廣播電視設施遷建審核(轉為內部事項)

三、暫停征收(2項)

(一)市國土資源局(1項)

省本級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

(二)市林業局(1項)

育林基金征收

四、下放的行政權力事項(7項)

(一)市工業和信息化委(1項)

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行政許可,下放至各縣市區)

(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1項)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年度審驗(行政許可,下放至各縣市區)

(三)市住房城鄉建設委(1項)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行政確認,下放至各縣市區)

(四)市交通委(1項)

道路客運企業設立省際、市際分公司備案(其他權力,下放至海、臺、岫道路運管機構,城區由市運管處備案)

(五)市農委(3項)

1.種子經營者設立分支機構備案(其他權力,下放至各縣市區)

2.臨時占用草原(35公頃以上,含本數)的審批(行政許可,下放至岫巖縣畜牧主管部門)

3.省畜牧局直屬動物飼養場、跨省調運動物隔離場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核發(行政許可,下放至各縣市區)

五、新承接權力事項(51項)

(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5項)

1.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放射性廢棄物處理項目的核準(其他權力,與原有事項合并)

2.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輸油、輸氣管道局部安全改造項目的核準(其他權力,與原有事項合并)

3.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農林生物質熱電聯產項目及城鎮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的核準(其他權力,與原有事項合并)

4.省內短途管道運輸價格定價權(其他權力,與原有事項合并)

5.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國家級及省屬游覽參觀景區內交通運輸價格定價權(其他權力,與原有事項合并)

(二)市教育局(3項)

1.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行政許可)

2.遼寧省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免學費補助資金管理(其他權力)

3.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審批(行政許可,作為原有事項的一個子項)

(三)市公安局(4項)

1.公章刻字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行政許可)

2.沒收保證金事項決定(行政強制)

3.特殊家庭困難赴香港1年多次探親簽注審批(行政許可,與原有事項合并)

4.扣押財物處理(行政強制,與原有事項合并)

(四)市民政局(1項)

涉外婚姻登記(行政確認)

(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1項)

外國人入境就業許可(行政許可)

(六)市國土資源局(1項)

不動產登記(行政確認,與原有事項合并)

(七)市環保局(3項)

1.對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企業的評估驗收(其他權力)

2.對相關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行政處罰,與原有事項合并)

3.省管以上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排污費征收(行政征收,與原有事項合并)

(八)市住房城鄉建設委(4項)

1.房地產開發企業二、三級資質核定(行政許可,作為原有事項的一個子項)

2.招標控制價備案(其他權力)

3.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考核(其他權力)

4.全省建設工程造價糾紛調解(其他權力)

(九)市交通委(1項)

道路客運企業設立省際、市際分公司備案(其他權力)

(十)市農委(1項)

輸入到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行政許可)

(十一)市水利局(2項)

1.省級立項、征占地面積10公頃以下且挖填土石方總量10萬立方米以下的非跨市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審批(行政許可,并入水土保持方案和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審批兩項內容)

2.護堤護岸林砍伐的審核(其他權力)

(十二)市商務局(3項)

1.商業特許經營備案(其他權力)

2.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發卡企業備案(其他權力)

3.技術進出口自由類合同登記(其他權力)

(十三)市衛生計生委(2項)

1.床位在300張(中醫2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設置(行政許可,與原有事項合并)

2.醫療機構執業許可(除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設置獨資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行政許可,與原有事項合并)

(十四)市地稅局(1項)

契稅減免審核(其他權力,與原有事項合并)

(十五)市質監局(13項)

1.安全閥校驗機構核準(行政許可,作為原有事項的一個子項)

2.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機檢驗核準機構核準(行政許可,作為原有事項的一個子項)

3.壓力管道元件制造單位許可(管子、管件B級)(行政許可,與原有事項合并)

4.壓力容器改造單位許可(行政許可,作為原有事項的一個子項)

5.壓力管道元件制造單位許可(組合裝置B級)(行政許可,與原有事項合并)

6.壓力管道安裝單位許可(GC2級)(行政許可,與原有事項合并)

7.電梯安裝單位許可(A級)(行政許可,與原有事項合并)

8.電梯改造單位許可(A級)(行政許可,與原有事項合并)

9.電梯修理單位許可(A級)(行政許可,與原有事項合并)

10.起重機械改造單位許可(A級)(行政許可,與原有事項合并)

11.大型游樂設施安裝單位許可(A級)(行政許可,與原有事項合并)

12.大型游樂設施改造單位許可(A級)(行政許可,與原有事項合并)

13.客運索道改造單位許可(行政許可,作為原有事項的一個子項)

(十六)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2項)

1.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行政許可,與原有事項合并)

2.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行政許可,與原有事項合并)

(十七)市人防辦(3項)

1.改造、拆除300平方米(含)以上5級工程、4級(含)以上工程、指揮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審批(行政許可,作為原有事項的一個子項)

2.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建設項目兼顧人民防空要求許可(行政許可,作為原有事項的一個子項)

3.人防工程或者兼顧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其他權力,作為原有事項的一個子項)

(十八)市消防局(1項)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三級)資質審批(行政許可)

鞍政發〔2017〕7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一批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推行權力清單制度,加強對政府部門權責清單的動態管理,按照《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調整一批行政職權事項的通知》(遼政發〔201648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經研究論證,市政府決定調整一批行政權力事項。

本次調整行政權力事項共70項。其中,取消7項,改變管理方式3項,暫停實施2項,下放7項,新承接51項。

各地區、各部門要做好調整行政權力事項的銜接落實工作。對于取消的行政權力事項,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實監管責任;對于下放的行政權力事項,要認真做好承接工作,進一步優化辦事流程,提高辦事效率;對于承接的行政權力事項,要主動承接,加強承接能力,保證權力運轉流暢。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合理確定下放事項的承接過渡期,加強對基層的指導培訓和技術支持,確保承接落實到位。

 

附件:市政府調整的行政權力事項目錄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73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市政府調整的行政權力事項目錄

 

一、取消的行政權力事項(7項)

(一)市商務局(1項)

加工貿易業務(合同)審核

(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4項)

1.職業病危害較重和嚴重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除煤礦外)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中子項)

2.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除煤礦外)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職業病危害較重和嚴重的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中子項)

3.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和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備案(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中子項)

4.對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執業活動的監督檢查

(三)市檔案局(2項)

1.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確定收集檔案范圍的備案

2.銷毀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檔案的備案

二、改變管理方式(3項)

(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3項)

1.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準印證核發(轉為內部事項)

2.鄉鎮及機關、部隊、團體、企事業單位設立廣播電視站審批(轉為內部事項)

3.廣播電視設施遷建審核(轉為內部事項)

三、暫停征收(2項)

(一)市國土資源局(1項)

省本級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

(二)市林業局(1項)

育林基金征收

四、下放的行政權力事項(7項)

(一)市工業和信息化委(1項)

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行政許可,下放至各縣市區)

(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1項)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年度審驗(行政許可,下放至各縣市區)

(三)市住房城鄉建設委(1項)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行政確認,下放至各縣市區)

(四)市交通委(1項)

道路客運企業設立省際、市際分公司備案(其他權力,下放至海、臺、岫道路運管機構,城區由市運管處備案)

(五)市農委(3項)

1.種子經營者設立分支機構備案(其他權力,下放至各縣市區)

2.臨時占用草原(35公頃以上,含本數)的審批(行政許可,下放至岫巖縣畜牧主管部門)

3.省畜牧局直屬動物飼養場、跨省調運動物隔離場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核發(行政許可,下放至各縣市區)

五、新承接權力事項(51項)

(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5項)

1.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放射性廢棄物處理項目的核準(其他權力,與原有事項合并)

2.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輸油、輸氣管道局部安全改造項目的核準(其他權力,與原有事項合并)

3.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農林生物質熱電聯產項目及城鎮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的核準(其他權力,與原有事項合并)

4.省內短途管道運輸價格定價權(其他權力,與原有事項合并)

5.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國家級及省屬游覽參觀景區內交通運輸價格定價權(其他權力,與原有事項合并)

(二)市教育局(3項)

1.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行政許可)

2.遼寧省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免學費補助資金管理(其他權力)

3.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審批(行政許可,作為原有事項的一個子項)

(三)市公安局(4項)

1.公章刻字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行政許可)

2.沒收保證金事項決定(行政強制)

3.特殊家庭困難赴香港1年多次探親簽注審批(行政許可,與原有事項合并)

4.扣押財物處理(行政強制,與原有事項合并)

(四)市民政局(1項)

涉外婚姻登記(行政確認)

(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1項)

外國人入境就業許可(行政許可)

(六)市國土資源局(1項)

不動產登記(行政確認,與原有事項合并)

(七)市環保局(3項)

1.對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企業的評估驗收(其他權力)

2.對相關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行政處罰,與原有事項合并)

3.省管以上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排污費征收(行政征收,與原有事項合并)

(八)市住房城鄉建設委(4項)

1.房地產開發企業二、三級資質核定(行政許可,作為原有事項的一個子項)

2.招標控制價備案(其他權力)

3.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考核(其他權力)

4.全省建設工程造價糾紛調解(其他權力)

(九)市交通委(1項)

道路客運企業設立省際、市際分公司備案(其他權力)

(十)市農委(1項)

輸入到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行政許可)

(十一)市水利局(2項)

1.省級立項、征占地面積10公頃以下且挖填土石方總量10萬立方米以下的非跨市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審批(行政許可,并入水土保持方案和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審批兩項內容)

2.護堤護岸林砍伐的審核(其他權力)

(十二)市商務局(3項)

1.商業特許經營備案(其他權力)

2.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發卡企業備案(其他權力)

3.技術進出口自由類合同登記(其他權力)

(十三)市衛生計生委(2項)

1.床位在300張(中醫2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設置(行政許可,與原有事項合并)

2.醫療機構執業許可(除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設置獨資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行政許可,與原有事項合并)

(十四)市地稅局(1項)

契稅減免審核(其他權力,與原有事項合并)

(十五)市質監局(13項)

1.安全閥校驗機構核準(行政許可,作為原有事項的一個子項)

2.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機檢驗核準機構核準(行政許可,作為原有事項的一個子項)

3.壓力管道元件制造單位許可(管子、管件B級)(行政許可,與原有事項合并)

4.壓力容器改造單位許可(行政許可,作為原有事項的一個子項)

5.壓力管道元件制造單位許可(組合裝置B級)(行政許可,與原有事項合并)

6.壓力管道安裝單位許可(GC2級)(行政許可,與原有事項合并)

7.電梯安裝單位許可(A級)(行政許可,與原有事項合并)

8.電梯改造單位許可(A級)(行政許可,與原有事項合并)

9.電梯修理單位許可(A級)(行政許可,與原有事項合并)

10.起重機械改造單位許可(A級)(行政許可,與原有事項合并)

11.大型游樂設施安裝單位許可(A級)(行政許可,與原有事項合并)

12.大型游樂設施改造單位許可(A級)(行政許可,與原有事項合并)

13.客運索道改造單位許可(行政許可,作為原有事項的一個子項)

(十六)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2項)

1.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行政許可,與原有事項合并)

2.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行政許可,與原有事項合并)

(十七)市人防辦(3項)

1.改造、拆除300平方米(含)以上5級工程、4級(含)以上工程、指揮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審批(行政許可,作為原有事項的一個子項)

2.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建設項目兼顧人民防空要求許可(行政許可,作為原有事項的一個子項)

3.人防工程或者兼顧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其他權力,作為原有事項的一個子項)

(十八)市消防局(1項)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三級)資質審批(行政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