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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辦發〔2017〕14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
印發鞍山市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
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鞍山市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加強和改進

行政應訴工作實施辦法

 

為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切實規范我市行政應訴行為,不斷提升全市行政應訴整體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和《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遼政辦發〔201614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高度重視行政應訴工作

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應訴工作是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行政訴訟案件逐年增加對行政應訴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級行政機關要把行政應訴工作提上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位置,切實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自覺接受人民法院的監督,及時發現并糾正行政違法行為,依法有效化解行政爭議,不斷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全面推進政府工作規范化、程序化、法制化。

各級政府(含開發區管委會,下同)法制部門負責出庭應訴事宜,指導、協調、監督本級政府各行政機關的行政應訴工作,了解掌握本級行政機關出庭應訴、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政應訴能力建設等方面的情況,并將其納入依法行政考核指標體系。(責任單位:市政府法制辦、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二、進一步明確行政應訴工作責任

未經行政復議的行政訴訟案件,由被訴行政機關負責出庭應訴。經過行政復議的行政訴訟案件,行政復議機關和原行政行為作出機關按照下列分工負責應訴:復議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行政訴訟案件,原行政行為作出機關和行政復議機關應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應訴工作;復議決定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行政訴訟案件,由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應訴工作,原行政行為作出機關配合行政復議機關做好應訴工作。(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三、著力規范行政應訴工作行為和程序

行政機關收到行政應訴通知書后,應確定行政應訴工作承辦機構和訴訟代理人,及時準備證據和起草答辯狀,在收到起訴狀副本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機關出庭應訴工作人員應按時參加庭審,嚴格遵守庭審程序和紀律。行政機關確定訴訟代理人應至少委托1名本單位相應工作人員,不得只委托律師出庭應訴。對于行政應訴案件數量較多、異地應訴任務較重的行政機關,要充分發揮本單位政府法律顧問或公職律師的輔助作用。對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出庭應訴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既包括正職負責人,也包括副職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包括該行政機關具有國家行政編制身份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被訴行政行為是人民政府作出的,人民政府所屬法制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被訴行政行為具體承辦機關的工作人員,也可視為人民政府相應的工作人員。行政應訴工作部門或者機構不明確的,由本級政府法制部門甄別確定出庭和舉證責任單位。(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四、加強行政應訴能力建設

(一)強化行政應訴人員的業務培訓。各級政府法制部門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每年至少開展1次集中培訓和旁聽庭審活動,提升行政應訴人員工作能力和業務水平,提高行政應訴質量和效率。(責任單位:市政府法制辦、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二)加強行政應訴信息化管理。市政府法制辦負責省應訴案件辦理和管理信息系統日常工作,加強對全市行政應訴案件辦理情況的實時動態管理,不斷提高行政應訴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水平。(責任單位:市政府法制辦)

(三)加強行政應訴保障工作。各級行政機關要為行政應訴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和設施,加快建立由具有法律職業資格和法律實務經驗的人員組成行政應訴隊伍,為做好行政應訴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五、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和裁定

各級行政機關要認真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并將生效法律文書履行情況及時通報人民法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責令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判決,除原行政行為因程序違法被撤銷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對于人民法院庭審過程中提出的調解意見,要認真研究,并向人民法院書面回應;對于人民法院制作的司法建議書,各級行政機關要做好有關意見和建議的落實反饋工作。(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六、堅持聯席會議制度,積極化解行政爭議

各級政府要主動與人民法院溝通,建立與審判機關的聯系渠道,認真聽取人民法院關于加強改進應訴工作和規范行政行為的意見建議,并就相關案件及時向人民法院說明情況,建立良性工作機制,化解行政爭議和矛盾,促進法治政府建設。(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鞍政辦發〔2017〕14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鞍山市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加強和改進

行政應訴工作實施辦法

 

為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切實規范我市行政應訴行為,不斷提升全市行政應訴整體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和《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遼政辦發〔201614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高度重視行政應訴工作

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應訴工作是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行政訴訟案件逐年增加對行政應訴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級行政機關要把行政應訴工作提上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位置,切實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自覺接受人民法院的監督,及時發現并糾正行政違法行為,依法有效化解行政爭議,不斷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全面推進政府工作規范化、程序化、法制化。

各級政府(含開發區管委會,下同)法制部門負責出庭應訴事宜,指導、協調、監督本級政府各行政機關的行政應訴工作,了解掌握本級行政機關出庭應訴、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政應訴能力建設等方面的情況,并將其納入依法行政考核指標體系。(責任單位:市政府法制辦、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二、進一步明確行政應訴工作責任

未經行政復議的行政訴訟案件,由被訴行政機關負責出庭應訴。經過行政復議的行政訴訟案件,行政復議機關和原行政行為作出機關按照下列分工負責應訴:復議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行政訴訟案件,原行政行為作出機關和行政復議機關應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應訴工作;復議決定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行政訴訟案件,由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應訴工作,原行政行為作出機關配合行政復議機關做好應訴工作。(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三、著力規范行政應訴工作行為和程序

行政機關收到行政應訴通知書后,應確定行政應訴工作承辦機構和訴訟代理人,及時準備證據和起草答辯狀,在收到起訴狀副本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機關出庭應訴工作人員應按時參加庭審,嚴格遵守庭審程序和紀律。行政機關確定訴訟代理人應至少委托1名本單位相應工作人員,不得只委托律師出庭應訴。對于行政應訴案件數量較多、異地應訴任務較重的行政機關,要充分發揮本單位政府法律顧問或公職律師的輔助作用。對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出庭應訴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既包括正職負責人,也包括副職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包括該行政機關具有國家行政編制身份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被訴行政行為是人民政府作出的,人民政府所屬法制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被訴行政行為具體承辦機關的工作人員,也可視為人民政府相應的工作人員。行政應訴工作部門或者機構不明確的,由本級政府法制部門甄別確定出庭和舉證責任單位。(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四、加強行政應訴能力建設

(一)強化行政應訴人員的業務培訓。各級政府法制部門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每年至少開展1次集中培訓和旁聽庭審活動,提升行政應訴人員工作能力和業務水平,提高行政應訴質量和效率。(責任單位:市政府法制辦、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二)加強行政應訴信息化管理。市政府法制辦負責省應訴案件辦理和管理信息系統日常工作,加強對全市行政應訴案件辦理情況的實時動態管理,不斷提高行政應訴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水平。(責任單位:市政府法制辦)

(三)加強行政應訴保障工作。各級行政機關要為行政應訴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和設施,加快建立由具有法律職業資格和法律實務經驗的人員組成行政應訴隊伍,為做好行政應訴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五、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和裁定

各級行政機關要認真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并將生效法律文書履行情況及時通報人民法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責令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判決,除原行政行為因程序違法被撤銷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對于人民法院庭審過程中提出的調解意見,要認真研究,并向人民法院書面回應;對于人民法院制作的司法建議書,各級行政機關要做好有關意見和建議的落實反饋工作。(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六、堅持聯席會議制度,積極化解行政爭議

各級政府要主動與人民法院溝通,建立與審判機關的聯系渠道,認真聽取人民法院關于加強改進應訴工作和規范行政行為的意見建議,并就相關案件及時向人民法院說明情況,建立良性工作機制,化解行政爭議和矛盾,促進法治政府建設。(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