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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辦發〔2017〕25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鞍山市“城市合伙人”行動計劃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鞍山市“城市合伙人”行動計劃》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3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城市合伙人”行動計劃

為貫徹落實市委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努力建設更高水平的產業創新示范城市,促進資本向人才靠攏、投資與創業結合,通過市場化、專業化的方式,加速發展我市重點產業,結合我市實際,經研究論證,特制定鞍山市“城市合伙人”行動計劃。

一、總體目標

以快速發展我市特定新興產業為戰略目標,緊扣全面振興鋼都的“一條主線”、“三大任務”,通過引進具有戰略發展眼光、掌握產業核心技術、能夠引進核心技術和經營人才、吸引產業有影響力企業和有關資源的“城市合伙人”,創新城市產業發展模式,建立與市場更加貼近的體制機制,加速推進我市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做大做強新興產業,加速培育未來新興支柱性產業。重點是圍繞產業鏈部署創新鏈,圍繞創新鏈構建人才鏈、資金鏈、服務鏈、政策鏈,最終形成產業生態系統及產業鏈條,努力把鞍山建成最具特色的重點產業人才聚集高地、創業投資高度活躍的天使之城、開放包容高效的創新創業中心,為全面振興鋼都提供強力支撐。力爭到2020年,每年引進1-2名“城市合伙人”,每個“城市合伙人”重點發展一個特定產業。

二、建立“城市合伙人”工作機制

“城市合伙人”和城市是志同道合的伙伴關系,相互認同彼此的價值,雙方結成利益共同體,共同奮斗,共同發展,共擔風險,共創未來。“城市合伙人”為城市帶來創新和前行的動力,承擔幫助城市發展的責任和義務,合伙人的財富也隨著城市經濟社會的發展同步積累。

市政府與合伙人本著“風險共擔,收益共享”的原則建立合伙機制,充分發揮雙方各自資源和能力優勢,實現特定產業發展、創造最大價值、互利共贏的目標。選定目標產業后,根據雙方擬定的產業發展目標,市政府整合職能部門職責政策清單及可提供的資源,合伙人提供其資金、技術、人才、企業、市場等優勢,商定可由政府委托“合伙人”行使的職能和責任范圍清單,以及向合伙人提供的如土地政策、產業政策、招商政策、產業規劃、基金資源、信息資源等一系列政策資源,為合伙人發展產業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認定為“城市合伙人”后,政府向合伙人頒發合伙人資格證書,合伙人據此可在規定的范圍內對外履行招商引資等部分政府職責。“城市合伙人”應充分發揮其在資金、技術、人才、市場等資源方面的優勢,與市政府共同發展我市某一特定產業。“城市合伙人”既是產業的投資者,又是地區產業培育者,具有與政府共同建設產業發展環境、引進人才資金和項目、發展壯大產業的責任義務。合伙的具體方式、條件根據確定的合伙事項采取一事一議確定。

1.確定城市及合伙人的具體工作目標。根據不同產業特點,自簽訂合伙合同起,分別確定在1年、3年、5年內,特定產業達到的產值、產業主體企業數量、引進產業專業人才、項目數量、投資額等方面要達到的目標。

2.合伙條件。根據確定的發展目標,明確政府及“城市合伙人”各自提供的資源、權利義務,包括并不限于:政府提供的政策和資源支持、“城市合伙人”可享受的權利(參加政府有關會議并就會議討論的議題提出意見建議、就產業發展的重要問題提出政策建議、提議召開專題會議、優先具有產業內項目的投資權、代表政府對外招商的特定權利、優先獲得政府信息資源等)、“城市合伙人”需要履行的義務(如定期提交產業發展實施情況、按要求參加政府相關會議的義務、對外行使招商等職責時合規合法義務、對區域外投資的約束義務等)、對“城市合伙人”的管理機制、“城市合伙人”退出及終止條件等。

3.合伙收益分配模式。政府與合伙人共享特定產業發展帶來的收益,政府按照效益情況將特定產業發展帶來的收益分配給合伙人,合伙人同時享受政府相關獎勵等方面的收益。

4.合伙風險分擔方式。合伙過程中產生的產業發展風險由政府與合伙人共同承擔。特定產業沒有完成期限內的發展目標,合伙人自行承擔前期投入的損失。

三、搭建“城市合伙人”的工作服務平臺

實施“城市合伙人”制度是創立政府與市場結合的全新發展模式,要將“城市合伙人”制度提升到城市發展和治理層面,把決定城市特定產業未來發展的人才確定為“城市合伙人”,在共同愿景下結成奮斗共同體和命運共同體,共同實現合伙人的事業夢和全面振興鋼都的奮斗目標。要堅持平等合作的理念,政府要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推進制度創新,提高辦事效率。

1.建立“全程服務”工作機制。鞍山“城市合伙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組織市金融辦、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科技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商務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衛生計生委、市財政局等相關職能部門成立“城市合伙人”服務工作協調小組,負責統籌協調相關服務事項辦理,為合伙人提供一站式全流程服務。

2.實施人才引育工程。圍繞產業鏈部署人才鏈,緊緊把握新興產業從“0”到“1”的躍升規律,瞄準特定產業,加快引進能帶動我市產業發展的高精尖缺人才。

3.實施資本助推工程。建立金融混業平臺,實施市場化運作。發揮風險投資對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獨特作用,引導社會資本進入“城市合伙人”發展產業的股權投資領域,推動資本和產業對接,促進產業發展。完善投融資體系,加大專項資金支持力度,幫助“城市合伙人”在發展產業的過程中解決資金需求。

4.實施平臺托舉工程。“城市合伙人”應與市政府一起,聚焦國內外頂尖孵化運營機構,打造國家級產業創新中心和創新平臺。通過發展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建設協同創新平臺等方式為“城市合伙人”發展產業創造平臺。推動“城市合伙人”把成果和創意轉化為實實在在的產業活動。

5.實施環境締造工程。提高政府服務質量和效率,構建適宜產業發展的內外環境。建立合伙人與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日常溝通聯系的綠色通道,開放政府信息。市政府為每名合伙人專門指定一名副市長負責協調解決“城市合伙人”在發展產業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并指定專門機構為“城市合伙人”提供專項服務。“城市合伙人”可參加有關特定產業的人大、政府、政協的相關會議,參與制定產業發展規劃。

四、“城市合伙人”認定條件、認定機制和政策優惠

1.“城市合伙人”應具備以下一項以上條件。(1)對某特定產業具有戰略性、前瞻性視野,在本產業具有成功投資的經歷。(2)在特定產業中具有重要影響力,在全國有知名地位。(3)能夠引進產業內龍頭企業落戶本市,并能夠帶來產業上下游企業投資落戶。(4)掌握產業內核心技術或具有關鍵知識產權,技術及知識產權很大程度上影響產業發展走向。(5)能夠引進相當規模的產業投資、吸引知名產業投資基金落戶本市,或者能夠引進關鍵的技術及管理人才。(6)其它產業發展需要的核心資源和能力。

2.“城市合伙人”認定機制。“城市合伙人”可以由市政府引進,也可以由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根據本地區產業發展條件推薦引進。

(1)符合“城市合伙人”認定條件和標準,來我市工作、創業或投資的各類人才,均可申請認定鞍山“城市合伙人”。個人或相關單位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提交至鞍山市“城市合伙人”工作辦公室統一受理申報。

(2)鞍山市“城市合伙人”工作辦公室按照認定標準對申報材料進行資格審查,核實申報人的基本信息,提出核準意見。

(3)鞍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協調市委組織部、市金融辦、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科技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商務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衛生計生委等有關部門及相關領域專家,組成“城市合伙人”認定委員會,集中進行認定。

(4)依據認定委員會認定意見,提出“城市合伙人”認定結果,由市政府指定相應機構與合伙人就合伙條件進行磋商,形成產業發展目標、合伙條約,報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確定。

3.合伙人除了享有市政府對“城市合伙人”提供的權利職能外,同時優先享受我市其他各項優惠政策條件,包括人才引進和激勵政策、“小巨人”、創谷、“金融+”等優惠政策。

五、保障措施

1.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工作機制。成立鞍山市“城市合伙人”計劃領導小組,組長由市政府主要領導擔任,副組長由相關副市長擔任,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經合局、市金融辦等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金融辦,負責“城市合伙人”計劃的日常工作。

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根據自身產業發展特點及可以提供的相關政策,積極推薦能助推產業發展的“城市合伙人”,上報市委、市政府后確定。按照“誰引進,誰受益”的原則,市政府制定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引進“城市合伙人”具體獎勵辦法,明確獎勵條件和方式。

2.加大宣傳,締造環境。利用各種媒介廣泛推介宣傳鞍山市“城市合伙人”計劃的措施和成果,提高我市“城市合伙人”計劃的國內外知名度。為“城市合伙人”在鞍發展產業提供發展空間及政策支持,締造良好的產業發展環境。

3.綜合評估、強化問責。建立“城市合伙人”績效評價體系。堅持客觀公正原則,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城市合伙人”計劃的政策執行情況、實施效果和社會影響進行跟蹤評估、專項檢測、動態優化調整。監督督查和紀檢監察雙管齊下,對政策落實不力、推諉敷衍的單位及個人,及時啟動督辦或問責機制,確保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地運行。

附件:1.鞍山市“城市合伙人”釋義

2.鞍山市重點發展產業名錄


 

附件1

鞍山市“城市合伙人”釋義

一、“城市合伙人”定義

鞍山市“城市合伙人”是指與政府以按照風險共擔、收益共享的原則結成合伙機制,以發展鞍山特定產業為目標,履行政府部分產業發展職能的一類人。鞍山市“城市合伙人”既是產業的投資者,又是地區產業的培育者,有與政府共同建設產業發展環境、引進人才、資金和項目、發展壯大產業的責任義務,同時能夠從產業發展中獲益。“城市合伙人”從城市經營者的角度選擇、吸引投資者,并與政府一起建立真正讓投資者認可的發展環境。“城市合伙人”計劃是我市重大的改革措施,將改變我市原有產業發展的模式。

二、“城市合伙人”的來源

“城市合伙人”可以由市政府招商吸引,也可以由各縣(市)區、開發區引才行動引進,同時也可來源于本地區符合條件的各類人才。


 

附件2

鞍山市重點發展產業名錄

電子激光產業

高端裝備制造產業

鋼鐵菱鎂產業

旅游產業

文化產業

健康產業

教育產業

新能源電池產業

精細化工產業

服裝紡織產業


 


 


 


鞍政辦發〔2017〕25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城市合伙人”行動計劃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鞍山市“城市合伙人”行動計劃》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3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城市合伙人”行動計劃

為貫徹落實市委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努力建設更高水平的產業創新示范城市,促進資本向人才靠攏、投資與創業結合,通過市場化、專業化的方式,加速發展我市重點產業,結合我市實際,經研究論證,特制定鞍山市“城市合伙人”行動計劃。

一、總體目標

以快速發展我市特定新興產業為戰略目標,緊扣全面振興鋼都的“一條主線”、“三大任務”,通過引進具有戰略發展眼光、掌握產業核心技術、能夠引進核心技術和經營人才、吸引產業有影響力企業和有關資源的“城市合伙人”,創新城市產業發展模式,建立與市場更加貼近的體制機制,加速推進我市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做大做強新興產業,加速培育未來新興支柱性產業。重點是圍繞產業鏈部署創新鏈,圍繞創新鏈構建人才鏈、資金鏈、服務鏈、政策鏈,最終形成產業生態系統及產業鏈條,努力把鞍山建成最具特色的重點產業人才聚集高地、創業投資高度活躍的天使之城、開放包容高效的創新創業中心,為全面振興鋼都提供強力支撐。力爭到2020年,每年引進1-2名“城市合伙人”,每個“城市合伙人”重點發展一個特定產業。

二、建立“城市合伙人”工作機制

“城市合伙人”和城市是志同道合的伙伴關系,相互認同彼此的價值,雙方結成利益共同體,共同奮斗,共同發展,共擔風險,共創未來。“城市合伙人”為城市帶來創新和前行的動力,承擔幫助城市發展的責任和義務,合伙人的財富也隨著城市經濟社會的發展同步積累。

市政府與合伙人本著“風險共擔,收益共享”的原則建立合伙機制,充分發揮雙方各自資源和能力優勢,實現特定產業發展、創造最大價值、互利共贏的目標。選定目標產業后,根據雙方擬定的產業發展目標,市政府整合職能部門職責政策清單及可提供的資源,合伙人提供其資金、技術、人才、企業、市場等優勢,商定可由政府委托“合伙人”行使的職能和責任范圍清單,以及向合伙人提供的如土地政策、產業政策、招商政策、產業規劃、基金資源、信息資源等一系列政策資源,為合伙人發展產業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認定為“城市合伙人”后,政府向合伙人頒發合伙人資格證書,合伙人據此可在規定的范圍內對外履行招商引資等部分政府職責。“城市合伙人”應充分發揮其在資金、技術、人才、市場等資源方面的優勢,與市政府共同發展我市某一特定產業。“城市合伙人”既是產業的投資者,又是地區產業培育者,具有與政府共同建設產業發展環境、引進人才資金和項目、發展壯大產業的責任義務。合伙的具體方式、條件根據確定的合伙事項采取一事一議確定。

1.確定城市及合伙人的具體工作目標。根據不同產業特點,自簽訂合伙合同起,分別確定在1年、3年、5年內,特定產業達到的產值、產業主體企業數量、引進產業專業人才、項目數量、投資額等方面要達到的目標。

2.合伙條件。根據確定的發展目標,明確政府及“城市合伙人”各自提供的資源、權利義務,包括并不限于:政府提供的政策和資源支持、“城市合伙人”可享受的權利(參加政府有關會議并就會議討論的議題提出意見建議、就產業發展的重要問題提出政策建議、提議召開專題會議、優先具有產業內項目的投資權、代表政府對外招商的特定權利、優先獲得政府信息資源等)、“城市合伙人”需要履行的義務(如定期提交產業發展實施情況、按要求參加政府相關會議的義務、對外行使招商等職責時合規合法義務、對區域外投資的約束義務等)、對“城市合伙人”的管理機制、“城市合伙人”退出及終止條件等。

3.合伙收益分配模式。政府與合伙人共享特定產業發展帶來的收益,政府按照效益情況將特定產業發展帶來的收益分配給合伙人,合伙人同時享受政府相關獎勵等方面的收益。

4.合伙風險分擔方式。合伙過程中產生的產業發展風險由政府與合伙人共同承擔。特定產業沒有完成期限內的發展目標,合伙人自行承擔前期投入的損失。

三、搭建“城市合伙人”的工作服務平臺

實施“城市合伙人”制度是創立政府與市場結合的全新發展模式,要將“城市合伙人”制度提升到城市發展和治理層面,把決定城市特定產業未來發展的人才確定為“城市合伙人”,在共同愿景下結成奮斗共同體和命運共同體,共同實現合伙人的事業夢和全面振興鋼都的奮斗目標。要堅持平等合作的理念,政府要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推進制度創新,提高辦事效率。

1.建立“全程服務”工作機制。鞍山“城市合伙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組織市金融辦、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科技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商務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衛生計生委、市財政局等相關職能部門成立“城市合伙人”服務工作協調小組,負責統籌協調相關服務事項辦理,為合伙人提供一站式全流程服務。

2.實施人才引育工程。圍繞產業鏈部署人才鏈,緊緊把握新興產業從“0”到“1”的躍升規律,瞄準特定產業,加快引進能帶動我市產業發展的高精尖缺人才。

3.實施資本助推工程。建立金融混業平臺,實施市場化運作。發揮風險投資對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獨特作用,引導社會資本進入“城市合伙人”發展產業的股權投資領域,推動資本和產業對接,促進產業發展。完善投融資體系,加大專項資金支持力度,幫助“城市合伙人”在發展產業的過程中解決資金需求。

4.實施平臺托舉工程。“城市合伙人”應與市政府一起,聚焦國內外頂尖孵化運營機構,打造國家級產業創新中心和創新平臺。通過發展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建設協同創新平臺等方式為“城市合伙人”發展產業創造平臺。推動“城市合伙人”把成果和創意轉化為實實在在的產業活動。

5.實施環境締造工程。提高政府服務質量和效率,構建適宜產業發展的內外環境。建立合伙人與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日常溝通聯系的綠色通道,開放政府信息。市政府為每名合伙人專門指定一名副市長負責協調解決“城市合伙人”在發展產業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并指定專門機構為“城市合伙人”提供專項服務。“城市合伙人”可參加有關特定產業的人大、政府、政協的相關會議,參與制定產業發展規劃。

四、“城市合伙人”認定條件、認定機制和政策優惠

1.“城市合伙人”應具備以下一項以上條件。(1)對某特定產業具有戰略性、前瞻性視野,在本產業具有成功投資的經歷。(2)在特定產業中具有重要影響力,在全國有知名地位。(3)能夠引進產業內龍頭企業落戶本市,并能夠帶來產業上下游企業投資落戶。(4)掌握產業內核心技術或具有關鍵知識產權,技術及知識產權很大程度上影響產業發展走向。(5)能夠引進相當規模的產業投資、吸引知名產業投資基金落戶本市,或者能夠引進關鍵的技術及管理人才。(6)其它產業發展需要的核心資源和能力。

2.“城市合伙人”認定機制。“城市合伙人”可以由市政府引進,也可以由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根據本地區產業發展條件推薦引進。

(1)符合“城市合伙人”認定條件和標準,來我市工作、創業或投資的各類人才,均可申請認定鞍山“城市合伙人”。個人或相關單位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提交至鞍山市“城市合伙人”工作辦公室統一受理申報。

(2)鞍山市“城市合伙人”工作辦公室按照認定標準對申報材料進行資格審查,核實申報人的基本信息,提出核準意見。

(3)鞍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協調市委組織部、市金融辦、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科技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商務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衛生計生委等有關部門及相關領域專家,組成“城市合伙人”認定委員會,集中進行認定。

(4)依據認定委員會認定意見,提出“城市合伙人”認定結果,由市政府指定相應機構與合伙人就合伙條件進行磋商,形成產業發展目標、合伙條約,報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確定。

3.合伙人除了享有市政府對“城市合伙人”提供的權利職能外,同時優先享受我市其他各項優惠政策條件,包括人才引進和激勵政策、“小巨人”、創谷、“金融+”等優惠政策。

五、保障措施

1.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工作機制。成立鞍山市“城市合伙人”計劃領導小組,組長由市政府主要領導擔任,副組長由相關副市長擔任,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經合局、市金融辦等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金融辦,負責“城市合伙人”計劃的日常工作。

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根據自身產業發展特點及可以提供的相關政策,積極推薦能助推產業發展的“城市合伙人”,上報市委、市政府后確定。按照“誰引進,誰受益”的原則,市政府制定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引進“城市合伙人”具體獎勵辦法,明確獎勵條件和方式。

2.加大宣傳,締造環境。利用各種媒介廣泛推介宣傳鞍山市“城市合伙人”計劃的措施和成果,提高我市“城市合伙人”計劃的國內外知名度。為“城市合伙人”在鞍發展產業提供發展空間及政策支持,締造良好的產業發展環境。

3.綜合評估、強化問責。建立“城市合伙人”績效評價體系。堅持客觀公正原則,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城市合伙人”計劃的政策執行情況、實施效果和社會影響進行跟蹤評估、專項檢測、動態優化調整。監督督查和紀檢監察雙管齊下,對政策落實不力、推諉敷衍的單位及個人,及時啟動督辦或問責機制,確保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地運行。

附件:1.鞍山市“城市合伙人”釋義

2.鞍山市重點發展產業名錄


 

附件1

鞍山市“城市合伙人”釋義

一、“城市合伙人”定義

鞍山市“城市合伙人”是指與政府以按照風險共擔、收益共享的原則結成合伙機制,以發展鞍山特定產業為目標,履行政府部分產業發展職能的一類人。鞍山市“城市合伙人”既是產業的投資者,又是地區產業的培育者,有與政府共同建設產業發展環境、引進人才、資金和項目、發展壯大產業的責任義務,同時能夠從產業發展中獲益。“城市合伙人”從城市經營者的角度選擇、吸引投資者,并與政府一起建立真正讓投資者認可的發展環境。“城市合伙人”計劃是我市重大的改革措施,將改變我市原有產業發展的模式。

二、“城市合伙人”的來源

“城市合伙人”可以由市政府招商吸引,也可以由各縣(市)區、開發區引才行動引進,同時也可來源于本地區符合條件的各類人才。


 

附件2

鞍山市重點發展產業名錄

電子激光產業

高端裝備制造產業

鋼鐵菱鎂產業

旅游產業

文化產業

健康產業

教育產業

新能源電池產業

精細化工產業

服裝紡織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