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鞍山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鞍山市文物局、鞍山市版權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月10日
鞍山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鞍山市文物局、鞍山市版權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市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秘發〔2014〕29號),設立鞍山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掛鞍山市文物局、鞍山市版權局牌子,正局級建制,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下放的職責
1.將演出經營機構承辦組臺演出審批下放至縣級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
2.將營業性演出內容核準下放至縣級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
3.將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審批下放至縣級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
4.將美術品經營單位備案下放至縣級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
5.將設立游藝娛樂場所審批下放至縣級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
6.根據《鞍山市市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二)整合的職責
1.將原市文化局(新聞出版局、版權局、文物局)、市廣播電視局的職能整合劃入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2.將原市信息產業局廣播電視傳送網(含有線電視網)的統籌規劃與行業管理、組織制定廣播電視傳輸網絡的技術體制與標準的職責劃入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推進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指導基層文化建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職責。
2.加強藝術創作、藝術生產的職責。
3.加強對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和業務、廣播電視節目制作機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有線電視付費頻道、移動電視業務以及廣播電視廣告的監管工作。
(四)增加的職責
1.港、澳、臺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
2.博物館二、三級文物藏品取樣分析審批。
3.電影發行放映許可證年檢。
4.文物保護單位的屬于國家所有的紀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變用途的審批。
5.縣(市)區及開發區(不含千山風景區)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主辦地方性出版物展銷活動的事前備案(省級出版、發行行業協會主辦地方性出版物展銷活動的備案職權除外)。
6.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職責。
(五)取消的職責
1.設立、終止市、縣兩級廣播電臺、電視臺及變更臺名、臺標、節目設置范圍或節目套數審核。
2.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絡驗收。
3.設立電子出版物發行單位審批。
4.出版物發行單位變更名稱、業務范圍、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審批。
5.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非網絡游戲的行政處罰。
6.對在《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規定的禁止營業時間內營業的行政處罰。
7.根據《鞍山市市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黨和國家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信息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新聞出版以及文物保護、著作權管理工作的方針和法律法規,擬定全市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信息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新聞出版以及文物保護、著作權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并監督實施。
(二)擬定全市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版權)和文物事業、產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推進全市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領域的體制機制改革。
(三)指導、管理全市文化藝術事業,指導藝術研究、創作與生產,促進各門類藝術的發展;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藝術活動。
(四)指導、管理全市公共文化事業,指導基層文化建設,指導文化志愿服務。
(五)指導、協調全市不可移動文物(包括附屬文物)的管理、搶救、研究及考古調查工作;指導、協調全市博物館收藏、研究、展示等工作,負責可移動文物及社會文物保護等工作;依法組織查處文物違法行為,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
(六)推進全市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領域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引導公共文化產品生產、重點文化設施以及基層文化設施建設。
(七)擬定全市文化產業發展政策;指導、協調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產業發展;組織、指導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類會展活動。
(八)擬定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組織開展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傳統文化傳承工作。
(九)擬定全市文化市場發展規劃,指導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負責對文化藝術經營活動進行行業監管,指導對從事演藝活動民辦機構的監管工作。
(十)負責對文化藝術、文物、廣播電影電視節目制作和新聞出版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
(十一)負責對信息網絡視聽節目、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的節目廣播影視節目、衛星電視收錄節目進行監管,審查其內容和質量。
(十二)負責對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監測和安全播出進行監管,推進廣播電網與電信網、互聯網三網融合,推進應急廣播建設。
(十三)擬定全市廣播電影電視科技發展規劃并監督實施;指導全市廣播電影電視和信息網絡視聽節目服務的科技工作。
(十四)負責全市著作權管理工作,協調、組織查處著作權侵權案件,負責著作權法律法規及著作權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組織實施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軟件正版化工作。
(十五)負責全市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及復制、進口、發行的行業監管,組織查處重大新聞違法活動,組織查處糾正重大違法違規印刷、發行行為。
(十六)組織實施全民閱讀推廣活動,指導和組織實施農家書屋、社區書屋工程。
(十七)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市“掃黃打非”工作,組織查處大案要案,負責全市“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八)歸口管理全市對外文化交流工作。
(十九)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計劃財務處、行政權力監管服務處)
綜合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協調局直屬單位實施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黨建、群團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負責績效考評工作;負責創建文明城市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預、決算,監督指導預算執行,組織指導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決算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固定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文化、廣電、新聞出版事業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經費收支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專項資金監管工作;負責局直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負責縣(市)區及開發區公共文化設施拆除或改變功能、用途審核工作。負責對本部門履行行政審批事項的事中、事后監管與服務。
(二)版權處(市“掃黃打非”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著作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擬定著作權保護管理使用的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組織查處著作權領域違法違規行為,組織推進軟件正版化工作。擬定全市“掃黃打非”行動方案并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全市“掃黃打非”工作,組織查處非法和違禁出版傳播活動的大案要案;負責全市“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三)公共文化處
管理全市專業文化藝術事業,擬定并組織實施文化藝術事業發展規劃;指導藝術研究、創作、生產;指導藝術表演團體體制改革及業務建設;組織、協調、管理全市文化藝術活動和非營業線演出等重大藝術活動。貫徹執行國家對外文化交流的方針政策,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歸口管理全市對外文化交流工作。管理全市社會文化事業,擬定全市社會文化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研究、指導全市社會文化事業的建設并協調全市性社會文化活動;研究擬定群眾文化、少數民族文化、少年兒童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管理全市公共圖書館和文化館(站)事業,研究擬定圖書館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并實施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建設和古籍保護工作;指導全市社區文化、企業文化、校園文化、村鎮文化等基層文化活動;指導基層文化活動場所建設;擬定全市基層文化活動;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四)新聞出版處(行政審批處)
負責新聞出版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擬定并實施新聞出版行業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全市報紙(報社)、期刊(刊社)出版活動和記者站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組織對全市報刊的審讀,負責全市新聞記者證的審核;負責印刷、復制、出版物發行單位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內部性資料編印核準;組織實施全民閱讀推廣活動;指導和組織實施農家書屋、社區書屋工程;負責文化市場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擬定并實施文化市場行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全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負責對文化娛樂、演出、藝術品經營活動、互聯網文化經營單位、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進行行業監管。指導全市文化市場準入工作;負責對市文化市場類民辦機構的監管工作。負責局行政審批工作;擬定全市文化市場發展規劃和政策;指導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工作;對文藝演出、文物美術和休閑娛樂等經營活動以及文化娛樂場所、電影放映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進行監管;對電子游戲機在生產、進口和經營環節上進行內容監管;宣傳文化市場管理法規和政策,培訓文化市場的從業者和管理者。
(五)文物處
擬定全市文物保護及博物館工作規劃和政策;組織申報省以上文物保護單位、世界文化遺產工作;負責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申報、審核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市級及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工程的申報(審批)、論證、設計、施工、質量監督與驗收;負責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修繕工程審核驗收工作;指導全市博物館制度建設和業務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博物館設立審核、申報工作;組織開展文物對外交流和博物館間的交流協作;依法組織查處涉及文物保護單位、館藏文物、考古發掘、民間收藏文物等方面的違法行為;協助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指導、督促檢查全市文物系統的安全保衛、消防、技防工作。
(六)文化產業處
擬定全市文化產業發展規劃、文化產業發展政策。組織促進文化產業園區、文化產業基地和地方特色文化產業建設;督促文化產業項目實施,直接參與協調、推進重大文化產業項目的實施;指導、協調文化產業建設與發展;推進動漫游戲產業、會展交易、工藝美術品和藝術品的生產等發展,推進直屬單位文化產業發展;推進文化藝術、廣電、新聞出版領域體制改革工作;推進對外文化產業交流與合作。
(七)廣播影視處
擬定全市電影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擬定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宣傳規劃、方案,并組織實施;監管廣播電視宣傳和播出;指導、協調全市性重大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活動;監督檢查全市各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廣播電視節目和電視劇制作單位的業務;監管市內移動電視業務及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監管在本市開展的廣播電視廣告播放和公共視聽載體的廣播影視節目播放;監管電影放映單位和業務;指導和組織實施農村和社區公益電影放映;協調全市性重大電影活動;指導電影檔案管理、電影專項資金管理。監管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和業務、廣播電視節目制作機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有線電視付費頻道、移動電視業務;監管廣播電視廣告播放;監管全市衛星電視接收設施及境外衛星電視節目的落地與接收;監管網絡視聽節目服務、廣播電視視頻點播、公共視聽載體播放影視節目內容和業務;指導網絡視節目服務發展和宣傳;監管農村鄉鎮廣播電視站;擬定全市廣播影視及視聽類新媒體科技發展規劃、政策和地方標準并組織實施;擬定全市廣播影視傳輸覆蓋網和監測監管的規劃,推進“三網”融合,推進應急廣播建設;監管廣播影視安全播出和技術保障工作;指導全市廣播電視技術運行維護工作。
四、人員編制(略)
五、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附件:鞍山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行政審批事項清單
附件
鞍山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行政審批事項清單
一、行政許可項目清單
1.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娛樂場所審批。
2.在歌舞娛樂場所、旅游景區、主題公園、游樂園、賓館、飯店、酒吧、餐飲場所等非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舉辦駐場涉外演出審批。
3.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審批。
4.印刷企業變更審批〔印刷業經營者申請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或者兼并其他印刷業經營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不含出版物印刷企業)〕。
5.電子媒體非賣品、計算機軟件復制核準。
6.市屬及以下報紙變更開版,期刊、報紙變更刊期審批。
7.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準印證核發(中直、省直駐沈單位及重要內容出版物除外)。
8.衛星電視地面接收設施安裝審批。
9.電影放映單位設立審批。
10.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建設工程或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許可審批。
11.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修繕審批。
12.成立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審核。
13.遷建廣播電視設施審核。
14、設立有線電視廣播站、建立城市社區有線電視系統審批。
15.公共文化設施拆除或改變功能、用途審核。
16.非省(中)直企業事業單位設立開辦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批發企業或者非省(中)直企業事業單位申請從事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批發業務的審批。
17.非省(中)直企事業單位獲準設立開辦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批發企業或者獲準從事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批發業務的非省(中)直企業事業單位申請變更《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的審批。
18.港、澳、臺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
19.博物館二、三級文物藏品取樣分析審批。
二、其他權力項目清單
1.電影發行放映許可證年檢。
2.文物保護單位的屬于國家所有的紀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變用途的審批。