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鞍山市關于發展“金融+”的若干政策》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3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關于發展“金融+”的若干政策
為進一步優化我市金融服務環境,完善現代金融服務體系,進一步推進金融改革創新和對外開放,加快發展“金融+”,助力全面振興鋼都,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經研究論證,制定我市發展“金融+”若干政策。
一、適用范圍
(一)本政策所指各類金融機構為新入駐鞍山金融集聚區和特色金融小鎮的傳統金融機構、創新型金融機構及金融服務中介機構。1.金融機構是指經金融主管部門或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各類金融機構總部;隸屬于金融機構全國性總部單獨設立的金融后臺服務機構。2.創新型金融機構是指股權投資機構(天使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證券投資基金等管理機構)、融資租賃、金融租賃、互聯網金融公司、信托公司、資本要素交易場所等。3.金融服務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公司、信用評級公司、咨詢公司等。
二、優惠政策
(二)開辦費補助。1.金融機構總部,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補助;2.財務公司、融資租賃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移動支付公司按注冊資本的5‰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3.新設立的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按實到資金的5‰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4.金融服務中介機構,按年度實際開辦費用給予不超過30%的補貼,最高30萬元。開辦費用支出低于相應補助額度的,按實際開辦費用額補助;5.獲得以上補助的機構在鞍持續經營5年以上,開展業務規模要達到相關細則要求,否則全額收回補助。
(三)辦公用房補助。1.對新引進的金融機構,購買自用辦公用房的,按實購價格的5%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補助300萬元;2.對新引進的金融機構,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其租金前2年按每年300元/㎡,第3-4年按每年150元/㎡(最多500㎡)給予補助;3.獲得以上補助的機構未滿4年改變經營用途或轉讓出租的,全額收回補助。
(四)經營性補助。對科技型中小企業單個科技信貸和專項質押融資補助金項目,按年度實際付息額給予資金補助,最高不超過20萬元。企業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取得大型科研儀器和裝備的,按融資租賃額的10%予以補助,最高補助不超過50萬元。
(五)金融人才政策。按照《鞍山市關于實施人才引領的若干政策》等規定,可享相關方面政策獎勵。
(六)鼓勵金融創新。1.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和金融要素市場及其他有關金融單位針對鞍山企業和產業特點在金融產品創新、技術創新、服務創新、管理創新、組織形式創新等方面開展金融創新,對做出突出貢獻的金融創新項目和金融機構經市金融辦認定后,按其所服務單戶企業年度融資金額的5%給予最高20萬元、累計不超過300萬元補貼;2.鼓勵設立鋼鐵菱鎂金融、融資租賃、供應鏈金融、物流金融、科技金融等類型企業,按該企業年末對外投融資余額,發放不高于5%的運營補貼。
(七)實施資本助力工程。1.對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企業,市政府獎勵300萬元,并實行分段獎勵:(1)已到遼寧證監局輔導備案,并獲得《輔導備案登記回執》的企業,給予獎勵100萬元;(2)已向中國證監會上報上市申請材料,并獲得《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的企業,給予獎勵100萬元;(3)已獲得中國證監會《關于核準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復》,且成功掛牌上市的企業,再給予獎勵100萬元。2.實現境外掛牌上市,融資額在3億元以上,且獲得境外國家(地區)證監部門或證券交易所核準發行上市的相關證明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出具的《境外上市股票外匯登記表》的企業,給予獎勵300萬元。3.每上市1家企業,市政府給予市上市辦工作經費補助10萬元。4.對進入“新三板”掛牌并轉板的企業,市政府將給予獎勵300萬元,并實行分段獎勵:(1)已與具有主辦券商資格的證券公司及相應中介機構簽訂輔導協議,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業,給予獎勵30萬元;(2)已獲得中國證監會出具的同意企業進入“新三板”掛牌的確認文件,在“新三板”成功掛牌的企業,再給予獎勵90萬元;(3)對進入“新三板”掛牌后又獲得中國證監會轉板許可,且融資額3億元的企業,再給予獎勵180萬元;(4)對在上海股權托管交易中心報價系統(Q板)實現掛牌的企業給予10萬元上市經費補貼;(5)對在上海股權托管交易中心股份轉讓系統(E板)或科技創新板實現掛牌的企業給予50萬元上市經費補貼。5.鼓勵企業“買殼”、“借殼”上市。凡“買殼”、“借殼”上市,并將上市公司注冊在鞍山轄區內,視同改制上市,享受同等獎勵政策。
(八)經濟貢獻獎勵。各類金融機構積極參與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重大項目并較好完成目標任務的,自獲利年度起,按照企業效益情況給予獎勵。對誠信示范企業,除專項、專案檢查以及金稅協查等外,國稅、地稅稽查部門兩年內可以免除對市誠信示范企業的稅務檢查。
(九)鼓勵金融服務平臺建設。對市金融辦認定的金融服務平臺,按其平臺開發費用的50%給予平臺開發企業最高200萬元補貼;對其運營費用給予20%最高30萬元補貼。
(十)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獎勵。1.對典型誠信市場主體,在項目投資(含基金)、財政資金補貼、申請發行企業債券、融資擔保等方面,有限予以支持;在公共資源領域、政府購買服務、公共資源交易招投標過程中予以加分;對誠信典型和連續三年無不良信用記錄的行政相對人,實施“綠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2.對于參與評級的企業給予信用評級費用100%的資金補貼,每家企業本項補貼最高不超過4000元。鼓勵提高企業的信用意識,對每年獲得信用星級三星以上企業給予每家最高10萬元的信用獎勵補貼。3.對于新設征信機構,在金融監管部門備案后,按照年度實際開辦費用給予不超過30%的補貼,最高50萬元。
(十一)金融品牌建設獎勵。對舉辦經市政府認定的專業化、國際化、品牌化高端論壇及專業會議等活動的,按實際活動經費給予適當補助。
三、保障措施
(十二)優化管理方式。成立金融服務局,依法負責鞍山金融集聚區和特色金融小鎮的開發建設、運營管理、招商引資、制度創新、綜合協調等工作,依法在鞍山金融集聚區和特色金融小鎮按照下放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市級以上主管部門在鞍山金融集聚區和特色金融小鎮下放管理的行政管理事項。金融服務局負責協調轄區內公安、工商、行政執法、稅務等部門,為轄區內各類金融機構提供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規范各類執法檢查行為。
(十三)“一對一、一站式”服務。1.金融服務局采取“一對一”服務方式,派駐工作人員提供企業名稱預先核準、企業登記注冊、備案、品牌培育、消費投訴處理等業務受理、咨詢和指導,為企業在各個環節提供專業、高效、優質的服務。2.金融服務局設立“一站式”服務大廳,統一辦理鞍山金融集聚區和特色金融小鎮內相關行政許可和公共服務事項,簡化審批程序,保證相關許可事項在鞍山金融集聚區和特色金融小鎮內獨立完成。3.踐行“四零原則”服務理念,即:“零延時的快速響應”“零操心的問題處理”“零距離的緊密接觸”“零條件的全方位服務”。
(十四)市場化運作機制。堅持以企業為主體、市場化運作,在具體運作機制上,政府負責做好編制規劃、保護生態、優化服務等工作,不干預企業運營,對于各類金融機構,給予獨立運作空間。各類金融機構將自主決定資金投向,權利和風險由各類金融機構自主承擔。
(十五)信息資源免費共享。在鞍山金融集聚區和特色金融小鎮內,建立信息共享平臺,全面收錄各類企業和法院、稅務、工商、質監、環保、公安等方面信息,全面收錄各類信用信息,免費向入駐各類金融機構開放。
(十六)企業重點扶持培養。1.入駐鞍山金融集聚區和特色金融小鎮的各類金融機構將被優先列入“鞍山市企業上市培育計劃”和鞍山市重點支持企業名錄。2.對列入“鞍山市企業上市培育計劃”中的“重點上市培育企業”和鞍山市重點支持企業將優先推介給入駐鞍山金融集聚區和特色金融小鎮的各類金融機構。3.獲得鞍山金融集聚區和特色金融小鎮各類金融機構股權投資基金投資的企業,優先納入上市企業后備數據庫,向多層次資本市場推薦。
(十七)營造金融法制環境。依法依規妥善處理金融合同糾紛案件,提高金融案件的結案率和執行率。規范企業重組、改制和破產行為,依法保護金融機構債權。規范金融市場秩序,嚴厲打擊企業逃廢債行為,維護金融安全。
(十八)提供配套支持。提供符合各類金融結構運營需要的基礎設施,包括雙路供電、網絡專線、免費WIFI等。構建線下公共服務平臺和線上“互聯網+”平臺,提供移動互聯、云計算、大數據分析及其他互聯網服務。
(十九)加強資金監督和管理。市金融服務局(市金融辦)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擠占。對資金使用不當或挪作他用的、評審材料與評審過程有嚴重違背或違反規定的,市金融服務局(市金融辦)隨時終止專項資金的使用權,并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申請支持政策的企業法人代表及相關業務人員,對申報材料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
(二十)發揮行業協會積極作用。強化金融行業自律,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和金融業聯合會在自律規范、服務會員、搭建平臺、引領發展方面的積極作用,推進各類金融機構和企業健康發展。
四、附則
(二十一)新入駐各類金融機構必須在鞍山金融集聚區或特色金融小鎮區域屬地注冊和納稅。
(二十二)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
(二十三)本政策由鞍山市政府負責解釋。
附件:1."金融+"一站式服務流程圖
2."金融+"一站式管理流程圖
3.政策匯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